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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窃罪作为财产型犯罪的一种,在财产日益需要保护的现今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更具体的理解对财产的含义。研究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从而对盗窃罪的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对财产的定义细入研究,从而更好地理解财产型犯罪的性质。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财产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1-02
作者简介:玛依拉·吾拉音(1992-),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张帅帅(1995-),男,河南周口人,汉族,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盗窃罪概念的及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一种最古老的财产型犯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的自然人,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按照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有一下两方面。首先,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其次,行为人对盗窃后果的预见。行为人能够遇见其行为会造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后果。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是针对动产来说的。作为盗窃罪客体的动产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这些财产是事实上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支配。其次,是他人的财物。是属于他人所拥有的财物而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财物。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人民币500-2000以上的算是数额较大。盗窃次数在一年三次以上算是多次。
二、盗窃罪性质分析
盗窃罪的性质分析:研究盗窃罪的性质,需要我们队盗窃罪中的财产具有清除的认识。从财产的认识再到对盗窃罪的客体财产所有权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盗窃罪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盗窃罪保护法益论进行入手对盗窃罪的性质有进一步的研究。根据学者研究外国刑法中德国对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论有三种学说。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和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为财产关系是在民法调整领域内,财产作为盗窃罪的行为人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人进行对他人财产的非法盗取。该行为破坏了财产所有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支配状态,可以认为破坏了权利主体的支配权,因而法律上的财产说认为作为盗窃罪损害的是被害人在民法上的权益。该学说认为,盗窃罪中对财产权的侵犯,既包括民法上的权益的侵犯又包括经济上的利益的侵犯。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只要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产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吗?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盗窃的财产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成为盗窃罪,而并不是只要盗取了他人的财产就会成为盗窃罪。如果盗窃的数额未达到刑法中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属于民法需要调整的财产关系领域。从其构成要件来讲,盗窃罪中犯罪行为人所做出的是违背他人的意志,破坏他人与他人财产之间的支配关系的行为,但是如上文所提,如果盗窃罪行为人盗窃的财产数额并未达到刑罚所规定的标准就不能成为罪,只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此盗窃罪是从民法意义上的侵犯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延伸而来,即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更进一步严重化而上升到犯罪层面的行为。其次,盗窃罪是把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犯罪行为人若在对盗窃成功后的财产在进行处分等其他行为,则只会是盗窃罪成立之后的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为占有类犯罪的事实。
三、财产型犯罪及其性质分析
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财产型犯罪比较有名的分类有以下三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以及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这三种理论就很好地解释了财产型犯罪客观要件。财产所谓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财产型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其客体为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产的非法占有,挪用以及毁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财产型犯罪的划分,就可以从财产型犯罪的目的,行为方式,结果来分析财产型犯罪的性质。从目的和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人单纯的对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进行破坏,使财产失去经价值来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里需求,这就可以说是以占有为目的占有之后又对财产进行毁坏,造成财产被毁坏且已经不能恢复原样的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来看,财产型犯罪是财产所有人以非法途径破坏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或占有或支配或处分或收益权的一种犯罪行为。亦可以是一次性破坏财产所以有人占有,支配,处分,收益权的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人对财产的我国刑法论当中对盗窃罪的客体认定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对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支配,处分,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存在着其与财产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的将财产型犯罪的客体认定为财产所有权并不一定十分合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财产型犯罪的客体解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财产型犯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如财产型犯罪中的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就是典型的利用其利用行为人本身的便利条件来获取一定金额的财产。因此财产性犯罪可以是行为方式具有一种特殊性以及多样性的犯罪类型。
四、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财产型犯罪及发展趋势
刑罚轻型化是现代文明演进的必然趋势,以及越来越的人主张将财产型犯罪轻型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对经济犯罪,财产型犯罪的死刑也有所减少。但是本文主张并财产型犯罪的同其他类犯罪一样,根据犯罪情况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因为财产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的财产权被侵害则可能会是简单的对一定数额的财产受到损害,也有可能是数额较大的财产受到损害,也有可能使得财产遭受破坏,无法恢复原样,种种情况加以分析,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却可以带来很大的损失及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有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列入为财产型犯罪的客体作为财产型犯罪客体的财产,作为财产型犯罪主体的财产种类日益多样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对物质需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严刑立法,才能做到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即使有罪行轻型化这一趋势,却会使刑罚轻型化有时却会与犯罪性质及犯罪侵犯客体的重要性相矛盾。如何量刑,不仅需要我们从财产型犯罪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来判断,也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应当轻易主张对财产型犯罪的量刑进行轻型化。
总之,从对盗窃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一步来看财产型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重心就是两个字“财产”,在他人支配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财产。只要犯罪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去占有他人的财物,就可以成为财产型犯罪。
[参考文献]
[1]魏东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4)
[2]董玉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3]郭泽强,邵劭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追问[J]鄂州大学学报,2001(01)
[4]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J]法学,2004(11)
[5]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J]法学研究,1996(01)
[6]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J]法学评论,1996(06)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财产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1-02
作者简介:玛依拉·吾拉音(1992-),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张帅帅(1995-),男,河南周口人,汉族,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盗窃罪概念的及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一种最古老的财产型犯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的自然人,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按照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有一下两方面。首先,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其次,行为人对盗窃后果的预见。行为人能够遇见其行为会造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后果。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是针对动产来说的。作为盗窃罪客体的动产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这些财产是事实上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支配。其次,是他人的财物。是属于他人所拥有的财物而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财物。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人民币500-2000以上的算是数额较大。盗窃次数在一年三次以上算是多次。
二、盗窃罪性质分析
盗窃罪的性质分析:研究盗窃罪的性质,需要我们队盗窃罪中的财产具有清除的认识。从财产的认识再到对盗窃罪的客体财产所有权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盗窃罪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盗窃罪保护法益论进行入手对盗窃罪的性质有进一步的研究。根据学者研究外国刑法中德国对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论有三种学说。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和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为财产关系是在民法调整领域内,财产作为盗窃罪的行为人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人进行对他人财产的非法盗取。该行为破坏了财产所有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支配状态,可以认为破坏了权利主体的支配权,因而法律上的财产说认为作为盗窃罪损害的是被害人在民法上的权益。该学说认为,盗窃罪中对财产权的侵犯,既包括民法上的权益的侵犯又包括经济上的利益的侵犯。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只要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产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吗?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盗窃的财产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成为盗窃罪,而并不是只要盗取了他人的财产就会成为盗窃罪。如果盗窃的数额未达到刑法中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属于民法需要调整的财产关系领域。从其构成要件来讲,盗窃罪中犯罪行为人所做出的是违背他人的意志,破坏他人与他人财产之间的支配关系的行为,但是如上文所提,如果盗窃罪行为人盗窃的财产数额并未达到刑罚所规定的标准就不能成为罪,只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此盗窃罪是从民法意义上的侵犯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延伸而来,即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更进一步严重化而上升到犯罪层面的行为。其次,盗窃罪是把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犯罪行为人若在对盗窃成功后的财产在进行处分等其他行为,则只会是盗窃罪成立之后的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为占有类犯罪的事实。
三、财产型犯罪及其性质分析
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财产型犯罪比较有名的分类有以下三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以及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这三种理论就很好地解释了财产型犯罪客观要件。财产所谓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财产型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其客体为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产的非法占有,挪用以及毁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财产型犯罪的划分,就可以从财产型犯罪的目的,行为方式,结果来分析财产型犯罪的性质。从目的和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人单纯的对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进行破坏,使财产失去经价值来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里需求,这就可以说是以占有为目的占有之后又对财产进行毁坏,造成财产被毁坏且已经不能恢复原样的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来看,财产型犯罪是财产所有人以非法途径破坏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或占有或支配或处分或收益权的一种犯罪行为。亦可以是一次性破坏财产所以有人占有,支配,处分,收益权的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人对财产的我国刑法论当中对盗窃罪的客体认定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对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支配,处分,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存在着其与财产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的将财产型犯罪的客体认定为财产所有权并不一定十分合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财产型犯罪的客体解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财产型犯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如财产型犯罪中的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就是典型的利用其利用行为人本身的便利条件来获取一定金额的财产。因此财产性犯罪可以是行为方式具有一种特殊性以及多样性的犯罪类型。
四、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财产型犯罪及发展趋势
刑罚轻型化是现代文明演进的必然趋势,以及越来越的人主张将财产型犯罪轻型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对经济犯罪,财产型犯罪的死刑也有所减少。但是本文主张并财产型犯罪的同其他类犯罪一样,根据犯罪情况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因为财产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的财产权被侵害则可能会是简单的对一定数额的财产受到损害,也有可能是数额较大的财产受到损害,也有可能使得财产遭受破坏,无法恢复原样,种种情况加以分析,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却可以带来很大的损失及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有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列入为财产型犯罪的客体作为财产型犯罪客体的财产,作为财产型犯罪主体的财产种类日益多样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对物质需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严刑立法,才能做到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即使有罪行轻型化这一趋势,却会使刑罚轻型化有时却会与犯罪性质及犯罪侵犯客体的重要性相矛盾。如何量刑,不仅需要我们从财产型犯罪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来判断,也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应当轻易主张对财产型犯罪的量刑进行轻型化。
总之,从对盗窃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一步来看财产型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重心就是两个字“财产”,在他人支配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财产。只要犯罪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去占有他人的财物,就可以成为财产型犯罪。
[参考文献]
[1]魏东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4)
[2]董玉庭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3]郭泽强,邵劭对传统盗窃罪客体要件的追问[J]鄂州大学学报,2001(01)
[4]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J]法学,2004(11)
[5]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J]法学研究,1996(01)
[6]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J]法学评论,19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