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刑事特别诉讼程序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uyuant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恐怖组织犯罪的侵害范围和危害性的不断加大,国际社会和我国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来遏制这一现象。立法扩大侦查权和侦查范围、无证搜查等规定,来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侦查程序当中应当对恐怖分子权益的保障进行完善,侦查人员在侦查的过程中,享有特殊的侦查权,也应当遵守特定的执法原则,贯彻“不得克减权利”的理念,增加“最低人权保障原则、辩护权保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 反恐;特别诉讼程序;侦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05-04
  作者简介: 马广妮(1989-),女,汉族,陕西靖边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李国华(1990-),男,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犯罪预防与控制,警察法学。
  一、恐怖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影响
  恐怖组织犯罪是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恐怖组织是一群以实施危害社会为目的,以残暴性犯罪行为来实现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特定群体。恐怖组织犯罪活动的特点在于其所采取的危害手段极其残酷、团体组织异常坚固、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反侦查反审判能力强。恐怖组织犯罪往往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也加大了破案难度。对其进行控制和惩治时,任务十分艰巨。
  国际社会长期以来遭受着恐怖分子的袭击,尤其是“东突”势力越发强大,对于社会和人类造成极大的影响和危害,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积极采取预防和打击措施。尤其是在美国的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将国家安全放在首位。“打击恐怖犯罪分子”成了诸多主权国家实现国家主权、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俄罗斯车臣事件造成约120人死伤,经济损失约50亿美元;伊拉克的首都巴格达几乎每天都有恐怖分子的袭击;巴基斯坦的校园袭击案、达赖藏独分子的暴力袭击犯罪事件,新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发生“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可见,恐怖分子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和国内人们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加大对恐怖分子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强国际社会安全的保障都是人类社会当前紧迫的任务。
  二、国际社会防控的立法现状
  9·11事件后,美国成立本土安全办公室和本土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国家安全战略和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侦查,并进行协调各方面机构的反恐工作,全面执行保护美国本土免遭恐怖威胁、袭击的国家战略。[1]联合国积极推动出台国际性反恐公约,自1994年至2000年的历次联合国大会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了一系列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和公约,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再如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美洲防恐公约》)规定:“本公约内,绑架、谋杀和对根据国际法有义务给予特别保护的那些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进行其他袭击,以及同这些罪行有关的勒索,不论其动机如何,均应视为具有国际意义的罪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离不开国际合作,同时这种国际合作是通过国际立法以及司法协助的形式开展。各国在立法、执法方面携手应对恐怖组织犯罪,不仅能够克服单打独斗带来的一系列困境,也有利于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但是,我们不能过度倾向于打击恐怖组织犯罪,而忽视了对恐怖犯罪分子最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不仅是作为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且,国际社会中也通过相关规定来限制反恐行动中侦查权的无限扩大,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程序法对恐怖犯罪活动犯罪的特别审讯程序进行规定。虽然在实体法上有特定的罪名,但是基于恐怖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应当制定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别诉讼程序来适当加大对恐怖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建立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在各国纷纷制定对于恐怖分子犯罪特别程序的规定的趋势下和我国恐怖犯罪活动愈发频繁和严峻的现状下,我国也急需制定相关的特殊程序法,实现反恐诉讼程序的革新并更好的实现法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保障人权”的目的。
  (一)应对外部压力,促进国际合作的需要
  美国《爱国者法》的推出、国际公约的《反恐公约》的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为国际社会负责的一员,我们在反对恐怖主义犯罪时通过制定特别诉讼程序可以做到与域外反恐立法的同步演进、协调,减少反恐合作中的对立与冲突,更加有利于避免别国以我国尚无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而对我国进行无端的指责。此外,从学术的角度,可以得出通过制定我国反恐的特别诉讼程序可以加强恐怖犯罪领域的立法交流、执法合作。通过出台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可以实现与国际大家庭在共享共同价值追求—通过反恐维持和平的背景下与他国进行更好的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化解内部威胁,打击犯罪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急剧变化也要求我国尽快制定“恐怖主义分子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过去几年,我国的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①恐怖主义犯罪历来为国际社会谴责。我国近年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案率以及刑罚适用的严厉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正面临着来自恐怖主义的巨大威胁。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追求民族的分离、领土的分裂。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强大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以及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反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显然还是限于传统思维,将其定位为较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试图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化解已经异化的普通刑事犯罪。因此,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呈现的现实以及立法的现状均要求是制定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   (三)兼顾人权保障的需要
  尽管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特别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但是依据基本的刑事诉讼法理念,我们在追求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兼顾人权的保障。实践中,人类对恐怖分子惨无人道的侵害手段极其憎恶的价值判断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可能会受舆论的压力和自身的价值评价,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超越其权限的不法行为,甚至行驶“以暴制暴”的手段来办案,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人权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执法人员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不得克减权利原则”,不能剥夺恐怖犯罪分子最基本的权益。“无论是底限准则,还是不能克减的权利,本质上都划出了人权保护还是人权侵犯的最后一条界限,这也是文明和暴政的界限,黑暗和光明的分界点,它真实地彰显了一个国家对待人权问题的态度。[2]
  四、我国对恐怖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完善
  侦查程序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取证”,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核心的阶段,也是决定犯罪嫌疑人罪刑的有无和刑罚轻重的要素。所以,对于侦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一定要做到公正合法。由于犯罪性质的特殊性,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要求和国内之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程序进行规定。不仅要扩大侦查权、扩宽侦查范围,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益,用程序的公正来保障结果的公正。
  (一)搜查权的扩大
  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无证搜查”、“搜查令的区域通用化。侦查人员在对恐怖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人身或其他居所进行搜查的,即使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犯罪行为的属实性和所搜查之处怀疑的确定性,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表明其需要搜查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即可以进行搜查。对于普通案件的搜查,搜查人员必须有搜查证才可以进行搜查,但是由于恐怖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在情况紧急下,可以适用“无证搜查”。但是,在搜查结束后,应当在3天之内向上级机关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普通刑事案件的紧急情况可以采用“无证搜查”,恐怖犯罪这一危害性极大的罪刑情形下,更可以适用“无证搜查”,以防恐怖分子实施新的恐怖犯罪、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可能性。“紧急情况”应当是以下几种:a.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实施新的恐怖犯罪活动。b.有毁灭证据、破坏现场的可能性的。c.现行犯。d.证据时效性强的,不及时收集证据可能会消失或改变的。e.有逃跑、自杀的可能的。
  (二)必要的人身控制
  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即使还没有对恐怖犯罪立案,急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的,控制时间可以超过24小时,但不得超过48小时。若仍需要对其进行人身控制的,则可以申请上级进行批准。如果24小时内告知其家属,可能会有碍侦查办案的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则可以在48小时内不予告知,但是,在“有碍事由”消失后,必须告知。控制恐怖分子人身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控制一日可折抵刑期1日。预防性的控制是为了防止其再实施新的犯罪或逃跑或自杀。同时也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紧急状况“的情形同(一)中的5种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三)技术侦查范围的扩大
  技术侦查是一种具有隐蔽性和应用高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秘密性的侦查手段。为了更加全面、真实、迅速的侦破案件而采用的被侦查人员广泛使用的侦查手段。由于恐怖犯罪的隐蔽性和犯罪人员的组织性强、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侦查的过程中,应该采用秘密的手段,应用高科技来监视、窃听其行踪,来搜集证据,达到破案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措施,并交公安机关执行。基于现今恐怖势力的迅速扩大,技术侦查的申请可以由公安人员做出,由法院人员批准,具体理由在下文(五)搜查令批准权的转移中详细叙述。
  (四)搜查令批准权的转移
  由于侦查阶段是公诉机关调查取证的关键阶段,也是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由于侦查机关职能的相关性和责任的牵涉性,使得搜查令批准的公正性值得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令的批准权由检察院做出。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作为诉讼当中的公诉机关,二者关系的密切性使得检察院在做出批准时,可能会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且对于检察院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搜查令批准的必要性和公正性的说服力降低。也可能使公民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搜查令的批准权应当由中立的第三者和独立的审批机构做出,进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处理结果的不偏不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树立法律威严性。
  五、侦查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执法人员不能受舆论和自身情感的影响而违背了基本的公正执法理念。恐怖犯罪分子的加害行为固然让人愤慨,但是,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个体都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国际社会对于恐怖分子的打击和惩治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所以,执法人员不能因其犯罪性质的恶劣、危害程度的严峻而忽视了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甚至是故意实施违反法律的侦查行为。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有的现象,执法人员应该是一个“理性、专业”的群体和“公正”的国家形象代表者。所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但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特殊的原则,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法治国家应有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
  (一)最低人权保障原则
  “在当今刑事诉讼日益民主化的背景下,在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世界潮流下,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依然不应动摇刑事诉讼的一些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3]“服从公共利益是一种媒介,从而为他人服从自己的利益找到了一种交换的筹码。”[4]如果赋予侦查人员特殊的侦查权利,则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人员可享有独特的权力,侦查权的不断扩大,侦查手段的不断科学化,使得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断被缩小,无视,甚至遭到了职业道德低下的侦查人员的侵害,可能导致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逐渐提高。只有侦查人员在遵守“最低人权保障”原则,严格限制侦查人员权利的滥用的前提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才能取得平衡。在选择手段方面有节制,特别是在运用暴力手段时受到限制,即受所谓“比例原则”的节制—在实践中避免肆意滥用暴力,以免造成超过其价值的更大的生命伤亡和损害。②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人权的保障,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的追求。不得对其进行人身侮辱和精神摧残。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目的丝毫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相反,手段却对目的是否正当有着关键性的影响。[5]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最低人权保障”原则,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和法治的建立。   (二)国际合作原则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恐怖活动也日益“跨国化”。因此,打击和遏制恐怖活动,必须依靠国际合作”。[6]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应当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反恐公约》的规定。“尽管大量的工作可以而且必须由单个国家来做……但是全球化的工具同样可以由恐怖分子使用,其结果便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单边努力都是不够的。”[7]只有全世界主权国家联合起来才可以在短期内,以高效的手段打击、遏制恐怖分子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预防恐怖活动的泛滥,各个主权国家应当为他国针对恐怖犯罪的打击行为,予以高度支持、帮助和配合。各主权国家应当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允许他国进入本国领域进行执法。这不是对其主权的减弱或威胁,而是,通过这种手段来使其主权得以稳定和长久。所以,各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应该主动遵守《国际反恐公约》,积极合作,有力的打击和遏制恐怖犯罪,还原国际社会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实现国家内部的安全与稳定。
  (三)辩护权保障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受到人身控制和审讯时,其权益的救济和保障处于极其微弱的地步,形成与公诉机关完全不能对等的状态。所以,应当由辩护律师行驶其应当享有的权益。侦查人员也应当积极主动维护和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对抗的武器,为防止剥夺恐怖嫌疑分子的辩护权,应当明确提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而且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其权利的有效行使。[8]这样能在诉讼双方力量相对均衡的情况下,达到真正打击不法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为了更好的确保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且由于恐怖犯罪罪刑较重和侦查措施的特殊性,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适当提前。即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受到人身控制或第一次受到讯问时,有权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具体内容如下:a.指定辩护:因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b.介入时间的提前:律师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可以是“第一次被受到人身控制或第一次受到讯问”。c.除非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批准外,侦查、检察机关有义务提供便利的条件,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权,以及阅卷或者调查证据的权利。[9]e.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律师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恐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进而有效的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以上原则是在“打击犯罪”的执法理念下来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使得个人利益毫无保障甚至是完全丧失。一个法治的国家和一个民主的政体应当是适当牺牲个人的利益来保障公共利益,且个人利益损失的前提是其实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一书中也认为,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参与,在多数人的参与下,如果没有完善的制约机制,在国家管理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形成一种“多数的暴政”。[10]
  六、结语
  侦查程序是整个诉讼的关键阶段,为了实现我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目的,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对恐怖犯罪分子的相关权益做出保障性的规定。在扩大侦查权和侦查的范围、技术侦查的应用等特殊侦查权时,也应做出限制侦查人员权利的规定,规定最低人权保障原则、辩护权保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通过原则的遵守来限制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进而实现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效力的目的,构建我国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达致“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价值追求。
  [ 注 释 ]
  ①我国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近些年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新的源头.新近发生的新疆鄯善暴恐案、广州火车站暴恐案以及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类事件的发生提示我们尽快制定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
  ②Arnold Wolfers,“Stateman ship and Moral Choice,”Discordand Collaboration(Baltimore,1962),转引自Craig and George ,Forcea.
  [ 参 考 文 献 ]
  [1]康海军.反恐侦查权与反恐侦查措施研究[J].犯罪研究,2008,03:75-80.
  [2]谢佑平,宋远升.反恐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底限[J].环球法律评论,2009,04:134-146.
  [3]吴高庆.试论有组织犯罪特别程序[J].河北法学,2007,12:155-159.
  [4]张宏斌.利益集团的政治与经济影响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5]张家栋.恐怖主义:后现代视角分析[D].复旦大学,2004.
  [6]冯举.反恐的国际合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02:22-27.
  [7]Jay M.Vogelson.“Multinational Approachesto Eradicating International Terrorism”.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pring2002,Volume36.Number1).69.
  [8]高颖.各国建立反恐情报数据库情况综述[J].国际资料信息,2005,08:10-12.
  [9]薛涛.反恐措施中的刑事程序控制[D].太原科技大学,2008.
  [10]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法学,2000,02:27-32.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并未单列条文,逐条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三者之间的层级关系,尤其如何正确理解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条件,研究间接故意犯罪中危害结果对犯罪构成的影响,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司法工作人员正确适用刑法,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关键词: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犯罪构成;刑罚
摘要:我国由于法制建设早期受苏联深刻的影响(苏俄时期甚至没有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因此在设计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文时有所欠缺,这在条文数目上也可看出。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台湾民法典”中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上有关体系构建、管理人行为能力、管理人之管理意思及本人的利益衡量问题,以期让民众对此有更好的了解。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公益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
摘要: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开展一直处于一种式微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级警备人才的培养效果。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开展,事关公安教育的存败。因此,基于以教职人员、学生为互动主体的“二元”基础、以学校、教职人员、学生为共赢主体的“三元”推进模式,将更能促进公安院校人文教育的开展,保障警备人才的人文素养得以提升。  关键词:公安院校;人文教育;“二元”基础;“三元”推进  中图分类号:G641;D63
摘要:女性职业发展不仅是女性权利和地位的象征,也是社会和谐程度的体现。21世纪以来,随着女权运动兴起,女生在学业的先进已逐渐延伸至高等教育,虽在校成绩优异,女性职业发展却远落后于男生,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女性主观意愿将此问题原因分别解释。  关键词:性别差异;职业发展;适应性偏好;家庭分工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59-03  作者简
摘要:说理是判决书重要功能之一,证据是判决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法律语言学界,对于判决书的说理研究已涵盖多个角度,但遗憾的是,对于判决书证据部分的说理研究几近于无。本文以判决书证据部分为研究对象,从判决书的说理功能出发,结合语料分析,总结归纳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判决书;说理性;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41条第6款进行了修改,此款修改既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适应,也符合我国当前严厉打击收买行为的形势。但新修订的条款仍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如“可以从轻处罚”的两个条件适用不合理、“虐待行为”定义不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适用规则不明晰。本文认为,对于该罪的适用应当区别对待“可以从轻处罚”两个条件适用、重新解读“虐待行为”和理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适用规则。 
摘要: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宪法审查机关在进行宪法审查时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宪法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本文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价值与相关案例,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方法;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谦抑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
摘要:我国现行“接管式”的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未能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剩余意思能力,其统一的监护标准同化了不同障碍老年人的不同意欲,已不再适应老年群体的现实监护需求。故以日本三层监护体系为鉴,结合我国实际,以老年人失能情况为据构建辅助、监护两层监护体制,以完善我国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接管式”监护;自我决定权;层级监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
摘 要:在我国,过去和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一直存在,人们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程序的价值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的代表作《程序的正义》一书中程序正义理论的分析,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进行探讨。  关键词:程序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0
摘要: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的多样性,案情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案件介于此罪与彼罪之间难以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有一真实案例:金某家中失窃,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其故意夸大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对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检察院认为其涉嫌伪证罪,法院认为其构成诬告陷害罪。笔者同意法院意见。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就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区别;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