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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非常普遍,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股份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不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危害,进一步认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我国证券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关联交易投资者利益《通知》
一、关联交易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工作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披露了越来越多的关联交易信息。股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似乎对关联交易存在着特殊偏好,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资源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已相应转移。在我国关联交易准则中主要表现为11种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从理论上讲无可厚非,存在其“合法性”。因为关联方也是一般法人,应与其他法人一样享有同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国外关联交易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了广泛运用,它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以及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在我国,现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和审核,而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很少评判,干预较小,由此导致股份公司对关联交易趋者若骛。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1998年这一比例达到80%,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93.2%,呈现大幅攀升之势。
二、经济诱因下关联交易的“不良动机”
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非常普遍,在不良动机和经济诱因的驱使下产生了很大一部分非真实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动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动机之一:促成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融资做出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条件。在正常经营无法实现盈利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亏损置换给母公司或大股东,或者母公司或大股东将利润转移给股份公司,或者通过转移资金方式,隐藏股份公司利润。许多股份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但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处,隐藏本年利润,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通过如此利润转移,达到股份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目的,促成股份公司上市,进而通过股市达到上市“圈钱”的最终目的。
动机之二:虚高业绩,骗取投资者信任。由于股票发行额度有严格限制,所以股份公司就会在发行价格上大做文章,以期达到在股市上融入更多资金的目的。为了达到提高股票价格、溢价发行的目的,就必须借绩优形象为“金字招牌”,骗取投资者信任。为此,母公司或大股东之间就会利用关联交易方式,向股份公司“慷慨解囊”。母公司或大股东的“如此善举”,源于他们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旦上市股票溢价发行成功,最终会使他们较少付出,在券商和中小投资者身上得到成倍的“偿还”。在我国股市上,上市公司业绩不是用来回报投资者,而是用来作为在一级市场圈钱和二级市场炒作工具的现象屡见不鲜。
动机之三:逃避税收。与国外公司一样,股份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由于各地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一些股份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这就会诱导股份公司从避税角度出发,利用关联交易手段往税负低的地区转移利润,进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动机之四: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规范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不愿贷款给亏损企业或资信等级低的企业。但是,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会通过关联交易,并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塑造绩优假象。同时,关联方之间通过相互提供贷款和担保,为取得银行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进而达到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的目的。
动机之五:高层管理人员追逐“经济利益”和“政治砝码”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股市争取上市融资的股份公司中,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主要发起人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此,股权结构相当特殊,大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股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由国家委派的干部。在公司经营业绩较差的时候,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收入和报酬,往往会使用关联交易手段来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同时,作为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政治仕途的高升,也会选择关联交易手段,打造良好“业绩”,以此作为其工作能力和改革魄力的证据,从而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和青睐。
三、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危害
目前,股份公司为了争取股票上市,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偏好于“合法外衣”下的关联交易。一般说来,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我国股份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隐藏着诸多问题,它会对股份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市场产生很大危害,极易引起新股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应验股市的“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的业绩变脸流言,进而阻碍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股份公司的独立生存能力脆弱,成为母公司或大股东“附属公司”。由于过多的关联交易,使股份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造成其生产经营过分依赖关联方,进而缺乏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独立生存能力;
第二、由于关联交易披着“合法”外衣,母公司或大股东就会滥用关联交易,把股份公司当作“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特别是当股份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后,母公司或大股东更是通过资产置换、委托经营、利润操纵、资金占用、担保等关联交易手段,侵占股份公司利益;
第三、控股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和控制权优势,以牺牲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让股份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资金,进而侵害众多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关联交易会使股份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并利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相关经营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恶意操纵,进而损害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第五、相关中介机构由于担负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而介入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恶意欺诈,其结果会导致投资者对股份公司信任度的降低,对有关中介机构“诚信”意识的怀疑,进而远离股票市场,造成股市前景堪忧的严重后果。
四、填补制度缺陷,保护投资者利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再认识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稳定股票市场的基石。我国股市在2006年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大牛市行情,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特别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此时,再来进一步认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特别的意义。
《通知》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大股东在产品销售或原料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大股东在委托销售或委托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利用大股东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由此可见,《通知》主要针对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从产品销售、原料采购、委托销售、委托采购以及利用大股东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等方面,都在数量上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便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新上市股票业绩迅速变脸。
《通知》有利于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提高自身面向市场独立生存的能力,防止股份公司对母公司或大股东形成过度依赖,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通知》有利于使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或其中之一)从母公司解脱出来,逐步解决争取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同时,《通知》有利于防止股份通过过分转移利润、资产置换等方式,来达到虚高业绩、欺骗投资者、逃避税收等目的;另外,《通知》通过提高股份上市门槛,有利于真正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份公司“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为投资者利益贴上一道“护身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宝宪廖海鹰:200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初探》,经济管理2001.18
[2]陈树清:2002:《我国上市关联交易及其防范》,税务与经济2003.3
[3]何俭亮:2002:《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监管》,证券市场导报2002.1
[4]李华:2006,《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与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关联交易投资者利益《通知》
一、关联交易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工作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披露了越来越多的关联交易信息。股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似乎对关联交易存在着特殊偏好,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资源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已相应转移。在我国关联交易准则中主要表现为11种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从理论上讲无可厚非,存在其“合法性”。因为关联方也是一般法人,应与其他法人一样享有同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国外关联交易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了广泛运用,它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以及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在我国,现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和审核,而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很少评判,干预较小,由此导致股份公司对关联交易趋者若骛。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1998年这一比例达到80%,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93.2%,呈现大幅攀升之势。
二、经济诱因下关联交易的“不良动机”
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非常普遍,在不良动机和经济诱因的驱使下产生了很大一部分非真实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动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动机之一:促成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融资做出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条件。在正常经营无法实现盈利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亏损置换给母公司或大股东,或者母公司或大股东将利润转移给股份公司,或者通过转移资金方式,隐藏股份公司利润。许多股份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但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处,隐藏本年利润,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通过如此利润转移,达到股份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目的,促成股份公司上市,进而通过股市达到上市“圈钱”的最终目的。
动机之二:虚高业绩,骗取投资者信任。由于股票发行额度有严格限制,所以股份公司就会在发行价格上大做文章,以期达到在股市上融入更多资金的目的。为了达到提高股票价格、溢价发行的目的,就必须借绩优形象为“金字招牌”,骗取投资者信任。为此,母公司或大股东之间就会利用关联交易方式,向股份公司“慷慨解囊”。母公司或大股东的“如此善举”,源于他们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旦上市股票溢价发行成功,最终会使他们较少付出,在券商和中小投资者身上得到成倍的“偿还”。在我国股市上,上市公司业绩不是用来回报投资者,而是用来作为在一级市场圈钱和二级市场炒作工具的现象屡见不鲜。
动机之三:逃避税收。与国外公司一样,股份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由于各地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一些股份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这就会诱导股份公司从避税角度出发,利用关联交易手段往税负低的地区转移利润,进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动机之四: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规范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不愿贷款给亏损企业或资信等级低的企业。但是,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会通过关联交易,并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塑造绩优假象。同时,关联方之间通过相互提供贷款和担保,为取得银行贷款打开方便之门,进而达到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的目的。
动机之五:高层管理人员追逐“经济利益”和“政治砝码”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股市争取上市融资的股份公司中,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主要发起人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此,股权结构相当特殊,大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股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由国家委派的干部。在公司经营业绩较差的时候,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收入和报酬,往往会使用关联交易手段来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同时,作为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政治仕途的高升,也会选择关联交易手段,打造良好“业绩”,以此作为其工作能力和改革魄力的证据,从而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和青睐。
三、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危害
目前,股份公司为了争取股票上市,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偏好于“合法外衣”下的关联交易。一般说来,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我国股份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隐藏着诸多问题,它会对股份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市场产生很大危害,极易引起新股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应验股市的“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的业绩变脸流言,进而阻碍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股份公司的独立生存能力脆弱,成为母公司或大股东“附属公司”。由于过多的关联交易,使股份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造成其生产经营过分依赖关联方,进而缺乏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独立生存能力;
第二、由于关联交易披着“合法”外衣,母公司或大股东就会滥用关联交易,把股份公司当作“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特别是当股份公司股票成功上市后,母公司或大股东更是通过资产置换、委托经营、利润操纵、资金占用、担保等关联交易手段,侵占股份公司利益;
第三、控股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和控制权优势,以牺牲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让股份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资金,进而侵害众多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关联交易会使股份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并利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相关经营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恶意操纵,进而损害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第五、相关中介机构由于担负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而介入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恶意欺诈,其结果会导致投资者对股份公司信任度的降低,对有关中介机构“诚信”意识的怀疑,进而远离股票市场,造成股市前景堪忧的严重后果。
四、填补制度缺陷,保护投资者利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再认识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稳定股票市场的基石。我国股市在2006年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大牛市行情,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特别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此时,再来进一步认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特别的意义。
《通知》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大股东在产品销售或原料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大股东在委托销售或委托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利用大股东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由此可见,《通知》主要针对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从产品销售、原料采购、委托销售、委托采购以及利用大股东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等方面,都在数量上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便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新上市股票业绩迅速变脸。
《通知》有利于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提高自身面向市场独立生存的能力,防止股份公司对母公司或大股东形成过度依赖,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通知》有利于使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或其中之一)从母公司解脱出来,逐步解决争取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同时,《通知》有利于防止股份通过过分转移利润、资产置换等方式,来达到虚高业绩、欺骗投资者、逃避税收等目的;另外,《通知》通过提高股份上市门槛,有利于真正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份公司“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为投资者利益贴上一道“护身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宝宪廖海鹰:200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初探》,经济管理2001.18
[2]陈树清:2002:《我国上市关联交易及其防范》,税务与经济2003.3
[3]何俭亮:2002:《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监管》,证券市场导报2002.1
[4]李华:2006,《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与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