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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的计算机技术起步较早,公安网络安防应用也早已展开,因而本文试从法律规范、监管机构的角度比较研究先进国家的实践,以期对我国网络侦防体系的建立以启示。
【关键词】网络犯罪 侦防技术 法律规范 比较研究
自20世纪50年代末在美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起计算机犯罪以来,计算机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呈直线上升趋势,其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传统犯罪。网络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并得到全世界的广泛重视,是从1988年才开始的。近年来,各国纷纷组建自己的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调整执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机构,加强计算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鉴于域外国家计算机技术发展和在网络侦防技术方面的研究实践较早,因而本文着重从法律规制角度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提供借鉴依据。
一、域外网络侦防技术的相关法律规制
(一)美国网络侦防立法的确立和规制
美国处理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主要是《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该法案明确界定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财经和机密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等。除此之外,美国联邦还通过《反邮件诈骗法》、《伪证法》、《反盗窃联邦财产法》、《电信隐私法》、《线路欺骗法》等等法规打击计算机犯罪。
(二)俄罗斯网络侦防立法的确立和规制
1.宪法是其主要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合法搜集、获取、传递、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2.以《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为立法基础。1995年通过的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是俄罗斯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信息领域的基本规范,对于社会发展的信息保障、国际信息交流、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区信息化以及信息安全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3.以若干纲领性文件作为信息安全立法的政策指导和理论依据。《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于2000年公布,其对俄罗斯信息和信息化领域内现行的法律条文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简要分析。
4.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构建信息安全立法体系。
(三)德国网络侦防立法的確立和规制
德国网络安全的立法先进制度与经验,实际上就是在间接吸收欧盟法中的精华与技术成果。
1997年实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是综合性的法律,2002年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则是关于数据保护的专门法。《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对消费者和青少年的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在《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中,规定“如果电讯传播中的信息是普遍性的,传播内容含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内容,那么信息的传播者就必须雇一名青少年代理人。”
(四)日本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2000年2月13日起日本开始实施《反黑客法》,该法指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及密码侵入电脑网络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2000年年底日本又出台了《网络恐怖活动对策特别行动计划》。2001年l月,日本政府公布“日本e-Japan战略”。
(五)英国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英国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滥用计算机法》,规定:非法访问某个计算机系统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使罪犯在另一个国家,只要与英国有重大关系,比如说受到非法闯入的计算机在英国,那么该法就适用。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三R安全规则》。
(六)印度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印度于2000年6月颁布了《信息技术法》。[1]印度并没有“物权法”之类规范有形财产的基本法,却先制定出一部规范虚拟网络的基本法。这部《信息技术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刑法、行政管理法、电子商务法。该法附带一系列附件,是对己有刑法、已有证据法、已有金融法的全面修订。
二、网络犯罪侦防机构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9.11”恐怖袭击事件改变了美国传统的安全思维定式,2001年10月16日,小布什总统颁布了13231号总统令,建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另外美国还在国家安全局开设了“信息战技术中心”,网络警察组织早已构建。
(二)英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英国的CCV伦敦警察局犯罪部,是专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探组织。该组织除了应付计算机网络犯罪外,还在警察培训大学开设计算机网络调查课程,帮助公众解决因计算机病毒带来的问题。
(三)印度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印度的信息产业近几年间发展很快,同时网络安全受到极大威胁。2000年,印度成立了“国家电脑普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印度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
综上,域外诸多国家公安网络安防与网络犯罪之间的博弈早已展开,在法律规范、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法治国家大都制订了专门的针对信息安全、网络技术的法律,法律规定细致规范,尽可能涵盖了互联网使用的全部细节及未知可能性。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基本上包括了在所知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将本法的目的界定为:为了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的各种利用的可能性规定。
2.各国立法中均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给予了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广泛的自由,同时对个人数据提供了周密而详细的保障。
3.各法治国家的法律都涉及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其中美国最为明确。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能够提高网络监管的效率,但同时网络服务商仅仅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能一味要求其承担监管不当的连带责任,比如美国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采用“避风港”制度,免除网络服务者知情后提供有效防护的,非故意被他人利用的法律责任。
4.许多国家立法中都对青少年的保护做了特殊规定。目的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使他们免受不良网络信息的毒害。
注释
{1}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5页。
{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4页。
参考文献
[1]杜晓东.《信息安全立法的中外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2]解智勇著.《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5页.
[4]专电.《加强信息管理 打击网络犯罪——访韩国警察厅网络犯罪对应中心》.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2/570/2000 1130/332978.html.
【关键词】网络犯罪 侦防技术 法律规范 比较研究
自20世纪50年代末在美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起计算机犯罪以来,计算机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呈直线上升趋势,其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传统犯罪。网络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并得到全世界的广泛重视,是从1988年才开始的。近年来,各国纷纷组建自己的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调整执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机构,加强计算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鉴于域外国家计算机技术发展和在网络侦防技术方面的研究实践较早,因而本文着重从法律规制角度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网络安全体系的建立提供借鉴依据。
一、域外网络侦防技术的相关法律规制
(一)美国网络侦防立法的确立和规制
美国处理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主要是《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该法案明确界定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财经和机密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等。除此之外,美国联邦还通过《反邮件诈骗法》、《伪证法》、《反盗窃联邦财产法》、《电信隐私法》、《线路欺骗法》等等法规打击计算机犯罪。
(二)俄罗斯网络侦防立法的确立和规制
1.宪法是其主要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合法搜集、获取、传递、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2.以《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为立法基础。1995年通过的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是俄罗斯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信息领域的基本规范,对于社会发展的信息保障、国际信息交流、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区信息化以及信息安全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3.以若干纲领性文件作为信息安全立法的政策指导和理论依据。《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于2000年公布,其对俄罗斯信息和信息化领域内现行的法律条文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简要分析。
4.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构建信息安全立法体系。
(三)德国网络侦防立法的確立和规制
德国网络安全的立法先进制度与经验,实际上就是在间接吸收欧盟法中的精华与技术成果。
1997年实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是综合性的法律,2002年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则是关于数据保护的专门法。《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对消费者和青少年的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在《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中,规定“如果电讯传播中的信息是普遍性的,传播内容含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内容,那么信息的传播者就必须雇一名青少年代理人。”
(四)日本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2000年2月13日起日本开始实施《反黑客法》,该法指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及密码侵入电脑网络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2000年年底日本又出台了《网络恐怖活动对策特别行动计划》。2001年l月,日本政府公布“日本e-Japan战略”。
(五)英国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英国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滥用计算机法》,规定:非法访问某个计算机系统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使罪犯在另一个国家,只要与英国有重大关系,比如说受到非法闯入的计算机在英国,那么该法就适用。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三R安全规则》。
(六)印度网络安全立法的确立与规制
印度于2000年6月颁布了《信息技术法》。[1]印度并没有“物权法”之类规范有形财产的基本法,却先制定出一部规范虚拟网络的基本法。这部《信息技术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刑法、行政管理法、电子商务法。该法附带一系列附件,是对己有刑法、已有证据法、已有金融法的全面修订。
二、网络犯罪侦防机构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9.11”恐怖袭击事件改变了美国传统的安全思维定式,2001年10月16日,小布什总统颁布了13231号总统令,建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另外美国还在国家安全局开设了“信息战技术中心”,网络警察组织早已构建。
(二)英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英国的CCV伦敦警察局犯罪部,是专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探组织。该组织除了应付计算机网络犯罪外,还在警察培训大学开设计算机网络调查课程,帮助公众解决因计算机病毒带来的问题。
(三)印度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
印度的信息产业近几年间发展很快,同时网络安全受到极大威胁。2000年,印度成立了“国家电脑普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印度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
综上,域外诸多国家公安网络安防与网络犯罪之间的博弈早已展开,在法律规范、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法治国家大都制订了专门的针对信息安全、网络技术的法律,法律规定细致规范,尽可能涵盖了互联网使用的全部细节及未知可能性。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基本上包括了在所知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将本法的目的界定为:为了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的各种利用的可能性规定。
2.各国立法中均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给予了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广泛的自由,同时对个人数据提供了周密而详细的保障。
3.各法治国家的法律都涉及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其中美国最为明确。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能够提高网络监管的效率,但同时网络服务商仅仅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能一味要求其承担监管不当的连带责任,比如美国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采用“避风港”制度,免除网络服务者知情后提供有效防护的,非故意被他人利用的法律责任。
4.许多国家立法中都对青少年的保护做了特殊规定。目的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使他们免受不良网络信息的毒害。
注释
{1}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5页。
{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4页。
参考文献
[1]杜晓东.《信息安全立法的中外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2]解智勇著.《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06年第5页.
[4]专电.《加强信息管理 打击网络犯罪——访韩国警察厅网络犯罪对应中心》.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2/570/2000 1130/332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