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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农业科技和农村金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业 保险 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况
(一)农业保险立法情况
2012年10月24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真空,使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采取政府扶持下的商业模式这一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经营模式。具体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了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监管,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等政府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农业保险,明确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
(二)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困难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度与广度还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其次,我国农村地区广、农村人口多、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因此如何科学运用农业生产、气象、自然灾害等各方面数据及模型针对不同地区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何积极运用再保险渠道、如何设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等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逐步确定的。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民间非盈组织经营、政府补贴的日本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1947年12月,日本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合并后重新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是最早建立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规定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达到规定规模的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实行强制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相关农作物的农户,自动强制参保。其它小规模种植农作物的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户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实行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农业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为前者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共济组合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不以盈利为目标,直接面向农户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发生自然灾害后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并向农户支付赔付金,同时统一开展喷洒农药、开设畜禽诊所等相关保障工作。政府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官方(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非官方(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二)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的北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和加拿大均制定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美国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并承担其各项费用,包括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至2000年才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并给予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优惠。农民自愿投保,不参保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的农户贷款支持、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等福利;而且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基本保险。农民仅支付投保险险种的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加拿大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也是采取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并授权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分别建立农作物保险机构负责全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联邦政府和各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对农业保险费、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并对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免税和再保险支持。
(三)政府政策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欧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法国和西班牙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政府主要从法律、政策以及财政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法国政府的支持包括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担保政策、提供公共灾害援助金来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如通过公共灾害援助金对旱灾给畜牧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西班牙政府主要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对参保的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两种方式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利用补贴标准和保险费率的变化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同时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此外,西班牙开设的农业保险种类比较丰富,不仅涵盖了粮食作物、工业用农产品、畜禽、园艺产品和水产品等,还开设有诸如森林火灾保险、动物防疫保险和土地价格保险等。
(四)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亚洲的菲律宾制定了《农业保险法》,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由菲律宾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的由政府控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政府负责保费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将农业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等进行保险。其他发展中国家亚洲的泰国、印度等国也大多采取此种模式,主要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农作物进行强制性保险,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农业贷款和保险挂钩,险种比较少、保障程度偏低、保障范围较小。
三、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一是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赖于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要随着农业保险实践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二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体现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并需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四是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五是农业保险发展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技术创新。六是加大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农业保险知识,让广大农户意识到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兰天(1982年8月-)男,汉族,湖北随州人,现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科员,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稳定、金融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
【关键词】农业 保险 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况
(一)农业保险立法情况
2012年10月24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真空,使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采取政府扶持下的商业模式这一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经营模式。具体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了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监管,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等政府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农业保险,明确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
(二)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困难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度与广度还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其次,我国农村地区广、农村人口多、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因此如何科学运用农业生产、气象、自然灾害等各方面数据及模型针对不同地区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何积极运用再保险渠道、如何设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等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逐步确定的。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民间非盈组织经营、政府补贴的日本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1947年12月,日本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合并后重新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是最早建立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规定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达到规定规模的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实行强制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相关农作物的农户,自动强制参保。其它小规模种植农作物的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户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实行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农业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为前者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共济组合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不以盈利为目标,直接面向农户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发生自然灾害后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并向农户支付赔付金,同时统一开展喷洒农药、开设畜禽诊所等相关保障工作。政府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官方(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非官方(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二)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的北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和加拿大均制定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美国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并承担其各项费用,包括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至2000年才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并给予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优惠。农民自愿投保,不参保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的农户贷款支持、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等福利;而且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基本保险。农民仅支付投保险险种的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加拿大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也是采取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并授权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分别建立农作物保险机构负责全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联邦政府和各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对农业保险费、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并对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免税和再保险支持。
(三)政府政策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欧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法国和西班牙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政府主要从法律、政策以及财政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法国政府的支持包括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担保政策、提供公共灾害援助金来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如通过公共灾害援助金对旱灾给畜牧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西班牙政府主要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对参保的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两种方式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利用补贴标准和保险费率的变化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同时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此外,西班牙开设的农业保险种类比较丰富,不仅涵盖了粮食作物、工业用农产品、畜禽、园艺产品和水产品等,还开设有诸如森林火灾保险、动物防疫保险和土地价格保险等。
(四)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亚洲的菲律宾制定了《农业保险法》,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由菲律宾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的由政府控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政府负责保费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将农业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等进行保险。其他发展中国家亚洲的泰国、印度等国也大多采取此种模式,主要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农作物进行强制性保险,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农业贷款和保险挂钩,险种比较少、保障程度偏低、保障范围较小。
三、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一是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赖于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要随着农业保险实践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二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体现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并需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四是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五是农业保险发展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技术创新。六是加大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农业保险知识,让广大农户意识到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兰天(1982年8月-)男,汉族,湖北随州人,现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科员,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稳定、金融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