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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确保我省“两基”工作如期通过国检,让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的动态,在全省广泛宣传各地、各单位在“两基”迎国检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两基”迎国检工作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两基”国检指标体系5个分类35个指标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新出台“两基”迎国检工作的政策、措施等;
(三)“两基”迎国检工作中好能做法、特色和亮点;
(四)当前“两基”迎国检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报送时间
每月定期上报,从201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至省“两基”国检办。有重大情况的,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月报激励机制
拟将月报制度纳入“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定期按时上报相关情况,或者上报内容敷衍了事、隐瞒实情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的,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指标达标情况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列、汇总,有量的要求的采用表格形式上报;
(二)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登记表的通知》(云政教督[2010]9号)要求填写;
(三)各地上报的月报,须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jy[yjb@163,com。
联系人:夏颖
联系电话:0871—5156945
通信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
邮编:650223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实施项目调整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校安办:
自2009年5月8日全国启动中小
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我省各级政
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9月完成了对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同年11月完成了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根据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按照全国校安办的部署,2010年4月,各州市校安办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在一年来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由于规划不到位,或者因调整布局或某些特殊原因,致使一些项目资金下达后迟迟不能动工,一些项目资金被调整到其他项目上使用,在财政部门督察或者审计过程中被视为违纪违规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现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实施项目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按照调整后上报的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科学合理制订项目实施规划,把校舍安全工程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相结合,科学规划学校布局。
二、集中力量优先解决“两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安排后,要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实施项目,如果资金下达到县级专户后,半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校安办将把资金收回,重新安排到其他州市。
三、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下达后,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实施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后方可调整实施:
(一)中央省级直接下达到实施项目的资金,若确有需要调整的,属于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按新的项目实施;属于发改部门的资金由县级教育和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教育和发改部门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按新的项目实施。
(二)省级打捆下达到州市,由州市统筹安排到实施项目的资金,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校安办向州市校安办申请,经州市校安办审核批准,同时上报省校安办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的项目实施。
责任编辑 王世赋
为确保我省“两基”工作如期通过国检,让省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的动态,在全省广泛宣传各地、各单位在“两基”迎国检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两基”迎国检工作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两基”国检指标体系5个分类35个指标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新出台“两基”迎国检工作的政策、措施等;
(三)“两基”迎国检工作中好能做法、特色和亮点;
(四)当前“两基”迎国检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报送时间
每月定期上报,从201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至省“两基”国检办。有重大情况的,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月报激励机制
拟将月报制度纳入“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定期按时上报相关情况,或者上报内容敷衍了事、隐瞒实情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的,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指标达标情况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列、汇总,有量的要求的采用表格形式上报;
(二)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登记表的通知》(云政教督[2010]9号)要求填写;
(三)各地上报的月报,须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jy[yjb@163,com。
联系人:夏颖
联系电话:0871—5156945
通信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
邮编:650223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实施项目调整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校安办:
自2009年5月8日全国启动中小
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我省各级政
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9月完成了对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同年11月完成了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根据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按照全国校安办的部署,2010年4月,各州市校安办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在一年来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由于规划不到位,或者因调整布局或某些特殊原因,致使一些项目资金下达后迟迟不能动工,一些项目资金被调整到其他项目上使用,在财政部门督察或者审计过程中被视为违纪违规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现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实施项目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按照调整后上报的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科学合理制订项目实施规划,把校舍安全工程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相结合,科学规划学校布局。
二、集中力量优先解决“两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安排后,要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实施项目,如果资金下达到县级专户后,半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校安办将把资金收回,重新安排到其他州市。
三、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下达后,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实施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后方可调整实施:
(一)中央省级直接下达到实施项目的资金,若确有需要调整的,属于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按新的项目实施;属于发改部门的资金由县级教育和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教育和发改部门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按新的项目实施。
(二)省级打捆下达到州市,由州市统筹安排到实施项目的资金,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校安办向州市校安办申请,经州市校安办审核批准,同时上报省校安办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的项目实施。
责任编辑 王世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