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整个过程,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它的解决关系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本文以“小产权房”为例,剖析了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即追求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小产权房 社会本位
作者简介:葛媛婕,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0-02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它力图通过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来纠正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弊端,协调社会经济领域的矛盾,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小产权房”不仅涉及到我国的经济政策和土地制度,而且也关系着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来调整政府、社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三元二维”的立体关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态度和政策?这背后的隐形价值理念是什么?这究竟是基于何种根源?......这一系列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探究。
一、经济法的价值概述
“价值”,简言之,是指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它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关系。针对法的价值,学者们通常认为它包含公平、效率、秩序和自由等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当然具有上述价值,而且多元价值并存和相互制衡是经济法现代化成熟的标志。与民商法不同的是,意思自治并不是经济法的灵魂,以市场规制和政府干预为内容的经济法更注重公平、效率和秩序。
(一)公平
公平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和程序诉求机会的公正。它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换言之,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若某一经济行为并未对特定个体造成损害,但却对整体社会利益构成威胁,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同时,经济法认为: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起点的不公平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运用市场外的力量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从而实现公平价值。
(二)秩序
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进步都离不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经济法注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秩序出发,确保国民经济宏观秩序的稳定。为此,国家对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干预,不仅渗透到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宏观经济关系领域,而且还涉及到市场主体、市场秩序规制等领域。这种既调整平权性经济关系又调整非平权性经济关系的“立体”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效率
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基础,效率作为市场资源有效流转的前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效率才能促使资源有效转移和优化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取向必须反映效率的诉求,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其内在要求,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市场自由竞争,在利益要素的有效博弈中促进社会经济高效率增长。
公平、秩序和效率是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内容,其中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是作为社会本位法,究其根本,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理念是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公平、秩序、效率最终还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
二、“小产权房”及其相关政策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对国家不发产权证的房屋的俗称。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划分标准不同所指的范围也存在差异。本文中所界定的“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房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成本相关费用的房屋。由于利益立足点不同,针对“小产权房”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面临着很大的争议。
对此,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国土部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虽然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但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对此的态度。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经济法价值分析
“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结构制度,再加上近年来商品房房价快速上涨,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法房”变成了一些人的购房选择,毕竟“纸飞机”比没“飞机”强。无可否认,“小产权房”确实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农民“分享”了土地收益成果。于是,疑问便由此产生:国家为何会遏制在意思自治情形下达成“双赢”的“小产权房”交易呢?(参见图2)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结合经济法的价值去进行探究。 首先,遏制“小产权房”的蔓延发展,是实现经济法公平价值的要求。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理念,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追求社会范围内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均衡持续发展。一方面,由于建造“小产权房”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村集体或建筑商作为开发者并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房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与正常的商品房相比较,投资成本显著降低,即使出卖价格不高,受益也是十分可观的,这种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暴利”行为无疑刺激了开发者进一步扩大规模,不利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正常交易,这种成本不对等的交易格局显然违反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中,农民一般在前期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之后由开发商建造、销售房屋。缺乏市场经验的农民在这场“冒险运动”中无疑处于整个利益链条的最末端。虽然农民以出售土地为代价暂时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善的现阶段很容易加剧贫富分化,产生新的隐性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不公平因子。即使农民集体联合开发商通过土地入股开发“小产权房”,达到所谓的利益“双赢”,但“小产权房”的蔓延侵占大量农用耕地,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无疑也违反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其次,“小产权房”的蔓延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秩序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是市场经济均衡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和27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明显违反了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抵牾。这种违法行为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市场经济下法律秩序的形成和交易规范的实现,将会从根本上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现代化进程。如果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任由其发展,无疑是在鼓励遵章守法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规则和市场秩序,违反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最后,效率在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个体的赢利性, 它代表着一种利益。要实现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同样也需要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效率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是推进社会经济进步的动力。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指出:“市场并不总是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 市场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况是垄断以及其他不完全竞争, 看不见的手的第二种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外部性。对市场的最后一种指责是: 其收入分配的后果在政治上或道义上是无法接受的。若这些情况中出现任何一种的话,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手的原理就会崩溃, 政府就会试图干预, 以弥补看不见手的不足。302-305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之法恰好可以对市场之非效率行为进行矫正。“小产权房”看似和效率价值无关,实则关系重大。效率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关系着市场经济中个体的利益,法律作为个人追求效益和效率行为的规则是各种利益博弈衡量的体现,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就是要协调好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小产权房” 的开发者为了实现私利最大化,违反国家制定规定,破坏了受法律所保护的经济效率行为,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属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包括公平、秩序、效率等内容。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从本质上来讲,其根本价值理念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公平、秩序、效率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作为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干预来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合法化和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形成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小产权房”作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鲜明的实例。以经济法的价值为视角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小产权房”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为了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李昌麒 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6 (5).
[3]史际春 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2).
[4]曹勇.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3).
[5][美] 萨缪尔森.萧琛等译.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1.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小产权房 社会本位
作者简介:葛媛婕,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0-02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它力图通过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来纠正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弊端,协调社会经济领域的矛盾,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小产权房”不仅涉及到我国的经济政策和土地制度,而且也关系着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自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来调整政府、社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三元二维”的立体关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态度和政策?这背后的隐形价值理念是什么?这究竟是基于何种根源?......这一系列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探究。
一、经济法的价值概述
“价值”,简言之,是指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它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关系。针对法的价值,学者们通常认为它包含公平、效率、秩序和自由等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当然具有上述价值,而且多元价值并存和相互制衡是经济法现代化成熟的标志。与民商法不同的是,意思自治并不是经济法的灵魂,以市场规制和政府干预为内容的经济法更注重公平、效率和秩序。
(一)公平
公平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和程序诉求机会的公正。它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换言之,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若某一经济行为并未对特定个体造成损害,但却对整体社会利益构成威胁,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同时,经济法认为: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起点的不公平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运用市场外的力量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从而实现公平价值。
(二)秩序
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进步都离不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经济法注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秩序出发,确保国民经济宏观秩序的稳定。为此,国家对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干预,不仅渗透到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宏观经济关系领域,而且还涉及到市场主体、市场秩序规制等领域。这种既调整平权性经济关系又调整非平权性经济关系的“立体”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效率
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基础,效率作为市场资源有效流转的前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效率才能促使资源有效转移和优化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取向必须反映效率的诉求,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其内在要求,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市场自由竞争,在利益要素的有效博弈中促进社会经济高效率增长。
公平、秩序和效率是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内容,其中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是作为社会本位法,究其根本,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理念是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公平、秩序、效率最终还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如图1所示)
二、“小产权房”及其相关政策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对国家不发产权证的房屋的俗称。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划分标准不同所指的范围也存在差异。本文中所界定的“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房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成本相关费用的房屋。由于利益立足点不同,针对“小产权房”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面临着很大的争议。
对此,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国土部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虽然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但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对此的态度。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经济法价值分析
“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结构制度,再加上近年来商品房房价快速上涨,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法房”变成了一些人的购房选择,毕竟“纸飞机”比没“飞机”强。无可否认,“小产权房”确实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使农民“分享”了土地收益成果。于是,疑问便由此产生:国家为何会遏制在意思自治情形下达成“双赢”的“小产权房”交易呢?(参见图2)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结合经济法的价值去进行探究。 首先,遏制“小产权房”的蔓延发展,是实现经济法公平价值的要求。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理念,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追求社会范围内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均衡持续发展。一方面,由于建造“小产权房”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村集体或建筑商作为开发者并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房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与正常的商品房相比较,投资成本显著降低,即使出卖价格不高,受益也是十分可观的,这种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暴利”行为无疑刺激了开发者进一步扩大规模,不利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正常交易,这种成本不对等的交易格局显然违反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中,农民一般在前期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之后由开发商建造、销售房屋。缺乏市场经验的农民在这场“冒险运动”中无疑处于整个利益链条的最末端。虽然农民以出售土地为代价暂时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善的现阶段很容易加剧贫富分化,产生新的隐性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不公平因子。即使农民集体联合开发商通过土地入股开发“小产权房”,达到所谓的利益“双赢”,但“小产权房”的蔓延侵占大量农用耕地,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无疑也违反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其次,“小产权房”的蔓延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秩序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是市场经济均衡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和27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明显违反了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抵牾。这种违法行为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市场经济下法律秩序的形成和交易规范的实现,将会从根本上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现代化进程。如果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任由其发展,无疑是在鼓励遵章守法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规则和市场秩序,违反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最后,效率在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个体的赢利性, 它代表着一种利益。要实现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同样也需要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效率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是推进社会经济进步的动力。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指出:“市场并不总是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 市场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况是垄断以及其他不完全竞争, 看不见的手的第二种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外部性。对市场的最后一种指责是: 其收入分配的后果在政治上或道义上是无法接受的。若这些情况中出现任何一种的话,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手的原理就会崩溃, 政府就会试图干预, 以弥补看不见手的不足。302-305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之法恰好可以对市场之非效率行为进行矫正。“小产权房”看似和效率价值无关,实则关系重大。效率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关系着市场经济中个体的利益,法律作为个人追求效益和效率行为的规则是各种利益博弈衡量的体现,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就是要协调好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小产权房” 的开发者为了实现私利最大化,违反国家制定规定,破坏了受法律所保护的经济效率行为,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属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包括公平、秩序、效率等内容。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从本质上来讲,其根本价值理念就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内容,公平、秩序、效率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作为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干预来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合法化和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形成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小产权房”作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鲜明的实例。以经济法的价值为视角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小产权房”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为了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李昌麒 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6 (5).
[3]史际春 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2).
[4]曹勇.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3).
[5][美] 萨缪尔森.萧琛等译.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