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制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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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多民族边疆的云南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云南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和工作目标之一。如何巩固、维护和保持云南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一直是各地特别是民族地区长期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入调研、实践和思考的基础上认为,尽快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为全省2020年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 民族团结进步 法制保障 示范区
  作者简介:戚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50-03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就是搞好民族团结,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着重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课,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坚决依法处置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置民族宗教关系,防止宗教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就做好云南民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云南是全国民族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云南民族关系亲密融洽,云南民族工作成绩突出,这是云南最可宝贵的财富”,“2011年9月9日,我对云南民族工作作出了‘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不懈奋斗’的批示。这仍然是云南民族工作的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期间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发展的高度,明确了云南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地位,深刻阐述了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事关云南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云南的前进方向和重要任务。这对云南而言,在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及其有效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这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的殷切希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各族人民的深切关怀,对云南民族工作的鼓励鞭策,同时也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如何做好云南的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保持云南各民族团结和谐、边疆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云南各地长期思考的重大课题和努力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必要性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为1500多万,超过全省总人口4700万的三分之一;除汉族外,少数民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共有25个;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先后成立了8个民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29个、民族乡140个,目前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共有78个县(市),占全省129县(市、区)的60.47%,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39.4万平方公里的70.2%。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以及较长的边境线,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云南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
  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明确指出,加快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之一,就是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为贯彻落实(国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云南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专门下发了(云发[2012]9号文件,明确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作为云南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但由于云南民族地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现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以及民族地区各族人民能不能在2020年与全国人民一道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等问题。认真分析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不难发现,目前影响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稳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较长的边境线和云南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以及云南是全国具有藏区的四个省份之一的区位,一些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因素日趋复杂多变;二是云南各民族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不断拉大,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民风民俗、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化认同等方面差异的存在,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民族工作任务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任务最重的云南省而言,在引导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方面,虽然近年来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但目前云南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中,专门引导和规范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权利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尚是空白。因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和保持云南长期以来的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良好局面,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云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基础
  (一)政策基础
  长期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指导思想,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以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为统领,紧紧结合云南民族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先后制定并出台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300多件。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和相关文件下发,特别是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发表重要讲话后,云南省委、省政府于3-8月半年间连续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6号、《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创出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决定》(云发〔2015〕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0号)三个文件,均对全力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努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9月8日,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强调,牢牢把握法治保障同权原则,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这些举措都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深刻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也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宪法已经确认了“民族团结”的宪法地位,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把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等问题都以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方面,正是在处理复杂的民族事务实践中,推动了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进程。用法规引导和规范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我省迪庆州已有立法先例。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这在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开创了以地方性法规推进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先河;也为新形势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供了经验。长期以来,为把党的民族工作主张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将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同云南实际相结合,主动适应云南民族特点和需要,截至今年9月,云南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修订颁布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00多部,形成了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结合的具有云南特点的民族法制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特别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来保障民族团结。这就表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民族工作法治化步伐。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把民族工作法治化作为重要内容。作为我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界民族最多、人口较少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边疆省份云南而言,很有必要制定一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2020年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如期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三)实践基础
  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全国各地十分重视民族团结方面的工作。早在1953年,我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决定把每年9月作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以及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区等地也设立了“民族团结月”。1988年4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始终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并把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依法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需要。正是云南全省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的生动实践,为制定云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近年来,我省迪庆、西双版纳、楚雄等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实践和有益探索,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为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框架和内容
  在云南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云发〔2015〕20号)文件中,明确了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下一步在起草和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工作中,一定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一个坚定”、“三个坚持”、“五个着力”的指导思想,把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两个全面建成的总目标和一个实现、三个更加的具体目标写入条例;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把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把中央要求和云南实际紧密结合,紧紧围绕促进经济跨越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振兴民族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云南民族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推动民族关系和谐、加强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推动示范区建设理论研究创新等方面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立法的支撑和重要内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做好民族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重要论述,把促进“四个认同”和示范内容、示范工作、政策支持和目标责任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保障进行顶层设计,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
  (二)程序和方法
  云南省在立法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在民族立法方面,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立法的体制机制。按照立法要求,尽快启动党内立法程序,在进一步总结云南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实践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这一主题,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参与立法;同时要积极学习和借鉴省外在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今年3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中国在省区级地方立法层面的首创,该条例共有38条,具有内容全面、实践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很好的借鉴。
  (三)贯彻和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用法制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和部门组成的完整“链条”。在制定促进民族团结有法可依的工作中,同时要考虑把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最关键的环节设计其中。
  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对云南而言,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目标任务。云南要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就必须凝聚全省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信心和力量,全面推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与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都是对多民族边疆云南民族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建议尽快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让全省各地在推进2020年云南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的伟大征程中有法可依,共同推动云南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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