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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学校经法律、法规授权后具备了行政主体的某些性质,在其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学生产生种种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失衡。文章从高校在法律上的属性入手,探讨了高等学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四种典型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政行为,并分析了这些冲突的矛盾所在,最终提出关于解决这些矛盾的对策。
【关键词】高等学校 管理 权利冲突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依靠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作为社会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在其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能否有效的解决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于提高高等学校的行政效率有着关键作用。
一、我国高校的法律属性
我国高校在自主管理日常事务中,是作为何种主体来行使何种权力,其权力来源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晰高校的法律属性,即在法律上具备何种法律地位。
在行政法理论界,我国学者使用行政主体概念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二,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尽管我国宪法以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主体的分类,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与行政机关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不管是从行政法理论的界定还是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都可以得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两条典型的授权条款,是国家教育权的一种委托。它明确授予我国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而“田永案”开辟了对高等学校内部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确定了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代表国家履行部分有关教育职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我国高校在管理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
高校行政权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高校行政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法定行政权以及高校在日常管理中的自主管理权。国家授予的行政权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毕业证书权以及学位授予权,有的学者称之为高校管理的公权力,而自主管理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而高校理所当然享有的一些权力,如检查宿舍、制定管理制度,章程等。这两种权力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高校管理体系。本文在此取狭义解释,即着重阐述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典型冲突。
1、隐私权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然而,目前大多数学校在举行各类考试时,都会在特定的地方放置曝光台之类的黑板,上面记录本场考试作弊的学生名字,或者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同学,学校贴出相应的通报批评之类的通知。对于这类行为,都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保护隐私权就是排除他人干涉自己的个人秘密,更深层的目的是防止他人对自己私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未规定和授予高校有通报批评的权力。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授权、委托,部分高校在其制定的《学生守则》等记载校纪校规的规章中,自己却赋予了自己这项权力,这种将特定人的秘密即隐私公之于众的做法是违法的。
2、自由权
通俗认为,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行为自由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可以依照其自由意志支配自己外在身体的行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笔者在这里要论述的是男女生宿舍的进出限制问题。
不少高校的宿舍下都会有“女生宿舍,男生止步”和“男生宿舍,女生止步”的字样,现在也无处考证它是在何时产生,在何种背景下产生的。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而是中国长期的儒家教育的熏陶下产生的一种思想,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那么在当下,这种习惯是否还有传承的必要性。作为管理者的校方在做出这样一个决策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学生宿舍的财产权和一定的隐私权,但是这两者在与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财产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是防止或保护一种或然性,但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事实上是一种假设,即假设到异性宿舍的人都有侵犯权利的目的,显然,这是不成立的。而作为自由权,它是与人身结合得更为紧密的权利,学校在做出“异性止步”的决定时,已经必然的侵犯了该项权利。
3、消费选择权
现在一般高校都有自己所属的后勤集团,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全面的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物业管理、绿化园艺、接待服务甚至有的包括幼教中心。大多数学校对校内食堂都进行垄断经营,这其中包含了学校自身的考虑,比如考虑到卫生,安全等因素。但是垄断经营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能小觑。近年来,各高校接连发生食堂食物中毒的事件,让整个社会重视到食堂的安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只注重处理结果,或者是弄清事情的起因,以防后患,而很少更深层次的去洞悉它所涉及的法律因素。从法律事务的角度来分析,这明显的是一个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一方面,学生在食堂进餐,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在合同履行中,履行标的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学生当然有权利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相关规定,作为侵权对象,学生有权利充分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要求学校给予侵权赔偿。而目前,在这方面的维权少之又少。
4、婚姻自主权
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现了在校大学生结婚而被学校开除的事件,这些事件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实际上它涉及的是法律上的婚姻自主权问题。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后,这一现象才开始淡化,因为该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对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原教委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其违宪性而最终被废止。
三、解决冲突的几点思考
1、依法行政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三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高校在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充分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待日常管理事务,要形成书面决定意见,杜绝领导口头决定。另外在规章制度的管理上要充分体现透明性,并且要注意规章制度的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才能保障高校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2、以学生为本
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高校的反映则是以学生为本。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多站在学生的角度,应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否则,法律就可能蜕变为少数人的“私人产品”。
在我国,高校实行行政级别制,即在高校担任行政工作的人享受国家行政机关相应级别的待遇,这就容易滋生“官本位”的思想,他们觉得自己是个“官”,而忽略了自己在高校中所处的应该是一个为学生群体服务的地位。克服官本位的陈腐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行政的服务意识,是高校在新时期条件下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
3、建立和完善救济途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社会实践中,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识,那就是权力必须收到权利的制约,而在学校里,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做的是使学生权利的行使真正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健全对高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将高校行政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去,从而实现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基本权利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郝淑华: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的滥用及其控制[J],教育科学,2007(3).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龚柏松、邹琦: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法学思考——公立高校与学生之维度考察[J],理论与实践,2007(7).
【关键词】高等学校 管理 权利冲突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依靠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作为社会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在其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能否有效的解决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于提高高等学校的行政效率有着关键作用。
一、我国高校的法律属性
我国高校在自主管理日常事务中,是作为何种主体来行使何种权力,其权力来源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晰高校的法律属性,即在法律上具备何种法律地位。
在行政法理论界,我国学者使用行政主体概念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二,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尽管我国宪法以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主体的分类,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与行政机关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不管是从行政法理论的界定还是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都可以得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两条典型的授权条款,是国家教育权的一种委托。它明确授予我国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而“田永案”开辟了对高等学校内部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确定了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代表国家履行部分有关教育职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我国高校在管理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
高校行政权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高校行政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法定行政权以及高校在日常管理中的自主管理权。国家授予的行政权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毕业证书权以及学位授予权,有的学者称之为高校管理的公权力,而自主管理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而高校理所当然享有的一些权力,如检查宿舍、制定管理制度,章程等。这两种权力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高校管理体系。本文在此取狭义解释,即着重阐述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典型冲突。
1、隐私权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然而,目前大多数学校在举行各类考试时,都会在特定的地方放置曝光台之类的黑板,上面记录本场考试作弊的学生名字,或者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同学,学校贴出相应的通报批评之类的通知。对于这类行为,都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保护隐私权就是排除他人干涉自己的个人秘密,更深层的目的是防止他人对自己私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未规定和授予高校有通报批评的权力。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授权、委托,部分高校在其制定的《学生守则》等记载校纪校规的规章中,自己却赋予了自己这项权力,这种将特定人的秘密即隐私公之于众的做法是违法的。
2、自由权
通俗认为,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行为自由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可以依照其自由意志支配自己外在身体的行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笔者在这里要论述的是男女生宿舍的进出限制问题。
不少高校的宿舍下都会有“女生宿舍,男生止步”和“男生宿舍,女生止步”的字样,现在也无处考证它是在何时产生,在何种背景下产生的。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而是中国长期的儒家教育的熏陶下产生的一种思想,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那么在当下,这种习惯是否还有传承的必要性。作为管理者的校方在做出这样一个决策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学生宿舍的财产权和一定的隐私权,但是这两者在与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财产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是防止或保护一种或然性,但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事实上是一种假设,即假设到异性宿舍的人都有侵犯权利的目的,显然,这是不成立的。而作为自由权,它是与人身结合得更为紧密的权利,学校在做出“异性止步”的决定时,已经必然的侵犯了该项权利。
3、消费选择权
现在一般高校都有自己所属的后勤集团,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全面的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物业管理、绿化园艺、接待服务甚至有的包括幼教中心。大多数学校对校内食堂都进行垄断经营,这其中包含了学校自身的考虑,比如考虑到卫生,安全等因素。但是垄断经营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能小觑。近年来,各高校接连发生食堂食物中毒的事件,让整个社会重视到食堂的安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只注重处理结果,或者是弄清事情的起因,以防后患,而很少更深层次的去洞悉它所涉及的法律因素。从法律事务的角度来分析,这明显的是一个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一方面,学生在食堂进餐,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在合同履行中,履行标的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学生当然有权利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相关规定,作为侵权对象,学生有权利充分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要求学校给予侵权赔偿。而目前,在这方面的维权少之又少。
4、婚姻自主权
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现了在校大学生结婚而被学校开除的事件,这些事件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实际上它涉及的是法律上的婚姻自主权问题。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后,这一现象才开始淡化,因为该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对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原教委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其违宪性而最终被废止。
三、解决冲突的几点思考
1、依法行政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三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高校在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充分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待日常管理事务,要形成书面决定意见,杜绝领导口头决定。另外在规章制度的管理上要充分体现透明性,并且要注意规章制度的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才能保障高校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2、以学生为本
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高校的反映则是以学生为本。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多站在学生的角度,应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否则,法律就可能蜕变为少数人的“私人产品”。
在我国,高校实行行政级别制,即在高校担任行政工作的人享受国家行政机关相应级别的待遇,这就容易滋生“官本位”的思想,他们觉得自己是个“官”,而忽略了自己在高校中所处的应该是一个为学生群体服务的地位。克服官本位的陈腐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行政的服务意识,是高校在新时期条件下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
3、建立和完善救济途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社会实践中,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识,那就是权力必须收到权利的制约,而在学校里,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做的是使学生权利的行使真正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健全对高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将高校行政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去,从而实现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基本权利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郝淑华: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的滥用及其控制[J],教育科学,2007(3).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龚柏松、邹琦: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法学思考——公立高校与学生之维度考察[J],理论与实践,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