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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界定什么是民俗音乐,首先要清楚何谓民俗,其次再谈何谓民俗音乐。笔者在阅读已有著述的基础上,对民俗音乐作如下归纳。
关键词:民俗音乐;界定
一、何谓民俗
就其民俗的范围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俗,即指民间的风俗习惯本身,也就是传承于民间社会范围内的主体的“行为规范(风俗)”和“行为倾向(习惯)”。广义的民俗,指以民间风俗习惯为中心内容的文化体系。既强调了民俗的“主体属性”也不排除民俗的“客体内容”[1]。无论是狭义的民俗还是广义的民俗,其都具备传承性和模式化的基本特征。二者是相辅相承的。没有传承就不会形成模式;没有模式的制约也就无从传承。二者缺一不可。
二、何谓民俗音乐
首先,民俗音乐本身基于广义民俗的概念,是以民间音乐生活中的风俗习惯为中心内容的一种“文化体系”。所谓“文化体系”,也就是把民俗事象本身及其相关事象看成是相互关联的一种文化整体,因而被纳入这个整体范围的事象,除了具有核心意义的主要行为活动外,还包括主体行为活动对客体事物的影响及在客体事物中反映出的主体民俗心态和民俗行为。[1]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民俗音乐基于某种特定民俗活动而存在,是一种复合型的文化现象。受到诸如人、事、物、象、地域、历史、环境、生活、风俗等多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这样的音乐已不再单纯指音乐本身,而是将音乐视为文化整体的外化表现手段。即民间音乐是民俗内容的歌颂,民俗活动则是民间音乐的舞台。
其次,民俗音乐是传承于民间生活中的风俗习惯,是表现在民众音乐心理、音乐行为方面和体现在民间音乐作品、音乐词语、音乐器物之中的模式化事象。[1]传承性与模式化是民俗的基本特征。由于民俗音乐以民俗为其“母本”,所以传承与模式理应也是民俗音乐的基本特性。
再次,民俗音乐是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有机统一。音乐民俗在历时方面表现出传统性、稳定性与时代性、变异性等特点的交替或往返再现;在共时性方面呈现出民族性、普遍性与地方性、个别性等特点的并存或相互影响。[1]
最后,从民俗音乐具有物质性、社会性和生活性、精神性、程式性。前三种出自范晓峰一文对民俗音乐自身特点的界定。即物质性指民俗音乐中与民众物质生产相关联的部分,因其受到诸如地域、民族、环境和社会关系中人的组合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所以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社会性和生活性是指民俗活动中直接和民众生活习惯相对应,二者作为某种文化和人的关系的物化表现形态,是该种文化和关系显现的一个“窗口”。对于研究者来说,应以该“窗口”为契机,把握某一特定地域内的整体文化结构,以及内部人、物、事、象等之间的相互关系。精神性是指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信仰礼仪和社会道德礼仪。民俗音乐的精神性构筑了它特殊存在的特殊文化内涵,也是传承于民众心理的具有模式意义的音乐观念。[2]
上述特性在民俗音乐中缺一不可,但笔者认为应再加入程式性。民俗音樂之所以在不同地域、民族、环境和社会中呈现差异,其原因是民俗音乐并非自身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于某种特定习俗,是该文化的标志,即一种文化象征符号。这种“符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模式。虽在传承中出现变异,但其不会脱离程式轨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范文与洛文中,均使用“民俗音乐”这一概念性术语,而在薛文中使用“音乐民俗”。笔者认为这两者存在着一定差异,即与音乐的关联程度不同。前者指民间风俗活动中的音乐项目,亦即伴随着或参与到其他民间风俗活动中的音乐活动事象,将音乐作为活动中的辅助手段。后者指民间风俗性的音乐活动,亦即以音乐为中心内容的民间风俗活动,自始至终都以音乐的唱、奏、表演为手段。二者均为音乐行为民俗的两种子类,都是研究的重点,不能果断评价哪种称谓更妥。
三、民俗音乐学的学科假定
范晓峰在1997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 “民俗音乐学”之学科假定,并对此给出假定理由。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其原因为,自1980年“南京会议”的召开,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民族音乐学之前,我国的民族音乐研究主要针对本国民间音乐进行搜集、整理和形态特征分析。随着历史的发展,即便在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其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是不变的。所以这也正是笔者认为应将1939年到1980年这一时期称为“沿革期”之缘由。在将近半个多世纪的“沿革期”,搜集整理的民间音乐大多是赖以民俗而存在的。基于此,民俗音乐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是很有必要的。
最后,范晓峰认为,民俗音乐学既是民俗学与音乐学的交叉学科,又是民族音乐学的边缘学科,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认识、理解某种文化的整体结构,通过外显的音乐事象来探究其内在的文化结构与机能。[2]
参考文献:
[1]薛艺兵.“音乐民俗”界说[J].中国音乐学,1992.4,40-46.
[2] 范晓峰.关于民族音乐研究学术定位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音乐学,1997.4,50-60.
关键词:民俗音乐;界定
一、何谓民俗
就其民俗的范围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俗,即指民间的风俗习惯本身,也就是传承于民间社会范围内的主体的“行为规范(风俗)”和“行为倾向(习惯)”。广义的民俗,指以民间风俗习惯为中心内容的文化体系。既强调了民俗的“主体属性”也不排除民俗的“客体内容”[1]。无论是狭义的民俗还是广义的民俗,其都具备传承性和模式化的基本特征。二者是相辅相承的。没有传承就不会形成模式;没有模式的制约也就无从传承。二者缺一不可。
二、何谓民俗音乐
首先,民俗音乐本身基于广义民俗的概念,是以民间音乐生活中的风俗习惯为中心内容的一种“文化体系”。所谓“文化体系”,也就是把民俗事象本身及其相关事象看成是相互关联的一种文化整体,因而被纳入这个整体范围的事象,除了具有核心意义的主要行为活动外,还包括主体行为活动对客体事物的影响及在客体事物中反映出的主体民俗心态和民俗行为。[1]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民俗音乐基于某种特定民俗活动而存在,是一种复合型的文化现象。受到诸如人、事、物、象、地域、历史、环境、生活、风俗等多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这样的音乐已不再单纯指音乐本身,而是将音乐视为文化整体的外化表现手段。即民间音乐是民俗内容的歌颂,民俗活动则是民间音乐的舞台。
其次,民俗音乐是传承于民间生活中的风俗习惯,是表现在民众音乐心理、音乐行为方面和体现在民间音乐作品、音乐词语、音乐器物之中的模式化事象。[1]传承性与模式化是民俗的基本特征。由于民俗音乐以民俗为其“母本”,所以传承与模式理应也是民俗音乐的基本特性。
再次,民俗音乐是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有机统一。音乐民俗在历时方面表现出传统性、稳定性与时代性、变异性等特点的交替或往返再现;在共时性方面呈现出民族性、普遍性与地方性、个别性等特点的并存或相互影响。[1]
最后,从民俗音乐具有物质性、社会性和生活性、精神性、程式性。前三种出自范晓峰一文对民俗音乐自身特点的界定。即物质性指民俗音乐中与民众物质生产相关联的部分,因其受到诸如地域、民族、环境和社会关系中人的组合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所以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社会性和生活性是指民俗活动中直接和民众生活习惯相对应,二者作为某种文化和人的关系的物化表现形态,是该种文化和关系显现的一个“窗口”。对于研究者来说,应以该“窗口”为契机,把握某一特定地域内的整体文化结构,以及内部人、物、事、象等之间的相互关系。精神性是指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信仰礼仪和社会道德礼仪。民俗音乐的精神性构筑了它特殊存在的特殊文化内涵,也是传承于民众心理的具有模式意义的音乐观念。[2]
上述特性在民俗音乐中缺一不可,但笔者认为应再加入程式性。民俗音樂之所以在不同地域、民族、环境和社会中呈现差异,其原因是民俗音乐并非自身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于某种特定习俗,是该文化的标志,即一种文化象征符号。这种“符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模式。虽在传承中出现变异,但其不会脱离程式轨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范文与洛文中,均使用“民俗音乐”这一概念性术语,而在薛文中使用“音乐民俗”。笔者认为这两者存在着一定差异,即与音乐的关联程度不同。前者指民间风俗活动中的音乐项目,亦即伴随着或参与到其他民间风俗活动中的音乐活动事象,将音乐作为活动中的辅助手段。后者指民间风俗性的音乐活动,亦即以音乐为中心内容的民间风俗活动,自始至终都以音乐的唱、奏、表演为手段。二者均为音乐行为民俗的两种子类,都是研究的重点,不能果断评价哪种称谓更妥。
三、民俗音乐学的学科假定
范晓峰在1997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 “民俗音乐学”之学科假定,并对此给出假定理由。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其原因为,自1980年“南京会议”的召开,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民族音乐学之前,我国的民族音乐研究主要针对本国民间音乐进行搜集、整理和形态特征分析。随着历史的发展,即便在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其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是不变的。所以这也正是笔者认为应将1939年到1980年这一时期称为“沿革期”之缘由。在将近半个多世纪的“沿革期”,搜集整理的民间音乐大多是赖以民俗而存在的。基于此,民俗音乐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是很有必要的。
最后,范晓峰认为,民俗音乐学既是民俗学与音乐学的交叉学科,又是民族音乐学的边缘学科,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认识、理解某种文化的整体结构,通过外显的音乐事象来探究其内在的文化结构与机能。[2]
参考文献:
[1]薛艺兵.“音乐民俗”界说[J].中国音乐学,1992.4,40-46.
[2] 范晓峰.关于民族音乐研究学术定位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音乐学,1997.4,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