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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女性家庭地位”在本次调查研究中界定为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自主权、支配权、决策权,同时引入了家庭冲突处理方式以及家务分工状况、妇女自我角色认知等方面。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其研究表明,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数据与全国平均水平值差距悬殊;男性是家庭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家务劳动分工中的性别倾向仍很严重,“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思想观念的滞后、教育资源的匮乏、经济独立的缺失。针对此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贫困地区; 农村已婚女性; 家庭地位; 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4)04-0046-10
一、调查研究背景
在中国提出“进一步减少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今天,在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外流的形势下,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活动及对家庭的整个经济贡献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愈来愈重要。贫困地区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状况,直接关乎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质量。
(一)“女性家庭地位”概念界定
关于“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目前国际学术界多采用狄克逊(1978)对妇女地位的定义,把其置于“女性地位”这一大概念中来界定。即“妇女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社区以及在社会中对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和其它财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力和威望)的占有及控制能力。”[1]国内研究中学者刘启明认为:“妇女家庭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中拥有和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以及在家庭中的威望和权力” [1]本研究基本采用了刘启明学者的这一界定。具体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拥有的自主权(生育自主权、个人发展自主权)、支配权(家庭收入支配、个人收入支配权)、决策权(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同时还引入了家庭冲突处理方式以及家务分工状况、妇女自我角色认知进行测量。
(二)文献回顾及研究意义
目前国内有关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定性分析和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讨论。在为数不多的定量研究中,大部分学者把女性家庭地位作为妇女社会地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列表的形式,展示调查材料,用其作为论据来说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状。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其一,从定量的角度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构建由“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妇女婚姻自主地位、妇女家庭管理地位、家庭重大事项决策地位、非职业时间利用地位等”评价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2]其二,从“女性家庭政治地位”和“女性家庭经济地位”两方面来研究女性的家庭地位。[3]其三,从时间的利用与分配、家庭权力的权衡与倾斜、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调适、生育意愿与方式等角度来研究。[4] 其四,认为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应从“妇女婚姻自主率”及“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角度来显示。[5][6] 其中,“重大事务决定说”得到国内多数学者的首肯并成为主流认同。其五,将“自我发展抉择权”纳入其中,体现了现代妇女注重自我发展的需求与特点,分析其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7] 其六,将妇女在家庭中的主观心理感受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加大了主观满意度在评价妇女家庭地位中的重要性。[8] 总之,近年来国内有关农村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在理论上,形成了从概念界定、指标体系到影响因素、解释框架的完整体系,不仅深化了有关女性的研究内容,同时充实了家庭社会学理论。在实践上,揭示了农村女性群体的家庭地位状况,分析了相关的影响因素,其研究结论和相应对策对女性家庭地位研究具有启示意义。但从总体看,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有一定局限:首先,针对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成果甚少,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其次,即便在农村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中,学者大多从“非农化”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等角度进行研究,研究范围也较狭窄。
然而,貧困地区的农村,较之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贫困地区的已婚女性较之于未婚女子,其家庭地位的呈现方式和制约因素更为复杂,她们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要实现“进一步减少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否,是影响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因素之一;贫困地区要脱贫致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状况,直接影响着其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从目前国内研究来看,还没有真正开展大规模的专门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调查与研究,显然,她们是被这个时代所忽视的一个弱势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关注她们的生活现状,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鉴于此,本研究主要以“贫困地区已婚的农村女性”作为调查研究对象,探讨其家庭地位状况及影响因素,以期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三)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样本通渭县位于位于甘肃省定西市的东部,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2013年,通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788.6元,[9]与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07.76元相比,[10]低于本省约25.8%,与全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19元相较,[11]低于全国约31.4%。全县共辖6镇12乡、332个行政村、3个社区、2440个村民小组。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46.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2.68万人。
按照通渭县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高、中、低层次,本次研究选取平襄镇、陇川乡、三铺乡为调查点,然后从中随机抽取若干村,抽中行政村的所有已婚女性进入样本框,作为样本进行调查(每家每户只选取一名女性作为样本),共发放250份问卷。根据三镇的人口: 平襄镇42718人、三铺乡16048人、陇川乡14964人,发放问卷分别为150份,60份和40份。其中平襄镇抽取温泉村、马岔村、中林村三个行政村,三铺乡抽取石家庄行政村,陇川乡抽取李家岘行政村,共回收问卷23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12份,有效回收率为89.8%。被调查者的样本资料汇总如下(见表1): 二、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
家庭地位现状分析
(一)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自主权
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自主权可通过“生育自主权”、“个人发展自主权”等来考究。
表2数据显示, 在“什么时候生孩子”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仅占14.8%;在“生几个孩子”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仅占10.5%;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也仅占10.5%。该数据表明,生育自主权离她们还有一定距离。究其原因,除与传统的生育观念有关外,更大程度与丈夫的态度有很大关系。表2数据显示,由“丈夫决定”者,有两项占48.3%,可见,在妇女生育自主权方面,丈夫的干预起着不看忽视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高低。
从表3数据可见,在“自己外出学习/工作”问题上,“基本不能自主决定” “完全不能自主决定”的已婚女性高达80.3%。这表明,该地区农村女性还未能将工作发展成为个人走向社会以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在“个人发展自主权”方面严重缺失。对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而言,外出工作的初衷更多是出于对家庭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发展;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以兴趣为导向。只有极少数个人发展观念现代型女性选择工作是为了能够获得自我成就感。
(二)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支配权
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支配权,本研究从“个人收入支配权”、“家庭收入支配权”两方面来探究。
被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证实的社会现象是城市妇女“结婚后,你的钱是我的,我的钱还是我的”,认为有77%的中国已婚女性决定家庭支出。但是在贫困地区的女村婚姻生活中,从表5、表6数据可看出: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分别有高达78.6%、86.6%的女性表示由“丈夫支配”;而这两项由“自己支配”者分别仅占6.5% 、4.6%,显然,这与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有很大差距。家庭收入、个人收入支配权的严重缺失,影响着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
(三)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决策权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高低很重要的一指标就是实权拥有权,包括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家务分工问题。
从表6可知,由已婚女性“自己决定”者,仅“家庭日常开支”占23.9%,其余皆是1-6%左右。由此可见,重大的家庭事务决策权,仍然绝对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的参与权极其有限。
由表7可知,夫妻双方在家庭分工方面带有明显的性别特点,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妇女,丈夫承担较多的只有“大的力气活”、“辅导孩子学习”等。这表明,性别化的劳动分工在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仍占主导。
(四)家庭暴力发生情况
家庭暴力是社会生活和两性关系中的一个毒瘤,是男权制家庭关系中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表现。根据全国妇女地位调查表明,我国农村已婚女性家庭暴力情况是:“经常发生”者占1%、“有时发生”者占9.1%、“从来没有”者占68.3%、“未答”占0.3%。[12] 然而,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农村已婚女性,对家庭暴力表示“经常发生”者高达74.5%,“偶尔发生”者24.8%,两项总计高达98.3%。触目惊心的数据说明在当前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已婚女性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现象十分严重,其严重制约着贫困地区女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
(五)已婚女性自我角色认知情况
贫困地区已婚女性家庭地位高低与否,妇女自我角色的认知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从表8数据得知,本次调查对象对“男主外,女主内”、“ 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 “照顾好丈夫、子女就是好媳妇”等说法,有88%以上的已婚女性持“同意”态度,说明在家庭生活中,女性的家庭观念很浓厚,以丈夫为家庭生活的核心。但是,在“对丈夫的话应该百依百顺”问题上,有68%的妇女表示“不同意”, 在“女人应该有自己的事业”方面,持“同意”意见者达75% ,说明已婚女性的自我矛盾心理,一方面以丈夫和家庭为生活的核心,同时渴望自我角色的家庭认同和社会认同。
三、总结与思考
(一)研究结论
第一,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数据与全国平均水平值相比差距悬殊。
首先,“个人发展自主权”方面。在“自己外出学习或工作”的问题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高达88.8%;从未外出过的农村女性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也高达84.7%,[13](12) 而本次调查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仅有19.7%,与全国平均值相差65个百分点以上。
其次,“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方面。在“购买自己用的贵重物品”和“资助自己父母”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分别有92.9%和94.5%的女性表示,能“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13](11)本次调查 “购买自己用的贵重物品”由“自己決定”者仅有6.2%,“资助自己父母”由“自己决定”者仅有2.1%;在“家庭投资或贷款”的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由夫妻共同商量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74.7%,[13](12)本次调查由妻子“自己决定”者仅有1.5%,由“夫妻商量决定”者也仅占13.4%;在“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74.4%,[13](12)本次调查由妻子“自己决定”者仅有1.9%,由“夫妻商量决定”者也仅占13.9%,与全国同类统计数据相比差距悬殊。
再次,“家务分工情况”方面。虽然总体来说,全国统计数据和本次数据都显示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但全国数据表明:“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由妻子完成的比例高于72.0%,男性均低于16.0%。本次调查数据则显示,由妻子完成的比例高于87.9%,丈夫则均低于5.5%,低于全国数据10个百分点以上;在“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分工上,全国数据显示:由妻子承担者为45.2%和39.7%,本次调查数据则显示,由妻子承担者为82.8%。[13](13) 另外,“家庭暴力发生情况”、“自我角色认知”方面。全国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13](14) 本次调查仅针对家庭暴力中“丈夫打骂妻子”现象,表示“经常发生”、“偶尔发生”的已婚女性者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 “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触目惊心的数据诠释着该地区女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对“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的说法,全国数据显示:分别有83.5%表示认同,本次调查有54.8%表示認同。全国数据显示有86.6% 的已婚女性“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13](8) 本次调查51.7% 表示“女人也能在事业上成功”。两项均低于全国数据约30个百分点。
第二,男性是家庭权力的绝对拥有者。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分别有高达78.6%、86.6%的女性表示由“丈夫支配”; 在“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方面,有80%妇女表示由“丈夫决定”;在家庭暴力方面,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农村已婚女性,对家庭暴力表示“经常发生”者高达73.5%,“偶尔发生”者24.8%,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
第三,家务劳动分工中的性别倾向仍很严重,“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普遍存在。丈夫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妻子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操持者。问卷调查统计表明,在家务劳动的承担中,由男性承担的主要是“家庭生活用品采购”、“大的力气活”、“辅导孩子学习”等,分别占65.4%、65.3%、41.3%;由女性承担的则主要是“洗碗”、“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均在87.9%以上。这种传统婚姻性别权利格局的依然存在,影响着她们作为妻子得到更多的权利实现和地位提高。
第四,影响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因素有:思想观念的滞后、教育资源的匮乏、经济独立的缺失。
首先,思想观念的滞后。由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外界先进文化很难直接进入当地社区,所以相较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观念在贫困地区的农村依然存在,且有很大的约束力,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比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妻子将自己的丈夫称之为“掌柜的”,丈夫是理所当然的家庭权利主宰者;若家里来客,丈夫和客人在炕上聊天吃饭,妻子则只能在厨房做饭就餐,上炕吃饭是丈夫的特权,妻子若有此举动,则被视为是有失妇道的僭越;再如,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大多数丈夫和妻子,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概念,认为 “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庭暴力是很正常的“家务事”,面对来自于丈夫的家庭暴力,大多妻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选择默默忍受。这种观念和心态导致的结果是:许多丈夫往往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就可对妻子拳脚相向,且愈来愈变本加厉。如本次调查中对“丈夫打骂妻子”现象,表示“经常发生”、“偶尔发生”的已婚女性者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 “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另外,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母亲、妻子和儿媳三种角色,传统观念要求她们必须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本次调查数据显示“由妻子主要完成家务劳动”的比例高达87.9%;同时,她们还要谨守妇道,尽量减少与外界的“非正常”接触,这导致她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相对闭塞,社会参与度不高,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小部分季节性外出务工,仅有极少数从事公职;更可悲的是,她们竟已经习惯了此种生活模式,对于自己所处境地或者浑然不觉或者安于现状,很少有人与这种观念相抗衡。从表8数据得知,有88%以上的已婚女性对“男主外,女主内”、“男人的能力比女人强”、“照顾好丈夫、子女就是好媳妇”等说法持“同意”态度。显然,对于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来说,在吸收新观念、增加社会交往度、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等方面,意识是落后被动的。因此,要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观念的更新首当其冲。
其次,教育资源的匮乏。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贫困不仅使得她们物质匮乏,也剥夺了她们应有的教育权利和学习机会。在本次调查的212 位农村已婚女性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者占36.3%,受教育程度为“初中”者占50%,两项合计为86.3%;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者仅占1.9%。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女性来说,在结婚前由于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很难与男孩一样获得充分的教育资源。若一个贫困家庭既有男孩又有女孩上学,家庭收入却仅能维持一个孩子上学的情况下,家庭通常会选择儿子继续求学而女孩被迫辍学。另外,陋习多说农村家庭认为女孩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不愿意花过多的投资让女孩继续学业;结婚后,作为妻子的她们依然无力改变这种现状,对教育资源的争取仍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经常外出打工感受新事物、新思想的是丈夫,大多数妻子则只能留守家中;对于极为有限的农村教育资源,诸如地方上组织的技术培训等,她们也很难有机会获得,因为这样的场合一般是家里的“掌柜的”参加。习惯了这种模式的她们,由于对此类培训缺乏明确的认识,往往视其为可有可无,当“掌柜的”外出时,也很少考虑到自己去参加。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相较于丈夫,妻子获得信息的能力愈来愈差,视野愈来愈狭窄,自卑感越来越强,对男子的依赖性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在家庭中的主动权也随之丧失。
最后,经济独立的缺失。思想观念的滞后和教育资源的匮乏,导致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经济独立的缺失。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个人收入极其微薄。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她们鲜有走出家门去外面打工挣钱的机会;即便走出家门,由于教育资源的缺乏,也无法从事有较高收入的行业。但丈夫却可以通过打工或经商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结果是她们的收入远远低于丈夫,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即便她们有自己微薄的收入或者与丈夫收入相近,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在收入的支配权方面严重缺失。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从表5、表6数据可看出: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由“自己支配”者分别仅占6.5% 、4.6%,而表示由“丈夫支配”者分别多达78.6%、86.6%。这样,她们家庭地位的高低只能掌控在丈夫的手中,当家庭暴力等侵害妻子身心事件发生时,她们为寻求物质上的保障,只能委曲求全,这不但间接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服从地位。如果有幸遇到考虑周全的丈夫,妻子的处境相对较好,若不幸遇到自私自利的丈夫,妻子则会举步维艰。 总之,本次调查研究发现: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现状是,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家庭中缺失发言权,精神上缺少宣泄处,照顾老人、孩子、操持繁重家务,忍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是她们家庭生活的所有诠释。缺乏自主与尊重,她们“选择”了“三从四德”;没有精神上的解放,她们“选择”了“沉默是金”,她们是被这个时代所边缘化了的一个弱势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改善她们的生活状况,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是今天社会必须要关注的课题之一。
(二)对策与建议
关于如何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本文借鉴国内外曾实施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培育健康的性别观,消除传统观念中的性别歧视。
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性别观念,首先,应营造有利于培育健康性别观的大环境。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此环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由地方政府切实制定出社会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及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把“男女平等”思想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为已婚女性提供足够的学习、工作的锻炼参与机会,优化其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倡导以能力用人而不是以性别用人的用人理念;然后,营造有利于培育健康性别观的小环境。贫困地区的农村村社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刊物、观看视频、讨论学习等形式普及“男女平等”思想和反对家庭暴力等宣传教育,同时还可启动奖惩机制,对走出家门有所创收的已婚女性及其丈夫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丈夫给予必要的物质与精神惩罚。通过强制和表彰双管齐下的措施,使男性认识到男权文化的危害,也使女性对这种传统的旧观念有所反思,促进其意识的觉醒,激发她们的潜力,逐步改善因袭的男外女内,夫主妻从的婚姻互动和分工模式。
第二,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贫困地区已婚女性的技能和素质。
贫困地区农村所能获得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我国所实行的成人教育计划。虽然中国目前大多数地区已经有所实行,但往往流于形式,大部分成人教育并未覆盖到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这一群体。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没有适合女性学习的场所;二教育资金不到位;三培训内容脱离实际。首先,关于“女性学习的场所”问题,若学习的场所选在家中,由于已婚女性家务繁多,会对学习的效果有所影响。“印度MSB组织以住宅区划分的为期三天、十天到三个月不等的扫盲教育露营活动”,“使女性远离家庭生活的压力更集中地接受教育”。[14] 中国贫困地区的农村也可借鉴这一模式,让已婚女性短时间走出家门,接受集中培训学习。当然,可能对于绝大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而言,由于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任务十分繁重,所以外出集中学习有一定难度。在此状况下,也可采用夫妻互教、邻里互教、教师送教上门等方式,把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别学习结合起来,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如农忙少学,农闲多学;其次,保证教育资金,解除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后顾之忧。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地方财政往往较为拮据,对已婚女性的教育资金投人不足,所需教师、教材、基本设施都十分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培训教育的顺利实施。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选派教师任教;另外,教育资源应优质化、生活化,能激发已婚女性的学习兴趣。就西部贫困地区而言,目前最为现实的话题就是如何脱贫、如何致富。所以,地方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将女性农业科学知识的提升纳入到农业科技信息普及的计划中,以传授技能为主导,同时附加一些法律知识,通过教育培训来改善她们的生存境遇,同时通过生存境遇的改善来提升她们对于教育、学习之重要意义的认知与认同,从而改善她们的个人资源劣势,为其自主创收提供可能,最终达到家庭地位的逐步提高。
第三,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经济收入。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及已婚女性自身能力的局限,事实上,可供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所能选择的就业面往往极为狭窄。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减轻已婚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强度,使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社会生产来完善自身。恩格斯说:“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其次,地方政府应采取相关措施支持由家务劳动派生出来的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包括“熟食与成品的饮食业、服装业、幼托幼教事业、老年人养老事业、家庭用品工业和修理业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8](379) 通过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为贫困地区已婚女性的就业拓宽了渠道,减轻了她们过重的家庭劳务负担,为其自身经济的独立性提供可能。另外,应鼓励她们走出家门自主创业。已婚女性自主创业时所面临的第一难题是资金的短缺。所幸的是,中国专门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早已启动,这种贷款从发放之时就已明确了贷款对象是贫困妇女。但遗憾的是,在贫困地区的农村,此类贷款往往是以妻子的名义借贷,却被丈夫挪为己用或家用,可供已婚女性自主使用部分微乎其微。针对此现状,地方政府及借贷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监督妇女小额贷款的流向,切实保证此类款项真正为贫困妇女所用。当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有了就业的可能与保证时,个人的经济收入必然会有所保障,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会随之提高,同时还能够获得积极的个人评价和社会价值,为重新建构独立于丈夫和家庭的社会网络关系提供可能,为丰富女性个人资源创造条件,从而增加她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主动权。
第四,提高执法成效,惩治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
相较于城市而言,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的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如本次调查中显示,有高达98.3%的已婚女性表示“丈夫打骂妻子”现象“经常发生”或“偶尔发生”过,表示“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触目惊心的数据不能不引起社会的警惕与反思。对于如何防范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譬如,针对中国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现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15] 针对受害妇女求助无门现状,提出应建立“事后救助机制”,成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及“庇护所”等;[16]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现状,提出应“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村民法制观念”;[17] 针对家庭暴力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执法不力现象,提出应“优化执法环境”等。[18] 不可否认,这些对策与建议同样适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然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女性而言,在诸多建议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执法成效。对她们而言,完善的执法比完善的立法更便捷,见效更快。事实上,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当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后,往往是“邻居不劝,村委会不问,妇联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状态,执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未能及时有效地惩治施暴者,也未能给受暴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大多数执法人员对已婚女性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仍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层面,在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客观上造成施暴者更为变本加厉。所以,要抑制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必须得提高执法成效。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等直接影响着其执法效果。因此,首先應通过业务培训、职业教育等方式,更新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其次,执法人员应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已婚女性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受害人报警应当不受时间、时段的限制,当地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求助电话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对受害人构成严重威胁或情节严重的,可立即依法拘留施暴者,避免在执法人员走后,暴力再次升级。如果在此过程中,有受害人报警后执法人员迟迟未到或执法流于形式等执法不力现象存在,应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便受害人没有报警,警察也可主动介入,对施暴者视其情节可依法关押、逮捕;另外,当地政府是否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出本地的反家庭暴力法规,保证执法人员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实行“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为了保证保护令的有效性,“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19] 总之,只有提高执法成效,抑制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才将成为可能。 第五,借助妇女非政府组织,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
“妇女非政府组织同其他非政府组织一样,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20] 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中的作用,研究者认为它的建立能“使广大贫困地区妇女改变了态度、建立了自信、获得了能力、摆脱了贫困、改善了境遇、提升了地位。”[21] 然而,对于大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妇女来说,了解最多或者唯一了解的只有“妇联”,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只有“妇联”,比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就属此列,然要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仅靠妇联是远远不够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势在必行。因此,在探求贫困地区如何提高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途径时,首先,可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贫困地区农村建立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通过借助外力的渗透与关注,来维护农村已婚女性的基本权利,唤醒她们的自我意识和参与意识,改善她们的家庭地位。比如,可建立类似于印度的“学习型的妇女自助小组”。这种具有学习型特征的妇女自助小组,其一般运作模式是:“由15到20名妇女组成,定期举行会议或开展相关活动。小组成员按照规定将一定的资金额度存入小组集体,当存款累积一年之后,小组成员可以向小组提出贷款申请,经过协商,在小组成员共同积累的资金中获得贷款,从而进行集体合作性的创业活动。” “自助小组成员权利均等,按规定收回的利润或分配给组员或由小组管理。”[21] 也可由部门牵头成立妇女非政府组织,比如,我国《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早在1994 年该杂志社创办了“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通过开门办学,送知识进乡,或半个月或几个月的短期培训,使农村妇女掌握一两种种植、养殖等农用技术和缝纫、美容美发、电脑操作等职业技能,”[22]使农村妇女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升;其次,应进一步发挥妇联在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全国妇联是中国改善妇女地位的最大的NGO”[23] 然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女性来说,这个最大的妇女NGO(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未给她们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许多贫困地区的妇联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常设机构。要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妇联的作用不可忽视,应该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使其在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协助维权、预防家庭暴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妇联应尽其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在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漫漫征程中增添一份阳光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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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平)
Abstract:Women’s family status is defined as women’s right in self-government, domination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is paper. Additionally, it also takes account of other aspects, such as styles of handling family conflict, domestic work division and women’s self-perception. According to the questionnaire data, women’s family status in poor rural areas is far below the national average level. It is found that families are absolutely husband-dominated,and the sex differences in domestic work division are quite obvious. Moreover, it is quite common that the husband mainly deals with social affairs and the wife mainly deals with domestic affairs. All of these are resulted from both the internal factors of women themselves, and external factors of families and the society. Aiming at this situa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poor areas;rural married woman; family status; investigation
〔关键词〕 贫困地区; 农村已婚女性; 家庭地位; 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4)04-0046-10
一、调查研究背景
在中国提出“进一步减少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今天,在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外流的形势下,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活动及对家庭的整个经济贡献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愈来愈重要。贫困地区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状况,直接关乎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质量。
(一)“女性家庭地位”概念界定
关于“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目前国际学术界多采用狄克逊(1978)对妇女地位的定义,把其置于“女性地位”这一大概念中来界定。即“妇女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社区以及在社会中对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和其它财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力和威望)的占有及控制能力。”[1]国内研究中学者刘启明认为:“妇女家庭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中拥有和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以及在家庭中的威望和权力” [1]本研究基本采用了刘启明学者的这一界定。具体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拥有的自主权(生育自主权、个人发展自主权)、支配权(家庭收入支配、个人收入支配权)、决策权(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同时还引入了家庭冲突处理方式以及家务分工状况、妇女自我角色认知进行测量。
(二)文献回顾及研究意义
目前国内有关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定性分析和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讨论。在为数不多的定量研究中,大部分学者把女性家庭地位作为妇女社会地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列表的形式,展示调查材料,用其作为论据来说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状。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其一,从定量的角度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构建由“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妇女婚姻自主地位、妇女家庭管理地位、家庭重大事项决策地位、非职业时间利用地位等”评价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2]其二,从“女性家庭政治地位”和“女性家庭经济地位”两方面来研究女性的家庭地位。[3]其三,从时间的利用与分配、家庭权力的权衡与倾斜、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调适、生育意愿与方式等角度来研究。[4] 其四,认为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应从“妇女婚姻自主率”及“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角度来显示。[5][6] 其中,“重大事务决定说”得到国内多数学者的首肯并成为主流认同。其五,将“自我发展抉择权”纳入其中,体现了现代妇女注重自我发展的需求与特点,分析其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7] 其六,将妇女在家庭中的主观心理感受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加大了主观满意度在评价妇女家庭地位中的重要性。[8] 总之,近年来国内有关农村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在理论上,形成了从概念界定、指标体系到影响因素、解释框架的完整体系,不仅深化了有关女性的研究内容,同时充实了家庭社会学理论。在实践上,揭示了农村女性群体的家庭地位状况,分析了相关的影响因素,其研究结论和相应对策对女性家庭地位研究具有启示意义。但从总体看,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有一定局限:首先,针对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成果甚少,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其次,即便在农村女性家庭地位的研究中,学者大多从“非农化”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等角度进行研究,研究范围也较狭窄。
然而,貧困地区的农村,较之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贫困地区的已婚女性较之于未婚女子,其家庭地位的呈现方式和制约因素更为复杂,她们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要实现“进一步减少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否,是影响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因素之一;贫困地区要脱贫致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状况,直接影响着其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从目前国内研究来看,还没有真正开展大规模的专门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调查与研究,显然,她们是被这个时代所忽视的一个弱势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关注她们的生活现状,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鉴于此,本研究主要以“贫困地区已婚的农村女性”作为调查研究对象,探讨其家庭地位状况及影响因素,以期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三)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样本通渭县位于位于甘肃省定西市的东部,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2013年,通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788.6元,[9]与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07.76元相比,[10]低于本省约25.8%,与全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19元相较,[11]低于全国约31.4%。全县共辖6镇12乡、332个行政村、3个社区、2440个村民小组。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46.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2.68万人。
按照通渭县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高、中、低层次,本次研究选取平襄镇、陇川乡、三铺乡为调查点,然后从中随机抽取若干村,抽中行政村的所有已婚女性进入样本框,作为样本进行调查(每家每户只选取一名女性作为样本),共发放250份问卷。根据三镇的人口: 平襄镇42718人、三铺乡16048人、陇川乡14964人,发放问卷分别为150份,60份和40份。其中平襄镇抽取温泉村、马岔村、中林村三个行政村,三铺乡抽取石家庄行政村,陇川乡抽取李家岘行政村,共回收问卷23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12份,有效回收率为89.8%。被调查者的样本资料汇总如下(见表1): 二、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
家庭地位现状分析
(一)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自主权
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自主权可通过“生育自主权”、“个人发展自主权”等来考究。
表2数据显示, 在“什么时候生孩子”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仅占14.8%;在“生几个孩子”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仅占10.5%;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由“自己决定”者也仅占10.5%。该数据表明,生育自主权离她们还有一定距离。究其原因,除与传统的生育观念有关外,更大程度与丈夫的态度有很大关系。表2数据显示,由“丈夫决定”者,有两项占48.3%,可见,在妇女生育自主权方面,丈夫的干预起着不看忽视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高低。
从表3数据可见,在“自己外出学习/工作”问题上,“基本不能自主决定” “完全不能自主决定”的已婚女性高达80.3%。这表明,该地区农村女性还未能将工作发展成为个人走向社会以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在“个人发展自主权”方面严重缺失。对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而言,外出工作的初衷更多是出于对家庭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发展;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以兴趣为导向。只有极少数个人发展观念现代型女性选择工作是为了能够获得自我成就感。
(二)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支配权
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支配权,本研究从“个人收入支配权”、“家庭收入支配权”两方面来探究。
被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证实的社会现象是城市妇女“结婚后,你的钱是我的,我的钱还是我的”,认为有77%的中国已婚女性决定家庭支出。但是在贫困地区的女村婚姻生活中,从表5、表6数据可看出: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分别有高达78.6%、86.6%的女性表示由“丈夫支配”;而这两项由“自己支配”者分别仅占6.5% 、4.6%,显然,这与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有很大差距。家庭收入、个人收入支配权的严重缺失,影响着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
(三)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所拥有的决策权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高低很重要的一指标就是实权拥有权,包括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家务分工问题。
从表6可知,由已婚女性“自己决定”者,仅“家庭日常开支”占23.9%,其余皆是1-6%左右。由此可见,重大的家庭事务决策权,仍然绝对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的参与权极其有限。
由表7可知,夫妻双方在家庭分工方面带有明显的性别特点,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妇女,丈夫承担较多的只有“大的力气活”、“辅导孩子学习”等。这表明,性别化的劳动分工在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仍占主导。
(四)家庭暴力发生情况
家庭暴力是社会生活和两性关系中的一个毒瘤,是男权制家庭关系中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表现。根据全国妇女地位调查表明,我国农村已婚女性家庭暴力情况是:“经常发生”者占1%、“有时发生”者占9.1%、“从来没有”者占68.3%、“未答”占0.3%。[12] 然而,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农村已婚女性,对家庭暴力表示“经常发生”者高达74.5%,“偶尔发生”者24.8%,两项总计高达98.3%。触目惊心的数据说明在当前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已婚女性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现象十分严重,其严重制约着贫困地区女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
(五)已婚女性自我角色认知情况
贫困地区已婚女性家庭地位高低与否,妇女自我角色的认知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从表8数据得知,本次调查对象对“男主外,女主内”、“ 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 “照顾好丈夫、子女就是好媳妇”等说法,有88%以上的已婚女性持“同意”态度,说明在家庭生活中,女性的家庭观念很浓厚,以丈夫为家庭生活的核心。但是,在“对丈夫的话应该百依百顺”问题上,有68%的妇女表示“不同意”, 在“女人应该有自己的事业”方面,持“同意”意见者达75% ,说明已婚女性的自我矛盾心理,一方面以丈夫和家庭为生活的核心,同时渴望自我角色的家庭认同和社会认同。
三、总结与思考
(一)研究结论
第一,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调查数据与全国平均水平值相比差距悬殊。
首先,“个人发展自主权”方面。在“自己外出学习或工作”的问题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高达88.8%;从未外出过的农村女性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也高达84.7%,[13](12) 而本次调查持“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者仅有19.7%,与全国平均值相差65个百分点以上。
其次,“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方面。在“购买自己用的贵重物品”和“资助自己父母”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分别有92.9%和94.5%的女性表示,能“基本可以”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意见为主;[13](11)本次调查 “购买自己用的贵重物品”由“自己決定”者仅有6.2%,“资助自己父母”由“自己决定”者仅有2.1%;在“家庭投资或贷款”的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由夫妻共同商量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74.7%,[13](12)本次调查由妻子“自己决定”者仅有1.5%,由“夫妻商量决定”者也仅占13.4%;在“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全国数据报告显示: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74.4%,[13](12)本次调查由妻子“自己决定”者仅有1.9%,由“夫妻商量决定”者也仅占13.9%,与全国同类统计数据相比差距悬殊。
再次,“家务分工情况”方面。虽然总体来说,全国统计数据和本次数据都显示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但全国数据表明:“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由妻子完成的比例高于72.0%,男性均低于16.0%。本次调查数据则显示,由妻子完成的比例高于87.9%,丈夫则均低于5.5%,低于全国数据10个百分点以上;在“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分工上,全国数据显示:由妻子承担者为45.2%和39.7%,本次调查数据则显示,由妻子承担者为82.8%。[13](13) 另外,“家庭暴力发生情况”、“自我角色认知”方面。全国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13](14) 本次调查仅针对家庭暴力中“丈夫打骂妻子”现象,表示“经常发生”、“偶尔发生”的已婚女性者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 “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触目惊心的数据诠释着该地区女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对“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的说法,全国数据显示:分别有83.5%表示认同,本次调查有54.8%表示認同。全国数据显示有86.6% 的已婚女性“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13](8) 本次调查51.7% 表示“女人也能在事业上成功”。两项均低于全国数据约30个百分点。
第二,男性是家庭权力的绝对拥有者。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分别有高达78.6%、86.6%的女性表示由“丈夫支配”; 在“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方面,有80%妇女表示由“丈夫决定”;在家庭暴力方面,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农村已婚女性,对家庭暴力表示“经常发生”者高达73.5%,“偶尔发生”者24.8%,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
第三,家务劳动分工中的性别倾向仍很严重,“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普遍存在。丈夫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妻子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操持者。问卷调查统计表明,在家务劳动的承担中,由男性承担的主要是“家庭生活用品采购”、“大的力气活”、“辅导孩子学习”等,分别占65.4%、65.3%、41.3%;由女性承担的则主要是“洗碗”、“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均在87.9%以上。这种传统婚姻性别权利格局的依然存在,影响着她们作为妻子得到更多的权利实现和地位提高。
第四,影响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因素有:思想观念的滞后、教育资源的匮乏、经济独立的缺失。
首先,思想观念的滞后。由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外界先进文化很难直接进入当地社区,所以相较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观念在贫困地区的农村依然存在,且有很大的约束力,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比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妻子将自己的丈夫称之为“掌柜的”,丈夫是理所当然的家庭权利主宰者;若家里来客,丈夫和客人在炕上聊天吃饭,妻子则只能在厨房做饭就餐,上炕吃饭是丈夫的特权,妻子若有此举动,则被视为是有失妇道的僭越;再如,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大多数丈夫和妻子,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概念,认为 “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庭暴力是很正常的“家务事”,面对来自于丈夫的家庭暴力,大多妻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选择默默忍受。这种观念和心态导致的结果是:许多丈夫往往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就可对妻子拳脚相向,且愈来愈变本加厉。如本次调查中对“丈夫打骂妻子”现象,表示“经常发生”、“偶尔发生”的已婚女性者两项总计高达98.3%,表示 “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另外,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母亲、妻子和儿媳三种角色,传统观念要求她们必须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本次调查数据显示“由妻子主要完成家务劳动”的比例高达87.9%;同时,她们还要谨守妇道,尽量减少与外界的“非正常”接触,这导致她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相对闭塞,社会参与度不高,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小部分季节性外出务工,仅有极少数从事公职;更可悲的是,她们竟已经习惯了此种生活模式,对于自己所处境地或者浑然不觉或者安于现状,很少有人与这种观念相抗衡。从表8数据得知,有88%以上的已婚女性对“男主外,女主内”、“男人的能力比女人强”、“照顾好丈夫、子女就是好媳妇”等说法持“同意”态度。显然,对于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来说,在吸收新观念、增加社会交往度、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等方面,意识是落后被动的。因此,要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观念的更新首当其冲。
其次,教育资源的匮乏。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贫困不仅使得她们物质匮乏,也剥夺了她们应有的教育权利和学习机会。在本次调查的212 位农村已婚女性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者占36.3%,受教育程度为“初中”者占50%,两项合计为86.3%;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者仅占1.9%。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女性来说,在结婚前由于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很难与男孩一样获得充分的教育资源。若一个贫困家庭既有男孩又有女孩上学,家庭收入却仅能维持一个孩子上学的情况下,家庭通常会选择儿子继续求学而女孩被迫辍学。另外,陋习多说农村家庭认为女孩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不愿意花过多的投资让女孩继续学业;结婚后,作为妻子的她们依然无力改变这种现状,对教育资源的争取仍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经常外出打工感受新事物、新思想的是丈夫,大多数妻子则只能留守家中;对于极为有限的农村教育资源,诸如地方上组织的技术培训等,她们也很难有机会获得,因为这样的场合一般是家里的“掌柜的”参加。习惯了这种模式的她们,由于对此类培训缺乏明确的认识,往往视其为可有可无,当“掌柜的”外出时,也很少考虑到自己去参加。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相较于丈夫,妻子获得信息的能力愈来愈差,视野愈来愈狭窄,自卑感越来越强,对男子的依赖性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在家庭中的主动权也随之丧失。
最后,经济独立的缺失。思想观念的滞后和教育资源的匮乏,导致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经济独立的缺失。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个人收入极其微薄。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她们鲜有走出家门去外面打工挣钱的机会;即便走出家门,由于教育资源的缺乏,也无法从事有较高收入的行业。但丈夫却可以通过打工或经商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结果是她们的收入远远低于丈夫,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即便她们有自己微薄的收入或者与丈夫收入相近,大部分农村已婚女性在收入的支配权方面严重缺失。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从表5、表6数据可看出:在“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的支配权问题上,由“自己支配”者分别仅占6.5% 、4.6%,而表示由“丈夫支配”者分别多达78.6%、86.6%。这样,她们家庭地位的高低只能掌控在丈夫的手中,当家庭暴力等侵害妻子身心事件发生时,她们为寻求物质上的保障,只能委曲求全,这不但间接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服从地位。如果有幸遇到考虑周全的丈夫,妻子的处境相对较好,若不幸遇到自私自利的丈夫,妻子则会举步维艰。 总之,本次调查研究发现: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现状是,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家庭中缺失发言权,精神上缺少宣泄处,照顾老人、孩子、操持繁重家务,忍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是她们家庭生活的所有诠释。缺乏自主与尊重,她们“选择”了“三从四德”;没有精神上的解放,她们“选择”了“沉默是金”,她们是被这个时代所边缘化了的一个弱势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改善她们的生活状况,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是今天社会必须要关注的课题之一。
(二)对策与建议
关于如何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本文借鉴国内外曾实施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培育健康的性别观,消除传统观念中的性别歧视。
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性别观念,首先,应营造有利于培育健康性别观的大环境。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此环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由地方政府切实制定出社会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及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把“男女平等”思想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为已婚女性提供足够的学习、工作的锻炼参与机会,优化其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倡导以能力用人而不是以性别用人的用人理念;然后,营造有利于培育健康性别观的小环境。贫困地区的农村村社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刊物、观看视频、讨论学习等形式普及“男女平等”思想和反对家庭暴力等宣传教育,同时还可启动奖惩机制,对走出家门有所创收的已婚女性及其丈夫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丈夫给予必要的物质与精神惩罚。通过强制和表彰双管齐下的措施,使男性认识到男权文化的危害,也使女性对这种传统的旧观念有所反思,促进其意识的觉醒,激发她们的潜力,逐步改善因袭的男外女内,夫主妻从的婚姻互动和分工模式。
第二,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贫困地区已婚女性的技能和素质。
贫困地区农村所能获得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我国所实行的成人教育计划。虽然中国目前大多数地区已经有所实行,但往往流于形式,大部分成人教育并未覆盖到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这一群体。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没有适合女性学习的场所;二教育资金不到位;三培训内容脱离实际。首先,关于“女性学习的场所”问题,若学习的场所选在家中,由于已婚女性家务繁多,会对学习的效果有所影响。“印度MSB组织以住宅区划分的为期三天、十天到三个月不等的扫盲教育露营活动”,“使女性远离家庭生活的压力更集中地接受教育”。[14] 中国贫困地区的农村也可借鉴这一模式,让已婚女性短时间走出家门,接受集中培训学习。当然,可能对于绝大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而言,由于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任务十分繁重,所以外出集中学习有一定难度。在此状况下,也可采用夫妻互教、邻里互教、教师送教上门等方式,把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别学习结合起来,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如农忙少学,农闲多学;其次,保证教育资金,解除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后顾之忧。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地方财政往往较为拮据,对已婚女性的教育资金投人不足,所需教师、教材、基本设施都十分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培训教育的顺利实施。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选派教师任教;另外,教育资源应优质化、生活化,能激发已婚女性的学习兴趣。就西部贫困地区而言,目前最为现实的话题就是如何脱贫、如何致富。所以,地方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将女性农业科学知识的提升纳入到农业科技信息普及的计划中,以传授技能为主导,同时附加一些法律知识,通过教育培训来改善她们的生存境遇,同时通过生存境遇的改善来提升她们对于教育、学习之重要意义的认知与认同,从而改善她们的个人资源劣势,为其自主创收提供可能,最终达到家庭地位的逐步提高。
第三,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经济收入。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及已婚女性自身能力的局限,事实上,可供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所能选择的就业面往往极为狭窄。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减轻已婚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强度,使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社会生产来完善自身。恩格斯说:“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其次,地方政府应采取相关措施支持由家务劳动派生出来的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包括“熟食与成品的饮食业、服装业、幼托幼教事业、老年人养老事业、家庭用品工业和修理业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8](379) 通过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为贫困地区已婚女性的就业拓宽了渠道,减轻了她们过重的家庭劳务负担,为其自身经济的独立性提供可能。另外,应鼓励她们走出家门自主创业。已婚女性自主创业时所面临的第一难题是资金的短缺。所幸的是,中国专门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早已启动,这种贷款从发放之时就已明确了贷款对象是贫困妇女。但遗憾的是,在贫困地区的农村,此类贷款往往是以妻子的名义借贷,却被丈夫挪为己用或家用,可供已婚女性自主使用部分微乎其微。针对此现状,地方政府及借贷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监督妇女小额贷款的流向,切实保证此类款项真正为贫困妇女所用。当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有了就业的可能与保证时,个人的经济收入必然会有所保障,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会随之提高,同时还能够获得积极的个人评价和社会价值,为重新建构独立于丈夫和家庭的社会网络关系提供可能,为丰富女性个人资源创造条件,从而增加她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主动权。
第四,提高执法成效,惩治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
相较于城市而言,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的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如本次调查中显示,有高达98.3%的已婚女性表示“丈夫打骂妻子”现象“经常发生”或“偶尔发生”过,表示“没有发生”过的已婚女性仅占1.7%。触目惊心的数据不能不引起社会的警惕与反思。对于如何防范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譬如,针对中国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现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15] 针对受害妇女求助无门现状,提出应建立“事后救助机制”,成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及“庇护所”等;[16]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现状,提出应“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村民法制观念”;[17] 针对家庭暴力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执法不力现象,提出应“优化执法环境”等。[18] 不可否认,这些对策与建议同样适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然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女性而言,在诸多建议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执法成效。对她们而言,完善的执法比完善的立法更便捷,见效更快。事实上,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当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后,往往是“邻居不劝,村委会不问,妇联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状态,执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未能及时有效地惩治施暴者,也未能给受暴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大多数执法人员对已婚女性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仍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层面,在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客观上造成施暴者更为变本加厉。所以,要抑制贫困地区农村婚姻中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必须得提高执法成效。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等直接影响着其执法效果。因此,首先應通过业务培训、职业教育等方式,更新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其次,执法人员应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已婚女性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受害人报警应当不受时间、时段的限制,当地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求助电话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对受害人构成严重威胁或情节严重的,可立即依法拘留施暴者,避免在执法人员走后,暴力再次升级。如果在此过程中,有受害人报警后执法人员迟迟未到或执法流于形式等执法不力现象存在,应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便受害人没有报警,警察也可主动介入,对施暴者视其情节可依法关押、逮捕;另外,当地政府是否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出本地的反家庭暴力法规,保证执法人员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实行“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为了保证保护令的有效性,“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19] 总之,只有提高执法成效,抑制家庭暴力的蔓延发展,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才将成为可能。 第五,借助妇女非政府组织,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
“妇女非政府组织同其他非政府组织一样,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20] 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中的作用,研究者认为它的建立能“使广大贫困地区妇女改变了态度、建立了自信、获得了能力、摆脱了贫困、改善了境遇、提升了地位。”[21] 然而,对于大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妇女来说,了解最多或者唯一了解的只有“妇联”,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只有“妇联”,比如本次调查对象甘肃省通渭县就属此列,然要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仅靠妇联是远远不够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势在必行。因此,在探求贫困地区如何提高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途径时,首先,可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贫困地区农村建立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通过借助外力的渗透与关注,来维护农村已婚女性的基本权利,唤醒她们的自我意识和参与意识,改善她们的家庭地位。比如,可建立类似于印度的“学习型的妇女自助小组”。这种具有学习型特征的妇女自助小组,其一般运作模式是:“由15到20名妇女组成,定期举行会议或开展相关活动。小组成员按照规定将一定的资金额度存入小组集体,当存款累积一年之后,小组成员可以向小组提出贷款申请,经过协商,在小组成员共同积累的资金中获得贷款,从而进行集体合作性的创业活动。” “自助小组成员权利均等,按规定收回的利润或分配给组员或由小组管理。”[21] 也可由部门牵头成立妇女非政府组织,比如,我国《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早在1994 年该杂志社创办了“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通过开门办学,送知识进乡,或半个月或几个月的短期培训,使农村妇女掌握一两种种植、养殖等农用技术和缝纫、美容美发、电脑操作等职业技能,”[22]使农村妇女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升;其次,应进一步发挥妇联在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全国妇联是中国改善妇女地位的最大的NGO”[23] 然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已婚女性来说,这个最大的妇女NGO(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未给她们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许多贫困地区的妇联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常设机构。要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妇联的作用不可忽视,应该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使其在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协助维权、预防家庭暴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妇联应尽其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在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的漫漫征程中增添一份阳光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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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平)
Abstract:Women’s family status is defined as women’s right in self-government, domination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is paper. Additionally, it also takes account of other aspects, such as styles of handling family conflict, domestic work division and women’s self-perception. According to the questionnaire data, women’s family status in poor rural areas is far below the national average level. It is found that families are absolutely husband-dominated,and the sex differences in domestic work division are quite obvious. Moreover, it is quite common that the husband mainly deals with social affairs and the wife mainly deals with domestic affairs. All of these are resulted from both the internal factors of women themselves, and external factors of families and the society. Aiming at this situa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poor areas;rural married woman; family status; invest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