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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发展对能源供给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振兴吉林省等老工业基地,必须加快能源发展。发展吉林省能源建议应该采取以下战略措施:
一、开发新能源,扩大能源增量
吉林省能源资源开发首先要立足自身,并向外扩展,实施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加大省内能源资源的开发力度,在满足经济性的前提下扩大增量,加快新矿区开发建设,提高能源供给保障度。同时利用好省外能源弥补省内需求缺口。
(一)加快新矿新区建设。在煤炭生产方面,建设长春、辽源、白山、珲春4个千万吨级煤炭生产基地,加快龙家堡、金宝屯立井、八连城、板石二井等大中型矿井建设。
(二)挖掘现有能源矿山潜力。对有储量、前景好的矿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现有矿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机械化程度和采收率。对资源尚未枯竭的矿井有重点地延长服务年限,在计算投入产出比和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的前提下,采取提高资源回收率等措施挖掘资源潜力。
(三)加强勘查工作,提高能源资源接续能力。坚持政府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在积极争取国家基础地质勘探周转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增加矿产资源勘查财政公益性投入的基础上,探索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建立地质勘查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鼓励和支持能源开采企业和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入股进行风险勘探,投资者通过有偿转让或拍卖勘探成果获取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形成,形成勘探成果市场化流转与勘探资金周转的良性循环。
(四)搞好省内能源资源整合与布局。对现有省内煤炭企业和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全省煤炭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提高煤炭资源供给保障度。坚持统筹规划,以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禁止掠夺式的开采行为。
(五)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引进邻近省份和周边国家的能源。坚持在扩大从省外、国外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输入的同时,鼓励并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勘探开发周边地区和周边国家的能源矿产为我所用,建设一批省外能源生产供应基地和能源储备基地。建立多元、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借助东北亚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提高吉林省的能源保障度。
二、实施开发能源与节约能源并举的战略
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降低能源消耗;鼓励节能技术研发,普及节能产品,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建设能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变以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为特征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树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能源使用理念,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二)推动工业节能,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改造,制定并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产能,探索节能设备租赁等新机制,促进高效用能设备的推广应用,降低经济增长的能源需求弹性。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并将其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手段。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领域推广节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节能型经济结构和环保型社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在能源开采环节,通过合理开发、深度加工、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大力提高能源综合开发率和回收利用率;在能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单位能源产出率;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提倡能源节约,反对能源浪费。
(四)推动能源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采、提取和回收矿物质能源。加强能源矿产废弃物和共伴生物的资源化利用,由政府投资建设再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对能源矿业废渣、废气、废水的治理与利用。制定并实施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和政策,对贫富兼采利用、综合利用回收共伴生有用组分、收集和回收“三废”能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费优惠,调动其能源综合利用积极性。
(五)完善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体系。采用科学方法综合评价企业能源综合利用的水平,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要求,评价和监督企业能源综合利用工作,使能源资源尽可能地得到利用,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双重目的。围绕节能减排重点领域,选择、审定和发布一批先进适用的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明确各个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重点。
(六)加强政府对矿物质能源勘查开发的调控能力。严格按照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限采优势资源,杜绝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小开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式,对优势能源资源实行生产总量控制。
(七)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能源资源的开采、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与消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
(八)发展煤气化多联产。以煤气化为龙头,利用煤气化得到的合成气,一方面通过制氢供应燃料电池汽车使用,另一方面通过由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燃气轮机组成的联合循环转换成电能,并在这一过程中脱除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形成以煤炭为核心的循环经济。
三、实施可替代能源发展战略
吉林省发展替代能源还具有原料品种多、数量大、装备制造业相对发达、科技和人才力量雄厚、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前景十分广阔。而且随着科技研发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替代能源的生产成本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也为吉林省替代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应按照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非常规能源替代常规能源、以相对丰富能源替代相对稀缺能源的思路,突出重点并尽快形成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能力,形成结构多元、清洁高效的能源格局。
大力开发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应积极有序地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支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常规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方面,加快开发省内丰富的油页岩、油砂、煤层气等非常规能源,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要尽快形成油砂开采—油砂油提炼—油砂油轻化—成品油炼制—废碴利用产业链。重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用于民用燃气或发电,替代部分天然气。
四、加大能源发展扶持政策,营造宽松能源发展环境
把能源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推动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继续加大省内化石能源资源勘探资金投入力度,提供后续开发资源。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国债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传统能源扩产和新能源开发利用。
(二)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明确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方向和重点,完善财政对新能源的补贴政策,调动各级政府发展新能源的积极性。
(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产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商业银行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以及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
(四)加强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产品测试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快构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建立并完善能源开发和节能产业市场监管体系、政策法规,规范市场运作规则。
(五)开展能源产业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博览会等,搭建产业交流和市场平台,扩大影响力。
(六)完善新能源价格机制。尽快出台吉林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电价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新能源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及时结算电费,并做好相关电网接入服务工作。逐步建立绿色电力购销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用户自愿购买绿色电力,形成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局面。
(作者单位: 吉林省水利厅)
一、开发新能源,扩大能源增量
吉林省能源资源开发首先要立足自身,并向外扩展,实施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加大省内能源资源的开发力度,在满足经济性的前提下扩大增量,加快新矿区开发建设,提高能源供给保障度。同时利用好省外能源弥补省内需求缺口。
(一)加快新矿新区建设。在煤炭生产方面,建设长春、辽源、白山、珲春4个千万吨级煤炭生产基地,加快龙家堡、金宝屯立井、八连城、板石二井等大中型矿井建设。
(二)挖掘现有能源矿山潜力。对有储量、前景好的矿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现有矿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机械化程度和采收率。对资源尚未枯竭的矿井有重点地延长服务年限,在计算投入产出比和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的前提下,采取提高资源回收率等措施挖掘资源潜力。
(三)加强勘查工作,提高能源资源接续能力。坚持政府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在积极争取国家基础地质勘探周转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增加矿产资源勘查财政公益性投入的基础上,探索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建立地质勘查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鼓励和支持能源开采企业和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入股进行风险勘探,投资者通过有偿转让或拍卖勘探成果获取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形成,形成勘探成果市场化流转与勘探资金周转的良性循环。
(四)搞好省内能源资源整合与布局。对现有省内煤炭企业和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全省煤炭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提高煤炭资源供给保障度。坚持统筹规划,以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禁止掠夺式的开采行为。
(五)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引进邻近省份和周边国家的能源。坚持在扩大从省外、国外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输入的同时,鼓励并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勘探开发周边地区和周边国家的能源矿产为我所用,建设一批省外能源生产供应基地和能源储备基地。建立多元、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借助东北亚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提高吉林省的能源保障度。
二、实施开发能源与节约能源并举的战略
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降低能源消耗;鼓励节能技术研发,普及节能产品,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建设能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改变以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为特征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树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能源使用理念,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二)推动工业节能,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改造,制定并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产能,探索节能设备租赁等新机制,促进高效用能设备的推广应用,降低经济增长的能源需求弹性。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并将其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手段。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领域推广节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节能型经济结构和环保型社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在能源开采环节,通过合理开发、深度加工、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大力提高能源综合开发率和回收利用率;在能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单位能源产出率;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提倡能源节约,反对能源浪费。
(四)推动能源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采、提取和回收矿物质能源。加强能源矿产废弃物和共伴生物的资源化利用,由政府投资建设再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对能源矿业废渣、废气、废水的治理与利用。制定并实施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和政策,对贫富兼采利用、综合利用回收共伴生有用组分、收集和回收“三废”能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费优惠,调动其能源综合利用积极性。
(五)完善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体系。采用科学方法综合评价企业能源综合利用的水平,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要求,评价和监督企业能源综合利用工作,使能源资源尽可能地得到利用,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双重目的。围绕节能减排重点领域,选择、审定和发布一批先进适用的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明确各个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重点。
(六)加强政府对矿物质能源勘查开发的调控能力。严格按照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限采优势资源,杜绝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小开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式,对优势能源资源实行生产总量控制。
(七)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能源资源的开采、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与消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
(八)发展煤气化多联产。以煤气化为龙头,利用煤气化得到的合成气,一方面通过制氢供应燃料电池汽车使用,另一方面通过由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燃气轮机组成的联合循环转换成电能,并在这一过程中脱除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形成以煤炭为核心的循环经济。
三、实施可替代能源发展战略
吉林省发展替代能源还具有原料品种多、数量大、装备制造业相对发达、科技和人才力量雄厚、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前景十分广阔。而且随着科技研发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替代能源的生产成本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也为吉林省替代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应按照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非常规能源替代常规能源、以相对丰富能源替代相对稀缺能源的思路,突出重点并尽快形成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能力,形成结构多元、清洁高效的能源格局。
大力开发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应积极有序地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支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常规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方面,加快开发省内丰富的油页岩、油砂、煤层气等非常规能源,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要尽快形成油砂开采—油砂油提炼—油砂油轻化—成品油炼制—废碴利用产业链。重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用于民用燃气或发电,替代部分天然气。
四、加大能源发展扶持政策,营造宽松能源发展环境
把能源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推动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继续加大省内化石能源资源勘探资金投入力度,提供后续开发资源。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国债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传统能源扩产和新能源开发利用。
(二)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明确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方向和重点,完善财政对新能源的补贴政策,调动各级政府发展新能源的积极性。
(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产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商业银行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能源开发和节能减排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以及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
(四)加强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产品测试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快构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建立并完善能源开发和节能产业市场监管体系、政策法规,规范市场运作规则。
(五)开展能源产业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博览会等,搭建产业交流和市场平台,扩大影响力。
(六)完善新能源价格机制。尽快出台吉林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电价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新能源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及时结算电费,并做好相关电网接入服务工作。逐步建立绿色电力购销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用户自愿购买绿色电力,形成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局面。
(作者单位: 吉林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