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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透支和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从本质上还是一种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例如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信用卡犯罪五种行为方式,就会发现信用卡诈骗的前四种行为方式和第五种行为方式一一一恶意透支有着迥然不同的特点。前四类信用卡诈骗不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意还是客观行为,都有着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而恶意透支则并非如此。我们可以把前四类信用卡诈骗称之为典型的信用卡诈骗,而恶意透支则可以称为非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和典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持卡人的主体身份不同
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四種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来说,持卡人手中用来准备实施诈骗的信用卡并非是他们自己采用合法手段从银行申领来的信用卡,而是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或是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而且他们手中的信用卡本身或者是伪造的,或者是作废的,这两类信用卡根本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合法持卡人;对于骗领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两类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也不是持卡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然而对于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来说,他们的信用卡是以自己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文件向银行申领的,他们持有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是他们和银行签订的申领协议所确认的,他们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2、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对于前四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来说,他们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较早,可以说在犯罪分子刚接触到信用卡的时候甚至更早的时候,其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就已经产生了。例如对于那些自己去银行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并使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在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时候,其在以后并不打算归还银行透支款的企图就已经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骗领信用卡的时候就已经产生。这类犯罪分子在骗领到信用卡之后往往大肆取现、套现或是刷卡消费,一旦行为被识破,即逃之天天。银行凭借其申领信用卡时使用的虚假身份证明、住址等资料,根本无法找到持卡人,也很难追回透支款。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三种类型来说,他们的情况和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类似,其犯罪故意也是早早就产生了。但是对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人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正常的透支使用到恶意透支的过程。
3、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
前四类信用卡诈骗,他们使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他人(合法持卡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对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人持有的是自己通过银行合法办理的信用卡,他们的欠款行为损害的仅有银行的利益而无他人的直接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银行追讨欠款的难度不同
前四类信用卡诈骗,他们实施诈骗时或持别人的卡,或持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持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卡,在诈骗得手之后,银行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找到他们,通过民事途径追讨欠款几乎成为不可能;而对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人是通过自己的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地址、证明文件等申领的信用卡,银行相对来说找到他们要容易得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或者诉诸于公力救济,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催讨欠款。因此,银行追讨欠款的难度要相对低一些。
二、恶意透支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提出
从上述恶意透支和典型信用卡诈骗的区别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前四类信用卡诈骗不论是对银行、对他人还是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是刑事法律应该严厉和重点打击的对象。而对于恶意透支来说,不论是从其本身产生的原因,还是从对金融秩序造成的破坏等社会危害性来说,和其他四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都不可同日而语。实施恶意透支的犯罪分子并非是罪大恶极的诈骗犯,很多人只是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在透支使用信用卡之后失业,或是没有规划好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或是不正确的消费观念等等,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限额透支,结果使得自己欠银行的透支款越来越多,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经银行催收未能及时清偿欠款,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从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些数据分析来看,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人群有文化层次低、社会层次低的特点。他们对相关法律了解较少,对拖欠银行欠款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有的人还存在着侥幸心理,觉得能拖一会儿是一会儿,实在拖不过了再还也不迟。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他们和银行之间的事情,顶多是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拖欠一段时间,银行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根本想不到自己有可能触犯刑法。由于有了以上的认识和态度,使得他们和银行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逐渐向刑事转化,一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到了这个时候,欠款人即使能还上银行欠款也已经是于事无补了。
目前,银行在催讨欠款的时候,除了采用电话、信函、上门催讨等方式之外,在上述方式无效的情况下,还会通过诉诸于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催讨欠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这样的效果还是比较好的。采取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银行仅以自身的力量,也就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时的力度缺乏、非强制性等缺陷之外。还可以使欠款人在面对民事诉讼时悬崖勒马、及时归还欠款,从而避免了触犯刑律、身陷图圄的悲剧。因此,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程序,使得银行在通过自身的力量催收未果且欠款人催收不还的时间尚未满三个月的时候,必须先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催讨欠款。如果通过民事程序仍然不能使欠款人还款,再通过刑事手段对其进行制裁。这样就可以使得相当一部分欠款人在法律规定期限之前及时归还银行欠款,而不至于因拖欠银行欠款时间过长而触犯刑法的规定、身陷牢狱之苦,既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还可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对恶意透支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必要性分析
1、恶意透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必要性
恶意透支和其他四种信用卡诈骗有很多的不同,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恶意透支是和正常的透支相对应的,是由正常的透支行为转化而来的。而透支行为从本质上讲是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一个贷款协议,银行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银行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鼓励正常的、善意的透支行为。而透支后没有及时还款的行为,性质上应该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欠款人应该依约向银行承担返还透支款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违约责任。而银行在欠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追回本金,还可以追讨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这对银行来说是有益无害的。
2、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必要性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一一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银行在催收未满三个月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使得刑法不会过于频繁地介入原本属于民事领域的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3、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必要性
相比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进入刑事程序会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不仅仅包括法院,公安机关(包括看守所)、检察机关、监狱都会介入,这样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银行在催收未满三个月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使一部分人及时还款而免于进入刑事程序,减少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4、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前置的必要性
银行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使得大量的欠款人及时警醒,悬崖勒马,通过积极的手段归还银行的欠款,而不至于身陷囹囵,沦为阶下囚。这样的话社会矛盾通过温和的方式得到化解,减少了大量的社会对立面,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