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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6昆明国际评估论坛已经胜利结束,本期《中国资产评估》特辟《2006昆明国际评估论坛专题》,刊载论坛上的10篇演讲稿与对外方演讲的综述,以飧读者。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出席2006昆明国际评估论坛,与国内外评估界的朋友欢聚一堂,共同探讨评估行业发展问题。这是国际评估界的一次盛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良好合作的又一见证。我谨代表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法制保障。本次国际评估论坛设专题讨论评估立法相关问题,对于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和规范评估行业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全国人大十分重视评估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起草资产评估法,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资产评估法起草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问题供大会讨论。
一、关于资产评估法的进展情况
资产评估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公平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评估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评估业自身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将评估师、评估机构以及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势在必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委对评估立法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4月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亟需国家进行统评估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会后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研究,进步深入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评估立法可行性论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评估立法调研小组赴广东省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全面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专门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通过此次会议,我们了解到国外评估业发展情况和评估法律制度;探讨了我国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就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管理制度等核心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外专家一致认为,中国评估行业急需统一立法加以规范。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又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建议报告。
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程序。
2006年6月8日,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在北京正式成立。起草组包括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吸收了有关方面立法专家、业界代表、行业协会和部门领导参加。目前各项起草工作已经按计划全面展开。
二、评估立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起草资产评估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涉及评估行业的方方面面。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结合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要重点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目前,评估行业资格比较多,被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实践证明,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各种评估资格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有的政府部门既管评估人员,又管评估机构;有的政府部门只管评估机构,不管评估人员;有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均交由行业协会管理。有的评估专业有行业协会i有的没有协会;即使有协会的,其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方式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三是各评估资格通过行业准入制度设置壁垒。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考试制度,重复考试增加了考生负担。资产评估机构要想从事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业务,必须单设法律主体,造成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加了机构的管理成本,又不利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无法与跨国评估机构展开有效竞争。
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现有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并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有效地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此外,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法律保护。
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不利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顾评估规律,对评估结果、评估时间和评估收费随意干预。有的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机构执业时,故意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少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及其他证明文件,严重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当然,中国评估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很好的制度和做法,对此我们同样要认真加以总结,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在座的国外评估界的朋友们,在评估立法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国内评估界的朋友们,在评估管理和执业实践中也有很多切身体会和感想,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畅所欲言,为中国资产评估法的起草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坚持立法民主的要求,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统筹兼顾,精心设计,扎实工作,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
预祝本届国际评估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出席2006昆明国际评估论坛,与国内外评估界的朋友欢聚一堂,共同探讨评估行业发展问题。这是国际评估界的一次盛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良好合作的又一见证。我谨代表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法制保障。本次国际评估论坛设专题讨论评估立法相关问题,对于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和规范评估行业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全国人大十分重视评估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起草资产评估法,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资产评估法起草的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问题供大会讨论。
一、关于资产评估法的进展情况
资产评估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公平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评估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评估业自身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将评估师、评估机构以及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势在必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委对评估立法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4月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亟需国家进行统评估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会后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研究,进步深入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评估立法可行性论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评估立法调研小组赴广东省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全面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专门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通过此次会议,我们了解到国外评估业发展情况和评估法律制度;探讨了我国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就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管理制度等核心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外专家一致认为,中国评估行业急需统一立法加以规范。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又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建议报告。
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程序。
2006年6月8日,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在北京正式成立。起草组包括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吸收了有关方面立法专家、业界代表、行业协会和部门领导参加。目前各项起草工作已经按计划全面展开。
二、评估立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起草资产评估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涉及评估行业的方方面面。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结合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要重点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目前,评估行业资格比较多,被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实践证明,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各种评估资格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有的政府部门既管评估人员,又管评估机构;有的政府部门只管评估机构,不管评估人员;有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均交由行业协会管理。有的评估专业有行业协会i有的没有协会;即使有协会的,其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方式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三是各评估资格通过行业准入制度设置壁垒。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考试制度,重复考试增加了考生负担。资产评估机构要想从事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业务,必须单设法律主体,造成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加了机构的管理成本,又不利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无法与跨国评估机构展开有效竞争。
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现有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并且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有效地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此外,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法律保护。
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不利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顾评估规律,对评估结果、评估时间和评估收费随意干预。有的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机构执业时,故意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少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及其他证明文件,严重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当然,中国评估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很好的制度和做法,对此我们同样要认真加以总结,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在座的国外评估界的朋友们,在评估立法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国内评估界的朋友们,在评估管理和执业实践中也有很多切身体会和感想,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畅所欲言,为中国资产评估法的起草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坚持立法民主的要求,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统筹兼顾,精心设计,扎实工作,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
预祝本届国际评估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