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做好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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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高发型犯罪,做好该类案件的初查工作并以此来提高其成功侦破率是当前反贪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为例,从案件线索的审查筛选、初查计划的制定以及初查谋略的实施三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做好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工作。
  关键词:贪污贿赂 案件线索 初查计划 初查谋略
  作者简介:郑海武,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25-02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和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办案件的开端,是否做好,直接关系到案件立案侦查的有效进行和成功侦破,因此要成功侦办贪污贿赂案件,做好初查工作尤为重要,其有利于避开被查对象的注意,减少初查过程中人为的阻力,保证案件的调查工作顺利的进行,为立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细致审查、筛选有价值的线索,为成功初查奠定信心基础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所受理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信息,是否具有可查价值,往往需要进行细致的甄别和判断。从笔者对线索的审查和筛选的经验来看,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确定线索内容的可查价值:
  (一)断定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以及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
  职务犯罪是身份犯,准确判断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以及被举报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反贪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的大前提,从实务经验来看,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性质认定和人员主体身份的确定比较简单,而对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体以及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则要显得较为复杂,因为这些单位的人员的主体资格有的随着企业的改制而产生变化,有的需要联系其当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职务行为是否可以归为公务行为来进行考量。
  (二)断定线索所反映的情况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
  在断定线索所反映的贪污贿赂情况是否存在方面,除了实名控告或举报在判断上所依据的信息量和材料更加充足,更容易确定贪污贿赂情况是否存在,更便于确定初查方向之外,现实中举报线索往往均为匿名举报,举报人出于何种目的,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亲密程度,我们不得而知。在判断上我们只能依据我们的工作经验、行业常识、社会阅历以及专业水平来进行概率性判断。通过灵活运用各方面的知识、常识和经验以及有关的材料、信息来判断、推理案件线索事实行为的性质,无疑是初查工作的一种主要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不断的积累办案经验,使我们在断定线索事实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可能性的概率越来越高,也不断的增强了我们成功初查举报线索的自信心。
  (三)断定线索中反映的涉嫌贪污贿赂事实的初查切入口的可行性
  断定线索的初查切入口的可行性,主要是分析线索中所举报的涉嫌犯罪事实的突破口是否明显,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运用一些手段和措施在秘密的情况下收集到必要的、有利于案件突破的材料和信息。如果一条线索具备明显的突破口,且寻找突破口的途径和方法都切实可行那么这样的线索无疑具有较高的初查价值。虽然通过对涉嫌贪污贿赂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筛选,以确定线索的可查价值的做法存在明显的或然性,但这本身就是初查工作的特点。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贸然的对案件线索实施初查,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初查工作无功而返,而且耗费的不仅仅是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我们有限的办案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通过集体的智慧、经验和知识对线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无疑大大的降低了判断失误的概率,为线索的成功初查奠定了充足的信心基础。
  二、仔细分析案件线索,制定周全、合理的初查计划,为初查工作的秘密、有序推进奠定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作好任何一件事,周密的计划是基础,初查也是如此。线索经过审查、筛选之后,一旦认为具有初查价值,就要着手制订初查计划。周全、合理的初查计划有利于初查工作的秘密、有序开展,避免被查对象及其关系网的干扰,防范被查对象串供、销毁证据和转移赃款、赃物,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初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故初查计划的周全、合理制定是初查工作秘密、有序推进的重要基础。而初查计划的制定,笔者认为主要在于确定初查的主要目的、方向和相应的路径及方法。
  (一)明确线索初查的主要目的和方向
  对于一个周全、合理的初查计划来讲,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从实务角度来看,初查的目的就是要使被查对象达到立案标准,而要使被查对象达到立案标准,就必须寻找突破案件的“抓手”,而这些“抓手”就是需要明确的初查方向,也就是通过计划明确寻找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其贪污贿赂犯罪的信息材料。当收集这些材料、信息的计划被周全而合理的确定下来之后,初查也就变得有的放矢。当计划中的材料信息被逐步的收集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案件的“抓手”将逐渐形成,并成为支持办案人员强化被调查人已构成犯罪的观念,从而树立起突破案件的信心。
  (二)明确线索初查的主要路径和方法
  初查的主要原则是秘密实施,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是权力型、智能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嗅觉灵敏,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一有风吹草动,就会进行串供、毁证、匿赃、逃跑、调动社会关系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同时在初查阶段,初查的线索能否立案、能否构成犯罪,还是或然性。对不能立案的线索来说,如果初查工作被社会上所知悉,就会对初查对象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应有的被动。而要使初查工作的开展能够秘密进行,初查的路径和方法的设定就显得及其重要,在设定初查的路径和方法时一定要再三谨慎,既要注重其有效性,也要注重其隐蔽性。故此初查线索的各种路径、渠道我们必须了然于胸,这需要我们对金融、工商、税务、公安、电信、房管、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下设机构的职能要清楚,对线索中所关联的相关证人和知情人要了解。这样我们在初查中才能利用这些部门和人员查找到我们所要的材料和信息。而在确定好初查的路径之后,方法的预先设定极为重要,一旦设定不当,初查的意图就可能暴露。例如我们在侦办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线维护中心总经理冼某轴受贿案时,就曾因对举报信中所写的举报人的情况没有了解而贸然接触,而导致初查意图一度暴露,使工作一度陷入停滞,后来由于及时转变策略,才使案件的初查得以顺利的开展。
  当然,初查计划从实务角度来讲只是“纸上谈兵”,初查中无处不在的障碍和意想不到的契机都时刻会出现,动态的初查需要我们在初查过程中不断的调整思路和方法,主观能动的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虽然初查活动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活动,制定方案时并不必然的立得了案件,但作为侦查员心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对初查的目的、方向、路径和方法要有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实践活动中去,这也就是设定初查计划的意义所在。
  三、以“有罪推定”的思想为指导,灵活运用各种初查谋略,力争初查目的的成功实现
  初查的目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讲就是为了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澄清事实,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但从实务的角度来讲,办案部门主要是想通过初查发现突破案件的“抓手”,把到手的案件线索变成完完整整的个案或窝案、串案,这就需要我们在初查的过程,敢于对案件线索作出“有罪推定”,进行大胆假设和联想,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灵活运用各种谋略,使案件得以成功侦办。当然,这并不是让我们面对案件线索时就进行盲目的“有罪推定”,而是要把推定建立在细致的审查、评估、谋划和有效实施计划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好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工作的。
  (一)先外后内,使初查的工作呈递进式推进,最终寻找到突破案件的“抓手”
  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案件的隐蔽程度表现出鲜明的层次性,内部核心的隐蔽程度要比外围的隐蔽程度深得多。因为内部的核心问题与初查的对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很多时候内部的核心问题就是初查对象的犯罪证据,所以内部的核心问题比外围的问题隐蔽的要深,提取的难度要大得多,初查时不易一下子接触到最核心、最根本的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初查中,要有耐心,得像剥竹笋一样层层深入。从我们所接手的案件线索来看,大部分都是通过外围的细致摸查后,再根据收集的材料、信息明确判定初查的主要方向(其中有的与我们最初的预设方向是一致的,有点则由于材料、信息有变化,而临时调整了新的初查方向)。
  (二)灵活调整策略,选择确实可行的初查方向,使线索的初查工作始终朝着成功立案的方向推进
  从我们初查的涉嫌贪污贿赂的案件线索来看,一条举报线索的内容有时罗列了被举报人多宗的违纪、违法事实,有的涉及贪污、有的涉及受贿、行贿;在初查过程中有时有些意想不到的嫌疑人还会浮现。面对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线索事实和不断增加的案件材料和信息,需要我们善于分析、懂得灵活调整策略,选择确实可行的初查方向,极力使初查工作能够成功完成。
  (三)善于扩展初查思维,发现线索背后隐含的信息和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线索初查的成功率拓宽了应有的途径
  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线索往往并非只存在单一的突破口,在初查中我们不仅可以从被查对象本身入手,也可以从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密关系的人身上入手,比如象被调查对象的妻子或丈夫、被调查对象的儿女或与其有密切来往的其他人员等。这需要我们在分析线索内容时,不但要看到线索中所举报的相关人员的事实行为,同时也要打开思路,善于联想,关注线索中虽未提明,但可能与被举报人的涉嫌犯罪有共谋或可能为被举报人的涉嫌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为被举报人窝赃、转赃的人的事实行为,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的初查成功率提供更多的初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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