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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研究应遵守严谨科学的态度,坚持在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创新并实现整合,以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规范;创新;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在方法论的时代,如皮尔逊所说: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方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似乎人对方法的证实和运用变成了方法对人的主宰。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研究也遵循这一规律。法学自成为一门学科起,学者们便以特定的观察视角、理论假设、概念体系和研究方式,研究和解释法现象。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寻法学的真理,具有认识法学的工具性作用。关于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及规律性知识的体系,我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
一、西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引入
方法论的深刻变革往往都会带来学术上的革命,这一点在中国法学研究上的体现尤为深刻。上世纪八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观念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它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等。该方法论观念因其单一性,且排斥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影响了法学研究的深入推进。
八十年代末,我国的法学方法论引入了西方的一些观念与方法,中国法学在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上实现重构,被赋予新的生命。时至今日,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学方法论,特别是其成熟形态仍然主导着今天的法学研究。
(一)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主要研究方法。认为法学和自然科学存在内在的相似性和共通性,是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理论预设,追求法学的科学化则是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根本理念和宗旨。
在科学主义、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它坚持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的立场,认为法律制度发生、成长的原因必须到事实中去寻找,而不是以形而上学的思辨的方式寻求终极原理。它把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而把法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
无论是逻辑实证的方法还是经验实证的方法,都追求因果一致性。伯尔曼曾说:用逻辑和经验对于一般法律原则所进行的检验构成了处于最高知识层次的法律科学。实证方法的思想实质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了传统科学方法论的核心。但也正是西方实证分析方法的引入给缺乏科学主义、形式主义法学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法学理论更加趋于科学化、完备化。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评判方法是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研究方法。在价值法学领域,我国主要引入了西方自然法学派的道德哲学理念与理性思辩的研究方法。法律世界是个事实世界,也是个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其关涉到人的主观价值取向,于是理解基础上的解释和解释性的理解乃是法学中的基本方法论基础。
我国引入了西方法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观念,如法律价值、法治、权利本位论等。正是这种“西方化”努力,重构了中国的传统法学,“从阶级性到社会性”、“从‘身份’平等到‘权利’平等”、“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人治到法治”、“从特权到人权”、“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都是理性思辨的结果。
二、法学方法论的新面貌
西方传统法学方法的引入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现代社会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俞加复杂,若研究范式依旧,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整个法学研究的成熟与自足则遥遥无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在方法论的世界里积极探索,寻求研究范式的转换,以期给法学研究注入新风。
(一) 语义分析方法的引入
语言作为日常交流工具的客体性范畴,对包括法学在内的一些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轨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维特根斯坦、罗素等人发展起来的语言分析哲学,以迦达默尔为代表的解释学和以福柯为首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等,他们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哈特等人的相关研究方面。哈特运用语言分析哲学的思维进程,创造性地以“权利义务”范畴奠定了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理论基石。
对西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思潮,有学者认为西方法学家们运用语言学研究方法的思路,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创新的有益启示,也有学者以此为武器批判法学中的本质主义、基础主义方法论。
(二) 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引入
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不仅是为了反对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而且也是对分析法学所主张的形式主义观点的一种回应。社会学法学认为,不考虑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势,就不可能理解法律。因而主张法律与其它社会科学分支学科相结合,并应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他们主要采用社会学实证主义、实用主义的方法,主张应主要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目的。
中国传统法学研究是缺失社会学实证研究路径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引入似乎更有“补课”的意义,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学界更加关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学科与法学的交叉研究,把法学研究置于更广阔的学科视野。比如经济分析法学,它运用经济学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本着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对民法、经济法的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三、法学方法论创新的若干思考
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法学方法论。目前我国法学方法论尚不成熟也不自足,使法学研究受到限制。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既应坚持严谨科学的态度,稳健继承传统法学研究理论,又要避免法学研究的沉悶与僵化,突破研究瓶颈,吐故纳新。 (一)用严谨科学的态度继承传统方法
近代以来,理性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理性分析与实证的方法便成为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准确性、逻辑严密性、因果一致性、确定性等实证的基本内涵对于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意义重大,而现代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等特征又属于形式理性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证分析方法仍是法学研究的可靠方法,对待激进的反形式主义的思潮应科学而谨慎。
法律的生命与最终力量源于正义与公平。若法律缺失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即法的精神和价值,不但法将不成为法,而且就连人类社会基本的生活秩序也将无法维系。由此我们在法学研究的思维中,保持理性的思辨的力量,从价值的维度观察法律不但必要而且重要。因此,无论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还是价值评判的方法,它们在法学方法论领域里依然是居于核心、主流的地位,是难以撼动的,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也是深远的。
(二) 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存在固有缺陷。诸如实证分析方法中的科学主义倾向不可能完全揭示出人类社会基本的、永恒的价值和秩序,把法学科学化的理想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幻想。价值分析的方法削弱了法律的客观性,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不可避免。
传统的方法论不是万能的,但方法论的借鉴和创造性转换在某些时候往往会赋予学科以新的学术生命力。在方法论上,我们在继承的同时,也应本着创新的精神,不断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努力完善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放眼今天中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语言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經济分析法学以至后现代主义法学与传统法学百花齐放。有的学者主张以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从而在方法上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范式;也有学者提出从传统的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的研究模式等。这些新的观念让法学研究如沐春风,使中国法学逐步走向成熟。
(三)努力实现方法的整合
方法整合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方法体系自足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坚持研究方法综合性与协调性的统一,促使方法体系和谐对称,科学有效。
作者简介:李椿(1982-),男,河南固始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诉讼法、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规范;创新;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在方法论的时代,如皮尔逊所说: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方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似乎人对方法的证实和运用变成了方法对人的主宰。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研究也遵循这一规律。法学自成为一门学科起,学者们便以特定的观察视角、理论假设、概念体系和研究方式,研究和解释法现象。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寻法学的真理,具有认识法学的工具性作用。关于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及规律性知识的体系,我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
一、西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引入
方法论的深刻变革往往都会带来学术上的革命,这一点在中国法学研究上的体现尤为深刻。上世纪八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观念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它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等。该方法论观念因其单一性,且排斥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影响了法学研究的深入推进。
八十年代末,我国的法学方法论引入了西方的一些观念与方法,中国法学在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上实现重构,被赋予新的生命。时至今日,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学方法论,特别是其成熟形态仍然主导着今天的法学研究。
(一)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主要研究方法。认为法学和自然科学存在内在的相似性和共通性,是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理论预设,追求法学的科学化则是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根本理念和宗旨。
在科学主义、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它坚持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的立场,认为法律制度发生、成长的原因必须到事实中去寻找,而不是以形而上学的思辨的方式寻求终极原理。它把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而把法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
无论是逻辑实证的方法还是经验实证的方法,都追求因果一致性。伯尔曼曾说:用逻辑和经验对于一般法律原则所进行的检验构成了处于最高知识层次的法律科学。实证方法的思想实质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了传统科学方法论的核心。但也正是西方实证分析方法的引入给缺乏科学主义、形式主义法学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法学理论更加趋于科学化、完备化。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评判方法是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研究方法。在价值法学领域,我国主要引入了西方自然法学派的道德哲学理念与理性思辩的研究方法。法律世界是个事实世界,也是个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其关涉到人的主观价值取向,于是理解基础上的解释和解释性的理解乃是法学中的基本方法论基础。
我国引入了西方法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观念,如法律价值、法治、权利本位论等。正是这种“西方化”努力,重构了中国的传统法学,“从阶级性到社会性”、“从‘身份’平等到‘权利’平等”、“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人治到法治”、“从特权到人权”、“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都是理性思辨的结果。
二、法学方法论的新面貌
西方传统法学方法的引入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现代社会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俞加复杂,若研究范式依旧,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整个法学研究的成熟与自足则遥遥无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在方法论的世界里积极探索,寻求研究范式的转换,以期给法学研究注入新风。
(一) 语义分析方法的引入
语言作为日常交流工具的客体性范畴,对包括法学在内的一些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轨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维特根斯坦、罗素等人发展起来的语言分析哲学,以迦达默尔为代表的解释学和以福柯为首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等,他们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哈特等人的相关研究方面。哈特运用语言分析哲学的思维进程,创造性地以“权利义务”范畴奠定了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理论基石。
对西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思潮,有学者认为西方法学家们运用语言学研究方法的思路,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创新的有益启示,也有学者以此为武器批判法学中的本质主义、基础主义方法论。
(二) 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引入
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不仅是为了反对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而且也是对分析法学所主张的形式主义观点的一种回应。社会学法学认为,不考虑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势,就不可能理解法律。因而主张法律与其它社会科学分支学科相结合,并应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他们主要采用社会学实证主义、实用主义的方法,主张应主要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目的。
中国传统法学研究是缺失社会学实证研究路径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引入似乎更有“补课”的意义,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学界更加关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学科与法学的交叉研究,把法学研究置于更广阔的学科视野。比如经济分析法学,它运用经济学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本着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对民法、经济法的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三、法学方法论创新的若干思考
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法学方法论。目前我国法学方法论尚不成熟也不自足,使法学研究受到限制。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既应坚持严谨科学的态度,稳健继承传统法学研究理论,又要避免法学研究的沉悶与僵化,突破研究瓶颈,吐故纳新。 (一)用严谨科学的态度继承传统方法
近代以来,理性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理性分析与实证的方法便成为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准确性、逻辑严密性、因果一致性、确定性等实证的基本内涵对于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意义重大,而现代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等特征又属于形式理性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证分析方法仍是法学研究的可靠方法,对待激进的反形式主义的思潮应科学而谨慎。
法律的生命与最终力量源于正义与公平。若法律缺失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即法的精神和价值,不但法将不成为法,而且就连人类社会基本的生活秩序也将无法维系。由此我们在法学研究的思维中,保持理性的思辨的力量,从价值的维度观察法律不但必要而且重要。因此,无论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还是价值评判的方法,它们在法学方法论领域里依然是居于核心、主流的地位,是难以撼动的,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也是深远的。
(二) 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存在固有缺陷。诸如实证分析方法中的科学主义倾向不可能完全揭示出人类社会基本的、永恒的价值和秩序,把法学科学化的理想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幻想。价值分析的方法削弱了法律的客观性,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不可避免。
传统的方法论不是万能的,但方法论的借鉴和创造性转换在某些时候往往会赋予学科以新的学术生命力。在方法论上,我们在继承的同时,也应本着创新的精神,不断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努力完善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放眼今天中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语言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經济分析法学以至后现代主义法学与传统法学百花齐放。有的学者主张以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从而在方法上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范式;也有学者提出从传统的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的研究模式等。这些新的观念让法学研究如沐春风,使中国法学逐步走向成熟。
(三)努力实现方法的整合
方法整合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方法体系自足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坚持研究方法综合性与协调性的统一,促使方法体系和谐对称,科学有效。
作者简介:李椿(1982-),男,河南固始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诉讼法、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