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举报线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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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报线索管理概说
  
  举报线索是指单位、公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自行发现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有关犯罪的材料,且未经有关专门机关调查证实的,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可查性,且达到一定量的信息聚合体,它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而管理(management)一词是由西方国家首先提出的,即确定一种切合时代脉络的管理原则及在这一原则下适用的管理方法。举报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管理,对举报线索严格依照规范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审批、分流、初查、结案、反馈、归档的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规范、及时、有效地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举报线索保密;有利于及时答复举报人,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有利于整合办案资源,使有限举报线索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有利于实现线索增效升值,提高线索成案率。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重复初查、互争案源、越权办案等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当前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不足
  
  1、管理手段过于行政化
  传统线索管理模式突出用行政命令代替行为规范,对具体举报线索的管理更多限于线索管理员、科长的自觉性和分管领导的把关,运行方式多以请示、汇报、审批为主,这种管理多的是随意性、被动性,少的是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不免会因阶段性手头线索数量的多少影响线索分流外转的时紧时松,易出现线索分流的失衡、积压等现象。
  
  2、管理形式呈现单一化
  现行的线索管理虽采用了电脑案件管理系统,但大多是机械化的电脑输入走流程,科技强检流于形式,是对不合理的工作进行信息化处理,工作效率往往得不到提高反而可能降低,即没有很好发挥高科技现代化技术设备的真正作用。
  
  3、线索跟踪督办相对弱化
  线索的督办工作与线索的受理、分流相比相对弱化,举报中心(即控申科)往往对线索一转了之,因为举报中心面对的是全院各部门,包括处于部门领导属院内决策机构成员的纪检部门,而控申科是业务部门之一,其地位并不超然,故难以形成对其它部门的有效督办,使监督大多会流于形式,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4、线索归口管理存在盲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它部门接到的,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审批。”但实际工作中,除舉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一部分线索是业务部门自行发现的,按习惯此类线索要待初查终结之时再到举报中心登记,走线索管理流程,实质上失去了按照本来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可观记录的真实性,使此类线索游曳于举报中心对线索的统一管理之外,使举报中心对线索管理监督的失控,有碍检察职能履行中的统一和规范。
  
  5、待查线索的范围规定不明确,管辖外线索管理较为松散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暂时不具有查办价值和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可暂存待查。”这一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且存在“一存了事”的情况。管辖外线索的管理和处理与检察机关管辖内线索管理和处理相比,显得较为松散、随意,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处理时大都以分流外转,告知去向,指明投诉渠道了事。
  
  三、加强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的几点设想
  
  1、推行线索两级管理体制
  为了防止线索处理上的随意性,准确把握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减少积压,实行线索两级管理,即把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审理、分类、备案、第一次分流、催办、反馈等作为一级管理;把经院线索评估小组研究评估的线索再审查分流、再备案(建立线索信息库)等作为两级管理。实行线索两级管理体制,可有效避免举报线索的积压及有报无果或查而无果的“脱节”现象,实现案件线索去向分明,手续清楚,运行有序的规范化管理。
  
  2、首办责任制与纪检组督办制有机结合
  依托控申科对举报线索的网络化流程管理,由控申科对案件线索逐一进行受理登记、分流移送、查处反馈、答复告知,掌握案件线索的处理动态,并按首办责任制的查处办结的期限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作用,由控申科对检察长批转分流本院各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编号,将每一线索的查处、反馈、答复情况及期限一一对应,一并交纪检监察,使纪检监察定期、直观地对案件线索每个阶段查处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将监督的情况与院效能管理考核紧密挂钩,联手打造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监控中心”。
  
  3、对自行发现的线索必须规范移送登记程序
  各业务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线索,应填写《举报线索移送登记表》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如涉及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登记的,必须经该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同时必须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登记,从而最大限度实现举报线索的归口管理。
  
  4、对待查缓查举报线索的范围、存档期限应作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需待查缓查的举报线索应包括:(1)举报内容笼统、性质不明、情节不清、暂时不具备初查条件、没有初查价值的线索;(2)涉及面广、情节复杂、一时难以查清、不宜外转的大要案线索;(3)涉嫌犯罪、经初查未成案仍需进一步调查的线索;(4)需举报人或知情人进一步提供情况的线索;(5)检察长根据需要依法批示暂存待查的线索。对上述需待查缓查的线索,并不是一存了事,而要定期清理分析,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联系,待具备查办条件时再作分流或初查。同时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存档要规定适当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对一些待查缓查的大要案线索和其它特殊线索,根据需要存档期限可适当延长。
  
  5、畅通院外相关部门移送案件渠道,针对不同管辖外线索,注重运用不同的监督方法
  首先,建立举报线索外部移送制度,制定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的《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从管辖范围、移送线索的类型、移送方法、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期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对管辖外举报线索进行分类:辖区外案件的举报线索;辖区内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举报线索;辖区内一般执法案件举报线索和其他举报线索。
  蒋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线索应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1)对辖区外案件举报线索的处理,确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经领导审批从速移交,管辖区的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启动该院案件线索网络管理流程,限期查处、答复反馈,坚决做到“依法受理,负责到底”;(2)辖区内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举报线索占的比重较大,也比较复杂,其中大多是对有关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分歧意见或不予查处而到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克服人情、压力等困难,按照《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举报线索,有关单位应将查处情况函告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视反馈的查处情况启动相应的法律监督程序;(3)辖区内一般执法案件举报线索和其他举报线索,检察机关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指明投诉方向,必要时,充分发挥疑难信访案件及司法救济协调工作机制、与全区各镇、局行纪委专门联系制度的作用,和有关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受理部门、尽快查处、限期答复、跟踪催办,及时反馈,确实把“执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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