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要:2009年至2010年期间,某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信贷员并负责催收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贷款人让其代为偿还给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293870元予以截留,用于个人购买彩票,2011年案发后,王某某无力偿还该款。经侦查,王某某有催收贷款的职责,信用社没有让王某某代收贷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如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王某某只负责催收贷款,没有代收贷款的职权,贷款人应当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直接交到信用社的柜台出纳处,故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交给王某某让其将贷款交给信用社,贷款人与王某某仅是委托代理关系,王某某侵害的对象应当是贷款人,而不是信用社,王某某的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作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并负责催收贷款,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就应当视为已归还了贷款,该款的所有权就已属于信用社,王某某将其用于购买彩票,是一种挥霍性消费,且无力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收到贷款人归还的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而王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属于挥霍性消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后,该款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
王某某身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在其向贷款人催收贷款时,其是代表的信用社,虽然信用社没有让信贷员代收贷款,因其系信贷员且具有催收貸款的职能,故对于贷款人来说其形成了表见代理,贷款人有理由相信将贷款给了王某某,就应当视为给了信用社。对于催收贷款的信贷员王某某来讲,虽然信用社没有让其代收贷款,但一旦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交给自己,自己就有妥善保管该款,并及时交到信用社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因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不需要信用社的特别授权。所以王某某收到贷款人交的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已经成了信用社的公款。
2.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如何,是暂时挪用资金的故意还是永久占有单位资金的故意,在其作案手段及赃款去向等客观行为中必然有所表现。
从作案手段来说,行为人如果采用了伪造帐薄、攥改记录的手段,说明其使用该资金后想永久地不让别人知道,一般认定其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王某某只是采取了代收贷款后没有上交的方式,很容易被单位发现,从该手段不能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结论。
从赃款去向来说,行为人如果将该款用于不记后果的挥霍性消费,说明其没有了还款的意思,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如果其将该款用于了营利活动或正常开支,就不能只从该行为上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某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虽然其中奖率不高,但毕竟有中奖的可能,故购买彩票的行为与挥霍性消费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其把代收的贷款用于购买彩票就认为其系挥霍性消费,从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分歧意见:如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王某某只负责催收贷款,没有代收贷款的职权,贷款人应当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直接交到信用社的柜台出纳处,故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交给王某某让其将贷款交给信用社,贷款人与王某某仅是委托代理关系,王某某侵害的对象应当是贷款人,而不是信用社,王某某的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作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并负责催收贷款,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就应当视为已归还了贷款,该款的所有权就已属于信用社,王某某将其用于购买彩票,是一种挥霍性消费,且无力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收到贷款人归还的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而王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属于挥霍性消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贷款人将归还的贷款及利息交给王某某后,该款应当属于信用社的公款。
王某某身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在其向贷款人催收贷款时,其是代表的信用社,虽然信用社没有让信贷员代收贷款,因其系信贷员且具有催收貸款的职能,故对于贷款人来说其形成了表见代理,贷款人有理由相信将贷款给了王某某,就应当视为给了信用社。对于催收贷款的信贷员王某某来讲,虽然信用社没有让其代收贷款,但一旦贷款人把归还的贷款交给自己,自己就有妥善保管该款,并及时交到信用社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因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不需要信用社的特别授权。所以王某某收到贷款人交的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后,该款就已经成了信用社的公款。
2.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如何,是暂时挪用资金的故意还是永久占有单位资金的故意,在其作案手段及赃款去向等客观行为中必然有所表现。
从作案手段来说,行为人如果采用了伪造帐薄、攥改记录的手段,说明其使用该资金后想永久地不让别人知道,一般认定其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王某某只是采取了代收贷款后没有上交的方式,很容易被单位发现,从该手段不能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结论。
从赃款去向来说,行为人如果将该款用于不记后果的挥霍性消费,说明其没有了还款的意思,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如果其将该款用于了营利活动或正常开支,就不能只从该行为上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某某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虽然其中奖率不高,但毕竟有中奖的可能,故购买彩票的行为与挥霍性消费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其把代收的贷款用于购买彩票就认为其系挥霍性消费,从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