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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关系反腐败工作大局的成败,关系着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效果。检察机关依法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在治理职务犯罪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随着社会急剧转型发展,职务犯罪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等特点,查办难度不断增大,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打赢反腐这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坚定国家反腐倡廉的信心,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更多的侦查手段,尤其是技术侦查权,让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救济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前推进,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人民群众对打击腐败变得越来越没有耐心和信心,仇官、仇富情绪像瘟疫一样在人民群众中肆虐。在这样的情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打好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技术侦查的定义和内涵。
技术侦查是指我国有权自行侦查案件的部门运用科学技术及先进设备查办犯罪和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不公开的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电子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秘密性和技术性,两者缺一不可,单单具有秘密性的侦查和单单具有技术性的侦查都不能称之为技术侦查,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融会贯通才能称得上是技术侦查。
二、新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空白。
关于技术侦查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只有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但都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各自案件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都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授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9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时,经过严格的审批,公安机关才协助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实际上检察机关仍然没有独立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高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意义。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职务犯罪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跨区域化,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必定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方能应对。当前迫切要求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的状况主要表现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行为隐蔽性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多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类型的犯罪,此类犯罪直接侵害的主体是国家利益及国家的廉洁性,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会对个人造成利益损害,没有直接的被害人,犯罪分子往往都是相互利用,以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利益共同体。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极其隐秘,如行贿受贿案件通常都是现金交易,而且都是一对一的形式,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就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很难取证,证据多为言辞证据,可变性较高,很难固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前就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他们绞尽脑汁规避法律,通过各种手段掩盖耳目,以看似公开、合法的形式掩饰其犯罪行为。
(二)反侦查能力强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一个重大特征。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别,通常是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中大多数社会地位高,阅历丰富,人际关系宽广复杂,善于运用权术,在他们获悉被检察机关侦查后,就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干扰检察机关各项侦查工作的开展,以便躲过法律制裁。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只有采用技术侦查,秘密收集他们违反犯罪的证据,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其缉拿归案。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时代特征明显。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学进步在不断改善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产生了重大影响。互联网的普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和更隐秘的作案方法,现在已经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违反犯罪。面对这些新型的犯罪,不借用技术侦查措施,只靠传统的侦查手段是很难侦破的。所以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时代的要求,是当前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
(四)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已经突破了区域、国界的界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帮派集团化、跨区域化、国际化日趋明显,裸官现象严重,犯罪分子往往跟国外敌对势力、犯罪团伙相勾结,以牺牲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在国内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这种国内外相勾结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极大,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侦查难度也极大,传统的侦查措施很难奏效,尤其是境外取证、追逃难度更大,即使取得国外司法协助也很难将案件侦破。面对这种新型犯罪,只有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监控,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态,全面收集犯罪证据,方能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职务犯罪。
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规范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技术侦察也不例外,运用得好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把上好利剑,能很好的打击贪污腐败分子,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运用不好,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就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隐私权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一定要谨慎,要严格审批,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条件进行严格规定,防止运用不当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一要明确技术侦查使用条件,严格限制技术侦查的使用。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确实有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比拟的地方,但并不能因此而在所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在用常规手段能侦破的案件坚决不得采用技术侦查。不能贪图便利而随意、盲目的滥用技术侦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侦查进行政治斗争。一定要严格限制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只有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是在常规的侦查措施无法侦破案件的情况下方可以适用技术侦查。
二在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破案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采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免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等权益,所以在技术侦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这既是对案件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尽可能将技术侦查对公民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采用技术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为了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一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技术侦查中所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绝对不能外漏出去,不能人民生活在没有隐私的世界里。
三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滥用技术侦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采用技术侦查的,一定要说明需要技术侦查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还要说明适用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并书面申请,分管领导一定要对需要技术侦查的原因和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把关,对用常规侦查手段可以侦查破案的,绝对不能批准使用技术侦查。对确有必要采用技术侦查的,要层报检察长批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救济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前推进,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人民群众对打击腐败变得越来越没有耐心和信心,仇官、仇富情绪像瘟疫一样在人民群众中肆虐。在这样的情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打好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技术侦查的定义和内涵。
技术侦查是指我国有权自行侦查案件的部门运用科学技术及先进设备查办犯罪和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不公开的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电子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秘密性和技术性,两者缺一不可,单单具有秘密性的侦查和单单具有技术性的侦查都不能称之为技术侦查,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融会贯通才能称得上是技术侦查。
二、新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空白。
关于技术侦查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只有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但都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各自案件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都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授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9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时,经过严格的审批,公安机关才协助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实际上检察机关仍然没有独立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高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意义。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职务犯罪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跨区域化,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必定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方能应对。当前迫切要求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的状况主要表现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行为隐蔽性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多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类型的犯罪,此类犯罪直接侵害的主体是国家利益及国家的廉洁性,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会对个人造成利益损害,没有直接的被害人,犯罪分子往往都是相互利用,以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利益共同体。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极其隐秘,如行贿受贿案件通常都是现金交易,而且都是一对一的形式,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就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很难取证,证据多为言辞证据,可变性较高,很难固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前就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他们绞尽脑汁规避法律,通过各种手段掩盖耳目,以看似公开、合法的形式掩饰其犯罪行为。
(二)反侦查能力强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一个重大特征。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别,通常是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中大多数社会地位高,阅历丰富,人际关系宽广复杂,善于运用权术,在他们获悉被检察机关侦查后,就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干扰检察机关各项侦查工作的开展,以便躲过法律制裁。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只有采用技术侦查,秘密收集他们违反犯罪的证据,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其缉拿归案。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时代特征明显。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学进步在不断改善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产生了重大影响。互联网的普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和更隐秘的作案方法,现在已经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违反犯罪。面对这些新型的犯罪,不借用技术侦查措施,只靠传统的侦查手段是很难侦破的。所以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时代的要求,是当前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
(四)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已经突破了区域、国界的界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帮派集团化、跨区域化、国际化日趋明显,裸官现象严重,犯罪分子往往跟国外敌对势力、犯罪团伙相勾结,以牺牲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代价,在国内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这种国内外相勾结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极大,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侦查难度也极大,传统的侦查措施很难奏效,尤其是境外取证、追逃难度更大,即使取得国外司法协助也很难将案件侦破。面对这种新型犯罪,只有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监控,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态,全面收集犯罪证据,方能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职务犯罪。
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规范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技术侦察也不例外,运用得好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把上好利剑,能很好的打击贪污腐败分子,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运用不好,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就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隐私权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一定要谨慎,要严格审批,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条件进行严格规定,防止运用不当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一要明确技术侦查使用条件,严格限制技术侦查的使用。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确实有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比拟的地方,但并不能因此而在所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在用常规手段能侦破的案件坚决不得采用技术侦查。不能贪图便利而随意、盲目的滥用技术侦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侦查进行政治斗争。一定要严格限制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只有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是在常规的侦查措施无法侦破案件的情况下方可以适用技术侦查。
二在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破案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采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免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等权益,所以在技术侦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这既是对案件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尽可能将技术侦查对公民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采用技术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为了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一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技术侦查中所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绝对不能外漏出去,不能人民生活在没有隐私的世界里。
三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滥用技术侦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采用技术侦查的,一定要说明需要技术侦查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还要说明适用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并书面申请,分管领导一定要对需要技术侦查的原因和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把关,对用常规侦查手段可以侦查破案的,绝对不能批准使用技术侦查。对确有必要采用技术侦查的,要层报检察长批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