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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新期待,我省近期出台了《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园标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收费管理》)等三个重要文件。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三个重要文件,本刊记者日前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
问: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哪里?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渴望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对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产生了新的期待,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就学前教育事业来讲,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已经达到12912所,在园幼儿达319.82万人,学前教育工作者达18.36万人。当前,国家和省里都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后几年将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强烈、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对时代、对群众、对未来负责的高度,促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我省此前已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在政策层面做了重要的顶层设计。这次出台的三个文件,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入手,对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管理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确立明确的发展思路,提出具体的办学规范,对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的举办标准、管理、保育教育方法、安全、收费以及政府对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鼓励、引导、促进、规范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问:在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过程中,谁来担负主导和管理责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幼儿园的举办,《管理办法》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问:针对个别幼儿园名称存在夸大、猎奇等现象,《管理办法》做出了哪些规范?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幼儿园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还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问: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指出:“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问:针对个别地方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文件提出了哪些预防性措施?
答:学前教育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是“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现,是学前教育办学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的背离,易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应该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问:关于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及教职工任职资格,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问:一个孩子关系着一个家庭的未来。幼儿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幼儿园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疏忽。《管理办法》对此规定得很详细,主要有: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幼儿园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条例中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对幼儿园举办和保育教育过程中的非法、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中有哪些罚则?
答:《管理办法》首先针对治理“黑幼儿园”做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同时,针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在我省学前教育蓬勃发展之际,出台《办园标准》的意义何在?
答:《办园标准》在总则中指出:“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这个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问: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各地城乡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尽均衡,《办园标准》对此是如何表述的?
答:《办园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问:应当按照怎样的原则、规模设置和规划幼儿园?
答:关于幼儿园的设置与规模,《办园标准》规定:
“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问: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建设幼儿园?
答: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建设用地标准、园舍建筑组成、园舍用房面积三个方面。
关于建设用地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关于园舍建筑组成,《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关于园舍用房面积,《办园标准》规定:“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问:对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办园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包括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两个方面。
关于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得非常细致和具体: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关于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问:幼儿园应当如何配备教职工?
答:《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问:幼儿园办园经费应当如何予以保障和管理?
答:关于幼儿园办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问:幼儿园收费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以什么样的标准收,《收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首先对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及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问: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在收费方面有哪些差异?
答: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收费管理》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有些家长担心幼儿园会出现乱收费现象,《收费管理》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此外,文件还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问:如何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答: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幼儿能和其他幼儿一样享受正常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问: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监管幼儿园收费行为和费用使用情况?对乱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有哪些罚则?
答:《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文件同时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总之,《管理办法》《办园标准》《收费管理》,连同此前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描绘了发展蓝图,确立了努力方向,设定了科学、规范的标准。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前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一定能够共同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个别幼儿园发生体罚幼儿现象或开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游戏活动,引起社会不良反响,这再次印证了颁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必要性。今年1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办园许可制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组织幼儿教师认真学习《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坚持以师德为先,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提供适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
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指南》的全员培训,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内涵和教育方法,帮助幼儿教师和家长了解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特点,并根据各年龄段的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
严格执行《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十不准》,坚决制止幼儿园辱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和违背教育规律、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和纠正无视孩子成长规律的小学化、成人化现象。
建立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幼儿园针对幼儿组织实施教育实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河南省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入园率目标
2012年河南省全省幼儿园总数达12912所,较上年增加2608所;入园幼儿195.1万人,比上年增加19.54万人;在园幼儿319.82万人,较上年增加37.61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1.5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6.63%,均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入园率目标。
据悉,为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河南省政府召开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责任,对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河南省教育厅召开了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培训会,对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的数据收集和监管工作进行专门安排;修改完善了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制定了2012年学前教育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协调10个省直厅局到全省各地督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据统计,2012年河南全省学前教育总投资28亿元,累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836所(其中公办园2552所);幼儿园教职工18.36万人,比上年增长21.59%,其中专任教师11.2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教育部今年年初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做了规定。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配备标准》还对园长、炊事人员等的配备,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配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配备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配备标准》的要求,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
各方评价
赵振国(河南大学学前教育系副主任):我省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幼儿园办园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全面提升我省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普及学前教育和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园标准》中,对幼儿园的选址、设施设备的基本配置、安全与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会让那些一间教室配小桌子、小椅子的小学堂式的幼儿园逐步退出学前教育领域,让幼儿园真正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三个文件已较全面地对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做出了规范,但有些地方还需要逐步去完善。比如,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提到“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时,应考虑到学前儿童情绪情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入园体检不合格不能入园的问题,对“体检不合格”应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便于操作。《办园标准》中,未对寄宿制幼儿园的建设和配备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中也未考虑到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园生活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周利娟(郑州市升龙世纪幼儿园园长):我比较关注《收费管理》,认为这个文件项目明确,条理清晰。
但我想对其中“幼儿园开办艺术班”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现在很多年轻的爸爸妈妈都要上班,不能保证下午及时来接孩子离园,孩子在幼儿园等待爸爸妈妈的时候就比较无聊。于是不少爸爸妈妈要求幼儿园开办一些艺术兴趣班,帮助孩子利用好这段时间。如果明确规定幼儿园不许开办艺术班、兴趣班,这些家长的要求就没法满足。幼儿园如果响应家长的需要开办艺术班、兴趣班,就需要投入场地和器材,而老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辅导工作,幼儿园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幼儿园已经获得了物价部门批准的延时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是对那些有需要又有资质的幼儿园,准许开办一定形式的艺术班和兴趣班。
阎新纳(幼儿家长):我比较关注幼儿园管理这方面的内容。听说我省出台了三个文件,我就上网查看了一下相关内容。
出台这三个文件,肯定会对幼儿园的管理、质量提高起到促进作用。我还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比如《办园标准》中规定“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这样的规定都是很人性、很科学的。
另外,我也有一些疑问。比如《收费管理》中规定“不得收取书本费”,那孩子上课的书本应该由谁去买呢?由幼儿园买吗?《收费管理》中规定“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不许收费,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家长因为各种原因,想让孩子在园里多待一会儿,多学点儿体音美方面的知识和技艺。这种情况下,即便不许幼儿园开办,社会办学机构也会开办。
问: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哪里?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渴望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对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产生了新的期待,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就学前教育事业来讲,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已经达到12912所,在园幼儿达319.82万人,学前教育工作者达18.36万人。当前,国家和省里都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后几年将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强烈、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对时代、对群众、对未来负责的高度,促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我省此前已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在政策层面做了重要的顶层设计。这次出台的三个文件,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入手,对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管理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确立明确的发展思路,提出具体的办学规范,对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的举办标准、管理、保育教育方法、安全、收费以及政府对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鼓励、引导、促进、规范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问:在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过程中,谁来担负主导和管理责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幼儿园的举办,《管理办法》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问:针对个别幼儿园名称存在夸大、猎奇等现象,《管理办法》做出了哪些规范?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幼儿园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还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问: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指出:“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问:针对个别地方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文件提出了哪些预防性措施?
答:学前教育大班额和教学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是“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现,是学前教育办学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的背离,易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应该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问:关于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及教职工任职资格,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问:一个孩子关系着一个家庭的未来。幼儿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对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幼儿园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疏忽。《管理办法》对此规定得很详细,主要有: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幼儿园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条例中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对幼儿园举办和保育教育过程中的非法、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中有哪些罚则?
答:《管理办法》首先针对治理“黑幼儿园”做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同时,针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在我省学前教育蓬勃发展之际,出台《办园标准》的意义何在?
答:《办园标准》在总则中指出:“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这个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问: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各地城乡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尽均衡,《办园标准》对此是如何表述的?
答:《办园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问:应当按照怎样的原则、规模设置和规划幼儿园?
答:关于幼儿园的设置与规模,《办园标准》规定:
“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问: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建设幼儿园?
答:幼儿园建设标准包括建设用地标准、园舍建筑组成、园舍用房面积三个方面。
关于建设用地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关于园舍建筑组成,《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关于园舍用房面积,《办园标准》规定:“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问:对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办园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包括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两个方面。
关于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办园标准》规定得非常细致和具体: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关于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问:幼儿园应当如何配备教职工?
答:《办园标准》规定:“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问:幼儿园办园经费应当如何予以保障和管理?
答:关于幼儿园办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问:幼儿园收费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以什么样的标准收,《收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首先对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及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问: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在收费方面有哪些差异?
答: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园存在着公办、民办、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收费管理》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有些家长担心幼儿园会出现乱收费现象,《收费管理》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费管理》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此外,文件还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问:如何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答: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幼儿能和其他幼儿一样享受正常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问: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监管幼儿园收费行为和费用使用情况?对乱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有哪些罚则?
答:《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文件同时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总之,《管理办法》《办园标准》《收费管理》,连同此前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描绘了发展蓝图,确立了努力方向,设定了科学、规范的标准。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前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一定能够共同努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个别幼儿园发生体罚幼儿现象或开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游戏活动,引起社会不良反响,这再次印证了颁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必要性。今年1月下旬,河南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办园许可制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组织幼儿教师认真学习《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坚持以师德为先,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提供适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
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指南》的全员培训,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内涵和教育方法,帮助幼儿教师和家长了解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特点,并根据各年龄段的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
严格执行《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十不准》,坚决制止幼儿园辱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和违背教育规律、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和纠正无视孩子成长规律的小学化、成人化现象。
建立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幼儿园针对幼儿组织实施教育实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河南省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入园率目标
2012年河南省全省幼儿园总数达12912所,较上年增加2608所;入园幼儿195.1万人,比上年增加19.54万人;在园幼儿319.82万人,较上年增加37.61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1.5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6.63%,均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入园率目标。
据悉,为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河南省政府召开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责任,对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河南省教育厅召开了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培训会,对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的数据收集和监管工作进行专门安排;修改完善了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制定了2012年学前教育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协调10个省直厅局到全省各地督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据统计,2012年河南全省学前教育总投资28亿元,累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836所(其中公办园2552所);幼儿园教职工18.36万人,比上年增长21.59%,其中专任教师11.2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教育部今年年初出台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做了规定。
《配备标准》对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配备标准》还对园长、炊事人员等的配备,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配发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配备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配备标准》的要求,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
各方评价
赵振国(河南大学学前教育系副主任):我省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幼儿园办园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一步,也是全面提升我省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普及学前教育和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园标准》中,对幼儿园的选址、设施设备的基本配置、安全与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这会让那些一间教室配小桌子、小椅子的小学堂式的幼儿园逐步退出学前教育领域,让幼儿园真正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
三个文件已较全面地对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做出了规范,但有些地方还需要逐步去完善。比如,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提到“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时,应考虑到学前儿童情绪情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入园体检不合格不能入园的问题,对“体检不合格”应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便于操作。《办园标准》中,未对寄宿制幼儿园的建设和配备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中也未考虑到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园生活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周利娟(郑州市升龙世纪幼儿园园长):我比较关注《收费管理》,认为这个文件项目明确,条理清晰。
但我想对其中“幼儿园开办艺术班”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现在很多年轻的爸爸妈妈都要上班,不能保证下午及时来接孩子离园,孩子在幼儿园等待爸爸妈妈的时候就比较无聊。于是不少爸爸妈妈要求幼儿园开办一些艺术兴趣班,帮助孩子利用好这段时间。如果明确规定幼儿园不许开办艺术班、兴趣班,这些家长的要求就没法满足。幼儿园如果响应家长的需要开办艺术班、兴趣班,就需要投入场地和器材,而老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辅导工作,幼儿园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外,如果幼儿园已经获得了物价部门批准的延时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是对那些有需要又有资质的幼儿园,准许开办一定形式的艺术班和兴趣班。
阎新纳(幼儿家长):我比较关注幼儿园管理这方面的内容。听说我省出台了三个文件,我就上网查看了一下相关内容。
出台这三个文件,肯定会对幼儿园的管理、质量提高起到促进作用。我还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比如《办园标准》中规定“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这样的规定都是很人性、很科学的。
另外,我也有一些疑问。比如《收费管理》中规定“不得收取书本费”,那孩子上课的书本应该由谁去买呢?由幼儿园买吗?《收费管理》中规定“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不许收费,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家长因为各种原因,想让孩子在园里多待一会儿,多学点儿体音美方面的知识和技艺。这种情况下,即便不许幼儿园开办,社会办学机构也会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