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引言
证券市场分秒必争、耽误一分钟就有可能损失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在股市中经常会遇到证券发行者不按时发布重大信息,而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情况。举例说明,[1]一个长期亏损或收益甚微的上市公司股价由“庄家”炒到每股30元,这是典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肯定没有及时公开其经营状况,才给了“庄家”超高价的机会,或者上市公司根本就是故意不公开、和庄家狼狈为奸,欺诈客户。
二、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
信息的重要性使得对内幕信息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那么什么是内幕信息呢?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但它不包括证券交易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投资公众可以自由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以及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因此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没有公开披露,一般投资者无法平等获取。(二)信息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后会对相关证券价格造成影响。
我们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我们在股票交易中反复强调信息公开的出发点。通过信息公开,创造一个高度透明化的证券交易市场。但是对于对交易公平极为重要的内幕信息而言,还是需要内部人员三缄其口,因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敲门石,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黑势力,下面我们就简单的认识一下内幕交易和它的危害。[2]内幕交易属于证券欺诈的一种,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台湾称为内线交易。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他不仅是对交易吸纳跟对人的欺诈,同时也是对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公众的欺诈,动摇了他们对证券市场公正性的信心,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为了减少、消除这个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中的不和谐音符,各国法律、监管机构均使出浑身解数来防止、规制、制裁内幕交易,然而却象投机与投资密不可分一样,只要存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与反内幕交易的战役就永远不会结束。举个例子来说,某上市公司因投资失败而陷入困境、股价大跌,公司准备资产重组,这是公司的业务经理知道这一内幕信息,于是大量低价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待公司资产重组后股价回升时高价卖出,从中获得巨大利润,而广大股民并不知道该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抛出手中的股票,使得这些幕后黑手有机可乘。由于对利益的追逐不会消亡,所以知道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员不会拱手把到嘴的“肥肉”让出,最终害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沿革
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就有,但由于以下种种原因当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内幕交易。下面我们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探明这些观点的缺陷,进而得出禁止内幕交易的好处。
1、内幕交易合理性观点及其评判
(1)内幕交易可使企业家得到合理报酬。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的。因为尽管企业家对公司有很大贡献但完全可以按公司的工资奖金制度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我们现代的公司制度也设计出诸多如企业利润按比例提取奖金、股票选举权、股票增值权等浮动报酬制度,都大大保证了企业家的薪资与贡献的对等而实行内幕交易不但没有是劳资对等,只是偏重内部人员的高额暴利,而且同时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危害,这是不符合证券市场规则的,会扰乱投资秩序。
(2)内幕交易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该观点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减少股价的波动幅度,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价将大幅跳水;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逐渐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和在完全禁止内幕交易情况下,在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少受损失。
这种学说的假设前提是内幕交易对股价的影响不大,但实践中内幕交易往往对股价产生巨大影响,从而使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3)[3]自愿禁止内幕交易的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来禁止;而不应由法律来普遍禁止。
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其一,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一个公司地就禁止内幕交易进行磋商并签订协议,需要相当大的交易成本。即使股东都想就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协议,考虑到公司股东联合行动的困难,真正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实际上很小;其二,股东很少有通过谈判、签订合同来禁止内幕交易的动机。因为股东是按照其股份来分配利润的,那些通过契约限制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股东必须付出自己的代价,而那些未通过契约约束管理人员的股东,则可以“搭便车”,不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享受其他股东禁止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好处,这样势必会打消那些股东打算采取行动的念头。
2、禁止内幕交易的好处
(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三条和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对此都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即保证投资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获取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公平地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证券市场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方式,禁止内幕交易可以消除内部人推迟披露重要信息的动机,而重要信息的及时披露、传播有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赢利前景好、收益率高的信息会使公司股票的股价上升,相反,赢利前景差、收益率低的消息会使公司股票的股价下跌,相应地社会资源也会从投资回报低的公司流向投资回报高的公司,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3)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公司信息尤其是有关开发新产品、发现新矿藏的信息,可以视为公司的商业财产,公司为这些财产的形成投入了资源。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内部人也无权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否则内部人就违反代理人不得利用被代理人财产谋利的义务,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四、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4]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及时性方面有所缺憾。如《证券法》只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规定的时间期限。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提交。这些规定时间较长,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得到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为内幕信息泄漏提供了时间条件。因此,内幕交易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直接关系。
(二)内幕信息界定不完全。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内幕信息的种类,虽然如此细化是好事,对投资者而言使其更便于理解内幕信息,准确地认定内幕信息,从而防御内幕交易;对内幕知情人员来说,可从中获知自己不可“泄露的秘密”的范围。但同时,由于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形难以穷尽,有时规定的越具体,个案的妥当性可能会越差。
(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违反相应的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从目前法律来看,虽然有的法律规定了保密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使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时场来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都是不可或缺的。长期以来我国立法者认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主要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美好因此授予了政府大量的监管权,而忽视了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而且证券交易参与者众多,买卖频繁,证券换手率高,证券价格也瞬息万变,难以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五、如何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由于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所以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法律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由于证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的关联性。因此,治理内幕交易,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的披露的时间应该予以缩短。对重大事件发生的披露的时间应该明确界定。保证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平等地被广大投资者认知。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保密义务的规定。
禁止内幕信息外流、防止内幕交易就要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尽到忠实、保密义务。而我国证券法对忠实、保密义务的主体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即使有一定的规范也范围狭窄。因此,必须完善《证券法》第68条,将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辅助人员增加到第68条的(一)、(三)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并在《证券法》中增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同时修改《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主体,增加董事、监事、经理高级人员的辅助人员。
(三)[5]完善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责任机制。
加强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可以采用双倍赔偿或者多倍赔偿。由于规定内幕交易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实际的保护,而前面所说证券市场的多变性使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因此对于其他的相关法规的民事责任,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忠实和保密义务的赔偿范围应该扩大到能够对因内幕交易损害举证的一切合法的证券持有者。
(四)完善行业法中有关忠实和保密义务。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经常忽略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这些特殊群体是可能获悉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他们也应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应该完善《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关保守秘密的条款,并且增加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保密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只有对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考虑,才能广泛的限制内幕交易的盛行。
参考文献:
[1]崔卓兰主编,生活与法7证券维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赵万一.商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杨亮,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J]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范健.商法[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胡光志著.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证券市场分秒必争、耽误一分钟就有可能损失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在股市中经常会遇到证券发行者不按时发布重大信息,而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情况。举例说明,[1]一个长期亏损或收益甚微的上市公司股价由“庄家”炒到每股30元,这是典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肯定没有及时公开其经营状况,才给了“庄家”超高价的机会,或者上市公司根本就是故意不公开、和庄家狼狈为奸,欺诈客户。
二、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
信息的重要性使得对内幕信息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那么什么是内幕信息呢?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但它不包括证券交易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投资公众可以自由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以及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因此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没有公开披露,一般投资者无法平等获取。(二)信息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后会对相关证券价格造成影响。
我们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我们在股票交易中反复强调信息公开的出发点。通过信息公开,创造一个高度透明化的证券交易市场。但是对于对交易公平极为重要的内幕信息而言,还是需要内部人员三缄其口,因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敲门石,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黑势力,下面我们就简单的认识一下内幕交易和它的危害。[2]内幕交易属于证券欺诈的一种,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台湾称为内线交易。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他不仅是对交易吸纳跟对人的欺诈,同时也是对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公众的欺诈,动摇了他们对证券市场公正性的信心,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为了减少、消除这个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中的不和谐音符,各国法律、监管机构均使出浑身解数来防止、规制、制裁内幕交易,然而却象投机与投资密不可分一样,只要存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与反内幕交易的战役就永远不会结束。举个例子来说,某上市公司因投资失败而陷入困境、股价大跌,公司准备资产重组,这是公司的业务经理知道这一内幕信息,于是大量低价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待公司资产重组后股价回升时高价卖出,从中获得巨大利润,而广大股民并不知道该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抛出手中的股票,使得这些幕后黑手有机可乘。由于对利益的追逐不会消亡,所以知道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员不会拱手把到嘴的“肥肉”让出,最终害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沿革
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就有,但由于以下种种原因当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内幕交易。下面我们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探明这些观点的缺陷,进而得出禁止内幕交易的好处。
1、内幕交易合理性观点及其评判
(1)内幕交易可使企业家得到合理报酬。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的。因为尽管企业家对公司有很大贡献但完全可以按公司的工资奖金制度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我们现代的公司制度也设计出诸多如企业利润按比例提取奖金、股票选举权、股票增值权等浮动报酬制度,都大大保证了企业家的薪资与贡献的对等而实行内幕交易不但没有是劳资对等,只是偏重内部人员的高额暴利,而且同时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危害,这是不符合证券市场规则的,会扰乱投资秩序。
(2)内幕交易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该观点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减少股价的波动幅度,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价将大幅跳水;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逐渐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和在完全禁止内幕交易情况下,在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少受损失。
这种学说的假设前提是内幕交易对股价的影响不大,但实践中内幕交易往往对股价产生巨大影响,从而使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3)[3]自愿禁止内幕交易的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来禁止;而不应由法律来普遍禁止。
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其一,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一个公司地就禁止内幕交易进行磋商并签订协议,需要相当大的交易成本。即使股东都想就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协议,考虑到公司股东联合行动的困难,真正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实际上很小;其二,股东很少有通过谈判、签订合同来禁止内幕交易的动机。因为股东是按照其股份来分配利润的,那些通过契约限制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股东必须付出自己的代价,而那些未通过契约约束管理人员的股东,则可以“搭便车”,不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享受其他股东禁止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好处,这样势必会打消那些股东打算采取行动的念头。
2、禁止内幕交易的好处
(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三条和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对此都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即保证投资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获取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公平地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证券市场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方式,禁止内幕交易可以消除内部人推迟披露重要信息的动机,而重要信息的及时披露、传播有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赢利前景好、收益率高的信息会使公司股票的股价上升,相反,赢利前景差、收益率低的消息会使公司股票的股价下跌,相应地社会资源也会从投资回报低的公司流向投资回报高的公司,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3)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公司信息尤其是有关开发新产品、发现新矿藏的信息,可以视为公司的商业财产,公司为这些财产的形成投入了资源。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内部人也无权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否则内部人就违反代理人不得利用被代理人财产谋利的义务,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四、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4]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及时性方面有所缺憾。如《证券法》只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规定的时间期限。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提交。这些规定时间较长,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得到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为内幕信息泄漏提供了时间条件。因此,内幕交易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直接关系。
(二)内幕信息界定不完全。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内幕信息的种类,虽然如此细化是好事,对投资者而言使其更便于理解内幕信息,准确地认定内幕信息,从而防御内幕交易;对内幕知情人员来说,可从中获知自己不可“泄露的秘密”的范围。但同时,由于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形难以穷尽,有时规定的越具体,个案的妥当性可能会越差。
(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违反相应的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从目前法律来看,虽然有的法律规定了保密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使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时场来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都是不可或缺的。长期以来我国立法者认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主要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美好因此授予了政府大量的监管权,而忽视了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而且证券交易参与者众多,买卖频繁,证券换手率高,证券价格也瞬息万变,难以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五、如何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由于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所以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法律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由于证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的关联性。因此,治理内幕交易,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的披露的时间应该予以缩短。对重大事件发生的披露的时间应该明确界定。保证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平等地被广大投资者认知。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保密义务的规定。
禁止内幕信息外流、防止内幕交易就要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尽到忠实、保密义务。而我国证券法对忠实、保密义务的主体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即使有一定的规范也范围狭窄。因此,必须完善《证券法》第68条,将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辅助人员增加到第68条的(一)、(三)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并在《证券法》中增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同时修改《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主体,增加董事、监事、经理高级人员的辅助人员。
(三)[5]完善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责任机制。
加强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可以采用双倍赔偿或者多倍赔偿。由于规定内幕交易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实际的保护,而前面所说证券市场的多变性使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因此对于其他的相关法规的民事责任,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忠实和保密义务的赔偿范围应该扩大到能够对因内幕交易损害举证的一切合法的证券持有者。
(四)完善行业法中有关忠实和保密义务。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经常忽略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这些特殊群体是可能获悉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他们也应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应该完善《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关保守秘密的条款,并且增加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保密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只有对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考虑,才能广泛的限制内幕交易的盛行。
参考文献:
[1]崔卓兰主编,生活与法7证券维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赵万一.商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杨亮,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J]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范健.商法[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胡光志著.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