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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发展较为落后,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族地区 社会保障制度 原因及对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达 1.14亿 , 占总人口的 8.49%。而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少数民族生活在农村。结合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阻碍因素
1.经济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能带来一系列的发展;经济落后将导致一系列的落后。而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最大的实际,就是经济发展的落后和人民生活的贫困。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基础条件制约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导致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人民收入水平较低。以湘西自治州为例,2004年,湘西自治州GDP仅占全省的1.76%,人均GDP仅占全省的44.3%,财税收入仅占全省的1.59%。迄今该州还有70万低收入人口, 15万原生性贫困人口。同时,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并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二元制经济政策的制约下,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收入水平较低,并且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广大农牧民收入水平的低下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推广,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无法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低下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因。
2.法律因素。缺乏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外部保障在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专门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社会保障的规定分散在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结构较为混乱,也有很多不统一协调之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法律位阶上看,作用还是很有限,并且执行力度不强,趋于表面化、形式化。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挪用社保基金的问题屡禁不止,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以广西为例,2004年, 仅广西全年回收1998年以前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就达到941.14万元。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本应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少,难以惠及大众。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还导致有关社会保障纠纷的案件法庭难以裁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严重威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维權意识较差,往往不了解当地相关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给人民群众造成具体的损失。
3.文化因素。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少数民族均有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受到各种文化因素的影响,何如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民众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会对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不信任甚至抵触的情绪,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一系列困难。改变传统观念,加强政策宣传是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探讨
1.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水平,建立起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收入是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不利于各种社保政策的稳步推行,群众也没有多余的收入来参加社保,因此,增加人民群众收入势在必行。在增加人民群众收入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相应的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由国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在贫困地区实行养老保险。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仅能减少东西部贫富差距,同时还能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品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2.加大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转变人民群众的参保观念。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风俗习惯和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民众对当地的社会保障政策不理解甚至是不支持,社保政策难以深入到民众心中,这就要求在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制度本身的建设,更应在普通民众中大力宣传社保政策,让民众能切身了解社保政策带来的各种好处,培养普通民众的参保意识,对于社保政策有抵触情绪的民众,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其进行耐心开导和解读政策,使民众能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提高普通民众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3.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搞“一刀切”的立法,因为有些是根深蒂固的问题,有些则是推行社会保障新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原则问题,有些却是道德问题。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保障立法时,不仅仅要考虑实际因素,还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以及民风民俗来共同立法,尽快建成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法律,否则立法就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我们还需要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对社保资金的收缴、使用加以监管,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 要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扫清障碍!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统计年鉴[Z].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吴永良.从湘西自治州的实践看民族落后地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5]顾华详.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1).
[6]顾华详.和谐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7(1).
作者简介:潘宇翔(1992—),男,汉族,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民族地区 社会保障制度 原因及对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达 1.14亿 , 占总人口的 8.49%。而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少数民族生活在农村。结合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阻碍因素
1.经济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能带来一系列的发展;经济落后将导致一系列的落后。而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最大的实际,就是经济发展的落后和人民生活的贫困。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基础条件制约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导致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人民收入水平较低。以湘西自治州为例,2004年,湘西自治州GDP仅占全省的1.76%,人均GDP仅占全省的44.3%,财税收入仅占全省的1.59%。迄今该州还有70万低收入人口, 15万原生性贫困人口。同时,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并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二元制经济政策的制约下,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收入水平较低,并且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广大农牧民收入水平的低下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推广,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无法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低下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因。
2.法律因素。缺乏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外部保障在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专门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社会保障的规定分散在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结构较为混乱,也有很多不统一协调之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法律位阶上看,作用还是很有限,并且执行力度不强,趋于表面化、形式化。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挪用社保基金的问题屡禁不止,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以广西为例,2004年, 仅广西全年回收1998年以前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就达到941.14万元。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本应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少,难以惠及大众。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还导致有关社会保障纠纷的案件法庭难以裁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严重威胁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维權意识较差,往往不了解当地相关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给人民群众造成具体的损失。
3.文化因素。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少数民族均有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受到各种文化因素的影响,何如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民众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会对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不信任甚至抵触的情绪,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一系列困难。改变传统观念,加强政策宣传是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探讨
1.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水平,建立起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收入是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不利于各种社保政策的稳步推行,群众也没有多余的收入来参加社保,因此,增加人民群众收入势在必行。在增加人民群众收入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相应的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由国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在贫困地区实行养老保险。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仅能减少东西部贫富差距,同时还能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品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2.加大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转变人民群众的参保观念。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风俗习惯和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民众对当地的社会保障政策不理解甚至是不支持,社保政策难以深入到民众心中,这就要求在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制度本身的建设,更应在普通民众中大力宣传社保政策,让民众能切身了解社保政策带来的各种好处,培养普通民众的参保意识,对于社保政策有抵触情绪的民众,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其进行耐心开导和解读政策,使民众能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提高普通民众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3.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搞“一刀切”的立法,因为有些是根深蒂固的问题,有些则是推行社会保障新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原则问题,有些却是道德问题。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保障立法时,不仅仅要考虑实际因素,还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以及民风民俗来共同立法,尽快建成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法律,否则立法就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我们还需要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对社保资金的收缴、使用加以监管,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 要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扫清障碍!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统计年鉴[Z].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吴永良.从湘西自治州的实践看民族落后地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5]顾华详.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1).
[6]顾华详.和谐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7(1).
作者简介:潘宇翔(1992—),男,汉族,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