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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法人股权流通,实现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平等同股同权。但这一制度变革只是为上市公司外部接管提供了可能,只要大股东国有股法人股不在证券是市场上减持或者减持后不会改变“一股独大”局面,或者大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增持流通股形成新的“一股独大”局面,那么上市公司仍然会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了解决 这一制度缺陷问题,应该加快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高管监督与激励制度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层 监督与激励制度 建设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最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代表简称高管,后同)涉案外逃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各高管涉案事件的起因、经过各异,但都会引发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最终受害者。对导致问题高管违规违法原因,如何有效地防范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急需健全完善上市公司高管监督与激励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监管激励制度的主要缺陷
诸多上市公司高管相继违规违法涉案问题,并非偶然事件。其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高管监管激励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接管机制失灵
我国绝大部分上市由国企改制而成,并由政府绝对控股。截至2003年底,1251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比率高达50.8%,而且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2.8%;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9.18%,是第一大股东的1/5。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西方证券市场上具有的股份制和接管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就很难奏效。由于中国股市的大股东权不流通,大股东控股的公司不用担心敌意收购。加之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处在非人格化的大股东控股,由高管内部人控制,因此,流通股的“用手投票”下的接管机制动摇不了他们的地位。此外,机构投资者比率很小,流通股持股分散、发言权很小,“搭便车”倾向明显,常常出现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的“超强控制”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超弱控制”现象并存
(二)一股独大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结构失衡,高管难以承担受托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导致高管内部人控制模式或控股股东模式是高管违法犯罪最主要原因。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概括为关键人模式即内部人控制模式,关键人通常为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代表,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权力,这种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有能力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虽然大多数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但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独立董事不作为、或是与大股东同流合污事件屡见不鲜,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法》又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作出部分决策,导致董事长权力过大,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也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
(三)权力机构设置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职工、社会等)的监事会构成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当前,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内部,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薪酬、职位等由管理层决定,与董事或高管为上下级关系,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在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只能成为制度设置上的“摆设”,流于形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权力机构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
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激励没有与市场接轨,强度弱,无法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其中的许多人不具备必需的素质能力,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现象突出,内部人搞垮上市公司,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其获得充分激励的合理性也常常受到质疑,难以按市场原则给于充分的激励。上市公司董事长失踪案频现和“59”现象,与现行薪酬制度有极大关系。毕竟部分“问题”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我国公司的薪酬制度缺陷,使得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财富回报,于是选择铤而走险。
二、完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监督激励制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5月开始实施,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中国证券市场将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变革,真正走向一个”同股同权”证券市场。但是,这一制度变革只是为上市公司外部接管提供了可能,只要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不在市场上减持或者减持后不会改变“一股独大”局面,或者大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增持流通股形成新的“一股独大”局面,那么上市公司仍然会存在着上述诸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应该加快建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在这一治理框架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平等地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利,并根据其在企业中所拥有控制权的大小分享企业收益。下面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等方面建议完善现有制度。
(一)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在多数情况下是由拥有股票的股东代表组成;公司的重大决策只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方才有效;股东大会对股东负责,代表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股东大会作为所有权组织对经营权有重大的制约作用,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对经营者进行制约。此规定清晰表明了现行公司治理的“股东至上”制度安排,基于上述现存问题,根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股东大会一般年度大会(例会)参会人员应由股东扩大到利益相关者,参会的利益相关者由推选代表或者邀请代表组成,债权人、职工和经营者等推选代表有选举其董事和监事的权力: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被邀代表列席参会,他们有参议权和知情权但无股东大会选举权。这种制度安排我们称之为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该制度安排有利于扩大股东大会对公司高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考评,增强外部舆论及社会间接监督对高管的压力。
(二)健全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制度
基于上述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建立形成对一股独大的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还须增设:
1.建立机构投资者董事制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投资者,总资产规模已经占全部流通股票市值超过40%,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QFll)),进入诸多上市公司股东排行前十名,基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作用,借鉴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应设有机构投资者董事,参与公司的组织管理。
2.增设内部职工股东董事和企业年金基金股东董事,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借鉴美国全国投资者关系协会(NIRl)投资者关系管理(1RM)制度,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RM)。
3.依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中应该增加代表利益相关者的董事:一是建立内部职工董事制度。考虑到目前许多公司的职工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因此可以由工会主席和来自基层一线工人和干部担任该职,让一线工人和干部的代表成为内部职工董事有利于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让工人参与企业决策,可以积极地引导工人与出资者合作,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源及企业荣辱与共的精神;二是建立银行董事制度。由于银行和债权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支持者,企业经营不善会给银行带来经营风险。因此,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获取稳固资金来源有重要意义,银行也应参与对企业债务和资本权益的治理,同时银行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推选其董事进入董事会。
(三)完善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中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但是当前,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内部,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薪酬、职位等由管理层决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依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监事会的监事应增加利益相关者代表。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别建立党委会代表或工会代表监事会主任制。由于在股东大会上公司党组织不能任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但是党组织的作用又不能削弱,除党委规定的使命外,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企业确保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有必要在国有上市公司建立党委会代表监事会主任制,监事会主任由党委会代表担任;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领导监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
2.监事会增设代表利益相关者的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显然这样的监事会成员不能代表除职工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与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和董事会相一致,应增设代表利益相关者的监事,如银行债权人代表推选银行监事。
(四)发展经理人市场,建立兼顾激励与约束的薪酬制度
只有完善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使经理人自身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方向一致。但是,目标一致化不能仅仅依靠经理层的“觉悟”,人才竞争的市场化必然要伴随着激励机制的市场化,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应当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目前薪酬结构比较单一、激励缺乏动态化,尚未能与市场接轨的现状。首先,要切实取消经理层的行政职务。其次,要适度提高经理层的报酬水平,让那些真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管人员得到客观的报酬,体现他们的价值,最终实现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双赢。通过透明的激励机制来保证管理层利益,从根本上将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建议证监会尽快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具体规范措施。此外,要鼓励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市场的形成,增强高管人员的危机感。
作者简介:
李艺苑(1975-),男,福建安溪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会计师。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杜.2000.
[2]李维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刚.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徐传堪,王国兵.合谋与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J].经济纵横,2005(11).
[4]张兆国.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治理效应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层 监督与激励制度 建设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最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代表简称高管,后同)涉案外逃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各高管涉案事件的起因、经过各异,但都会引发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最终受害者。对导致问题高管违规违法原因,如何有效地防范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急需健全完善上市公司高管监督与激励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监管激励制度的主要缺陷
诸多上市公司高管相继违规违法涉案问题,并非偶然事件。其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高管监管激励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接管机制失灵
我国绝大部分上市由国企改制而成,并由政府绝对控股。截至2003年底,1251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比率高达50.8%,而且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2.8%;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9.18%,是第一大股东的1/5。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西方证券市场上具有的股份制和接管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就很难奏效。由于中国股市的大股东权不流通,大股东控股的公司不用担心敌意收购。加之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处在非人格化的大股东控股,由高管内部人控制,因此,流通股的“用手投票”下的接管机制动摇不了他们的地位。此外,机构投资者比率很小,流通股持股分散、发言权很小,“搭便车”倾向明显,常常出现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的“超强控制”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超弱控制”现象并存
(二)一股独大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结构失衡,高管难以承担受托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导致高管内部人控制模式或控股股东模式是高管违法犯罪最主要原因。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概括为关键人模式即内部人控制模式,关键人通常为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代表,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权力,这种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有能力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虽然大多数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但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独立董事不作为、或是与大股东同流合污事件屡见不鲜,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法》又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作出部分决策,导致董事长权力过大,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也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
(三)权力机构设置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职工、社会等)的监事会构成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当前,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内部,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薪酬、职位等由管理层决定,与董事或高管为上下级关系,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在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只能成为制度设置上的“摆设”,流于形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权力机构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
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激励没有与市场接轨,强度弱,无法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其中的许多人不具备必需的素质能力,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现象突出,内部人搞垮上市公司,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其获得充分激励的合理性也常常受到质疑,难以按市场原则给于充分的激励。上市公司董事长失踪案频现和“59”现象,与现行薪酬制度有极大关系。毕竟部分“问题”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我国公司的薪酬制度缺陷,使得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财富回报,于是选择铤而走险。
二、完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监督激励制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5月开始实施,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中国证券市场将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变革,真正走向一个”同股同权”证券市场。但是,这一制度变革只是为上市公司外部接管提供了可能,只要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不在市场上减持或者减持后不会改变“一股独大”局面,或者大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增持流通股形成新的“一股独大”局面,那么上市公司仍然会存在着上述诸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应该加快建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在这一治理框架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平等地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利,并根据其在企业中所拥有控制权的大小分享企业收益。下面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等方面建议完善现有制度。
(一)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在多数情况下是由拥有股票的股东代表组成;公司的重大决策只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方才有效;股东大会对股东负责,代表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股东大会作为所有权组织对经营权有重大的制约作用,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对经营者进行制约。此规定清晰表明了现行公司治理的“股东至上”制度安排,基于上述现存问题,根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股东大会一般年度大会(例会)参会人员应由股东扩大到利益相关者,参会的利益相关者由推选代表或者邀请代表组成,债权人、职工和经营者等推选代表有选举其董事和监事的权力: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被邀代表列席参会,他们有参议权和知情权但无股东大会选举权。这种制度安排我们称之为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该制度安排有利于扩大股东大会对公司高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考评,增强外部舆论及社会间接监督对高管的压力。
(二)健全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制度
基于上述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建立形成对一股独大的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还须增设:
1.建立机构投资者董事制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投资者,总资产规模已经占全部流通股票市值超过40%,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QFll)),进入诸多上市公司股东排行前十名,基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作用,借鉴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应设有机构投资者董事,参与公司的组织管理。
2.增设内部职工股东董事和企业年金基金股东董事,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借鉴美国全国投资者关系协会(NIRl)投资者关系管理(1RM)制度,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RM)。
3.依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中应该增加代表利益相关者的董事:一是建立内部职工董事制度。考虑到目前许多公司的职工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因此可以由工会主席和来自基层一线工人和干部担任该职,让一线工人和干部的代表成为内部职工董事有利于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让工人参与企业决策,可以积极地引导工人与出资者合作,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源及企业荣辱与共的精神;二是建立银行董事制度。由于银行和债权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支持者,企业经营不善会给银行带来经营风险。因此,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获取稳固资金来源有重要意义,银行也应参与对企业债务和资本权益的治理,同时银行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推选其董事进入董事会。
(三)完善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中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但是当前,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内部,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薪酬、职位等由管理层决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依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我们认为监事会的监事应增加利益相关者代表。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别建立党委会代表或工会代表监事会主任制。由于在股东大会上公司党组织不能任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但是党组织的作用又不能削弱,除党委规定的使命外,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企业确保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有必要在国有上市公司建立党委会代表监事会主任制,监事会主任由党委会代表担任;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领导监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
2.监事会增设代表利益相关者的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显然这样的监事会成员不能代表除职工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与扩大股东大会例会制度和董事会相一致,应增设代表利益相关者的监事,如银行债权人代表推选银行监事。
(四)发展经理人市场,建立兼顾激励与约束的薪酬制度
只有完善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使经理人自身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方向一致。但是,目标一致化不能仅仅依靠经理层的“觉悟”,人才竞争的市场化必然要伴随着激励机制的市场化,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应当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目前薪酬结构比较单一、激励缺乏动态化,尚未能与市场接轨的现状。首先,要切实取消经理层的行政职务。其次,要适度提高经理层的报酬水平,让那些真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管人员得到客观的报酬,体现他们的价值,最终实现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双赢。通过透明的激励机制来保证管理层利益,从根本上将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建议证监会尽快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具体规范措施。此外,要鼓励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市场的形成,增强高管人员的危机感。
作者简介:
李艺苑(1975-),男,福建安溪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会计师。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杜.2000.
[2]李维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刚.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徐传堪,王国兵.合谋与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J].经济纵横,2005(11).
[4]张兆国.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治理效应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