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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方言互证法是指根据一个或多个方言的语言事实来论证另一个方言相对应的语言事实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用在汉语方言比较研究的实践中,但它却缺乏科学基础。价值是语言或方言系统规定的内在属性,不同方言语法成分之间的比较应是它们语法价值的比较。
关键词:方言互证法;方言比较;“的”和“得”;语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H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5)02-0006-07
比较法是汉语方言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方言语法是方言研究的重要方面,如何将比较法用在方言语法研究上?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呼吁方言比较研究需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来重视。笔者通过讨论一种汉语方言语法比较的方法——方言互证法,这种方法在汉语语法研究中起过重要作用,不过,这种方法的科学基础却值得怀疑。笔者以汉语助词“的”和“得”的分析为例来讨论这种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些我们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初步认识。
一、何为方言互证法?
方言互证法是指根据一个或多个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论证另一个方言对应的语法事实的一种方法。如果称所要研究的方言为目标方言,而所依据的方言为参照方言,那么,方言互证法就是为研究目标方言的某个语法现象,而用参照方言与之对应的语法事实来解释说明这个语法现象的一种方法。
较早用比较法研究汉语方言助词“的”和“得”的是赵元任,于1926年在《清华学报》上发表了《北京、苏州、常州语助词的研究》一文,这篇文章意在比较北京话“的”与苏州、常州话语助词的差别。[1]赵先生在这篇文章中将北京话一般所分的“的”“得”等助词都记做de(得)。①他认为,将北京话的de(得)分作不同的字形书写,这只是文字上的分化,在语言的事实上,其实都说de(得),“在北京话只有一种语助词当许多用法”。文中把北京话的de(得)列为10种用法,除了“得”相当于连词“跟”“和”、介词“在”这两种用法,其余八种用法及相应的苏州话、常州话的助词简列如下这里取赵元任原文AB等序号表示“得”各种用法的办法来说明。:
A领格词尾,北京话读de。如:我得书、纸得颜色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B前置形容词词尾,北京话读de。如:好看得衣服、吃饭得时候、买菜得小孩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C后置形容词词尾或代名词,北京话读de。如:我要一个好得、那是靠不住得、这是真得、来了一个买菜得等。这个用法苏州话ge,而常州话读lao(佬)或ge(格);
D事类,北京话读de。如:告诉了他,他会生气得、不能敷衍敷衍就算完得,等等。赵文认为这种用法跟BC近,“但也得认为它另是一种用法”。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E副词词尾,北京话读de。如:好好得走、偏偏得死了、和和气气得说、认真得做、出人意外得可恶,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或用jiaw(叫),或用ge(格),常州话或用tze(则),或用ge(格)。赵文以为苏州话、常州话的这种分歧,大概是“表示较具体的状态”和“表示抽象的状态”的区别;
F动词结果、性质,北京话读de。如:唱得好听、走得不算慢,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读de,常州话或读de,或读tze(则)。赵文认为这里写作“得”更好,因为苏州、常州“的”做“格”最多,此处偏偏用“得”,他也认为这种用法的“得”大概也是从做代名词的“的”发展来的;
G动作结果、程度,北京话读de。如:累得走不动、愁得一夜没睡着,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也读de,或读dela(得啦),常州话或读daw tze(到则)。F、G的用法相近,但赵文认为二者表达的意义有差别,另外据苏州话语音的差别也该分开;
H可能,北京话读de。如:看得见、走得动、听得明白,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de。
赵元任在文中对“得”的论述有三个特点:第一,看重各自方言对所属成分语法性质的规定。北京话A—H都用作de(得),它们是“一种语词”,而苏州、常州话A—E一般读ge(格),F—H一般读de(得),显然不同。这种差别是由各自方言的语法系统决定的;第二,方言比较重在其间的差别性。在A—H的各自用法中,北京话只用一个de(得),而苏州、常州话则用两个以上语助词表示;第三,方言比较不宜互证,即不能用苏州、常州话分立的语言事实来说明解释北京话的de(得)。虽然汉语方言中有似苏州、常州话用多个语助词表示北京话一个de(得)的情况,但在文中没有就此推出北京话的de(得)应该分为两个,而是将北京话A—H只用一个“得”,看起来并不会得到一般学者的同意。比如,高名凯曾指出赵元任在文中“把‘的’字所有的不同的意义混在一起谈”,而认为这些de是同形异质的。[2]再如,除F—H这几种用法,陈望道在20世纪20年代主张用“的”“地”“底”不同的字形来分化de(得),分别记写类似赵元任A—E的用法,A用“底”,BCD用“的”,E用“地”。[3]文字具有区别语言符号的附加功能,用不同的文字记写,说明陈先生起初并不把A—E的de看做同一的。按现在一般的看法,人们不会把F—H的de看做与A—E的de相同,前者在书面上一般记做“得”,后者则用“的”“地”来记录。
如上所说,赵元任并没有参照别的方言(如苏州、常州话)语助词的分立来说明目标方言(如北京话)de的分化,而他得出的结论却不是一般人同意的,这使人们重新考虑参照方言在解释目的方言上的作用。直观上看,赵元任所述的A—E、F—H两类情况,在苏州话、常州话那里是用不同语词表示的,似乎北京话A—E、F—H的de也该别为两个。人们意识到,方言的差别可以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在这些人看来,用参照方言的事实去说明目标方言中一些难以搞清的语言事实,这便于得出正确结论。比如,王力认为,应该用“得”字表示一件事的结果或形成某种状态的de(相当于赵元任F、G的用法)。他说:这个“得”字念的像“的”字,北方话有时写作“的”,“如果拿全国各地的方言来比较,就知道写成‘得’字才是对的,因为西南普通话、吴语、粤语等,在这个地方都用‘得’,不用‘的’。在这些方言区域内,‘得’和‘的’是不同音的。所以,写成‘的’虽然不算错,但应与国家规范使用保持一致,还是写成‘得’字好”。[4]王先生之所以用“得”,是因为参照了汉语别的方言,这些方言在这些地方用“得”不用“的”,且它们的语音形式并不一样,既然在别的方言是异质的,对应于北京话的de,也应根据这种区别分为不同性质的语法成分。再如,朱德熙将类似赵元任的A—E的de别为“的1”“的2”“的3”,[5]为证明这个结论,朱先生比较了北京话“的1”“的2”“的3”和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语助词的对应关系。这三地方言,尤其以广州话为代表,表示北京话“的1”“的2”“的3”基本采用不同的语词形式(其实文水话相当于“的1”“的2”的只用个t的形式),以此证明北京话de别为“的1”“的2”“的3”是合理的。虽然朱先生也承认,北京话“的”的区分不能根据别的方言的分别来决定,“该怎么分析只能根据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来确定”,但是他却认为,“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1、的2、的3’三分的局面……都支持我们对北京话的‘的’所做的分析”,即使这些方言里“相对应的‘的1、 的2、的3’的来历不一定相同。”朱德熙在该文中还提到与北京话“的1”“的2”“的3”对应的唐宋方言“地1”“地2”“底”,本文并未列入讨论范围,只说现代方言之间的互证。[6]我们要指出,朱先生认为北京话的“的”应建立在“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基础上的分析原则,是应大加肯定的,可他的证明方法却是方言互证。我们以为,朱先生的做法是矛盾的,他一方面认为不能用别的方言、而应基于“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研究北京话的“的”;另一方面却用别的方言事实来论证北京话“的”的合理性,这造成了理论分析原则和方法上的对立。解开这个矛盾的症结,就在于如何看待方言互证这种方法。 笔者将方言互证法的特点归为三个:其一,这种方法不满足于具体方言对所属成分语法性质的内在规定,而是通过跨方言的比较来论证目标方言语法成分的语法性质;其二,这种方法往往对一些同形的语法成分的认识起特殊作用,用这种方法来辨别这些成分的同一性和差别性。汉语中存在一些同形成分,这些成分是否同质,有时很难判断,如北京话动词词缀 “了”和句末语气词“了”,本文所说的de(“的”或“得”)等;其三,选择比较的参照方言往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学者会根据特定目的来选择参照方言。比如上文提到的王力和朱德熙,他们选择的方言是有利得出自己的结论。那么,方言语法比较研究采用互证法科学吗?这需要讨论。
二、互证法为何不科学?
笔者以为,采用方言互证法来研究汉语语法问题,这种做法很值得商榷,它缺乏相应的语言理论的支撑,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
这种方法的产生大概有历史、认识上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汉语语法研究曾有过模仿阶段。模仿西方语法研究汉语虽早为人诟病,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完全在汉语学者身上消除。互证法与模仿语法不同,但其本质相似,区别只在:前者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解释目标方言的事实,而后者靠西方语法的事实来解释汉语的语法事实;第二,我们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汉语方言语法差别不大。互证法论者用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解释目标方言的事实,人们表面上承认方言之间的语法差别,实际上确把汉语不同方言的语法看作同质的,正是如此,才会把参照方言的差别作为论证目标方言语法事实的根据。互证法是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方法上的自然反映;第三,对“语言”和“方言”区别的认识。我们一般把“语言”和“方言”区分开来,一种语言包含不同方言,方言附属于语言。这样,人们对语言差别和方言差别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认识观和方法论,比如不同语言间的“互证”会流于模仿的弊端,是应该克服的,而方言间的互证却是允许的;第四,对方言语法比较的认识。对方言语法做比较的习惯做法是看一种方言的成分在别的方言怎么说,看这些说法之间有什么差别,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将一种方言“翻译”成另一种方言,看它们的对应成分之间的同异。“翻译”取代了语法的系统研究;第五,对语言历史变化和共存方言之间关系的认识。我们一方面承认语言变化是不平衡的,共存方言的差异主要来自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又用这些共存的方言相互论证。这种矛盾实际上取消了语言的历时性。
方法是根据对象的属性而制定的。不同人对对象的属性认识不同,在方法上也会有很大不同。比如,方言语法比较研究采取什么方法,这首先决定于我们如何认识方言。假如我们的认识仅限于认为各种方言是一种语言发展出来的,是一种语言的地方变体,方言之间的语法差别不大,只看到方言间的联系,这是片面的。如果我们既看到这种联系,又能看到各个方言的独立性,这些独立的方言代表不同的系统,用系统的眼光看待方言,这会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认识大不一样。赵元任为何认为北京话A—H的de(得)是“一种语词”,这跟赵先生的方言语法比较观有密切的关联。他指出,语助词的比较研究时常有一种“误见”,以为语言或方言间的成分可以“互译”,这种办法是“靠不住”的,比如“了”字,“总不止有一种用处,它的abcd几种用法当中,许是abc跟某方言中某语助词‘哉’的ABC三种用法相同,而它的d的用法在第二种方言中不用‘哉’而用‘仔’;同时,这‘仔’除此用处外,还有别的用处是‘了’字所没有的。所以这么一来都参差起来了”。[1]我们以为,赵先生比较观的核心是把不同方言看作不同系统的,方言的语法成分是由所属的方言语法系统决定的。笔者上面提到的赵先生对北京话“得”的认识是这种比较观的表现。互证法之所以不科学,其中一个原因就来自赵先生所说的这种“误见”,这一点在上面解释互证法产生的原因里也已提到。
高名凯虽然不同意赵元任的结论,但在方法上却跟赵先生有类似的地方,他们的比较思想都与互证法对立。高先生反对模仿西方语法,将汉语“的”跟西方的语法成分一一比附。他认为:“在西洋语言中,形容词、副词及名词的领格大都有三个不同的语法形式”,主张分写者“也以为中国的语言也应当分别这三者”,而要不要区别要看“中国的语法是不是有这三者的分别”,要看“中国人说话的时候有没有用三个不同的形式去表示这三个范畴。”针对汉语形容词、领格及副词语尾(即赵元任A—E的情况)分写作“的”“底”“地”的做法,他认为,“的”“底”“地”的发音是一样的,“所以只是一个共同的形式”,“即按其意义来说,虽然用翻译的办法,这同样的发音形式可以相当于西洋语言中的领格、形容词、副词以及关系代名词等等,可是这只是一种割裂的办法。这些意义可以归纳在一个范围之内。称之曰:‘规定关系’,而‘的’字也可以叫做‘规定词’。所谓语法范畴,原不外是表示一种关系的观念,不过关系的观念很多,并不都是由语法来表达。在关系观念之中,有一种叫做规定关系,是一切语言所共有的。规定关系就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词,其中一个是给另一个语词一个范围去规定他的界限的”,在汉语中,规定关系“有时只由语词的秩序来表示”,“有的时候,就在规定者之后加上一个‘的’字”,加“的”的这种规定关系“在印欧语中有各种不同的表示较小观念的语法形式”,比如形容词规定名词,领格规定名词、代词,副词规定动词、形容词等,都有各种的语法形式,“中国语只有一个‘的’字来表达这一切的观念。在中国人的语象里,我们只有一个‘的’字去表达规定的关系。这并不是说中国人只有一个规定关系的观念,并没有规定观念所包含的其他较小的观念。这只是说:在中国人说话的时候,他只有表示较泛的规定关系的语法形式,而‘的’字的语法价值也只是在于表达这个观念而已。这是我们所以称‘的’为汉语规定词的理由。”[2]高先生这些反对的理由和主张同样适用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抛开所得出的结论,赵元任、高名凯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以为,某种具体语言或方言的语法成分,它们的语法性质是由所属语言或方言的系统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别的语言或方言,语言或方言语法成分的比较是由系统决定的不同成分的语法性质的比较,这些成分的语法性质不能脱离它们所从属的系统,而互证法则与这种比较观相悖。 三、语法价值与汉语方言语法比较
上述引文中,高名凯提到了“语法价值”这个重要概念,这种思想来自现代语言学的创始人德·索绪尔。笔者认为,语法价值思想为汉语方言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基础,说到底,方言语法成分之间的比较就是它们价值的比较。
一个语法成分不仅是音义结合体,同时在语言系统中跟别的成分发生关系,只看到其中一方面,都不能全面地、正确地认识这个成分。索绪尔的价值理论就是基于对语言成分这两方面的认识提出来的。索绪尔认为,价值由两方面组成:(1)一种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交换的不同的物;(2)一种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相比的类似的物。对于语词来说,“我们只看到词能跟某个概念‘交换’,即看到它具有某种意义,还不能确定它的价值;我们还必须把它跟类似的价值,跟其他可能与之相对立的词比较。我们要借助于在它之外的东西才能真正确定它的内容。词既是系统的一部分,就不仅具有一个意义,而且特别是具有一个价值”。索绪尔尤其重视(2)对确定语言价值的作用,在他看来,“价值”建立在语言系统、关系之上的,“语言既是一个系统,它的各项要素都有连带关系,而且其中每项要素的价值都只是因为有其他各项要素同时存在的结果,”“任何要素的价值都是由围绕着它的要素决定的”。 [7]有关详细探讨索绪尔价值学说的,可见索振羽[8] 、徐思益 [9]等人的详细论述。对语法成分来说,其价值不仅表现为声音和概念的交换价值,更是由它们所属的语言或方言系统、关系决定的。
语言或方言的语法系统是由所属的不同语法成分靠着相互关系而组成的。反过来说,语法成分的价值也是由其所属的系统的语法关系决定的。语言价值是语言系统规定的内在属性,不是外部强加的。高名凯之所以认为北京话“的”不能分作“的”“底”“地”,就在于这些de具有同一性,它们的价值相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这三个de的语音形式一致,都是语助词,都表示抽象的语法意义;其二,从语法关系说,这三个de都表示规定关系,虽然出现在它们的前面可能是形容词、领格或副词等。不同语言或方言代表了不同的语法系统,我们将不同语言或方言的语法成分做比较,就是比较它们的价值,而这些成分的价值则是由它们所属的语言或方言系统、关系所决定的。
我们将价值的思想用在“的”的方言比较研究上,重新讨论一下赵元任北京话A—H的de(得)。如果同意高名凯上面的结论,A—E这数种情形与赵元任、高名凯的认识是一致的,需要讨论的是赵文F—H的de(得)。H的de(得)是表示“可能”的,不能认为它跟A—E的de(得)的价值相同,因为这个de(得)的意义明显跟A—E的de(得)不同。在这一点上,赵文的观点需要修正。再看F、G的情况,它们都是表示“结果”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结果”是“性质”的,后者的“结果”是“程度”的。就F来说,赵元任认为这种情况的de(得)“大概是从代名词‘的’来的”,比如“‘他走得不算慢’大概是从‘他走得速率不算慢’来的”。别的方言是不是能像赵先生这样历时地看待表示“结果”的语助词,这另当别论,但就北京话来说,“的”“得”毕竟是同音的,如果我们不像赵先生那样分析它的来源,而认为“走得”是“走得速率”省略后面的名词的一种变体,这便跟C类没什么不同。这样就能将F的de(得)跟A—E的de(得)统一起来。G的情况也类同。我们似乎不必用一般的说法,必须改用“得”字来记录表示“结果”的语助词,而将“的”和“得”对立起来,看做是价值不同的东西。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北京话A—G的de看做是同一的,它们的价值相同,文字上记做“的”或“得”都是可以的。
再看北京话和苏州话、常州话的比较。在A—G的各种情形中,苏州话、常州话主要用了两个语助词,一般来说,A—E用的是ge(格),F、G用的是de(得),ge(格)、de(得)这两个语助词在这两种方言中是对立的,它们的价值不同。A—G的各种用法中,北京话只有一个语助词,而苏州话、常州话则用两个语助词,这说明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大于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的价值,苏州话、常州话这两个语助词的价值加起来才相当于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即使苏州话、常州话F、G用的也是语助词de(得),语形跟北京话的de(得)一样,它们的助词de(得)也跟北京话的de(得)并不等价,前者的价值小于后者。这一点也说明,语言或方言比较研究不能搞形式主义,而要着眼于实质,即关系或价值的比较。
下面再以关中东部方言的情况来说明这个道理。赵元任文中关于A—G的各种用法中,关中东部方言语助词的具体情况如下:
A领格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nei(内)。如:我内书、纸内颜色,等等;
B前置形容词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好看底衣服、吃饭底时候,等等;
C后置形容词词尾或代名词,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我要一个好底、那是靠不住底、这是真底,等等;
D事类,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他会生气底、不能敷衍敷衍就算完底,等等;
E副词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好好底走、偏偏底死了,等等。
F动词结果、性质,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唱底好听、走底不算慢,等等。
G动作结果、程度,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累底走不动、愁底一夜没睡着,等等。
以上各种用法中,关中东部方言用了两个语助词,除了A用nei(内)之外,别的都用ti(底),这两个语助词在关中东部方言的语法系统中是对立的,价值不一样。虽然关中东部方言和北京话在B—G各种用法中语助词取相同的语形,前者是ti(底),后者是de(得),但它们的价值不同,原因在于北京话de(得)除了出现在B—G中,也出现在A的中,而关中方言的ti(底)却不出现在A中。将北京话的“得”和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的价值做比较,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大于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的价值加起来才相当于北京话的de(得)。再将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和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比较,它们之间的价值也互不相同。苏州话、常州话并没有专门的语助词来表示A“领格词尾”,虽然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与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在用法上或组合关系上有交错的情形,但它们的价值却不同。如果采用互证法,用参照方言去论证目的方言某个语法成分的性质,往往会割裂在不同组合成分中的统一关系,破坏其同一性,这就没法真正得出这个成分的价值。另外,笔者上面指出互证法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比较的参照方言往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如朱先生比较了北京话“的”和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语助词的对应关系,选取的方言是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这些参照方言有利朱先生论证北京话“的”的分化,但朱先生若选取的参照方言是苏州话、常州话或关中东部方言,那就没法证实自己的结论。互证法选取参照方言缺乏明确的标准,选取的参照方言不同,得出目标方言成分的语法性质的结论可能会大不一样。这显然有悖常理。方言语法词的比较说到底是语法单位的比较。单位问题是语言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所谓的语言,还是人们一般称的方言,它们的单位都是抽象概括的,即这些单位都是从个别用法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抽象概括的标尺就是价值。这意味着语言或方言每个单位类似数学的集合,这个集合包含这个单位诸多的个别用法。人们常说的方言语法词之“同”实际上就是概括词的个别用法说,而本文所说的方言语法词之“异”就是概括用法说的。采用方言互证法基于的正是语法词的个别用法,却不是概括用法,即将目标方言的一个概括抽象的语法词的个别用法跟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相较,这只看到个别用法的差别性,却忽略了它们的同一性。
笔者讨论方言互证法,质疑这种方法的科学性,目的是将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引向深入。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如何开展,它遵循的理论和方法会怎样,这是需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初步认为,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对象是语法价值的比较,这种探索也是尝试性的,希望有识之士能继续探索,为方言语法比较研究贡献出一套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
参考文献:
[1]赵元任.北京、苏州、常州语助词的研究[A]//赵元任赵元任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38-145,138.
[2]高名凯.汉语规定词“的”[A]//高名凯.高名凯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8,26-35.
[3]陈望道.“的”字底分化[A]//陈望道.陈望道语文论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25-27.
[4]王力.王力文集:第3卷[C].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451-452.
[5]朱德熙.说“的”[A]//朱德熙选集.长春:长春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58-289.
[6]朱德熙.北京话、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的‘的’字[J].方言,1980(3):161-165.
[7]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60-162.
[8]索振羽. 德·索绪尔的语言价值理论[J]. 新疆大学学报,1983(2):123-129.
[9]徐思益.论语言价值系统[A]//语言研究探索.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70-390.
【责任编辑 刘祖琼】
关键词:方言互证法;方言比较;“的”和“得”;语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H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5)02-0006-07
比较法是汉语方言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方言语法是方言研究的重要方面,如何将比较法用在方言语法研究上?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呼吁方言比较研究需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来重视。笔者通过讨论一种汉语方言语法比较的方法——方言互证法,这种方法在汉语语法研究中起过重要作用,不过,这种方法的科学基础却值得怀疑。笔者以汉语助词“的”和“得”的分析为例来讨论这种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些我们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初步认识。
一、何为方言互证法?
方言互证法是指根据一个或多个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论证另一个方言对应的语法事实的一种方法。如果称所要研究的方言为目标方言,而所依据的方言为参照方言,那么,方言互证法就是为研究目标方言的某个语法现象,而用参照方言与之对应的语法事实来解释说明这个语法现象的一种方法。
较早用比较法研究汉语方言助词“的”和“得”的是赵元任,于1926年在《清华学报》上发表了《北京、苏州、常州语助词的研究》一文,这篇文章意在比较北京话“的”与苏州、常州话语助词的差别。[1]赵先生在这篇文章中将北京话一般所分的“的”“得”等助词都记做de(得)。①他认为,将北京话的de(得)分作不同的字形书写,这只是文字上的分化,在语言的事实上,其实都说de(得),“在北京话只有一种语助词当许多用法”。文中把北京话的de(得)列为10种用法,除了“得”相当于连词“跟”“和”、介词“在”这两种用法,其余八种用法及相应的苏州话、常州话的助词简列如下这里取赵元任原文AB等序号表示“得”各种用法的办法来说明。:
A领格词尾,北京话读de。如:我得书、纸得颜色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B前置形容词词尾,北京话读de。如:好看得衣服、吃饭得时候、买菜得小孩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C后置形容词词尾或代名词,北京话读de。如:我要一个好得、那是靠不住得、这是真得、来了一个买菜得等。这个用法苏州话ge,而常州话读lao(佬)或ge(格);
D事类,北京话读de。如:告诉了他,他会生气得、不能敷衍敷衍就算完得,等等。赵文认为这种用法跟BC近,“但也得认为它另是一种用法”。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ge;
E副词词尾,北京话读de。如:好好得走、偏偏得死了、和和气气得说、认真得做、出人意外得可恶,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或用jiaw(叫),或用ge(格),常州话或用tze(则),或用ge(格)。赵文以为苏州话、常州话的这种分歧,大概是“表示较具体的状态”和“表示抽象的状态”的区别;
F动词结果、性质,北京话读de。如:唱得好听、走得不算慢,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读de,常州话或读de,或读tze(则)。赵文认为这里写作“得”更好,因为苏州、常州“的”做“格”最多,此处偏偏用“得”,他也认为这种用法的“得”大概也是从做代名词的“的”发展来的;
G动作结果、程度,北京话读de。如:累得走不动、愁得一夜没睡着,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也读de,或读dela(得啦),常州话或读daw tze(到则)。F、G的用法相近,但赵文认为二者表达的意义有差别,另外据苏州话语音的差别也该分开;
H可能,北京话读de。如:看得见、走得动、听得明白,等等。这个用法苏州话、常州话都读de。
赵元任在文中对“得”的论述有三个特点:第一,看重各自方言对所属成分语法性质的规定。北京话A—H都用作de(得),它们是“一种语词”,而苏州、常州话A—E一般读ge(格),F—H一般读de(得),显然不同。这种差别是由各自方言的语法系统决定的;第二,方言比较重在其间的差别性。在A—H的各自用法中,北京话只用一个de(得),而苏州、常州话则用两个以上语助词表示;第三,方言比较不宜互证,即不能用苏州、常州话分立的语言事实来说明解释北京话的de(得)。虽然汉语方言中有似苏州、常州话用多个语助词表示北京话一个de(得)的情况,但在文中没有就此推出北京话的de(得)应该分为两个,而是将北京话A—H只用一个“得”,看起来并不会得到一般学者的同意。比如,高名凯曾指出赵元任在文中“把‘的’字所有的不同的意义混在一起谈”,而认为这些de是同形异质的。[2]再如,除F—H这几种用法,陈望道在20世纪20年代主张用“的”“地”“底”不同的字形来分化de(得),分别记写类似赵元任A—E的用法,A用“底”,BCD用“的”,E用“地”。[3]文字具有区别语言符号的附加功能,用不同的文字记写,说明陈先生起初并不把A—E的de看做同一的。按现在一般的看法,人们不会把F—H的de看做与A—E的de相同,前者在书面上一般记做“得”,后者则用“的”“地”来记录。
如上所说,赵元任并没有参照别的方言(如苏州、常州话)语助词的分立来说明目标方言(如北京话)de的分化,而他得出的结论却不是一般人同意的,这使人们重新考虑参照方言在解释目的方言上的作用。直观上看,赵元任所述的A—E、F—H两类情况,在苏州话、常州话那里是用不同语词表示的,似乎北京话A—E、F—H的de也该别为两个。人们意识到,方言的差别可以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在这些人看来,用参照方言的事实去说明目标方言中一些难以搞清的语言事实,这便于得出正确结论。比如,王力认为,应该用“得”字表示一件事的结果或形成某种状态的de(相当于赵元任F、G的用法)。他说:这个“得”字念的像“的”字,北方话有时写作“的”,“如果拿全国各地的方言来比较,就知道写成‘得’字才是对的,因为西南普通话、吴语、粤语等,在这个地方都用‘得’,不用‘的’。在这些方言区域内,‘得’和‘的’是不同音的。所以,写成‘的’虽然不算错,但应与国家规范使用保持一致,还是写成‘得’字好”。[4]王先生之所以用“得”,是因为参照了汉语别的方言,这些方言在这些地方用“得”不用“的”,且它们的语音形式并不一样,既然在别的方言是异质的,对应于北京话的de,也应根据这种区别分为不同性质的语法成分。再如,朱德熙将类似赵元任的A—E的de别为“的1”“的2”“的3”,[5]为证明这个结论,朱先生比较了北京话“的1”“的2”“的3”和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语助词的对应关系。这三地方言,尤其以广州话为代表,表示北京话“的1”“的2”“的3”基本采用不同的语词形式(其实文水话相当于“的1”“的2”的只用个t的形式),以此证明北京话de别为“的1”“的2”“的3”是合理的。虽然朱先生也承认,北京话“的”的区分不能根据别的方言的分别来决定,“该怎么分析只能根据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来确定”,但是他却认为,“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1、的2、的3’三分的局面……都支持我们对北京话的‘的’所做的分析”,即使这些方言里“相对应的‘的1、 的2、的3’的来历不一定相同。”朱德熙在该文中还提到与北京话“的1”“的2”“的3”对应的唐宋方言“地1”“地2”“底”,本文并未列入讨论范围,只说现代方言之间的互证。[6]我们要指出,朱先生认为北京话的“的”应建立在“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基础上的分析原则,是应大加肯定的,可他的证明方法却是方言互证。我们以为,朱先生的做法是矛盾的,他一方面认为不能用别的方言、而应基于“北京话自己的语法构造”研究北京话的“的”;另一方面却用别的方言事实来论证北京话“的”的合理性,这造成了理论分析原则和方法上的对立。解开这个矛盾的症结,就在于如何看待方言互证这种方法。 笔者将方言互证法的特点归为三个:其一,这种方法不满足于具体方言对所属成分语法性质的内在规定,而是通过跨方言的比较来论证目标方言语法成分的语法性质;其二,这种方法往往对一些同形的语法成分的认识起特殊作用,用这种方法来辨别这些成分的同一性和差别性。汉语中存在一些同形成分,这些成分是否同质,有时很难判断,如北京话动词词缀 “了”和句末语气词“了”,本文所说的de(“的”或“得”)等;其三,选择比较的参照方言往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学者会根据特定目的来选择参照方言。比如上文提到的王力和朱德熙,他们选择的方言是有利得出自己的结论。那么,方言语法比较研究采用互证法科学吗?这需要讨论。
二、互证法为何不科学?
笔者以为,采用方言互证法来研究汉语语法问题,这种做法很值得商榷,它缺乏相应的语言理论的支撑,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
这种方法的产生大概有历史、认识上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汉语语法研究曾有过模仿阶段。模仿西方语法研究汉语虽早为人诟病,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完全在汉语学者身上消除。互证法与模仿语法不同,但其本质相似,区别只在:前者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解释目标方言的事实,而后者靠西方语法的事实来解释汉语的语法事实;第二,我们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汉语方言语法差别不大。互证法论者用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来解释目标方言的事实,人们表面上承认方言之间的语法差别,实际上确把汉语不同方言的语法看作同质的,正是如此,才会把参照方言的差别作为论证目标方言语法事实的根据。互证法是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方法上的自然反映;第三,对“语言”和“方言”区别的认识。我们一般把“语言”和“方言”区分开来,一种语言包含不同方言,方言附属于语言。这样,人们对语言差别和方言差别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认识观和方法论,比如不同语言间的“互证”会流于模仿的弊端,是应该克服的,而方言间的互证却是允许的;第四,对方言语法比较的认识。对方言语法做比较的习惯做法是看一种方言的成分在别的方言怎么说,看这些说法之间有什么差别,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将一种方言“翻译”成另一种方言,看它们的对应成分之间的同异。“翻译”取代了语法的系统研究;第五,对语言历史变化和共存方言之间关系的认识。我们一方面承认语言变化是不平衡的,共存方言的差异主要来自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又用这些共存的方言相互论证。这种矛盾实际上取消了语言的历时性。
方法是根据对象的属性而制定的。不同人对对象的属性认识不同,在方法上也会有很大不同。比如,方言语法比较研究采取什么方法,这首先决定于我们如何认识方言。假如我们的认识仅限于认为各种方言是一种语言发展出来的,是一种语言的地方变体,方言之间的语法差别不大,只看到方言间的联系,这是片面的。如果我们既看到这种联系,又能看到各个方言的独立性,这些独立的方言代表不同的系统,用系统的眼光看待方言,这会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认识大不一样。赵元任为何认为北京话A—H的de(得)是“一种语词”,这跟赵先生的方言语法比较观有密切的关联。他指出,语助词的比较研究时常有一种“误见”,以为语言或方言间的成分可以“互译”,这种办法是“靠不住”的,比如“了”字,“总不止有一种用处,它的abcd几种用法当中,许是abc跟某方言中某语助词‘哉’的ABC三种用法相同,而它的d的用法在第二种方言中不用‘哉’而用‘仔’;同时,这‘仔’除此用处外,还有别的用处是‘了’字所没有的。所以这么一来都参差起来了”。[1]我们以为,赵先生比较观的核心是把不同方言看作不同系统的,方言的语法成分是由所属的方言语法系统决定的。笔者上面提到的赵先生对北京话“得”的认识是这种比较观的表现。互证法之所以不科学,其中一个原因就来自赵先生所说的这种“误见”,这一点在上面解释互证法产生的原因里也已提到。
高名凯虽然不同意赵元任的结论,但在方法上却跟赵先生有类似的地方,他们的比较思想都与互证法对立。高先生反对模仿西方语法,将汉语“的”跟西方的语法成分一一比附。他认为:“在西洋语言中,形容词、副词及名词的领格大都有三个不同的语法形式”,主张分写者“也以为中国的语言也应当分别这三者”,而要不要区别要看“中国的语法是不是有这三者的分别”,要看“中国人说话的时候有没有用三个不同的形式去表示这三个范畴。”针对汉语形容词、领格及副词语尾(即赵元任A—E的情况)分写作“的”“底”“地”的做法,他认为,“的”“底”“地”的发音是一样的,“所以只是一个共同的形式”,“即按其意义来说,虽然用翻译的办法,这同样的发音形式可以相当于西洋语言中的领格、形容词、副词以及关系代名词等等,可是这只是一种割裂的办法。这些意义可以归纳在一个范围之内。称之曰:‘规定关系’,而‘的’字也可以叫做‘规定词’。所谓语法范畴,原不外是表示一种关系的观念,不过关系的观念很多,并不都是由语法来表达。在关系观念之中,有一种叫做规定关系,是一切语言所共有的。规定关系就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词,其中一个是给另一个语词一个范围去规定他的界限的”,在汉语中,规定关系“有时只由语词的秩序来表示”,“有的时候,就在规定者之后加上一个‘的’字”,加“的”的这种规定关系“在印欧语中有各种不同的表示较小观念的语法形式”,比如形容词规定名词,领格规定名词、代词,副词规定动词、形容词等,都有各种的语法形式,“中国语只有一个‘的’字来表达这一切的观念。在中国人的语象里,我们只有一个‘的’字去表达规定的关系。这并不是说中国人只有一个规定关系的观念,并没有规定观念所包含的其他较小的观念。这只是说:在中国人说话的时候,他只有表示较泛的规定关系的语法形式,而‘的’字的语法价值也只是在于表达这个观念而已。这是我们所以称‘的’为汉语规定词的理由。”[2]高先生这些反对的理由和主张同样适用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对方言语法比较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抛开所得出的结论,赵元任、高名凯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以为,某种具体语言或方言的语法成分,它们的语法性质是由所属语言或方言的系统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别的语言或方言,语言或方言语法成分的比较是由系统决定的不同成分的语法性质的比较,这些成分的语法性质不能脱离它们所从属的系统,而互证法则与这种比较观相悖。 三、语法价值与汉语方言语法比较
上述引文中,高名凯提到了“语法价值”这个重要概念,这种思想来自现代语言学的创始人德·索绪尔。笔者认为,语法价值思想为汉语方言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基础,说到底,方言语法成分之间的比较就是它们价值的比较。
一个语法成分不仅是音义结合体,同时在语言系统中跟别的成分发生关系,只看到其中一方面,都不能全面地、正确地认识这个成分。索绪尔的价值理论就是基于对语言成分这两方面的认识提出来的。索绪尔认为,价值由两方面组成:(1)一种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交换的不同的物;(2)一种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相比的类似的物。对于语词来说,“我们只看到词能跟某个概念‘交换’,即看到它具有某种意义,还不能确定它的价值;我们还必须把它跟类似的价值,跟其他可能与之相对立的词比较。我们要借助于在它之外的东西才能真正确定它的内容。词既是系统的一部分,就不仅具有一个意义,而且特别是具有一个价值”。索绪尔尤其重视(2)对确定语言价值的作用,在他看来,“价值”建立在语言系统、关系之上的,“语言既是一个系统,它的各项要素都有连带关系,而且其中每项要素的价值都只是因为有其他各项要素同时存在的结果,”“任何要素的价值都是由围绕着它的要素决定的”。 [7]有关详细探讨索绪尔价值学说的,可见索振羽[8] 、徐思益 [9]等人的详细论述。对语法成分来说,其价值不仅表现为声音和概念的交换价值,更是由它们所属的语言或方言系统、关系决定的。
语言或方言的语法系统是由所属的不同语法成分靠着相互关系而组成的。反过来说,语法成分的价值也是由其所属的系统的语法关系决定的。语言价值是语言系统规定的内在属性,不是外部强加的。高名凯之所以认为北京话“的”不能分作“的”“底”“地”,就在于这些de具有同一性,它们的价值相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这三个de的语音形式一致,都是语助词,都表示抽象的语法意义;其二,从语法关系说,这三个de都表示规定关系,虽然出现在它们的前面可能是形容词、领格或副词等。不同语言或方言代表了不同的语法系统,我们将不同语言或方言的语法成分做比较,就是比较它们的价值,而这些成分的价值则是由它们所属的语言或方言系统、关系所决定的。
我们将价值的思想用在“的”的方言比较研究上,重新讨论一下赵元任北京话A—H的de(得)。如果同意高名凯上面的结论,A—E这数种情形与赵元任、高名凯的认识是一致的,需要讨论的是赵文F—H的de(得)。H的de(得)是表示“可能”的,不能认为它跟A—E的de(得)的价值相同,因为这个de(得)的意义明显跟A—E的de(得)不同。在这一点上,赵文的观点需要修正。再看F、G的情况,它们都是表示“结果”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结果”是“性质”的,后者的“结果”是“程度”的。就F来说,赵元任认为这种情况的de(得)“大概是从代名词‘的’来的”,比如“‘他走得不算慢’大概是从‘他走得速率不算慢’来的”。别的方言是不是能像赵先生这样历时地看待表示“结果”的语助词,这另当别论,但就北京话来说,“的”“得”毕竟是同音的,如果我们不像赵先生那样分析它的来源,而认为“走得”是“走得速率”省略后面的名词的一种变体,这便跟C类没什么不同。这样就能将F的de(得)跟A—E的de(得)统一起来。G的情况也类同。我们似乎不必用一般的说法,必须改用“得”字来记录表示“结果”的语助词,而将“的”和“得”对立起来,看做是价值不同的东西。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北京话A—G的de看做是同一的,它们的价值相同,文字上记做“的”或“得”都是可以的。
再看北京话和苏州话、常州话的比较。在A—G的各种情形中,苏州话、常州话主要用了两个语助词,一般来说,A—E用的是ge(格),F、G用的是de(得),ge(格)、de(得)这两个语助词在这两种方言中是对立的,它们的价值不同。A—G的各种用法中,北京话只有一个语助词,而苏州话、常州话则用两个语助词,这说明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大于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的价值,苏州话、常州话这两个语助词的价值加起来才相当于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即使苏州话、常州话F、G用的也是语助词de(得),语形跟北京话的de(得)一样,它们的助词de(得)也跟北京话的de(得)并不等价,前者的价值小于后者。这一点也说明,语言或方言比较研究不能搞形式主义,而要着眼于实质,即关系或价值的比较。
下面再以关中东部方言的情况来说明这个道理。赵元任文中关于A—G的各种用法中,关中东部方言语助词的具体情况如下:
A领格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nei(内)。如:我内书、纸内颜色,等等;
B前置形容词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好看底衣服、吃饭底时候,等等;
C后置形容词词尾或代名词,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我要一个好底、那是靠不住底、这是真底,等等;
D事类,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他会生气底、不能敷衍敷衍就算完底,等等;
E副词词尾,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好好底走、偏偏底死了,等等。
F动词结果、性质,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唱底好听、走底不算慢,等等。
G动作结果、程度,关中东部方言读ti(底)。如:累底走不动、愁底一夜没睡着,等等。
以上各种用法中,关中东部方言用了两个语助词,除了A用nei(内)之外,别的都用ti(底),这两个语助词在关中东部方言的语法系统中是对立的,价值不一样。虽然关中东部方言和北京话在B—G各种用法中语助词取相同的语形,前者是ti(底),后者是de(得),但它们的价值不同,原因在于北京话de(得)除了出现在B—G中,也出现在A的中,而关中方言的ti(底)却不出现在A中。将北京话的“得”和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的价值做比较,北京话的de(得)的价值大于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的价值加起来才相当于北京话的de(得)。再将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和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比较,它们之间的价值也互不相同。苏州话、常州话并没有专门的语助词来表示A“领格词尾”,虽然关中东部方言的nei(内)、ti(底)与苏州话、常州话的语助词ge(格)、de(得)在用法上或组合关系上有交错的情形,但它们的价值却不同。如果采用互证法,用参照方言去论证目的方言某个语法成分的性质,往往会割裂在不同组合成分中的统一关系,破坏其同一性,这就没法真正得出这个成分的价值。另外,笔者上面指出互证法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比较的参照方言往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如朱先生比较了北京话“的”和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语助词的对应关系,选取的方言是广州话、文水话、福州话,这些参照方言有利朱先生论证北京话“的”的分化,但朱先生若选取的参照方言是苏州话、常州话或关中东部方言,那就没法证实自己的结论。互证法选取参照方言缺乏明确的标准,选取的参照方言不同,得出目标方言成分的语法性质的结论可能会大不一样。这显然有悖常理。方言语法词的比较说到底是语法单位的比较。单位问题是语言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所谓的语言,还是人们一般称的方言,它们的单位都是抽象概括的,即这些单位都是从个别用法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抽象概括的标尺就是价值。这意味着语言或方言每个单位类似数学的集合,这个集合包含这个单位诸多的个别用法。人们常说的方言语法词之“同”实际上就是概括词的个别用法说,而本文所说的方言语法词之“异”就是概括用法说的。采用方言互证法基于的正是语法词的个别用法,却不是概括用法,即将目标方言的一个概括抽象的语法词的个别用法跟参照方言的语法事实相较,这只看到个别用法的差别性,却忽略了它们的同一性。
笔者讨论方言互证法,质疑这种方法的科学性,目的是将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引向深入。方言语法比较研究如何开展,它遵循的理论和方法会怎样,这是需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初步认为,方言语法比较研究的对象是语法价值的比较,这种探索也是尝试性的,希望有识之士能继续探索,为方言语法比较研究贡献出一套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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