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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面向的是具有工业实用前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需要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制度准绳;学术期刊面对的是学科的前沿,这是一个活跃的、动态的,本质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马上获得评价定论的领域。本文从审查结果的类型和等级,时间阶段的划分,人员、机构和分工,撰写要求和评价标准四方面将专利审稿与学术期刊审稿制度进行理性对比,旨在以彼为镜,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审稿 学术期刊 审稿制度 比较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2-0078-02
在学术期刊审稿工作中,编委会和编辑部按照一定的制度和方法,向审稿专家征询和收集对稿件的评议意见,再对意见进行处理,产生录用或者退稿的决策。学术期刊审稿的制度建设及其优化,在研究、制订方案和从业者培训几方面都还比较薄弱,审稿进度、审稿结果都还常常受制于一些偶然因素、主观因素和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专利制度一方面产生发明者对技术成果独占的专利权,一方面也产生数量庞大的专利文献,推动着技术传播和进步。专利审查需要根据一定标准对发明成果进行评价,对专利技术说明书的撰写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发表专利数和发表学术论文数一样常常被作为评价研究人员或研究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不难看出,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的目的和功能,有着大量的相通之处。
作为一种有严格法律依据的国家制度,专利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布办法都有详细规范和标准文件格式,制度建设比较完善。所以,本文对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进行制度比较,从而对认识和完善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提供借鉴。
一、审查结果的类型和等级
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各自都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划分。我国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有新的、显著的实质性改进的技术方案,保护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是相对水平较低的小发明,保护时间为10年;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新设计,保护时间为10年。专利申请在提出时须向专利局明确申请的是哪一种专利,以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不论哪种专利,专利文献(申请文件中的技术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的篇幅没有严格限制。
学术期刊通常都有综述、论文、简报三种录用和发表型式(有的还有论坛、简讯等),综述通常是对某一专题的进展进行回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努力的方向;论文是重要的和完整的成果报道;而简报是意义相对较小的或者阶段性的成果的报道。作者在投稿时一般不说明期望按论文或者是简报来录用,由期刊方面根据评议结果而定;学术期刊对不同形式文章常常有相应的篇幅限额,例如论文不超过5页,简报不超过3页。
可以看出,专利和学术期刊都通过审查形成对科技工作的评价,而评价都有着不同类型和程度上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成果评审认证并不是学术期刊的本来目的,只不过由于这个评议和分类一般被认为是公正和客观的,是科研人员或者机构对学科的贡献大小的一种反映,所以在科技界往往被作为职称评定、课题验收和学位授予的一项指标,这方面因素因而也构成了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的主要动机之一。
二、时间阶段的划分
专利审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通常称实质审查;另一类对专利申请的格式、手续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通常称初步审查,有的国家也称形式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一样,专利审查也面临审查质量与审查成本之间的矛盾,对此,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采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布、延遲实质审查的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只初步审查的制度。延迟审查和只初步审查是处理申请案积压和减轻审查成本的折衷办法。
学术期刊审稿通常经过编辑初审、专家函审和主编终审,有的还有常务编委审查环节或者编委会会审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制度中为促进发明成果的传播,采用将公开与授权分离的办法。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程序结果后,就进入了专利申请的公布程序。我国专利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起满18个月,即行颂。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样做的目的,是缩短成果在保密状态下的时间,促进成果的传播。而专利法还规定,当发明成果经过实质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有权根据一个或数个能为公布得到的文件,以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理由,请求专利局全部或部分撤销该专利。
比较而言,学术期刊常有先“授权”(先开用稿证明供作者评职称、拿学位或课题结项之用)现象,后发表(稿件积压,发表周期延长)现象,缺乏对错误文章撤销发表的可操作的机制。专利审查本来是面向工业产权保护范围而确定的,却因制度的有效设置,可以在授权之前先期公开成果内容;而学术期刊本来是面向交流和传播的,由于文章的发表被认为代表期刊而设置严格的审稿过程,导致一些本来有发表价值但是暂时存在争议的成果迟迟不能面世。
三、人员、机构和分工
由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要求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及专利权人在开展实施许可、应付侵权等问题时需要专业服务支持,这些需求导致了专利事务代理行业的存在。专利事务代理人取得从业资格要经过专门的考试,主要工作是协助专利申请人完成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重要文件的撰写、代办专利申请和实施许可等相关事务。学术期刊方面,专职编辑在将投稿加工形成规范化的出版物这一职能上,和专利事务代理人协助撰写申请文件有相似之处。不过在专利制度中,代理人或代理事务所是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完全不参与专利的审查,代理人在申请递交前就协助申请人改进文件的撰写(并收取费用),而不论其是否能被批准;而各学术期刊的专职编辑不同程度地参与来稿的审查,并仅对录用的稿件进行加工。
专利申请文件完成后,专利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方,向专利局受理处提出申请和递交各种手续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对申请和文件进行核查、接收、立案和列入案宗,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号和申请日。这个过程在学术期刊工作中可以对应于编务人员对来稿登记、编号并发出稿件收到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制度规定申请人如果把文件直接寄给审查员个人,则这些文件在该审查员转交受理处办理受理手续之前,只被视为私人信件,而在审批程序中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的关键是:当专利局收到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时,依法只对先提交申请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因而申请日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实际操作中,受理处收到申请时,申请文件及返回申请者的受理通知书按多页一次穿孔的方式用穿孔机打上日期孔。由于学术期刊的收稿日期在确立成果的首发权时所具有的意义,也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编辑部一般要求投稿不要直接寄给编辑个人,并设专人负责收稿和返回收稿通知。 四、撰写要求和评价标准
在学术期刊保障论文写作质量方面,主要是通过用征稿简则和修改要求向作者提出撰写要求,和编辑按照编辑规范进行文稿加工两方面。与专利文献首先要求“清楚、完整、实现”形成对比的是,学术期刊对论文撰写体例,图、表、公式的格式、正斜体,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量和单位的使用等方面。相对而言,对作者的要求,对文献编辑规范的研究和实施,对编辑人员的培训方面,都缺乏对“清楚、完整、实现”方面的内容。与之相应的,是在科技期刊评比中,把每个印张的文章数作为评价信息量的指标,在作者科研业绩中,也把发表论文数作为评价指标,这样的指标的制订,便于管理部门操作,但导致科技出版和科技写作向重视数量倾斜,对于国内科技期刊论文质量下降和优秀稿件外流,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实上,文章内容的清楚、完整和相当程度上的可重复实现,是有效的科技交流和科技传播的基本要求,应该比“简洁、规范”要求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如果忽视这些要求,就常常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作者宣称他取得了某一结果,但在阐述其实现办法时,却避实就虚,重复一些同行已知的内容,而对关键点一带而过,编辑或者一般读者可能感觉该文已对技术方案进行了介绍,而和其保持相近水平的研究同行却并得不到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也无法重复该文的研究和取得其所宣称的结果,这样的文章的发表价值是可疑的。另外,当一篇文章经过同行评议被录用后,作者可能根据编辑部规定的篇幅要求不得不删节某些必要的内容,如公式中变量符号的物理意义的说明等,结果使文章丧失完整性,在某些期刊上笔者甚至见到过期刊明文建议作者尽量少用插图和减少参考文献,来降低出版的技术难度和节省篇幅。比较而言,国外的期刊对论文的篇幅限制和表达规范要求相对宽松,而对论文内容的清楚完整更为关注。
五、结语
专利面向的是具有工业实用前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需要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制度准绳;学术期刊面对的是学科的前沿,这是一个活跃的、動态的,本质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马上获得评价定论的领域。本文的立意,在于以彼为镜,以见己之不足,建议要注意加强审稿制度研究和审稿制度建设,但并不建议这些制度要整齐划一或历久不变,或者去照搬专利制度中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尹玉吉.期刊概念流变及其定义研究[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2(01).
[2]杜云祥,王颖,刘桂玲,王天津,刘娜,吕婷.科技期刊的起源和发展[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0(09).
[3]李庆.稿件“三审制”的理论依据与相关规定[J].出版史料,2010(02).
[4]霍丽.试论匿名审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Review Systems for Patents and for Academic Journals
SUN Shu-kai
(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 Patents are intended for property rights delimitation of appli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ith prospects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which requires a rigorous and operable review system; Academic journals serves the frontier of disciplines which is an active and dynamic field for which immediate evaluations and verdicts are,in essence,both improbable and unnecessary. This article makes a rational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review systems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classifications and grades of review results, the division of periods of time,personnel, organizations and division of labor,writing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ng standards. It aims to use each other system as a mirror in the comparison so as to offer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Patent review,academic journals,review system,comparison and suggestions
责任编辑:张丽
[关键词]专利审稿 学术期刊 审稿制度 比较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2-0078-02
在学术期刊审稿工作中,编委会和编辑部按照一定的制度和方法,向审稿专家征询和收集对稿件的评议意见,再对意见进行处理,产生录用或者退稿的决策。学术期刊审稿的制度建设及其优化,在研究、制订方案和从业者培训几方面都还比较薄弱,审稿进度、审稿结果都还常常受制于一些偶然因素、主观因素和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专利制度一方面产生发明者对技术成果独占的专利权,一方面也产生数量庞大的专利文献,推动着技术传播和进步。专利审查需要根据一定标准对发明成果进行评价,对专利技术说明书的撰写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发表专利数和发表学术论文数一样常常被作为评价研究人员或研究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不难看出,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的目的和功能,有着大量的相通之处。
作为一种有严格法律依据的国家制度,专利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布办法都有详细规范和标准文件格式,制度建设比较完善。所以,本文对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进行制度比较,从而对认识和完善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提供借鉴。
一、审查结果的类型和等级
专利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各自都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划分。我国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有新的、显著的实质性改进的技术方案,保护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是相对水平较低的小发明,保护时间为10年;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新设计,保护时间为10年。专利申请在提出时须向专利局明确申请的是哪一种专利,以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不论哪种专利,专利文献(申请文件中的技术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的篇幅没有严格限制。
学术期刊通常都有综述、论文、简报三种录用和发表型式(有的还有论坛、简讯等),综述通常是对某一专题的进展进行回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努力的方向;论文是重要的和完整的成果报道;而简报是意义相对较小的或者阶段性的成果的报道。作者在投稿时一般不说明期望按论文或者是简报来录用,由期刊方面根据评议结果而定;学术期刊对不同形式文章常常有相应的篇幅限额,例如论文不超过5页,简报不超过3页。
可以看出,专利和学术期刊都通过审查形成对科技工作的评价,而评价都有着不同类型和程度上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成果评审认证并不是学术期刊的本来目的,只不过由于这个评议和分类一般被认为是公正和客观的,是科研人员或者机构对学科的贡献大小的一种反映,所以在科技界往往被作为职称评定、课题验收和学位授予的一项指标,这方面因素因而也构成了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的主要动机之一。
二、时间阶段的划分
专利审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通常称实质审查;另一类对专利申请的格式、手续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通常称初步审查,有的国家也称形式审查。和学术期刊审稿一样,专利审查也面临审查质量与审查成本之间的矛盾,对此,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采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布、延遲实质审查的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只初步审查的制度。延迟审查和只初步审查是处理申请案积压和减轻审查成本的折衷办法。
学术期刊审稿通常经过编辑初审、专家函审和主编终审,有的还有常务编委审查环节或者编委会会审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制度中为促进发明成果的传播,采用将公开与授权分离的办法。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程序结果后,就进入了专利申请的公布程序。我国专利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起满18个月,即行颂。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样做的目的,是缩短成果在保密状态下的时间,促进成果的传播。而专利法还规定,当发明成果经过实质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有权根据一个或数个能为公布得到的文件,以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理由,请求专利局全部或部分撤销该专利。
比较而言,学术期刊常有先“授权”(先开用稿证明供作者评职称、拿学位或课题结项之用)现象,后发表(稿件积压,发表周期延长)现象,缺乏对错误文章撤销发表的可操作的机制。专利审查本来是面向工业产权保护范围而确定的,却因制度的有效设置,可以在授权之前先期公开成果内容;而学术期刊本来是面向交流和传播的,由于文章的发表被认为代表期刊而设置严格的审稿过程,导致一些本来有发表价值但是暂时存在争议的成果迟迟不能面世。
三、人员、机构和分工
由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要求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及专利权人在开展实施许可、应付侵权等问题时需要专业服务支持,这些需求导致了专利事务代理行业的存在。专利事务代理人取得从业资格要经过专门的考试,主要工作是协助专利申请人完成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重要文件的撰写、代办专利申请和实施许可等相关事务。学术期刊方面,专职编辑在将投稿加工形成规范化的出版物这一职能上,和专利事务代理人协助撰写申请文件有相似之处。不过在专利制度中,代理人或代理事务所是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完全不参与专利的审查,代理人在申请递交前就协助申请人改进文件的撰写(并收取费用),而不论其是否能被批准;而各学术期刊的专职编辑不同程度地参与来稿的审查,并仅对录用的稿件进行加工。
专利申请文件完成后,专利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方,向专利局受理处提出申请和递交各种手续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对申请和文件进行核查、接收、立案和列入案宗,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号和申请日。这个过程在学术期刊工作中可以对应于编务人员对来稿登记、编号并发出稿件收到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制度规定申请人如果把文件直接寄给审查员个人,则这些文件在该审查员转交受理处办理受理手续之前,只被视为私人信件,而在审批程序中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的关键是:当专利局收到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时,依法只对先提交申请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因而申请日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实际操作中,受理处收到申请时,申请文件及返回申请者的受理通知书按多页一次穿孔的方式用穿孔机打上日期孔。由于学术期刊的收稿日期在确立成果的首发权时所具有的意义,也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编辑部一般要求投稿不要直接寄给编辑个人,并设专人负责收稿和返回收稿通知。 四、撰写要求和评价标准
在学术期刊保障论文写作质量方面,主要是通过用征稿简则和修改要求向作者提出撰写要求,和编辑按照编辑规范进行文稿加工两方面。与专利文献首先要求“清楚、完整、实现”形成对比的是,学术期刊对论文撰写体例,图、表、公式的格式、正斜体,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量和单位的使用等方面。相对而言,对作者的要求,对文献编辑规范的研究和实施,对编辑人员的培训方面,都缺乏对“清楚、完整、实现”方面的内容。与之相应的,是在科技期刊评比中,把每个印张的文章数作为评价信息量的指标,在作者科研业绩中,也把发表论文数作为评价指标,这样的指标的制订,便于管理部门操作,但导致科技出版和科技写作向重视数量倾斜,对于国内科技期刊论文质量下降和优秀稿件外流,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实上,文章内容的清楚、完整和相当程度上的可重复实现,是有效的科技交流和科技传播的基本要求,应该比“简洁、规范”要求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如果忽视这些要求,就常常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作者宣称他取得了某一结果,但在阐述其实现办法时,却避实就虚,重复一些同行已知的内容,而对关键点一带而过,编辑或者一般读者可能感觉该文已对技术方案进行了介绍,而和其保持相近水平的研究同行却并得不到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也无法重复该文的研究和取得其所宣称的结果,这样的文章的发表价值是可疑的。另外,当一篇文章经过同行评议被录用后,作者可能根据编辑部规定的篇幅要求不得不删节某些必要的内容,如公式中变量符号的物理意义的说明等,结果使文章丧失完整性,在某些期刊上笔者甚至见到过期刊明文建议作者尽量少用插图和减少参考文献,来降低出版的技术难度和节省篇幅。比较而言,国外的期刊对论文的篇幅限制和表达规范要求相对宽松,而对论文内容的清楚完整更为关注。
五、结语
专利面向的是具有工业实用前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需要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制度准绳;学术期刊面对的是学科的前沿,这是一个活跃的、動态的,本质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马上获得评价定论的领域。本文的立意,在于以彼为镜,以见己之不足,建议要注意加强审稿制度研究和审稿制度建设,但并不建议这些制度要整齐划一或历久不变,或者去照搬专利制度中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尹玉吉.期刊概念流变及其定义研究[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2(01).
[2]杜云祥,王颖,刘桂玲,王天津,刘娜,吕婷.科技期刊的起源和发展[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0(09).
[3]李庆.稿件“三审制”的理论依据与相关规定[J].出版史料,2010(02).
[4]霍丽.试论匿名审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Review Systems for Patents and for Academic Journals
SUN Shu-kai
(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 Patents are intended for property rights delimitation of appli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ith prospects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which requires a rigorous and operable review system; Academic journals serves the frontier of disciplines which is an active and dynamic field for which immediate evaluations and verdicts are,in essence,both improbable and unnecessary. This article makes a rational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review systems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classifications and grades of review results, the division of periods of time,personnel, organizations and division of labor,writing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ng standards. It aims to use each other system as a mirror in the comparison so as to offer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Patent review,academic journals,review system,comparison and suggestions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