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首先,条例的修订是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一致的需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政策,对国家层面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我省需要结合实际加以具体落实。其次,条例的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进步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资源集聚不足,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二是创新要素活力不强,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创新成果转化不够,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等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最后,条例的修订是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的需要。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自2008年开始,省科技厅就开始筹备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我省有关机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广泛征求部门、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到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1年2月17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参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兄弟省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体例结构,我省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五十条。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别已出台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两个章节。为了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条例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企业科技进步章节。
(一)为了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相衔接,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6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作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方针(第二条)。二是明确了对引进技术审查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三是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第十九条)。四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明确省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浙江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第四十三条)。五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第二十四条)。六是明确了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和宽容失败的规定。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应当给予宽容,不影响其再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第三十六条)。
(二)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10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第一款)。二是明确要求组织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供给,组织提供工业设计、节能减排、咨询诊断、检验检测、评估评价等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三是加强融资服务。明确组织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服务;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第十五条)。四是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加强专利战略研究,通过申请、实施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专利共享、专利许可建立专利技术联盟,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应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五是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学技术专家的选拔、人才计划等,应当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第三十二条)。六是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三十四条)。七是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八是建立完善财政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财政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九是建立科学技术项目信息系统(第四十条)。十是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2015年后,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三)为了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10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第十六条)。二是财政科技资源向企业倾斜。要求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科学技术项目面向企业,以技术和产品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技术项目由企业为主实施(第十八条)。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七条第一款)。四是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构或者战略联盟(第二十条第一款)。五是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现代网络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第十四条)。七是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第二十七条)。八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第二十八条)。九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十是在全省开展创建科技强县(市)活动(第四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首先,条例的修订是与国家上位法衔接一致的需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政策,对国家层面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我省需要结合实际加以具体落实。其次,条例的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进步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资源集聚不足,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二是创新要素活力不强,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创新成果转化不够,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等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我省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最后,条例的修订是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的需要。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对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自2008年开始,省科技厅就开始筹备条例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我省有关机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广泛征求部门、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到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1年2月17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参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兄弟省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体例结构,我省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五十条。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别已出台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两个章节。为了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条例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企业科技进步章节。
(一)为了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相衔接,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6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作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方针(第二条)。二是明确了对引进技术审查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三是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第十九条)。四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明确省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浙江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第四十三条)。五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第二十四条)。六是明确了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和宽容失败的规定。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应当给予宽容,不影响其再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第三十六条)。
(二)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10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第一款)。二是明确要求组织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供给,组织提供工业设计、节能减排、咨询诊断、检验检测、评估评价等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三是加强融资服务。明确组织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服务;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第十五条)。四是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加强专利战略研究,通过申请、实施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专利共享、专利许可建立专利技术联盟,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应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五是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学技术专家的选拔、人才计划等,应当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第三十二条)。六是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三十四条)。七是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八是建立完善财政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财政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九是建立科学技术项目信息系统(第四十条)。十是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2015年后,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三)为了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10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第十六条)。二是财政科技资源向企业倾斜。要求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科学技术项目面向企业,以技术和产品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技术项目由企业为主实施(第十八条)。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七条第一款)。四是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构或者战略联盟(第二十条第一款)。五是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现代网络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第十四条)。七是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第二十七条)。八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活动(第二十八条)。九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十是在全省开展创建科技强县(市)活动(第四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