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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5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经单位培训成为一名投递员,双方协商月工资为800元。刘某称,该报社在2008年3月17日宣布其所在的发行站解散,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到该发行站上班。刘某在报社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也没有给他任何说法。报社认为,刘某与报社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报社无须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刘某在该报社下属发行站(非法人)从事报刊投递员工作两年多,双方对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进行口头约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报社规定刘某每天投递工作时间为3小时,个别地段投递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投递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从事其他工作。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令被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某养老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焦点在于刘某与报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是何种劳动关系,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原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文《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更是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严格比较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若干差异,然而《劳动合同法》的位阶较高,应以此为准。
非全日制职工与全日制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可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还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样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让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3天(也即不超过24小时),这也应是在法律不禁止的限度内。
3、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应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指定的部门,管理比较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无须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的关系符合以上非全日制用工特征,故双方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申请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启示与思考:]
随着非全日制用工人数的激增,相关的劳动争议也就出现了。许多争议中,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则认为与单位建立了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各有说法,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用人单位的非主流用工形式,所以单位常常会忽视对这一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进行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才能避免更多理解的误区,从而减少相关类型的劳动争议。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刘某于2005年9月到某报社工作,经单位培训成为一名投递员,双方协商月工资为800元。刘某称,该报社在2008年3月17日宣布其所在的发行站解散,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到该发行站上班。刘某在报社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也没有给他任何说法。报社认为,刘某与报社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报社无须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刘某在该报社下属发行站(非法人)从事报刊投递员工作两年多,双方对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进行口头约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报社规定刘某每天投递工作时间为3小时,个别地段投递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投递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从事其他工作。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令被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某养老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焦点在于刘某与报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是何种劳动关系,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原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文《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更是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严格比较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若干差异,然而《劳动合同法》的位阶较高,应以此为准。
非全日制职工与全日制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可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还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样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让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3天(也即不超过24小时),这也应是在法律不禁止的限度内。
3、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应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指定的部门,管理比较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无须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的关系符合以上非全日制用工特征,故双方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申请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启示与思考:]
随着非全日制用工人数的激增,相关的劳动争议也就出现了。许多争议中,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则认为与单位建立了标准劳动关系,双方各有说法,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用人单位的非主流用工形式,所以单位常常会忽视对这一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进行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才能避免更多理解的误区,从而减少相关类型的劳动争议。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