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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多得拆迁款闪婚协议有效吗?
问:听说房子要拆迁,为借用李的名义增加家庭人口,多得拆迁款,我和身患多种疾病的李某登记结婚。婚前我们有协议,拆迁款到手后,我付她五万元随即办理离婚手续。可一拖再拖,至今房屋拆迁仍没动静。我要供李吃、供李穿,还要大笔大笔地为李付药费。一年多了,我每月只有一千二百元的养老金,自身消费刚够用,实在负担不起,我要和李离婚,可李要我按协议付她五万元,否则不办手续。
答:你可以请求与李解除婚姻关系,你们婚前签订的有关五万元的协议无效。但以婚姻法的四十二条的规定,她有困难,你应给她适当的经济帮助。
2、应否给外国雇员买“社会保险”?
问:为了提高学生的外语应用对话能力,我外国语学校最近从国外聘请了一名语言系教师来学校任教。聘用外国人,需要给他们买社会保险吗?
答: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如何理解“离婚时”?
问:我丈夫是一个包工头,几年来,揽到了不少活,攒了不少钱,但他感情转移,准备和我分手。提起离婚诉讼前两个月,他把五十多万元的存款,都转移到了他哥们的账户。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判决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诉前两个月,这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吗?
答:在这里,“离婚时”,应该是指从有离婚的意图开始,到夫妻正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登记)时止,并不是具体的几个月或者几天为限。
4、我要给房证加名,可以吗?
问:我丈夫和我系再婚,婚前他自付首付,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他和他女儿的名字(未成年),婚后我可否加名?
答:依《婚姻法》解释(三),房屋为婚前购得,属于婚前财产。房子的产权归你丈夫和你继女。要加名应取得他们的同意。继女未成年还应征得继女亲生母亲的同意。
5、双倍工资时效应从“知道”时起算?
问:我来某物流公司当会计,快一年了,被裁了下来。用人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我也不知道有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开双倍工资一说。公司给了正常工资,我就走了。离开公司半年后,我听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一说,想向该公司要求按双倍标准补发工资,过时效了吗?
答:没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对死人颁发的“居住证”应为无效?
问:我弟离开农村老家,到市里打工多年,有了固定工作,买了房屋,前不久向所在城市的有关部门递交了居住证申请,申请后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后有关部门给他发了居住证。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指此证无效?
答:居住证是居住的证明,生前申请,死后批准颁发应为无效。
7、拖欠工资应否要加付两金?
问:我和几位同乡姐妹到一饭店打工。店方和我们说工资一个月一开,月薪一千八百元,早九点上班,晚十点下班。我们工作三个多月,老板以生意不景气为由,一直不发工资。最近我们集体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你们可以主张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8、婚内侵权能否请求赔偿?
问:我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前些日子,因琐事争吵,他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双眼挫伤,右肩、胸等部位软组织损伤。有关部门鉴定,构成轻微伤、十级伤残。出院后,我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损害赔偿。请问,没有离婚,我的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答:法院应支持。《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人身权利受损理应获得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夫妻财产共有,这均不影响婚内侵权赔偿等责任的追究。
答询:王景龙 百权 晓晨
责编/昕莉
问:听说房子要拆迁,为借用李的名义增加家庭人口,多得拆迁款,我和身患多种疾病的李某登记结婚。婚前我们有协议,拆迁款到手后,我付她五万元随即办理离婚手续。可一拖再拖,至今房屋拆迁仍没动静。我要供李吃、供李穿,还要大笔大笔地为李付药费。一年多了,我每月只有一千二百元的养老金,自身消费刚够用,实在负担不起,我要和李离婚,可李要我按协议付她五万元,否则不办手续。
答:你可以请求与李解除婚姻关系,你们婚前签订的有关五万元的协议无效。但以婚姻法的四十二条的规定,她有困难,你应给她适当的经济帮助。
2、应否给外国雇员买“社会保险”?
问:为了提高学生的外语应用对话能力,我外国语学校最近从国外聘请了一名语言系教师来学校任教。聘用外国人,需要给他们买社会保险吗?
答: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如何理解“离婚时”?
问:我丈夫是一个包工头,几年来,揽到了不少活,攒了不少钱,但他感情转移,准备和我分手。提起离婚诉讼前两个月,他把五十多万元的存款,都转移到了他哥们的账户。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判决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诉前两个月,这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吗?
答:在这里,“离婚时”,应该是指从有离婚的意图开始,到夫妻正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登记)时止,并不是具体的几个月或者几天为限。
4、我要给房证加名,可以吗?
问:我丈夫和我系再婚,婚前他自付首付,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他和他女儿的名字(未成年),婚后我可否加名?
答:依《婚姻法》解释(三),房屋为婚前购得,属于婚前财产。房子的产权归你丈夫和你继女。要加名应取得他们的同意。继女未成年还应征得继女亲生母亲的同意。
5、双倍工资时效应从“知道”时起算?
问:我来某物流公司当会计,快一年了,被裁了下来。用人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我也不知道有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开双倍工资一说。公司给了正常工资,我就走了。离开公司半年后,我听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一说,想向该公司要求按双倍标准补发工资,过时效了吗?
答:没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对死人颁发的“居住证”应为无效?
问:我弟离开农村老家,到市里打工多年,有了固定工作,买了房屋,前不久向所在城市的有关部门递交了居住证申请,申请后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后有关部门给他发了居住证。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指此证无效?
答:居住证是居住的证明,生前申请,死后批准颁发应为无效。
7、拖欠工资应否要加付两金?
问:我和几位同乡姐妹到一饭店打工。店方和我们说工资一个月一开,月薪一千八百元,早九点上班,晚十点下班。我们工作三个多月,老板以生意不景气为由,一直不发工资。最近我们集体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你们可以主张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8、婚内侵权能否请求赔偿?
问:我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前些日子,因琐事争吵,他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双眼挫伤,右肩、胸等部位软组织损伤。有关部门鉴定,构成轻微伤、十级伤残。出院后,我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损害赔偿。请问,没有离婚,我的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答:法院应支持。《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人身权利受损理应获得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夫妻财产共有,这均不影响婚内侵权赔偿等责任的追究。
答询:王景龙 百权 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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