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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是对经济主体职业自由权的一种剥夺,有碍"人的自由与尊严"这一价值的维护,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及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在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实属必要。从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条款的适用及避免司法实践的刑罚过剩来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从业禁止"性质上定性为一种资格刑,而非保安处分为宜。为了让该制度在实际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排除假释之日起对"从业禁止"的适用、限制或剥夺犯罪单位某种特有的资格及增设从业复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