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野石山遗址文物保护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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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野石山遗址地处云南省鲁甸县境内,是一处面积较大,文化层厚,内涵丰富的大型村落遗址。2006年5月,该遗址被云南省文物局评选为“十·五”期间云南省十大考古发现之一。但野石山遗址地下文物在新农村建设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造成了文物被毁的现象。本文就野石山遗址文物屡遭破坏的现状陈述,分析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收效甚微的原因,说明加强和改进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出野石山遗址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寻找新形势下地下文物保护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的衔接点。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制度
  昭通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文物痕迹来看,昭鲁坝子留下了大量的种类繁多的古生物化石遗址和古村落遗址,有“古象之邦”、“人类摇篮”之称,在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新石器时期文物和古村落遗址证明:大约距今一万年左右至距今四千年的约六千年时间里,居住在这里的先民们已广泛使用磨制石器,并懂得了制陶、纺织、农业和放牧等技术,开始了邑居和定居生活,鲁甸县野石山遗址就是其中之一。
  一、野石山文物保护区域的过去和现状
  野石山遗址位于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东北部,距鲁甸县城约4公里,GPS坐标 N27°10′48″、E103°34′53″、海拔高度 1925米。遗址所在的区域位于昭鲁坝子南部边缘,依自然地势由西向东倾斜。野石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分布范围较大,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对研究金沙江流域早期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1987年12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历史沿革
  根据境内马厂遗址、野石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文物说明,鲁甸在原始社会就有人类在此繁衍生息。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矿藏的开采与冶炼。因鲁甸境内的朱提山出善银,被名为朱提银。《鲁甸县志》载:“汉代将“朱提银”铸成货币在全国流通。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置朱提郡、朱提县。唐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被乌蒙、小乌蒙所取代。清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乌蒙被昭通取代,小乌蒙被鲁甸取代,置鲁甸厅。民国2年(公元1913年),将鲁甸厅改为鲁甸县沿用至今。”
  (二)考古发掘
  因野石山当地村民在种地时发现大量的陶片等物,县文物部门于1982年对此地进行了调查,初步确定该遗址是一处规模较大,内涵丰富的村落遗址。2002年4月5日至6月5日,由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昭通市文物管理所、鲁甸县文物管理所组成联合考古队,对野石山遗址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考古发掘工作,发掘面积425平方米。发掘窑址1座,灰坑2处,柱洞20个。出土铜器、骨器、陶器、石器、铁器等器物共计369件,根据发掘资料初步判断,野石山遗址属青铜时代文化遗存,分布范围广泛,文化层厚约1.3米~1.7米,对研究金沙江流域早期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加强野石山地下文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地下文物的现状
  野石山地下文物,作为地区历史的沉淀,应该尽最大努力保护地下文物埋藏环境,保留文物原貌,留下尽可能翔实的资料以利于进一步研究,或者经过科学发掘出土,发挥其历史文化作用。然而随着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野石山地下文物被破坏的威胁越来越大,没有丝毫安全。如果有效的保护继续缺失,地下文物的破坏问题愈演愈烈,必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历史文化的缺失。地下文物一旦被破坏则很难修复和还原,而由建设施工带来的地下文物破坏又常常是彻底的、毁灭性的。
  (二)地下文物遭受破坏的原因
  野石山地下文物不可预知性的特点也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但这并不是难也保护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主观因素造成地下文物保护困难重重:一是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间与文物保护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施工单位和地方政府现实利益与文物保护间的矛盾冲突;三是当地政府过分追求速度和规模的新农村建设,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必然会破坏地下文物的埋藏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四是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为了眼前利益与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相妥协,甚至为了眼前利益、短期效益,为违规操作甚至涉嫌破坏文物的建设方充当了保护伞;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物保护的“根本大法”,对地下文物保护方面规定的十分简略,省、市、县级地方性文物保护条例和各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中对地下文物的涉及也相对较少,造成法律法规中有关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不完善、保护制度不健全,而这是保护工作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
  三、野石山遗址地下文物保护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野石山地下文物屡遭破坏的现状令人痛心,文物管理部门也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示,并加大宣传力度,也出台了一些保护措施,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
  (一)保护措施的控制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地下文物保护的控制范围限于“大型基本建设”,“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其概念也简单模糊。《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和“中小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确需事先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进行建设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但何谓“大型”,什么又是“确需”,这些有很大随意性的、模糊而宽泛的定义使野石山地下文物的保护在执行阶段遇到极大的困难。
  (二)强制性问题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是《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都只停留在“应当”的层面,没有“必须”。对于非强制性的、无处罚性的条款,建设方(当地政府、施工队、村民等)往往是视而不见的。
  (三)考古经费分派问题
  关于考古经费的分派问题,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文物保护规范中都有所涉及,但都是笼统地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三个阶段的工作归为一体,规定其经费列入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六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关建设工程的前期地质勘查相结合。建设工程内已进行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第十五条,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内确需事先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种分派方式本身存在很大缺陷,事关经济利益,又非强制性要求,建设方当然“不愿意”有文物的出现。关于在野石山遗址范围内进行新农村建设,当地文物部门和政府也没有资金对野石山地下文物进行勘探、发掘,所以,只有牺牲地下文物为代价了。
  四、野石山遗址地下文物保护的对策
  (一)当地政府要建立健全地下文物保护制度
  一是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依法进行保护,停止保护区内一切建设,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后就听之任之。二是在城乡建设中,政府应建立起预防性保护和应急性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和制度。2010年人民政府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形成了《云南省鲁甸县野石山遗址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基本确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同时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控制地带。政府要把这个报告向广大群众宣传、告知,使其家喻户晓。现形新农村建设中,已经触及到地下文物或者将对地下文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政府要采取应急性保护措施,签署有效文件向社会公布,对文物进行临时性保护,保护措施出台期间内损害文物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惩,惩罚程度可参照《刑罚》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立法机关及上级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制度的建立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法理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需要补充和完善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条款,云南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对地下文物保护规范加以细化,增加或完善省级文物保护条例中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制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五、结语
  野石山地下文物作为当地存留至今的古代实物资料,有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极其巨大和十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保护文物安全,有效防止或减少文物流失和散落,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新农村建设是文物保护的基础,让文物逃过推土机的“铁掌”,其他的一切就都中只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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