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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依靠社会力量,就地解决矛盾纠纷,这与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不约而同选择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内涵上恰恰是共通的。本文试在“枫桥经验”的语境下,通过阐述“枫桥经验”与“诉调对接”机制的内在联系,介绍现阶段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举措,最后提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枫桥经验 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
作者简介:曹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7-02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化解基层矛盾的具体实践和有效经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管理层面,均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枫桥经验何以能历久弥新,并被广泛应用?人民法庭如何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本文要阐述的主要内容。
一、“枫桥经验”的沿革及其精髓
枫桥经验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类分子”的创新实践,并被毛泽东同志肯定,称之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亲笔批示要求各地仿效、试点、推广。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被继承了下来,而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枫桥在全国率先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建立了一套基层组织和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机制,“枫桥经验”发展成为一整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维护基层稳定的“稳定器”。21世纪以来,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枫桥经验”贯穿“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思路,形成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
二、人民法庭传承“枫桥经验”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承“枫桥经验”是继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需要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地域为载体的基层经验,而与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一种以人为载体的基层经验,是来自于司法领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确定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重判轻调”倾向,但经过实践的认证,调解的优势和价值重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认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而枫桥式的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调解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传承“枫桥经验”是履行人民法庭基本职能的需要
作为基层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以三个面向即“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工作要求,以两个便于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工作原则。乡村社会中的村民,由于受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宣传的影响,对法的理解更多的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但由于其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和程序意识的淡薄,很多证据和信息难以通过常规方式获取并提交给法庭。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可想而知,程序的繁文缛节、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必会阻却很多私人纠纷进入法院,而可能会选择以一些激进的非理性的方式解决,但避免与法律的正面交锋而选择其他非理性渠道解决纠纷,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因此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把民间纠纷逐步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是实现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由路径,也是人民法庭的重要工作职责。这种便利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各诉讼和非诉讼环节,乡村法官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直接接触当事人,通过“田间地头”、“农家小院”甚至是“炕上开庭”等充满温情的巡回审判方式,通过诉讼外的法律指导和引导,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三)传承“枫桥经验”是践行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仍疏远司法。即使一旦当人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偏重于以情理和道义上的要求,希望裁判者对其个案作出特别处理或作出合乎其个人认知的公正裁决。能动司法的目的,就是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在客观条件与环境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乡村社会中的调解力量,通过情理的干预,消弥乡村“习俗之治理”与法律“规则之治理”的正面冲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以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诉调对接——人民法庭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界定
“诉调对接”指的是一种工作方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调对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调解方式的对接;第二种是狭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在法院内部设调解室;二是法院与司法局协商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三是设立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应该从最广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理解,“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包括诉讼与法院外调解的结合和审判程序中诉讼与调解的结合。
(二)人民法庭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
1.开展涉诉合力调解。“诉调对接”的主体为法庭、人民调解员和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应强化合力调解意识,发挥法庭在“诉调对接”中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基层、做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优势,聘请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案件调解,特别是参与农村传统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要注重与乡镇党政机关、各办线、派出所、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各类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借助基层各类调解资源,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损害赔偿纠纷及涉违、涉拆、涉土、涉农纠纷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2.注重把握环节调解。“诉调对接”的时机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立案前,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由立案人员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如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纠纷性质适合人民调解员或其他基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或开展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共同化解纠纷,如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继续审理,调判结合。案件判决后至执行阶段,视个案需要及当事人意愿通过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判后调解,促进案件的履行。
3.提供能动司法服务。克服“坐堂问案、被动受案”狭隘认识,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和指导,采取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组织调解协议点评、邀请旁听庭审、个案协助调解等多种方式,就法律适用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效率。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站、专业市场服务站等,搭建“诉调对接”的服务平台。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市场、送法进学校等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制课、法律咨询等扩大“诉调对接”的影响力。结合审判职能和法庭受案情况,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乡镇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诉调对接”的良好氛围。
4.共建各类调解组织。包括与司法局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与辖区乡镇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团,整合各条线及部门的调解力量,共同调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建立各类专业性的调解委员会,或加强与专门性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开展快捷、高效的专门性调解,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劳资联调组织,快速调处辖区企业相关劳资纠纷等。
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良性互动
(一)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
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作用,化解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包括与交警部门联合成立交通事故调处中心,邀请保险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相关案件,与旅游部门联合成立旅游纠纷调处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与工会组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
(二)进一步畅通对接渠道,逐步实现“无缝对接”
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协作,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核情况,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薄弱的基层组织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牵头建立本区域内由各办线、法庭、派出所、村社等成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开展常态化和易组合的流动性调解等。
(三)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衔接机制
一方面通过业务指导衔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实现双方的业务沟通与程序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衔接,对于诉讼案件通过请进来和转出去的方式实现衔接。
(四)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机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管理,适当增加专职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改变目前调解员兼职太多、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挖掘交通、医疗、消费、妇联、劳动等部门行业的资源,吸引热忠于公益的社会性调解人才,建立相应的网络与人才库,推动人民调解向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斌.诉调对接促和谐——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纪实.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5).
[2]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诉讼调解与指导人民调解两轮并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13-8-1.
关键词 枫桥经验 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
作者简介:曹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7-02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化解基层矛盾的具体实践和有效经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管理层面,均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枫桥经验何以能历久弥新,并被广泛应用?人民法庭如何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本文要阐述的主要内容。
一、“枫桥经验”的沿革及其精髓
枫桥经验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类分子”的创新实践,并被毛泽东同志肯定,称之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亲笔批示要求各地仿效、试点、推广。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理念被继承了下来,而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枫桥在全国率先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建立了一套基层组织和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机制,“枫桥经验”发展成为一整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维护基层稳定的“稳定器”。21世纪以来,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枫桥经验”贯穿“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思路,形成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
二、人民法庭传承“枫桥经验”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承“枫桥经验”是继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需要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地域为载体的基层经验,而与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一种以人为载体的基层经验,是来自于司法领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确定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重判轻调”倾向,但经过实践的认证,调解的优势和价值重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认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而枫桥式的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调解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传承“枫桥经验”是履行人民法庭基本职能的需要
作为基层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庭以三个面向即“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工作要求,以两个便于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工作原则。乡村社会中的村民,由于受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宣传的影响,对法的理解更多的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但由于其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和程序意识的淡薄,很多证据和信息难以通过常规方式获取并提交给法庭。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可想而知,程序的繁文缛节、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必会阻却很多私人纠纷进入法院,而可能会选择以一些激进的非理性的方式解决,但避免与法律的正面交锋而选择其他非理性渠道解决纠纷,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因此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把民间纠纷逐步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是实现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由路径,也是人民法庭的重要工作职责。这种便利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各诉讼和非诉讼环节,乡村法官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直接接触当事人,通过“田间地头”、“农家小院”甚至是“炕上开庭”等充满温情的巡回审判方式,通过诉讼外的法律指导和引导,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三)传承“枫桥经验”是践行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仍疏远司法。即使一旦当人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偏重于以情理和道义上的要求,希望裁判者对其个案作出特别处理或作出合乎其个人认知的公正裁决。能动司法的目的,就是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在客观条件与环境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乡村社会中的调解力量,通过情理的干预,消弥乡村“习俗之治理”与法律“规则之治理”的正面冲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追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以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诉调对接——人民法庭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界定
“诉调对接”指的是一种工作方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调对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调解方式的对接;第二种是狭义上的理解,将“诉调对接”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在法院内部设调解室;二是法院与司法局协商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三是设立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应该从最广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理解,“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包括诉讼与法院外调解的结合和审判程序中诉讼与调解的结合。
(二)人民法庭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
1.开展涉诉合力调解。“诉调对接”的主体为法庭、人民调解员和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应强化合力调解意识,发挥法庭在“诉调对接”中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基层、做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优势,聘请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案件调解,特别是参与农村传统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要注重与乡镇党政机关、各办线、派出所、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各类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借助基层各类调解资源,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损害赔偿纠纷及涉违、涉拆、涉土、涉农纠纷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2.注重把握环节调解。“诉调对接”的时机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立案前,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由立案人员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如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纠纷性质适合人民调解员或其他基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或开展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共同化解纠纷,如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继续审理,调判结合。案件判决后至执行阶段,视个案需要及当事人意愿通过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判后调解,促进案件的履行。
3.提供能动司法服务。克服“坐堂问案、被动受案”狭隘认识,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和指导,采取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组织调解协议点评、邀请旁听庭审、个案协助调解等多种方式,就法律适用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效率。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站、专业市场服务站等,搭建“诉调对接”的服务平台。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市场、送法进学校等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制课、法律咨询等扩大“诉调对接”的影响力。结合审判职能和法庭受案情况,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乡镇社会管理工作,营造“诉调对接”的良好氛围。
4.共建各类调解组织。包括与司法局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与辖区乡镇共同成立联合调解团,整合各条线及部门的调解力量,共同调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建立各类专业性的调解委员会,或加强与专门性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开展快捷、高效的专门性调解,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劳资联调组织,快速调处辖区企业相关劳资纠纷等。
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良性互动
(一)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
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行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作用,化解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包括与交警部门联合成立交通事故调处中心,邀请保险行业协会参与调解相关案件,与旅游部门联合成立旅游纠纷调处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与工会组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
(二)进一步畅通对接渠道,逐步实现“无缝对接”
加强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协作,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考核情况,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薄弱的基层组织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牵头建立本区域内由各办线、法庭、派出所、村社等成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开展常态化和易组合的流动性调解等。
(三)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衔接机制
一方面通过业务指导衔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会代训、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实现双方的业务沟通与程序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衔接,对于诉讼案件通过请进来和转出去的方式实现衔接。
(四)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机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管理,适当增加专职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改变目前调解员兼职太多、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挖掘交通、医疗、消费、妇联、劳动等部门行业的资源,吸引热忠于公益的社会性调解人才,建立相应的网络与人才库,推动人民调解向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斌.诉调对接促和谐——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纪实.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5).
[2]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诉讼调解与指导人民调解两轮并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