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相关规则的“结构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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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通过运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1985—2004年20年间影响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相关规则的实证分析,发现制约我国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提高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有现行土地制度及依附于其上的其他相关制度,以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就业制度和财权、事权高度不对称的财政制度。这些规则直接导致了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的持续弱化,调整这些规则以确保其公正性正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选择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 农村居民;结构化;人力资本;投资能力;规则公正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3-0106-05
  [作者简介]李文星,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四川成都610064;
  何代忠,四川教育学院教师,四川成都610000。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深入,促使社会结构的转型不断加快,从而带动了经济结构以及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转换。在这样的背景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通过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分为两个过程,目前只完成了劳动力转移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由于以现行土地制度为依托、以户籍制为核心、以地方财政制度为纽带的多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而困难重重。[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而这些制度规则直接导致了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平。在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背景下,解决农村居民家庭在人力资本开始投资时所面临的规则公正问题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环节。
  
  一、“结构化”理论及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的界定
  
  “结构化”理论是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来的。他认为,对于行动者(agents)而言,其社会行动、互动等行为没有抽象法则,而是凭借自身的反思能力与结构互动,创造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行为方式,即行动者利用结构,并且在利用结构的特质时改变或再生产了该结构。[2]规则(rules)与资源(resources)的结合体既是结构的体现物,又是行动者行动能力的具体体现,即行动者在具体时空的“互动情景”中行为能力的大小取决于自身所拥有资源量的大小,以及行为规则是否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新资源的获得弥补所消耗资源的程度。“规则”就是指在行动者行动时所遵循的方法论或技术,有些比较明晰、规范化且具有相对稳定性,即“规范性规则”;还有些规则比较含混,即“解释性规则”。本文所涉及到的“规则”主要是正式规范化的、比较稳定的各种社会规章制度。
  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T.w.Sehultz)和贝克尔(Gary Beeker)首先加以研究的。他们认为:人们花费在教育、保健、职业培训、迁移等方面的花费,都是一种有意识的投资性行为,这些投资最终形成人力资本,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相应的收益。它具体表现为人的知识水平、技术、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等,在货币形态上表现为提高人口质量、提高劳动者时间价值的各项开支,包括医疗保健、在职培训、正式教育、成人学习项目、就业迁移等资金支出。[8]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即行动者在自身人力资源开发、转变为人力资本过程中,能够用于人力资源投资的资源总量。它表现为: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量;人力资本维护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收益,即在劳动力市场互动中所获得的收入;政府在国民人力资本投资上的公共财政支出。这三者的总量就是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的具体体现。而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即农村居民在对自身及其家庭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转变为人力资本过程中,能够用于人力资源开发投资的资源量(家庭收入),以及政府对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上的公共财政投入,这二者就构成了其人力资本投资能力。
  
  二、影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增长的主要规则分析
  
  (一)1985—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来源分析
  从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构成来看,
  在结构化理论中,“资源”与“规则”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对于行为主体而言,资源量获取的多少,能反映出行动者在行动中对规则的灵活运用程度,从中发现某些规则与资源获取的不匹配,从而对这些规则做一定的修改,期望能获得可能的最大资源量。通过对农村居民在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对资源的获取、分配、使用过程的分析可知,农村居民家庭年均纯收入、生活消费、人力资本投资(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保健、交通通讯的支出费用)无论在具体数量上,还是在增长幅度与速度上都远远赶不上城镇居民家庭;并且政府、社会在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往往会忽略农村居民家庭的利益诉求,即起点的不公正,也即是说目前的行动规则不利于农村居民对必备资源的获取,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对相关资源的内在需求,从而导致农村居民在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形成过程中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的人为性压制。
  根据“资源”与“规则”的互动关系,如果与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相关的规则发生变动,那么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就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从而也影响到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水平的变化。因此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构成、变化幅度及发展趋势,也就指明了能用于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的资源现状和提高潜力。这些规则主要指在我国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获得的生命周期模型中涉及到的土地制度、城乡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其中,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等规则制约着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教育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规则设置决定了农村居民家庭外的资源获取量,对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的提高起着促进或减缓作用。家庭经营纯收入在家庭纯收人中所占比重极大,工资性收入在家庭纯收人中也占较大比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2005年)的相关数据,从1985到2004年共20年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从397.6元增加到2936.4元,增加7.4倍,其年增长率为10.5%;同期工资性收人从71.7元增加到998.5元,增加14.0倍,其年增长率为14.1%;家庭经营收入从296.0元增加到1745.8元,增加5.9倍,其年增长率为9.3%;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从29.9元增加到192.1元,增加6.4倍,其年增长率9.7%。从中可以发现:农村居民家庭年均每人纯收人中的工资性年增长率最快,高达14.1%,高出纯收入年增长率(10.5%)3.6个百分点,远远高于 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年增长率(9.7%)、家庭经营收入年增长率(9.3%)。这说明,农村居民家庭的年均每人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相对较快,极有可能赶上或超过家庭经营收入,成为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的第一大支柱。
  从各类收入在纯收人中所占比重来分析,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18.0%上升到35.0%,20年间增加了17个百分点;而同期的家庭经营收入在纯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减,从75.6%下降到58.8%,共下降了16.8个百分点;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在纯收人中所占比重的变化不大,比较平稳;前两者的变化趋势明显。这说明:工资性收入(包括农村居民进城打工收人)在家庭纯收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家庭收入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工资性收入,提高的可能性较大;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的下降趋势不可避免,但还是目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构成来源,历年来比重都在60%-75%之间浮动;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在纯收人中所占比重较稳定,说明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的不动产没有多少增值空间。
  同期的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年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92.5%、95.8%、93.8%、94.5%、93.8%、93.5%,两项收入之和的比重20年来一直都较稳定,浮动幅度较小,其浮动范围在92.5%-95.8%之间。这说明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水平基本上决定了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因此要想提高农村居民家庭的年均纯收入,必须从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人两个方向同时人手。首先要改变有关规则以促进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与速度,还要稳固和扩大家庭经营收入。
  
  (二)影响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的相关规则分析
  与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指现行的土地制度,以及依附在土地制度上的耕地保护与征地制度、农产品收购与农资产品经营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抽取农业剩余为工业化、城市化服务,较少顾及到乡村发展与农村居民福利。
  我国农村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是按人口劳动力均分土地,其制度核心是“耕者有其田”。该制度有利于解决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的农业经济问题,事实证明:该制度比集体经济制度优越,也比纯粹的小农经济好,极大地解放了当时农村的生产力,也迅速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4]不过,现行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全方位服务于城市,单向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作奉献的问题。据相关研究,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3%算)。从有关数字看,自从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我国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也就说,我国农村居民为城市无偿贡献了30万亿元。[5]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问题。对于农业生产而言,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体现在粮食收购价与农资产品的差价上,即粮贱农资产品贵,即使2003年以来粮食价格有所上升,但其增幅与增长速度都赶不上农资产品。根据陈艳和王雅鹏的相关研究,农资产品价格上升是导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减少的决定性因素。1995-2001年农资产品价格变动对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的贡献率分别为-2.33、-1.34、-0.55、-19.45、9.02、-3.28、0.71。[6]从中可以看出,该贡献率在大多数年份都为负值。二是由于土地产权虚化所导致农村居民家庭无法分享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收益,即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之外。在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的国家征用制度的双重作用下,农村居民根本无法分享城市化的间接红利——土地增殖收益。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韩俊领导的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40%到50%。即使是与土地溢价悬殊巨大的征地补偿款,农民最后也不一定能拿到手。[7]三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规模的快速减少,户均土地规模更小、土地更加零散化。农业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已经成为“口粮农业”,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村居民来说,只有一定的保障功能,而没有发挥足够的经济功能。也就是说,即使免除了农业的所有税收,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也是逐年减少的,能够维持现有比重就很不错了。
  
  (三)影响农村居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增长的相关规则分析
  
  目前农村居民家庭工资性收入主要为农村居民进城打工的收入。因此,本文认为:与农村居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增长的相关规则主要指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就业制度,对进城打工的农村居民给予制度性歧视与排斥,导致农民工只能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使其正当的就业权力与本应得到的巨大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
  体现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户籍制度已有了一定的松动。不过,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并未被剥离。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户籍制度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配制功能。国家将国民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开来,并据此将国家承担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政负担和其他一些生活资源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地方政府来说,现行户籍制也是它们控制地方财政负担和生活资源的有效制度。在目前跨地区社会流动频繁的情况下,现行户籍制度使得人口流人地政府可以设法免去为流人人员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制度性社会保障及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社会支持的职责。[8]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依然存在。[9]同时,由于农民工只能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机会,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工资低、工作环境差、安全性低、没有任何福利、就业不稳定。因此,农民工就业模式具有以下特征:低声望职业、低技术简单职业、流动性就业。[10]这样的结果之一就是其劳动收入水平长期远远低于当地市民的工资水平,无法享受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福利。
  
  三、影响政府在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上的财政投入相关规则分析
  
  影响政府在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上的财政投入相关规则,主要指我国的财政制度。本文通过对1985-2004年我国财政制度在教育、医疗保健两方面的变动来研究政府对农村居民人力资本 投资的财政投入变化,以及对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形成的影响。
  
  (一)财政投资制度变革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财政支出的影响
  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制度变革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的变化,其投资主体经历了从中央政府(1986年以前)到各级地方政府,以乡镇政府为主(1986-2001年);2001年以后,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主体以县级政府为主。
  1986年以前,在中央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下,义务教育经费都由中央财政负责,城乡地区间的政府教育性财政支出差异不大。1986年开始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乡村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投资与社会集资、捐赠相结合的多元化义务教育投资模式,确立了“国务院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在这种投资体制下,主要由当地乡镇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经费,而城镇居民教育同样享受中央与省市级财政支出。由于乡镇财政处于财政体系的底层,税源有限,大部分乡镇(包括中西部所有乡镇)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鉴于绝大多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举步维艰,2001年投资主体上移到县级政府,由县级财政主要负责。不过,并没有彻底解决教育性财政投入的城乡、地区间的巨大差别。
  这说明:以地方财政的有限支出来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体制是不合理的,是导致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不足的真正原因,也延缓了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的提高。当然,还有其他相关制度变革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是分税制进一步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级或县级财政能够投资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就越少。同时,分税制虽然把税收来源分为国税与地税,但并没有把相应的公共事务(教育、医疗保健、公共建设等)的财政开支承担起来,而是让地方财政来承担,财权与事权相背离。二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不规范,省、市级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层层截留,不能保证完整地转移到县乡级政府。据胡延品的相关研究资料表明:2000年中央对地方的工资性转移支付共计216.98亿元,最后到达县财政的只有163.69亿元,被中间环节抽走了53.59亿元。2001年中央安排的工资性补助共892亿元,县级财政实得528.01亿元,占补助总额的59.19%。[11]三是税费改革。据戴罗仙的研究资料表明:安徽省2001年实施税费改革后,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教育附加拨款明显减少。由2000年的6.36亿元减少到2001年的0.72亿元,但2001年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收入却增加了1.33亿元,再加上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拨款2.45亿元,合计4.5亿元,比2000年减少了1.86亿元。[12]
  
  (二)农村医疗合作制对农村居民健康投资的影响
  我国农村在20世纪60—70年代实行以社区为基础进行筹资和组织的合作医疗制度,以较少投入实现了对85%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覆盖率。但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具有先天缺陷,缺乏可持续性。朱玲认为,合作医疗的瓦解并不必然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一是在于合作医疗在制度设计时未顾及运作资金的可持续性,资金来源有限而没有支出控制;二是在于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不平等严重损害了合作医疗的道德形象。[1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财政分税制改革摧毁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基础。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合作”,指的是农民之间相互合作和集体与个人的合作,而且历来是以集体出资为合作的“大股”,农民个人只缴很少的一部分。这样的“合作”在农业合作化和“三提五统”时没有什么问题。农村实行“费改税”后,集体没有扣缴合作医疗费的权利和机会,加上农村人口流动性强,这部分收缴到账出现了明显的问题;还有许多经济薄弱地区的不少村组根本没有出资参与“合作”的能力;等等,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合作医疗组织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14]同时,在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瓦解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对农村居民加大健康投资。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农村的公共卫生投资严重不足且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滑,1991—2000年间,农村卫生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1.4%降到0.78%,2000年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仅12元,只及城市居民的28%;二是政府对农村财政支出总额中,人头费占89%,政府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基本没有资金开展卫生保健业务。[15]
  综上所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战略转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民工潮”的关键所在。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利因素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低下。而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着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成果的制度性因素。因此,要想提高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就必须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及依附在土地制度上的耕地保护与征地制度、农产品收购与农资产品经营等规章制度以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就业制度,通过财政制度改革真正构建起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性、医疗保健性财政支出的公平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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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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