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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摘 要:对于宪政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内涵,但是要理解宪政就必须剖析它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在现代法制国家宪政是与民主、法治相统一的,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宪政的保障,宪政避免了民主与法治的缺陷,并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终极目标。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统一的。宪政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所追求和实现的一种生活理想和状态,而且已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统一
宪政的普及和发展是20世纪人类取得的最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中国人对宪政问题的思考和对宪政理想的追求是从西方入侵中国开始的。时至今日,对宪政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的统一,但是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要想实行宪政就离不开民主、法治、人权的配合,反过来法治、民主、人权的实现又离不开宪政的支持。
一、宪政的含义
宪政初始的本原的含义即以宪法来治理分配和制约权利,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宪政是当代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伟大文明成果,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
我国对宪政的思考和对宪政理想的追求是从西方入侵中国开始的。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宪政的问题才比较关注,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对宪政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杜钢建学者认为:“民主不是宪政的主要目标,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再近代史上提出原本是为了保障自由。……宪政不能保证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翁,但可以保证人民成为自由民。如果宪政和民主之间存在某种必然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必然关系在于宪政是通达民主的必由之途。宪政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宪政的直接目标是要使人民首先成为自由民,宪政不外乎是要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政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他自称这一观点是“新宪政主义”[1]他是通过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关系来认识宪政的。
2、毛泽东给宪政下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国的大多数学者接受了这一定义。
3、李龙等学者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
综合几种观点,我认为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要素比较合理,其中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是实现宪政的保障,人权则是宪政的终极目的。我们先看一下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含义:
1、民主:在宪政意义上民主至少包含以下如下基本内容,一是承认只有人民才有创制宪法的权利;二是承认宪法是市民社会给政治国家的立法,是市民制约政府的总章程;三是承认宪法是人民对政府的总的权利授予书,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因此人民参与政府管理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便成为基本人权的有机内容。
2、法治:宪政法治既强调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宪法的至上权威,也强调通过现实有效的法律程序来保障,一切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要受到现实的追究。
3、人权:所谓人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平等自由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渊源,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1]。
二、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
1、宪政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国的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定义。众所周知,严格意义上的宪政问世是与近代民主相关的,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内容的民主与法制结合的完整形态,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2、民主是宪政的价值追求
首先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和基础,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人权属于人民,民主的普遍化和制度化只有在宪政中才能得以实现,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没有民主的宪政就是空头宪政,或者是实际上的专制统治,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的权力属于奴隶主、封建主,人们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根本无民主可言,因此只有专制而无宪政。
3、民主与宪政是不可分的
事实上,一个理想的社会只存有民主不行,只存有宪政也不行。一方面,没有宪政民主是无能的,因为它需要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没有民主宪政便失去了它至少在当今社会合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于是在当代,学者和政治家们都努力结合民主与宪政的优点,建立宪政民主制。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拒绝宪政,二者是统一的。
(二)宪政与法治
1、宪法是法治的核心要素
宪法对于法治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纲领,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1]。首先,确认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法治国家这一理念的基本原则是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于法治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就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的运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为重要的标志,也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要求。可见宪政的结果是法治,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法高于一切,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当然也是宪政的首要标志。宪法实施的过程才是实现法治的过程,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法治仍将处于理论状态。因此,要想实现法治必须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2、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实行宪政
没有宪政,不可能实现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实行宪政。
因为首先,宪政的精神之一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法治国家的精神之一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宪政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权,控制政府权力,而控制政府权力,同样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3、宪政是法治的保障
法治理论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是实现这一统治的国家的根本法,前面已经阐述了宪法是法治的核心因素,因此这里就不再阐述宪法的重要性;法治理论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必须要有制度作为保障,宪法的内容就是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认国家权力的配置,确认政府体制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均属于国家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
(三)、宪政与人权
1、宪政的目标就是人权的实现和保障
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宁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对公民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认。
2、人权是宪政运作的必然结果
人权及其理念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起初往往以一般权利的形态存在,甚至仅仅以主观权利的形态出现。只是到了近代,产生了宪政,宪政将当时认为重要的那部分人权诉求与自身的重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求才得以比较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与民主、法治相统一的,没有宪政的保护,民主是无能的,当然民主作为人类共同认可的目标,没有它,宪政便会失去它至今在当代社会中合法存在的主要理由,宪法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神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作为保障人权的两种根本主张——民主与现正理论已经联合起来,将会充分显示宪法人权保障的巨大潜能。无论是民主的实现还是人权的保障,都离不开法治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制约。因此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统一的。宪政避免了民主和法治的缺陷,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也会日益显现出来,但是它是目前为止最好的制度设计,最有利于保障人权和促进人类的福祉,而且它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的。宪政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所追求和要实现的一种生活理想和状态,而且已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础范畴简论》[J].中国法学,1996,(6).
[2]、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J].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2).
摘 要:对于宪政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内涵,但是要理解宪政就必须剖析它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在现代法制国家宪政是与民主、法治相统一的,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宪政的保障,宪政避免了民主与法治的缺陷,并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终极目标。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统一的。宪政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所追求和实现的一种生活理想和状态,而且已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统一
宪政的普及和发展是20世纪人类取得的最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中国人对宪政问题的思考和对宪政理想的追求是从西方入侵中国开始的。时至今日,对宪政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的统一,但是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要想实行宪政就离不开民主、法治、人权的配合,反过来法治、民主、人权的实现又离不开宪政的支持。
一、宪政的含义
宪政初始的本原的含义即以宪法来治理分配和制约权利,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宪政是当代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伟大文明成果,实行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
我国对宪政的思考和对宪政理想的追求是从西方入侵中国开始的。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宪政的问题才比较关注,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对宪政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杜钢建学者认为:“民主不是宪政的主要目标,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再近代史上提出原本是为了保障自由。……宪政不能保证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翁,但可以保证人民成为自由民。如果宪政和民主之间存在某种必然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必然关系在于宪政是通达民主的必由之途。宪政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宪政的直接目标是要使人民首先成为自由民,宪政不外乎是要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政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他自称这一观点是“新宪政主义”[1]他是通过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关系来认识宪政的。
2、毛泽东给宪政下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国的大多数学者接受了这一定义。
3、李龙等学者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
综合几种观点,我认为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要素比较合理,其中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是实现宪政的保障,人权则是宪政的终极目的。我们先看一下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含义:
1、民主:在宪政意义上民主至少包含以下如下基本内容,一是承认只有人民才有创制宪法的权利;二是承认宪法是市民社会给政治国家的立法,是市民制约政府的总章程;三是承认宪法是人民对政府的总的权利授予书,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因此人民参与政府管理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便成为基本人权的有机内容。
2、法治:宪政法治既强调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宪法的至上权威,也强调通过现实有效的法律程序来保障,一切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要受到现实的追究。
3、人权:所谓人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平等自由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渊源,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1]。
二、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
1、宪政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国的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定义。众所周知,严格意义上的宪政问世是与近代民主相关的,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内容的民主与法制结合的完整形态,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2、民主是宪政的价值追求
首先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和基础,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人权属于人民,民主的普遍化和制度化只有在宪政中才能得以实现,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没有民主的宪政就是空头宪政,或者是实际上的专制统治,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的权力属于奴隶主、封建主,人们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根本无民主可言,因此只有专制而无宪政。
3、民主与宪政是不可分的
事实上,一个理想的社会只存有民主不行,只存有宪政也不行。一方面,没有宪政民主是无能的,因为它需要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没有民主宪政便失去了它至少在当今社会合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于是在当代,学者和政治家们都努力结合民主与宪政的优点,建立宪政民主制。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拒绝宪政,二者是统一的。
(二)宪政与法治
1、宪法是法治的核心要素
宪法对于法治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纲领,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1]。首先,确认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法治国家这一理念的基本原则是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于法治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就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的运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为重要的标志,也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要求。可见宪政的结果是法治,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法高于一切,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当然也是宪政的首要标志。宪法实施的过程才是实现法治的过程,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法治仍将处于理论状态。因此,要想实现法治必须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2、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实行宪政
没有宪政,不可能实现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实行宪政。
因为首先,宪政的精神之一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法治国家的精神之一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宪政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权,控制政府权力,而控制政府权力,同样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3、宪政是法治的保障
法治理论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是实现这一统治的国家的根本法,前面已经阐述了宪法是法治的核心因素,因此这里就不再阐述宪法的重要性;法治理论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必须要有制度作为保障,宪法的内容就是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认国家权力的配置,确认政府体制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均属于国家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
(三)、宪政与人权
1、宪政的目标就是人权的实现和保障
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宁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对公民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认。
2、人权是宪政运作的必然结果
人权及其理念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起初往往以一般权利的形态存在,甚至仅仅以主观权利的形态出现。只是到了近代,产生了宪政,宪政将当时认为重要的那部分人权诉求与自身的重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求才得以比较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与民主、法治相统一的,没有宪政的保护,民主是无能的,当然民主作为人类共同认可的目标,没有它,宪政便会失去它至今在当代社会中合法存在的主要理由,宪法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神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作为保障人权的两种根本主张——民主与现正理论已经联合起来,将会充分显示宪法人权保障的巨大潜能。无论是民主的实现还是人权的保障,都离不开法治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制约。因此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是统一的。宪政避免了民主和法治的缺陷,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也会日益显现出来,但是它是目前为止最好的制度设计,最有利于保障人权和促进人类的福祉,而且它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的。宪政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所追求和要实现的一种生活理想和状态,而且已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础范畴简论》[J].中国法学,1996,(6).
[2]、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J].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