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欠力度 落实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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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娄底市总市属机关工会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医院机构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简略介绍如下:
  
  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来看,市属12家公立医疗卫生单位,13户社会医疗机构都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大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的工会组织,都能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权益基本落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以来,市属12家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与13户社会医疗机构所涉及劳动者4790人,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工机制,不断完善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用人单位清楚地意识到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和违法用工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加班补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同约定内容,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为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基础。
   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律文本方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在员工问卷调查中,分别有81%和93%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67%的劳动者认为加班后能领到加班工资和享受过带薪休假,从而较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大部分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的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并一一对照《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清理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的前提下,加强对劳动关系双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动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给单位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从而导致贯彻执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监管不主动,不愿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了解甚少,理解也不全面,错误地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丧失了择业的自主权,还可能因此失去享受低保、失业保险等优惠政策待遇,甚至有少数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放弃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合同管理与条款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只与劳动者达成口头用工协议,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虽与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书文本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内容不作具体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义务多,赋予权利少,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侵害职工权益现象严重。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单位即使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参保险种不全,缴费基数也低。在工资分配制度上,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钻法律的空子,把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标准,蓄意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的聘用制医护人员与在编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差距较大,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甚至有小数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月工资基数未达到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职工经济权益。
   劳动者权益维护难。一方面由于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够,监察力度不足,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时,难以实施全面监察查处,达不到震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劳动者自身原因,维权意识不强,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哪些渠道,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权。
   劳动者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劳动者将用人单位作为再谋职业跳板,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学到技术增长个人本领后,嫌原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低,从而跳槽到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谋取新的就业岗位,把原用人单位作为技术培训基地,全然不顾合同约定,使原用人单位蒙受损失。《劳动合同法》对此类劳动者无相关限制条文,导致劳动者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策与建议
  
   要组织职工进一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使其增强对条款内容的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广大职工要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全面理解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以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全面理解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增强遵章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培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增强依法经营和长远发展意识,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规范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一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指导与服务的主动性。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根据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变被动为主动的管理服务途径。要把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健全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掌握动态情况、主动介入管理的重要措施,提高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率和集体合同签订覆盖率。二是加强培训,增强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自觉性。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要通过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三是引导企事业单位将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管理创新结合起来。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努力帮助与指导用人单位纠正种种不规范的管理行为,依法制订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合法手段防范用工风险,推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搭建为用人单位提供社会化法律服务的信息平台,帮助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一是要切实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纳入管理之中,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对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和督促纠正。对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会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是要加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的排摸和化解,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构建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面广、动态监管的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三是要强化仲裁调解处理。从提升仲裁办案质量和效能入手,加强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沟通与衔接,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效率关,不断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升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工会要进一步主动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组织要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源头抓起,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调动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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