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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实施紧急状态使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紧急状态”等一系列紧急法都不应超越宪法,否则无疑会给予政府公权力,导致无限制性地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力,应在宪法中将那样就是在宪法极限之类,而不应超宪。应当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及保障都加以明确规定,以列举性质的将保留以及克减都详细列举。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人权克减
一、紧急状态的概述
现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如美国的9.11事件,禽流感,SARS,我国的2008年雪灾等等,而实施紧急状态时当今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统治的惯用手段,也是有效手段。正如1983年由国际法官协会组织的一项对15给国家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查,报告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最近历史的任何时期,人类中的相当一部分都生活在紧急状态下。”①因此经济状态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情况,也是21世纪甚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处理紧急危险局势不可或缺的手段。
紧急状态起源于法国“三十年战争”时的“围场状态。”②自从法国1789年10月21日制定的《禁止聚众的戒严法》开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也相继出台了不少相类似的法律。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发条各异,有紧急事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等多种名称,但是紧急状态提法最为常用。
二、域外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与保障的宪法性规定
许多国家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的立法,但形式也是多样化,有点是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法国等,它们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冲突、罢工、游行示威、政治动乱等,实施戒严、军事管制等手段,来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的原则性内容,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奖具体的制度以细化。
(一)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
为了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许多国家也在宪法中对部分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宣布戒严时可以宣布停止公民的部分的基本权利。《西班牙宪法》第五十五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委内瑞拉宪法》也规定了在遇到紧急状态时可以限制或者停止宪法的赋予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保障。《荷兰宪法》规定了宣布紧急状态后,对于表达自己、结社权利、通信自由、住宅安全权利等行使起来都有异于正常社会秩序状态。
综上各国的宪法关于人权限制的规定,虽然形式,内容都不尽相同,但都遵循了一个相同的规则,即“列举即限制”,这种“列举即限制”的模式,表面上是对人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
(二)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保护
在面临紧急状态时为快速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对人民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对人民权利的克减,并不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人民权利随心所欲地加以克减。为防止人民权利限制措施被滥用,很多国家从宪法或法律上都做出了相应的最低人权保障,例如《委内瑞拉宪法》,除了规定对人权的限制外也规定了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享有司法受审权、获得司法帮助权等。
三、我国的现状及缺陷
(一)目前我国虽已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之中,但现行宪法并未确立统一的紧急状态相关制度。这样的现状使得我国在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保障存在着以下弊端:首先,在不同的规定中对公民权利的克减与保障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标准,使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得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次,由于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对于紧急状态的启动,政府部门的紧急权力权限等没有明确而详细的标准,亦无紧急状态下权力行使程序不规范,难以实现应急法治化。
(二)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概括性地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使得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过于笼统,而难以避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就公民权利而言,宪法规定只是概括为“自由和权利”,难以确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范围,那样实施紧急状态时,也难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有具体的明确性。
其次,就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而言,该规定中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标准,其利益内容及受益对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使得政府紧急权因缺乏明确的规范而不能到有力的控制,难以充分保障紧急状态的公民权利。
四、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完善建议
“紧急状态法”等一系列的应急法律上普通法,属于宪法的下位法,它一旦启动,有些宪法规定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必将有限制和剥夺。有很多学者认为,在这一的状况下,“紧急状态法”有超宪性,但我认为“紧急状态”等一系列紧急法都不应超越宪法,否则无疑会给予政府公权力,无限制性地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力,应在宪法中将那样就是在宪法极限之类,而不应超宪。应当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及保障都加以明确规定,以列举性质的将保留以及克减都详细列举,那样做紧急状态下,公权力的行使也有法可依,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国际法官协会:紧急状态对人权的影响[J]( St ates of Emergency:Their Impact on Human Rights,a study prepared by the Int 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 s,Geneva,1983,p.413.)
[2]北大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4.
[3]孙萌.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与保障的欧洲标准和实践[J].东岳论丛,2010,(12).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人权克减
一、紧急状态的概述
现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如美国的9.11事件,禽流感,SARS,我国的2008年雪灾等等,而实施紧急状态时当今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统治的惯用手段,也是有效手段。正如1983年由国际法官协会组织的一项对15给国家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查,报告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最近历史的任何时期,人类中的相当一部分都生活在紧急状态下。”①因此经济状态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情况,也是21世纪甚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处理紧急危险局势不可或缺的手段。
紧急状态起源于法国“三十年战争”时的“围场状态。”②自从法国1789年10月21日制定的《禁止聚众的戒严法》开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也相继出台了不少相类似的法律。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发条各异,有紧急事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等多种名称,但是紧急状态提法最为常用。
二、域外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与保障的宪法性规定
许多国家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的立法,但形式也是多样化,有点是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法国等,它们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冲突、罢工、游行示威、政治动乱等,实施戒严、军事管制等手段,来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的原则性内容,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奖具体的制度以细化。
(一)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
为了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许多国家也在宪法中对部分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宣布戒严时可以宣布停止公民的部分的基本权利。《西班牙宪法》第五十五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委内瑞拉宪法》也规定了在遇到紧急状态时可以限制或者停止宪法的赋予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保障。《荷兰宪法》规定了宣布紧急状态后,对于表达自己、结社权利、通信自由、住宅安全权利等行使起来都有异于正常社会秩序状态。
综上各国的宪法关于人权限制的规定,虽然形式,内容都不尽相同,但都遵循了一个相同的规则,即“列举即限制”,这种“列举即限制”的模式,表面上是对人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
(二)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保护
在面临紧急状态时为快速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对人民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对人民权利的克减,并不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人民权利随心所欲地加以克减。为防止人民权利限制措施被滥用,很多国家从宪法或法律上都做出了相应的最低人权保障,例如《委内瑞拉宪法》,除了规定对人权的限制外也规定了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享有司法受审权、获得司法帮助权等。
三、我国的现状及缺陷
(一)目前我国虽已建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之中,但现行宪法并未确立统一的紧急状态相关制度。这样的现状使得我国在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保障存在着以下弊端:首先,在不同的规定中对公民权利的克减与保障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标准,使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得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次,由于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对于紧急状态的启动,政府部门的紧急权力权限等没有明确而详细的标准,亦无紧急状态下权力行使程序不规范,难以实现应急法治化。
(二)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概括性地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使得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过于笼统,而难以避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就公民权利而言,宪法规定只是概括为“自由和权利”,难以确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范围,那样实施紧急状态时,也难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有具体的明确性。
其次,就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而言,该规定中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标准,其利益内容及受益对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及不确定性,使得政府紧急权因缺乏明确的规范而不能到有力的控制,难以充分保障紧急状态的公民权利。
四、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完善建议
“紧急状态法”等一系列的应急法律上普通法,属于宪法的下位法,它一旦启动,有些宪法规定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必将有限制和剥夺。有很多学者认为,在这一的状况下,“紧急状态法”有超宪性,但我认为“紧急状态”等一系列紧急法都不应超越宪法,否则无疑会给予政府公权力,无限制性地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力,应在宪法中将那样就是在宪法极限之类,而不应超宪。应当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及保障都加以明确规定,以列举性质的将保留以及克减都详细列举,那样做紧急状态下,公权力的行使也有法可依,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国际法官协会:紧急状态对人权的影响[J]( St ates of Emergency:Their Impact on Human Rights,a study prepared by the Int 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 s,Geneva,1983,p.413.)
[2]北大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4.
[3]孙萌.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与保障的欧洲标准和实践[J].东岳论丛,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