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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绝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
【关键词】辩证法 诡辩论 概念 转化 个别与一般
近年来,随着辩论热、演讲热在校园的悄然兴起,哲学常识课倍受同学们的欢迎。然而,不少同学分不清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绝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在概念灵活性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官僚主义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时下,有些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文革”期间,国产的“风庆”轮沉没了,这当然是件坏事,是一次失败。可“四人帮”的军师张春桥却说:“‘风庆’轮就是沉了,也是伟大胜利。”当群众提出疑义时,他竟摆出“理论家”的架势说:“难道马克思主义就不允许沉船吗?”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这分明是强词夺理的诡辩!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两千多年以前,我国有个叫公孙龙的哲学家,曾经提出过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据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以想见,守关的兵士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我们暂且不论,可是,认为白马不是马,这就不对了。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
【关键词】辩证法 诡辩论 概念 转化 个别与一般
近年来,随着辩论热、演讲热在校园的悄然兴起,哲学常识课倍受同学们的欢迎。然而,不少同学分不清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绝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在概念灵活性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官僚主义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时下,有些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文革”期间,国产的“风庆”轮沉没了,这当然是件坏事,是一次失败。可“四人帮”的军师张春桥却说:“‘风庆’轮就是沉了,也是伟大胜利。”当群众提出疑义时,他竟摆出“理论家”的架势说:“难道马克思主义就不允许沉船吗?”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这分明是强词夺理的诡辩!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两千多年以前,我国有个叫公孙龙的哲学家,曾经提出过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据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以想见,守关的兵士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我们暂且不论,可是,认为白马不是马,这就不对了。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