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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快速进步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就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公共安全、政府廉洁和政府合法性等层面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马云泽先生在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的“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暨‘产业政策:反思与评价’研讨会”上进行了探讨,本刊记者摘要整理以访谈形式刊发,以飨读者。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不仅是国际潮流,也是我国改革的必然趋势。我们想要请教您的是在推动这一改革进程时,如何避免其潜在公共风险;如何化解它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如何消除可能的社会负效应。请您先阐述一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哪些方面,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形式和机制。
马云泽:城市公用事业一般是用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事业的总称,它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方面,它们大多数是与城市居民休戚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大局。随着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趋势已不可避免。
所谓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就是将原来由政府包办的城市公用事业交由社会自己来办理。社会自己办理城市公用事业,虽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和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其实质都在于吸引足量的社会投资和模仿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社会投资的大量涌入是解决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的基础。但是,社会投资不同于传统的财政支持,投资是要有回报的。社会投资的动力来自于合理的利益驱动。吸引社会投资必须为其创设公开、公平的准入环境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合法与合理的回报。模仿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就是为城市公用事业这个原本或具有的自然垄断性质,或其产品与服务大多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领域,通过诸如竞标、监管、社会评价等方式,营造进入竞争、价格竞争、运营效率竞争、产品与服务质量竞争和社会效益竞争等准市场状态或仿真市场状态。这是发挥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体制优势以及使其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弥补政府失灵,满足社会需求,推动我国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社会公用事业运行体制的必然选择。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快速进步也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但是,在城市公用事业改革进程中是不是会出现各类风险呢?
马云泽:根据理论分析和国内外实践,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将可能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公共安全、政府廉洁和政府合法性等层面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
记者:请您把这几方面的风险论述的具体些,可以吗?
马云泽:好吧。第一,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效率风险。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初始条件和基本动因是原有体制的低效率。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民营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对任何产业来说,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不是经营主体及所有制的改变。因此,如果没有(或不能)对公用事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如果不培育竞争机制,只是将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转变为民营企业垄断经营或公私合作企业的垄断经营,实际上只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而不是激励机制的演进。民营化后的城市公用事业只要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可能仍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城市公用事业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为巨大的规模经济性,即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能使效率最大化。这客观要求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管制政策,以保证公用事业的规模经济性。在没有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这种管制必然使垄断企业没有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目前,在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只注重自己权力的获得、财政包袱的卸载和外部资本的引入而不注重有效竞争机制的构建,如将某项公用事业的垄断环节与非垄断环节捆绑销售,“一揽子”转给商业投资者,由其全部运作。这必然只是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变为民营企业的低效率,最终的消极后果只能由整个社会来承担。
第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公平风险。对消费者来说,许多城市公用事业属于他们的必需品,具有消费的“不可拒绝性”,价格再高必须消费。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质是私营部门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和提供主体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其公益、公共属性的改变,因此,它不能嫌贫爱富,应该继续坚持普遍服务的原则。普遍服务是指城市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对全体居民都能以普遍可承受的价格提供某种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的服务。显然,普遍服务作为“国民待遇”,对消费者来说,是享有各种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对政府来说,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行民营化后,政府将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职能既然委托给了民营企业,它也就成为民营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和社会责任。但是,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民营企业来说,普遍服务可能意味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它们的这种损失得不到相应的弥补,他们必然违反普遍服务的可承受性和非岐视性原则,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能绝对或相对地受到损害。最近几年,全国许多城市的管道煤气、天然气、工业以及居民用水的价格均伴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的脚步而提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受害者无疑是当地贫困的弱势群体,这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事故,社会影响巨大,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无论从当前的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的各种社会矛盾看,我國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非传统安全风险,如民族分裂主义的恐怖袭击、极端的反社会犯罪行为等等。虽然国有企业经营不一定能保证城市公用事业的绝对安全,但它是以政府信誉作保证的,而民营企业经营一般只能负“有限责任”,再加上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公共安全的风险相对提高了。在更广阔的角度看,供水、供气、供电、电信等不仅关系到“民生”,也关系到“国计”,是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节点。目前,由于国内缺少可信任的、历史悠久的大型企业,所以,各地方政府非常热衷于吸引国际性的大公司参与投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可以预见,国外资本控制我国某些城市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的局面不久将出现。在这些领域民营化、甚至让国外企业经营后,如果没有相应的预案,在社会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特定条件下将必然危及国家安全。
第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腐败风险。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很小,整个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回报稳定等特点。在国内和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城市公用事业也是业绩最稳定的行业。因此,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者潜在的巨大的利润(租金)空间,是许多利益集团渴望进入的领域。因此,无论是在民营化的过程中,还是在民营化之后的运作中,都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风险。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进程中的潜在风险固然存在,只要我们对此有一个预案,就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这些公共性风险。您认为通过那些公共政策、政治参与等公共性途径加以防范呢?
马云泽:我认为在推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以下几点对防范和控制公共性风险至为重要:
第一,树立公共意识,将消费者(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组织,因此,必须强调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性与公益性,这就要求这一领域改革的首要目标不应该是减轻自己的财政包袱或为自己获取某种行政权利,也不应该是为民营资本或国外资本提供新的发展领域,而是公共利益,即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供应稳定安全的公共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共同条件,从而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及社会福利的增加。树立公共意识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要旨在于,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将经济考虑和政治考虑结合起来,侧重于政治考虑;必须将政府自身、经营者和公民三者的收益结合起来,侧重于公民赢;必须将改革的短期的收益和长远效率结合起来,侧重于长远利益;必须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侧重于公平。这些要求归结为一点就是,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必须将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二,树立复杂意识,根据公用产品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策略。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作为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领域,几种性质混合、交织在一起,所以对于它的管理和经营也具有复杂性。在推进中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中,切忌简单化,一刀切,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核心公共部门、广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分开,在不同的部门采用不同的激励机制。将政府的“核心服务”与“辅助服务”、“商业服务”区别开来。辅助服务和商业服务可以民营化,但核心服务绝不能民营化。在作为广义公共部门的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要把自己的公共服务的决策、监督、控制职能和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职能区别开来。因此,政府应该履行好决策、监督、控制职能,将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职能交给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公营机构、私营机构等),让他们之间展开竞争。将城市公用事业中的竞争性部门与垄断部门分开,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开。对垄断部门和非垄断业务,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一家或少数几家进行经营,政府加强管制,对非垄断部门和非垄断业务,应该让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垄断部门和垄断业务中,将垄断经营企业的主辅业务分离,防止垄断权力延伸。
第三,确保消费者作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着三方利益主体:经营者、政府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分散的个体消费者在博弈三方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许多公共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维护公民作为消费者的经济权利,必须要维护消费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消费者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可能的条件下,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受益人直接参与当地公共物品和物品的设计、实施和监督,这就要求必须构建一个制度化的监督者、经营者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一个良好互动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政府作为监管者监督经营者,给经营者设定活动的基本规则,提供激励、奖励和惩罚;公民有权表达需求和监督经营者,即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借助一定的渠道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民影响决策者,即当政府监管机构没有作为时,公民有必要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和影响,迫使其对公民的偏好做出积极的回应。为了使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的个体消费者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行使,应该营造有利益于公共服务消费者采取积极行动和联合的政治气候;拆除法律上的藩篱,促进形成消费者联盟,并赋予他们技术上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以便扩大其活动规模。这些改革基本上都是政治上的,并且必须通过涉及改变政治结构和权利平衡的政治程序来实现。
第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要取得预期成效,需要很多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确立法律框架,包括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只有将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责任机制等重要机制引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并用法制化手段确定下来,才能使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使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朝向真正为民着想、为民服务、为民谋利的理想目标前进。因此,为了防范和控制城市公用事業市场化的公共风险,应该坚持法治化的原则,通过立法,对包括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中介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并使这些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普遍的服从。
第五,实施城市公用事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听证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寻租风险,防止民营后监管者被俘获的风险等,应该建立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要使信息公开制度化、经常化,要使听证制度真正运转起来,防止不同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营造一个公平的信息环境。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关合约除了极个别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以外,都应该公开透明,因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公众和上级政府可以通过透明的合约进行监督。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成功是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福祉,各级政府的领导一定会从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责编:郑钊)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不仅是国际潮流,也是我国改革的必然趋势。我们想要请教您的是在推动这一改革进程时,如何避免其潜在公共风险;如何化解它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如何消除可能的社会负效应。请您先阐述一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哪些方面,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形式和机制。
马云泽:城市公用事业一般是用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事业的总称,它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方面,它们大多数是与城市居民休戚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大局。随着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趋势已不可避免。
所谓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就是将原来由政府包办的城市公用事业交由社会自己来办理。社会自己办理城市公用事业,虽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和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其实质都在于吸引足量的社会投资和模仿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社会投资的大量涌入是解决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的基础。但是,社会投资不同于传统的财政支持,投资是要有回报的。社会投资的动力来自于合理的利益驱动。吸引社会投资必须为其创设公开、公平的准入环境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合法与合理的回报。模仿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就是为城市公用事业这个原本或具有的自然垄断性质,或其产品与服务大多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领域,通过诸如竞标、监管、社会评价等方式,营造进入竞争、价格竞争、运营效率竞争、产品与服务质量竞争和社会效益竞争等准市场状态或仿真市场状态。这是发挥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体制优势以及使其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弥补政府失灵,满足社会需求,推动我国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社会公用事业运行体制的必然选择。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快速进步也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但是,在城市公用事业改革进程中是不是会出现各类风险呢?
马云泽:根据理论分析和国内外实践,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将可能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公共安全、政府廉洁和政府合法性等层面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
记者:请您把这几方面的风险论述的具体些,可以吗?
马云泽:好吧。第一,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效率风险。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初始条件和基本动因是原有体制的低效率。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民营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对任何产业来说,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不是经营主体及所有制的改变。因此,如果没有(或不能)对公用事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如果不培育竞争机制,只是将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转变为民营企业垄断经营或公私合作企业的垄断经营,实际上只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而不是激励机制的演进。民营化后的城市公用事业只要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可能仍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城市公用事业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为巨大的规模经济性,即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能使效率最大化。这客观要求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管制政策,以保证公用事业的规模经济性。在没有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这种管制必然使垄断企业没有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目前,在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只注重自己权力的获得、财政包袱的卸载和外部资本的引入而不注重有效竞争机制的构建,如将某项公用事业的垄断环节与非垄断环节捆绑销售,“一揽子”转给商业投资者,由其全部运作。这必然只是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变为民营企业的低效率,最终的消极后果只能由整个社会来承担。
第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公平风险。对消费者来说,许多城市公用事业属于他们的必需品,具有消费的“不可拒绝性”,价格再高必须消费。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质是私营部门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和提供主体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其公益、公共属性的改变,因此,它不能嫌贫爱富,应该继续坚持普遍服务的原则。普遍服务是指城市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对全体居民都能以普遍可承受的价格提供某种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的服务。显然,普遍服务作为“国民待遇”,对消费者来说,是享有各种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对政府来说,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行民营化后,政府将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职能既然委托给了民营企业,它也就成为民营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和社会责任。但是,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民营企业来说,普遍服务可能意味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它们的这种损失得不到相应的弥补,他们必然违反普遍服务的可承受性和非岐视性原则,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能绝对或相对地受到损害。最近几年,全国许多城市的管道煤气、天然气、工业以及居民用水的价格均伴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的脚步而提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受害者无疑是当地贫困的弱势群体,这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事故,社会影响巨大,有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无论从当前的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的各种社会矛盾看,我國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非传统安全风险,如民族分裂主义的恐怖袭击、极端的反社会犯罪行为等等。虽然国有企业经营不一定能保证城市公用事业的绝对安全,但它是以政府信誉作保证的,而民营企业经营一般只能负“有限责任”,再加上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公共安全的风险相对提高了。在更广阔的角度看,供水、供气、供电、电信等不仅关系到“民生”,也关系到“国计”,是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节点。目前,由于国内缺少可信任的、历史悠久的大型企业,所以,各地方政府非常热衷于吸引国际性的大公司参与投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可以预见,国外资本控制我国某些城市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的局面不久将出现。在这些领域民营化、甚至让国外企业经营后,如果没有相应的预案,在社会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特定条件下将必然危及国家安全。
第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潜在的腐败风险。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很小,整个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回报稳定等特点。在国内和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城市公用事业也是业绩最稳定的行业。因此,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者潜在的巨大的利润(租金)空间,是许多利益集团渴望进入的领域。因此,无论是在民营化的过程中,还是在民营化之后的运作中,都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风险。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进程中的潜在风险固然存在,只要我们对此有一个预案,就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这些公共性风险。您认为通过那些公共政策、政治参与等公共性途径加以防范呢?
马云泽:我认为在推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以下几点对防范和控制公共性风险至为重要:
第一,树立公共意识,将消费者(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组织,因此,必须强调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性与公益性,这就要求这一领域改革的首要目标不应该是减轻自己的财政包袱或为自己获取某种行政权利,也不应该是为民营资本或国外资本提供新的发展领域,而是公共利益,即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供应稳定安全的公共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共同条件,从而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及社会福利的增加。树立公共意识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要旨在于,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将经济考虑和政治考虑结合起来,侧重于政治考虑;必须将政府自身、经营者和公民三者的收益结合起来,侧重于公民赢;必须将改革的短期的收益和长远效率结合起来,侧重于长远利益;必须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侧重于公平。这些要求归结为一点就是,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必须将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二,树立复杂意识,根据公用产品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策略。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作为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领域,几种性质混合、交织在一起,所以对于它的管理和经营也具有复杂性。在推进中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中,切忌简单化,一刀切,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核心公共部门、广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分开,在不同的部门采用不同的激励机制。将政府的“核心服务”与“辅助服务”、“商业服务”区别开来。辅助服务和商业服务可以民营化,但核心服务绝不能民营化。在作为广义公共部门的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要把自己的公共服务的决策、监督、控制职能和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职能区别开来。因此,政府应该履行好决策、监督、控制职能,将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职能交给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公营机构、私营机构等),让他们之间展开竞争。将城市公用事业中的竞争性部门与垄断部门分开,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分开。对垄断部门和非垄断业务,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一家或少数几家进行经营,政府加强管制,对非垄断部门和非垄断业务,应该让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垄断部门和垄断业务中,将垄断经营企业的主辅业务分离,防止垄断权力延伸。
第三,确保消费者作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着三方利益主体:经营者、政府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分散的个体消费者在博弈三方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许多公共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维护公民作为消费者的经济权利,必须要维护消费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消费者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可能的条件下,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受益人直接参与当地公共物品和物品的设计、实施和监督,这就要求必须构建一个制度化的监督者、经营者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一个良好互动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政府作为监管者监督经营者,给经营者设定活动的基本规则,提供激励、奖励和惩罚;公民有权表达需求和监督经营者,即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借助一定的渠道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民影响决策者,即当政府监管机构没有作为时,公民有必要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和影响,迫使其对公民的偏好做出积极的回应。为了使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的个体消费者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行使,应该营造有利益于公共服务消费者采取积极行动和联合的政治气候;拆除法律上的藩篱,促进形成消费者联盟,并赋予他们技术上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以便扩大其活动规模。这些改革基本上都是政治上的,并且必须通过涉及改变政治结构和权利平衡的政治程序来实现。
第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要取得预期成效,需要很多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确立法律框架,包括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只有将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责任机制等重要机制引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并用法制化手段确定下来,才能使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使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朝向真正为民着想、为民服务、为民谋利的理想目标前进。因此,为了防范和控制城市公用事業市场化的公共风险,应该坚持法治化的原则,通过立法,对包括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中介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并使这些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普遍的服从。
第五,实施城市公用事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听证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寻租风险,防止民营后监管者被俘获的风险等,应该建立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要使信息公开制度化、经常化,要使听证制度真正运转起来,防止不同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营造一个公平的信息环境。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关合约除了极个别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以外,都应该公开透明,因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公众和上级政府可以通过透明的合约进行监督。
记者:城市公用事业的改革成功是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福祉,各级政府的领导一定会从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责编: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