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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为权利而斗争》,是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法语著作,这也是耶林最早被翻译成中文的著作。此书系耶林根据其在离开维也纳之前在法律协会发表的告别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修改扩充而成。这篇演讲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两年内即印到了十二版,此后又被译为二十多种文字。
一种新的路径
该书在扉页写着这样一句题词: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这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先驱们所提倡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明显迥异。如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又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描述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显然,仅从这一句题词中就能发现耶林走了一条完全与西方先贤们不同的路径,为我们管窥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某种意义上的契合
在我看来,题词中的“斗争”是耶林将要进行阐述的核心。果不其然,在演讲的第一部分,他就旗帜鲜明地论述了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斗争不是法权的陌路人,斗争与法权的本性不可分地连在一起,是法权概念的要素。”在确定了只要世界存在,为法权而斗争就不可避免的思想后,他进一步展开论述,强调“世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这一论述与毛泽东“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著名论断似乎有某种契合。在经历了大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后,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武装斗争对于革命的极端重要性,认为只有掌握了军事上的主动,才能有进行革命斗争的余地。当时的中国,在白色恐怖血雨腥风的笼罩下,唯有坚强有力的武装斗争,共产党人才有生存的希望。无数鲜活的历史证明了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是不懈地艰苦努力的结果。”
关于法的演进论述
紧接着,耶林指出,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遵循两个方向:“通过Recht这个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客观意义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强调“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关于前一方向的论述,耶林是通过驳斥萨维尼的观点来进行证明的,他认为萨维尼的“法与语言和艺术之间具有类似性的观点”作为政治公理来讲,包含着“可以想见的灾难性异端邪说”。究其原因,按照萨维尼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和艺术,是毫无痛苦地发生的,无需奋斗,斗争。耶林断然摒弃了萨维尼等人的理论,明確指出“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当面对以利益为支撑的强大的既存法时,新法为了开辟一条属于自己的通道,必须面对和经受绵延数个世纪以上的斗争;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废除、信仰自由、土地财产自由等等,也必须是经过最激烈的、持续几百年的斗争才能赢得。质言之,“在法律走过的这条路上,不难见血流成河,到处是被蹂躏的法律”。如此,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在其历史运动中伴随着诸多障碍,它的发展历史布满荆棘,充满各种角逐、斗争。诚然,法的演进之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帆风顺的,正如耶林所说“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对集体的义务
耶林认为:作为人类,自我维护的本能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道德存在,且人的道德存在的前提是权利。并有了这一乍听之下颇有夸大其辞的论断“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从而形成“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彻头彻尾地放弃此义务,虽然现在不可能,但过去有可能,是道德上的自杀”的论断。
耶林通过列举名誉之于军官、所有权之于农民及信用之于商人的例子来论证“权利是个人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如若陷入个人权利受到蔑视的情势,用一切可以支配的手段去斗争,是个人的义务。如果对此蔑视抱以姑息的态度,就决定了个人生活中某段无权利时光的存在。因此,“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在阐释了“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后,耶林又着眼于“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认为“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从而同时履行了对集体的义务。
不算结局的结局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他们”,耶林引用歌德《浮士德》的诗句结束了整个演讲。结尾掷地有声,再次提点人们斗争对于权利的意义,一再说明“斗争是权利的天职”。读至此处,脑海中所萦绕的关于法国《人权宣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及自然法学派的先贤们所尊崇的“天赋人权”的认识产生疑问,内心也矛盾不堪,到底哪种路径才是法及人类权利演进的真实路径?于是,提醒自己,不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高速发展中的我国,回顾那些或流血或妥协的人类革命史,透过历史,我们终究可以发现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呐喊之于人类政治文明演進的重大意义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斗争,人之所以为人所能享有的种种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的获得,在斗争过程中,不能放弃,因为“从权利放弃准备斗争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
“为权利而斗争是能够通过努力而实现的”,这是耶林告诉我们的。
一种新的路径
该书在扉页写着这样一句题词: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这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先驱们所提倡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明显迥异。如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又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描述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显然,仅从这一句题词中就能发现耶林走了一条完全与西方先贤们不同的路径,为我们管窥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某种意义上的契合
在我看来,题词中的“斗争”是耶林将要进行阐述的核心。果不其然,在演讲的第一部分,他就旗帜鲜明地论述了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斗争不是法权的陌路人,斗争与法权的本性不可分地连在一起,是法权概念的要素。”在确定了只要世界存在,为法权而斗争就不可避免的思想后,他进一步展开论述,强调“世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这一论述与毛泽东“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著名论断似乎有某种契合。在经历了大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后,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武装斗争对于革命的极端重要性,认为只有掌握了军事上的主动,才能有进行革命斗争的余地。当时的中国,在白色恐怖血雨腥风的笼罩下,唯有坚强有力的武装斗争,共产党人才有生存的希望。无数鲜活的历史证明了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是不懈地艰苦努力的结果。”
关于法的演进论述
紧接着,耶林指出,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遵循两个方向:“通过Recht这个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客观意义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强调“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关于前一方向的论述,耶林是通过驳斥萨维尼的观点来进行证明的,他认为萨维尼的“法与语言和艺术之间具有类似性的观点”作为政治公理来讲,包含着“可以想见的灾难性异端邪说”。究其原因,按照萨维尼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和艺术,是毫无痛苦地发生的,无需奋斗,斗争。耶林断然摒弃了萨维尼等人的理论,明確指出“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当面对以利益为支撑的强大的既存法时,新法为了开辟一条属于自己的通道,必须面对和经受绵延数个世纪以上的斗争;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废除、信仰自由、土地财产自由等等,也必须是经过最激烈的、持续几百年的斗争才能赢得。质言之,“在法律走过的这条路上,不难见血流成河,到处是被蹂躏的法律”。如此,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在其历史运动中伴随着诸多障碍,它的发展历史布满荆棘,充满各种角逐、斗争。诚然,法的演进之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帆风顺的,正如耶林所说“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对集体的义务
耶林认为:作为人类,自我维护的本能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道德存在,且人的道德存在的前提是权利。并有了这一乍听之下颇有夸大其辞的论断“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从而形成“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彻头彻尾地放弃此义务,虽然现在不可能,但过去有可能,是道德上的自杀”的论断。
耶林通过列举名誉之于军官、所有权之于农民及信用之于商人的例子来论证“权利是个人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如若陷入个人权利受到蔑视的情势,用一切可以支配的手段去斗争,是个人的义务。如果对此蔑视抱以姑息的态度,就决定了个人生活中某段无权利时光的存在。因此,“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在阐释了“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后,耶林又着眼于“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认为“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从而同时履行了对集体的义务。
不算结局的结局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他们”,耶林引用歌德《浮士德》的诗句结束了整个演讲。结尾掷地有声,再次提点人们斗争对于权利的意义,一再说明“斗争是权利的天职”。读至此处,脑海中所萦绕的关于法国《人权宣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及自然法学派的先贤们所尊崇的“天赋人权”的认识产生疑问,内心也矛盾不堪,到底哪种路径才是法及人类权利演进的真实路径?于是,提醒自己,不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高速发展中的我国,回顾那些或流血或妥协的人类革命史,透过历史,我们终究可以发现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呐喊之于人类政治文明演進的重大意义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斗争,人之所以为人所能享有的种种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的获得,在斗争过程中,不能放弃,因为“从权利放弃准备斗争这一刻起,它就放弃了自己。”
“为权利而斗争是能够通过努力而实现的”,这是耶林告诉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