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医疗纠纷调解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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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医疗纠纷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我国各地正通过成立医调委的形式来推动医疗纠纷的化解。本文以重庆市黔江区医疗纠纷调节现状为例,分析贫困地区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贫困地区医疗纠纷调解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调委 调解
  作者简介:张涛,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察局;邹美玲,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78-02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受医疗水平较低、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贫困地区医疗事故不断上升,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就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可回避的话题。以贫困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为例,分析医疗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合理化建议,对提高其他地区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重庆市黔江区医疗纠纷调解现状
  (一)机构落实,人员到位
  一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2012年6月,黔江区成立了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2012年11月,挂牌成立了黔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于2013年3月正式运行。医调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在医调委的领导下发挥作用。二是完善机构人员配备。黔江区于2013年6月落实2名人员的编制到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区司法局通过借调三名具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医调中心工作。遇到复杂纠纷时,从医学专家库中组织专家来协调解决。三是落实机构运行经费保障。区司法局设置医调委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借调人员的工资、机构日常运行、聘请专家及律师所需费用等。
  (二)健全机制,协调联动
  一是规范医调工作程序。在接到咨询或投诉并确定受理后,启动医调中心的调解程序,在遇到疑难问题则请专家评估,借鉴专家意见,然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处理,达成调解协议,最后下达调解协议书并督促执行。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黔江区医疗纠纷调解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全区政法、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区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紧急联动机制。为防止紧急的、群体性的“医闹”,医调委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建立紧急联动机制,遇到紧急事态,多部门迅速介入,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发挥职能,注重实效
  医调委自2012年成立运行以来,积极发挥作用,共接到来自域内报告的医疗纠纷120余起,涉及赔偿金额600多万元,受理重大疑难医患纠纷46件,办结46件,取得显著成效。同时,通过加强宣传,畅通医疗纠纷咨询或投诉渠道,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有效引导医患纠纷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
  二、黔江区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上升趋势明显
  2012年至2013年,医调委共受理医患纠纷22起,2014年以来共受理25起,增长幅度明显,甚至高于全国23%的增长趋势。就黔江区中心医院而言,2011年、2012年、2013年发生医疗纠纷分别为13件、16件、19件,虽然医调委于2012年就已经实际运行,但医疗纠纷的上升趋势明显,全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形势依旧严峻。
  (二)医调工作的“终止效应”尚未凸显
  医调委的宗旨是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历年统计的数据来看,虽然受理并办结的医疗纠纷数量比较大,但真正能够在调解的同时缓和医患双方矛盾的情况较少,不少医疗纠纷在医患双方在调解无果后,甚至有些患者在根本没有接触经过医调就直接起诉,最终在法律的介入下完成纠纷化解。医调工作在此方面的“终止效应”未有体现,反而在调解过程中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三)与医疗纠纷相伴的社会乱象丛生
  一是经济补偿数额不断增大。医疗纠纷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纵观近几年国内的医疗纠纷,高额医疗索赔诉讼明显增多,甚至达到乱开价目、漫天要价的境地,如黔江中心医院2013年王红一案索赔金额达77万元。二是专业“医闹”横行。随着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及赔偿金额的上升,部分社会上“三无”人员将“医闹”职业化,黔江区也存在极少数专业“医闹”队伍,他们采取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甚至到政府所在地无理取闹等方式来索取巨额赔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极大隐患。三是医德医风建设难度迅速增加。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加深,导致有些医务人员为保护自身利益,故意淡化为民意识,服务态度恶化,时常引发医患冲突,据统计,因服务态度不好、言语生硬冰冷等引发的医疗纠纷投诉占到总医疗纠纷投诉的90%以上。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使得医德医风建设难度增加。
  三、贫困地区医疗纠纷“顽疾”的成因分析
  (一)医方因素
  一是医疗技术水平受限。贫困地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引发的诊疗效果问题成为投诉热点,技术水平低下主要受医疗人才匮乏和诊疗设备落后制约。目前黔江区各医院医疗人才比例尚未达到均衡的状态,高级职称技术人数较少,中级和初级职称医师成为医院的骨干,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不少医院无法及时购买或更新医疗设备,无法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二是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是贫困地区医院的通病,一些医院为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采取鼓励医生为患者多做检查、多开药、延长患者治疗时间等来达到充分盈利的目的。三是医患沟通不当。受目前医患矛盾较深的因素影响,不少医护人员在对患者的服务上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特别是未及时与患者沟通,进而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加上医院本身很少设置有协调办公室,使得原本简单的问题演变成为医疗纠纷,甚至是“医闹”。
  (二)患者因素
  一是矫枉过正的维权意识。随着法治的深入推进,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长,但在自身法律素养尚未达到一定程度时盲目维权,往往会导致矫枉过正的现象,不少患者存在“大闹赔大钱、小闹赔小钱、不闹不赔钱”的心理,直接采取非理性的“医闹”来维权。二是受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就目前而言,社会舆论与新闻媒体常常会在事件尚未明晰、责任尚未分清的情况下会对进行夸张报道使得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三是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向医院索取巨额经济赔偿已经成为主要目的,特别是职业“医闹”的出现,“分红”等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使得医患之间的沟壑难平。   (三)机构因素
  一是部门配合力度有限。《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实践中,不到紧急时刻,几乎不太可能出现多部门联动的情况。人员严重不足与队伍的不稳定使得医调委“单枪匹马”去解决医疗纠纷的成功率并不高。二是社会对医调工作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不少干部群众对医调委的性质和职能认识不全面,特别是医调委仅仅作为第三方“中立”的特征,加上较多地方对二者机构和功能的合并,不少群众认为医调工作依旧是政府主导的,他们在调解纠纷的时候只站在政府或医院的利益考虑。三是医调工作解决纠纷方式单一。目前各地区从事医调工作的人员数量有限,且在调解医疗纠纷领域的工作经验有限,调解往往以劝说为主,方法僵化单一,直接影响着调解的质量与效率,不能很好地适应贫困地区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要求。四是部分地方政府维稳思维较重。维稳目标的强化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在“医闹”事件中存在“大事化小、小时化了”的思维,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承担赔“医闹”偿款,不仅不能及时还原事件真相,更让助长“医闹”之风。
  四、贫困地区医疗纠纷调解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贫困地区医疗的政策支持
  一是加快医疗技术革新步伐。积极利用国家政策倾斜优势,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对医疗机构购买先进医疗设备实行财政补助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各医院实现医疗技术上的更新换代。二是着力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医疗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做好医务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岗前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同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条件,提高医生待遇,力争打造坚实稳定的专家团队。三是在医院成立法律工作室。目前贫困地区不少医院已经聘请法律顾问,但离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建议在比较大型的医院成立由院长直接领导的法律工作室,为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二)强化对本地区医患维权的正确引导
  一是强化舆论氛围营造。不断强化社会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事件时采取公平公正的立场,据实进行报道。在合理的范围内,引导患者利用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正确维权。同时,医院应打破原有封闭的管理体制,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利用媒体平台向社会宣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争取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二是建立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问题是解决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赔偿标准直接牵涉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建立健全本地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并加大对医疗赔偿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群众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认知度,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三是严厉打击“医闹”等非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医疗部门依法理性维权,在医患纠纷中,对伤害医疗人员、严重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个别职业“医闹”,特别是介入他人医患纠纷矛盾来敲诈勒索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
  (三)着力发挥调解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作用
  一是进一步强化联动机制。形成由司法部门牵头,卫生、宣传、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调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职责,确保医疗纠纷发生时各部门能够迅速联动。二是增强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严格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人员选任制度,全方位考查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从制度上给予引导,努力为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保障。三是积极创新解决纠纷方式。强化调解的司法介入力度,如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试推行医疗事故损害保险制度,即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强制投保义务,并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保险,为确保双方的利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万立华.当前中国医疗纠纷的特点及缓解策略.重庆医学.2009,38(8).
  [2]杨思进.论我国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措施.医学与法学.2014,6(5).
  [3]龚文君.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意义、问题及完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2).
  [4]张松.重庆渝北区民营医院医疗纠纷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重庆医科大学.2013.
  [5]吴崇其.当前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医学与法学.2015,7(1).
  [6]杨自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模式分析与完善思考.医学与法学.2015,7(1).
  [7]侯怀霞.医疗纠纷“多发”与“激化”的原因二元论.苏州大学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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