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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官制对10世纪~15世纪的越南自主封建王朝官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0世纪~11世纪的吴、丁、前黎朝对中华官制初步的借鉴;11世纪~15世纪初期的李、陈、胡朝对中华官制进一步学习,经历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至15世纪中期后黎朝对中国明代官制的全面模仿,达到了政治制度中华化的历史高峰。
【关键词】越南 中越关系 越南官制
【中图分类号】K333.2 【文献标识码】A
越南有文字记载且确凿可信的古代历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受中国西汉至五代封建中央政权千余年直接郡县辖治的“北属时代”,以及10世纪脱离中国直接统治、独立建国,但长期与中国保持宗藩关系的“自主时代”,历经吴、丁、前黎、李、陈、后黎、阮朝等自主封建王朝。
自汉代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中国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一脉相承,至唐代发展日趋成熟。越南中北部地区一直作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郡县统治,对越南本土的政治模式和官僚体系产生了不可逆转的“蝴蝶效应”式的影响。正如越南学者陈国旺所言:“‘以中国为模范’是历史的必然。……越南不管处在任何阶段,都要时常关注着北方,中国是巨大的,而越南却很小。因此,模仿中国—证明自己不逊色于中国—与中国文明一样,不再需要中国强迫,而成为越南主动选择的存在方式。”①10世纪~15世纪独立建国的越南王朝对中华官制的借鉴程度高低上有所波动和差异,但总体上还是呈现出曲线上升的趋势,经历了一个初步借鉴到全面模仿的发展历程。
10世纪~11世纪初期吴、丁、前黎朝对中华官制的初步借鉴
公元939年,安南地方实力派吴权割据自立称王,建立吴朝(公元939年~944年),越南历史上开始脱离中国统治,历“十二使君”时期(公元945~967年)、丁朝(公元968~980年)、前黎朝(公元981~1009年),但这些王朝处于越南立国初期,政局动荡,国祚不久。这些早期王朝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对中国有一定的防范心理,但中国的强大影响力却是始终无法忽略的因素,这就造成了越南自主王朝在制度体系上逐步向中国学习的趋势。
见于史策的吴、丁、黎朝中央职官有太师、都护府士师、总管知军民事、祗候内人、掌书记等文职;太尉、十道将军、四厢军指挥副使、牙内指挥使、驸马都尉、牙校等武职;地方官有外甲、管甲,系地方总管军民的首领;爵位有国公、大王、王、侯称号,以及僧录、崇真威仪此类僧道官阶号。吴、丁、前黎朝在借鉴中国唐、宋官制同时结合国内现实的政治状况,创立了攀附中国官制,但还有强烈本土特色的官僚体系。其官制外在上以中国官制为参照,但在官员任命制度、官僚体系的设置上呈现不系统性,缺乏整体性的宏观规划,更多是依据国内地方实力构成基础所作出的妥协和巩固自身政治地位的临时性创制。
11世纪~15世纪初期积极学习李、陈、胡朝中华官制
公元1009年,前黎朝禁军统领李公蕴废黎龙铤,自立为帝,建立李朝,是为李太祖。李太祖对国内的行政区划和赋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巩固了中央权力。继任的李太宗、李圣宗,又进一步整顿军备,南伐占城,平定国内地方势力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叛乱,在军事上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使得中央政府的军事实力和政治威望得到很大的提高。李仁宗首开科举,设国子监,推动儒学的发展,提高儒家士大夫阶层的政治地位;改革国内官制,分文武为九品,模仿中国建立了一个级差化、文武分类、内外有别的相对完备的官僚体系。这些首创性的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准着越南自主王朝参照中国模式向正规化、系统化国家体制转型的成功。
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归纳李朝官制为:“李朝官制大略文武各有九品。以三太、三少与太尉、少尉及内外行殿都知事、检校平章事并为文武大臣重职。其文班则有部尚书、左右参知、左右谏议与中书侍郎、部侍郎、左右司郎中、尚书省员外郎、东西阁门使、左右腹心、内常侍、府士师、殿学士、翰林学士、卫大夫、诸火书家、承直、承信诸郎,均是南牙行事内任职,其外任则有知府、判府、知州之职。”②
李朝还初步建立了一套爵位系统,有王、国公、侯、大僚班、亲王班、内上制、明字等。李朝的官制以职官、阶官、爵位三大系统为主体,初步建立了一个以中央决策枢纽机关统领六部、以至地方行政长官的等级化行政体系,文官和武官系统初步分野,并对官员的入仕条件、迁转途径有一定的制度性建设。文武各九品的官阶体制参考了中国唐宋的官阶制度,又不完全相同。但爵位系统与唐宋体制差异性十分明显,不仅爵位名称带有强烈的本土性色彩,而且与中国唐宋时期爵位已经退化为官员虚化头衔边缘性地位不同,爵位在李朝官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标示官员实际身份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陈朝(公元1225年~1400年)继承了李朝的政治、文化体制,并在法制、官制、科举制度上有所发展,进一步发展国内的农业经济水平,人口增多。鼓励对荒芜、边远地区的开发,使得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较大的提高。由于陈朝是通过禅让而非革命的形式取代李朝,故而陈朝初期基本继承了李朝的官制体系,并随后在中朝职官的职能分类化、具体化,地方官制的完善上有很大的发展。
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概括陈朝官制为:“陈朝官制大要以三太、三少、太尉、司徒、司马、司空为文武大臣重职。其宰加左右相国平章事,次相加参知政事、入内行遣或加左辅右弼参预朝政。文阶则有六部尚书、左右仆射、左右司郎中、左右谏议大夫、知密院事、枢密参议、签枢密院事、六部侍郎、中书侍郎、中书令、六部郎中、员外郎、左右正言、参议、御史台侍御史、监察御史、主书侍御史、御史中赞、御史中相、御史大夫、侍经筵大学士、天章学士、入侍学士、翰林学士、奉旨翰林学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储官教授、官令、太史令、大宗正、廷尉、寺卿、少卿、京师大尹等职。治事则分馆阁、省、局、台、院,皆为内任职司。其外任职有安抚、镇抚、知府、通判、签判、漕运令、尉、主簿、司社及诸路河堤、屯田正副使。……其官名较雅于李而职事沿革大略相参,亦一代之良制也。”③ 陈朝官制较李朝更加完善,并不仅仅局限于“官名较雅于李”,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枢决策职官系统更加合理化、文职化。在中枢决策职官体系的设置上,陈朝以宗室出任宰相,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以监督百官。陈朝在宗室宰相之下又设立行遣一职来分理宰相大部分日常事务,做到内外相制、合理分权。在中枢决策系统中,宗室宰相和行遣共同行使了宰相职权,宰相、行遣作为最高之行政长官,统领行遣司,而行遣司的职责与中国唐代的尚书省略同,行统领六部,是陈朝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陈朝还仿照唐代三省制度设置了中书省、门下省和翰林院为皇帝的决策参谋机关,形成了一个中枢决策顾问集团,与行遣司分庭抗礼,对行遣司具体事务的执行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样就在中朝形成了一个相互制约、集思广益的精英化、专业化中枢决策体制,有利于国家合理化决策的制定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二,陈朝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司法、监察官僚体系,有利于皇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维护。陈朝之前的李朝在司法、监察制度建设上是十分欠缺的,而至陈朝,以御史台、审刑院、刑部等司法和监察机构建设已经相当完备,监察和司法官僚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发挥的作用很大。审刑院在陈朝的地位很高,审刑院官也易受到皇帝的重视而得到升迁。除了御史台、审刑院,刑部亦为陈朝的司法机关,作为六部之一隶属于行遣司,有尚书、侍郎、郎中的职官,具有审狱定罪的职责。陈朝以御史台、审刑院、刑部此三法司机关大体构建了一个完整而相互协调的监察、审判体系,司法机构的完善对于维护皇权的威严和地方社会的日常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相对于李朝简单而不系统的司法体系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三,陈朝地方职官体系的建设也更加完备,而且制定了程序化的官员迁转、考勤制度。陈朝初年陈太宗天应政年间“阅文武内外各官,十五年一阅定。十年加爵一级、十五年加职一等。某官缺员,则以正兼副,正副并缺,则以他官辖之,待考满,始授本职。”④这样形成了一个常态化的官员升迁制度,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李、陈朝的官制随着其国家政权的稳定化与完备化,等级化和序列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李、陈朝的官制以职官系统和爵位系统为两大主流,以阶品、功臣号、勳官等系统为辅助,文官与武官的职能、升迁途径逐渐分流,官制设置的合理化程度较前代有较大的提高,越来越具有中华官制的色彩。但至陈朝中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儒家文化阶层队伍的壮大,陈朝的统治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皇族垄断了高层政权,并占有大量的田庄和奴婢,削弱了中央的财政和军事力量,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被压制的儒家文化阶层改变现有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占城屡次入侵、国家危机的背景下,外戚胡季犛篡权,代陈自立。
1400年,胡季犛建国号大虞,是为胡朝。胡季犛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旨在强化中央集权体制,以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重用儒家文化阶层,对国家军事、赋税、教育、刑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胡氏的改革触动了陈朝贵族的根本利益,国内形势并不稳定,其篡位又引起了中国明朝的干涉,并以恢复陈朝的名义兴兵讨伐,得到不少陈朝旧臣的响应,胡朝政权很快土崩瓦解,至1407年,明军俘获胡季犛,占领安南,其地置为明朝郡县,胡朝灭亡。明朝在安南设置交趾布政使司,强力推行明代的官僚体制,对陈朝残存的贵族体制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可以说,15世纪初期的胡季犛改革标志着经过李、陈三百余年长期发展儒家官僚阶层的强势崛起,拉开了儒家士大夫阶层以全面中华化来改造越南社会体制的序幕,而随后明代二十余年的郡县统治则对李、陈朝遗留的政治体制荡涤一空,对越南此后政治体制的历史走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15世纪中后期后黎朝官制的全面中华化
15世纪初期明代对安南郡县统治的汉化政策过于激进,统治手段失宜,引起了安南本土民众的激烈反抗,后清化人黎利起兵抗明,至1427年光复故国,建立后黎朝(公元1428年~1788年)。后黎朝建立初期在政治制度上部分恢复了陈朝旧制,可以视为对明朝郡县统治所带来剧烈民族心理伤害的一种反动,但旧的社会体制已经被现实的变革彻底地粉碎,儒家官僚阶层的强势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美国学者惠特莫尔(John K.Whitmore)进一步阐述了由于后黎朝统治阶层、治国思想之不同前朝,由此带来了政治体制中国化的巨大变化:“1430年的大越国首都升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1至14世纪统治大越国的李、陈朝旧贵族,在之前60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占城的入侵、胡季犛的改革、明朝的征服以及黎利领导的抗明军事斗争中被彻底摧毁,在意识形态领域佛教势力也随之黯然失色。黎朝的新贵族从清化的山区而来,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与升龙地区的李、陈朝贵族没有政治上的关系,加之他们自身缺乏治理国家的文化素质,从而予给文化素质较高、深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的儒士阶层政治改革的施展空间,进而开启了一个政治制度积极中国化的新时代。”⑤
黎圣宗于洪德二年(公元1471年)参照中国明代官制确立的“洪德官制”成为了其后几个世纪统治者效法的样板,它的主观目的在于实现统治阶层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权力中央集权化的逐步加深。关于黎圣宗的“洪德官制”之基本架构,史载:“以太师、太尉、太傅、太保、少师、少尉、少傅、少保为大臣重职,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部,六部之外又有六科,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尚宝为六寺。又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五府军都督府。金吾、锦衣谓之二卫;中前左右后谓之效力四卫;前后左右卫谓之神武四卫;羽林、宣忠、天威、水军、神策、应天谓之殿前六卫。在外各镇亦置府、卫、都司,江海各处亦置巡检江官,诸承司、府、县、州外任各衙门,莫不各置官以治之焉。”⑥
洪德官制的从中央六部、六科、六寺、十三道监察御史、五军都督府、锦衣卫到地方承宣布政使司设置的基本框架和官职名称都与明代官制有高度的契合。其后后黎朝对中国的各种典章制度模仿有加,“及其黎氏诸王自奉天朝正朔,本国遞年差使臣往来,常有文学之人则往习学艺,编买经传诸书,并抄取礼仪官制内外文武等职,与其刑律制度,将回本国,一一倣行。”⑦达到了越南历史10世纪以来自主王朝政治制度中华化的高峰,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制、施行对地方有效管理的官僚制度,相对于同时期越南周边存在的占城、柬埔寨等松散政治体制的封建王国,在动员整合国内经济、军事力量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随后的三个世纪中逐步南进吞并了占城,并占领了柬埔寨红河三角洲地带的大片领土,奠定了现代越南的政治版图。 小结
越南自10世纪从中国的地方政权脱离而独立建国,国家政治制度建设至15世纪逐渐成熟定型。其官制由最初丁、前黎朝简单的、攀附化的华夏官制,经过李、陈、胡朝进一步学习华夏官制和不断的本土化调整,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与儒家官僚势力的逐步抬头,最终至后黎朝实现对华夏官制的全面模仿,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发展历程。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模式对越南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越南对中国政治模式的借鉴程度是与越南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应的,越南早期王朝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政治体制上对中华体制做出了选择性的吸纳,本土色彩还比较浓厚,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文化水平的进步,中华化的趋势愈来愈强烈,深刻地影响了越南历史的发展进程。
(作者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Tran Quoc Vuong, "Traditions,Acculturation,Renovation:The Evolutional Pattern of Vietnamese Culture", in Southeast Asia in the 9th to 14th Century, ed.David G.Marr and A.C.Milner,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 1986, p.273.
②③[越南]潘辉注撰:《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西贡)保荣出版社(Nhà in Bào Vinh),1957年影印版,第10页,第14页。
④⑥[越南]吴士连等撰:《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陈荆和编校,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昭和59年,第333页,第687~688页。
⑤John K.Whitmore,Paperwork:The Rise of the New Literati and Ministerial Power and the Effort toward Legibility in Dai Viet, in Southeast Asia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The China Factor,ed.Geoff Wade and Sun Laiche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07~108.
⑦(明)严从简著:《殊域周咨录》,余思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37页。
责编/许国荣(实习)
【关键词】越南 中越关系 越南官制
【中图分类号】K333.2 【文献标识码】A
越南有文字记载且确凿可信的古代历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受中国西汉至五代封建中央政权千余年直接郡县辖治的“北属时代”,以及10世纪脱离中国直接统治、独立建国,但长期与中国保持宗藩关系的“自主时代”,历经吴、丁、前黎、李、陈、后黎、阮朝等自主封建王朝。
自汉代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中国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一脉相承,至唐代发展日趋成熟。越南中北部地区一直作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郡县统治,对越南本土的政治模式和官僚体系产生了不可逆转的“蝴蝶效应”式的影响。正如越南学者陈国旺所言:“‘以中国为模范’是历史的必然。……越南不管处在任何阶段,都要时常关注着北方,中国是巨大的,而越南却很小。因此,模仿中国—证明自己不逊色于中国—与中国文明一样,不再需要中国强迫,而成为越南主动选择的存在方式。”①10世纪~15世纪独立建国的越南王朝对中华官制的借鉴程度高低上有所波动和差异,但总体上还是呈现出曲线上升的趋势,经历了一个初步借鉴到全面模仿的发展历程。
10世纪~11世纪初期吴、丁、前黎朝对中华官制的初步借鉴
公元939年,安南地方实力派吴权割据自立称王,建立吴朝(公元939年~944年),越南历史上开始脱离中国统治,历“十二使君”时期(公元945~967年)、丁朝(公元968~980年)、前黎朝(公元981~1009年),但这些王朝处于越南立国初期,政局动荡,国祚不久。这些早期王朝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对中国有一定的防范心理,但中国的强大影响力却是始终无法忽略的因素,这就造成了越南自主王朝在制度体系上逐步向中国学习的趋势。
见于史策的吴、丁、黎朝中央职官有太师、都护府士师、总管知军民事、祗候内人、掌书记等文职;太尉、十道将军、四厢军指挥副使、牙内指挥使、驸马都尉、牙校等武职;地方官有外甲、管甲,系地方总管军民的首领;爵位有国公、大王、王、侯称号,以及僧录、崇真威仪此类僧道官阶号。吴、丁、前黎朝在借鉴中国唐、宋官制同时结合国内现实的政治状况,创立了攀附中国官制,但还有强烈本土特色的官僚体系。其官制外在上以中国官制为参照,但在官员任命制度、官僚体系的设置上呈现不系统性,缺乏整体性的宏观规划,更多是依据国内地方实力构成基础所作出的妥协和巩固自身政治地位的临时性创制。
11世纪~15世纪初期积极学习李、陈、胡朝中华官制
公元1009年,前黎朝禁军统领李公蕴废黎龙铤,自立为帝,建立李朝,是为李太祖。李太祖对国内的行政区划和赋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巩固了中央权力。继任的李太宗、李圣宗,又进一步整顿军备,南伐占城,平定国内地方势力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叛乱,在军事上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使得中央政府的军事实力和政治威望得到很大的提高。李仁宗首开科举,设国子监,推动儒学的发展,提高儒家士大夫阶层的政治地位;改革国内官制,分文武为九品,模仿中国建立了一个级差化、文武分类、内外有别的相对完备的官僚体系。这些首创性的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准着越南自主王朝参照中国模式向正规化、系统化国家体制转型的成功。
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归纳李朝官制为:“李朝官制大略文武各有九品。以三太、三少与太尉、少尉及内外行殿都知事、检校平章事并为文武大臣重职。其文班则有部尚书、左右参知、左右谏议与中书侍郎、部侍郎、左右司郎中、尚书省员外郎、东西阁门使、左右腹心、内常侍、府士师、殿学士、翰林学士、卫大夫、诸火书家、承直、承信诸郎,均是南牙行事内任职,其外任则有知府、判府、知州之职。”②
李朝还初步建立了一套爵位系统,有王、国公、侯、大僚班、亲王班、内上制、明字等。李朝的官制以职官、阶官、爵位三大系统为主体,初步建立了一个以中央决策枢纽机关统领六部、以至地方行政长官的等级化行政体系,文官和武官系统初步分野,并对官员的入仕条件、迁转途径有一定的制度性建设。文武各九品的官阶体制参考了中国唐宋的官阶制度,又不完全相同。但爵位系统与唐宋体制差异性十分明显,不仅爵位名称带有强烈的本土性色彩,而且与中国唐宋时期爵位已经退化为官员虚化头衔边缘性地位不同,爵位在李朝官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标示官员实际身份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陈朝(公元1225年~1400年)继承了李朝的政治、文化体制,并在法制、官制、科举制度上有所发展,进一步发展国内的农业经济水平,人口增多。鼓励对荒芜、边远地区的开发,使得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较大的提高。由于陈朝是通过禅让而非革命的形式取代李朝,故而陈朝初期基本继承了李朝的官制体系,并随后在中朝职官的职能分类化、具体化,地方官制的完善上有很大的发展。
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概括陈朝官制为:“陈朝官制大要以三太、三少、太尉、司徒、司马、司空为文武大臣重职。其宰加左右相国平章事,次相加参知政事、入内行遣或加左辅右弼参预朝政。文阶则有六部尚书、左右仆射、左右司郎中、左右谏议大夫、知密院事、枢密参议、签枢密院事、六部侍郎、中书侍郎、中书令、六部郎中、员外郎、左右正言、参议、御史台侍御史、监察御史、主书侍御史、御史中赞、御史中相、御史大夫、侍经筵大学士、天章学士、入侍学士、翰林学士、奉旨翰林学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储官教授、官令、太史令、大宗正、廷尉、寺卿、少卿、京师大尹等职。治事则分馆阁、省、局、台、院,皆为内任职司。其外任职有安抚、镇抚、知府、通判、签判、漕运令、尉、主簿、司社及诸路河堤、屯田正副使。……其官名较雅于李而职事沿革大略相参,亦一代之良制也。”③ 陈朝官制较李朝更加完善,并不仅仅局限于“官名较雅于李”,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枢决策职官系统更加合理化、文职化。在中枢决策职官体系的设置上,陈朝以宗室出任宰相,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以监督百官。陈朝在宗室宰相之下又设立行遣一职来分理宰相大部分日常事务,做到内外相制、合理分权。在中枢决策系统中,宗室宰相和行遣共同行使了宰相职权,宰相、行遣作为最高之行政长官,统领行遣司,而行遣司的职责与中国唐代的尚书省略同,行统领六部,是陈朝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陈朝还仿照唐代三省制度设置了中书省、门下省和翰林院为皇帝的决策参谋机关,形成了一个中枢决策顾问集团,与行遣司分庭抗礼,对行遣司具体事务的执行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样就在中朝形成了一个相互制约、集思广益的精英化、专业化中枢决策体制,有利于国家合理化决策的制定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二,陈朝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司法、监察官僚体系,有利于皇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维护。陈朝之前的李朝在司法、监察制度建设上是十分欠缺的,而至陈朝,以御史台、审刑院、刑部等司法和监察机构建设已经相当完备,监察和司法官僚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发挥的作用很大。审刑院在陈朝的地位很高,审刑院官也易受到皇帝的重视而得到升迁。除了御史台、审刑院,刑部亦为陈朝的司法机关,作为六部之一隶属于行遣司,有尚书、侍郎、郎中的职官,具有审狱定罪的职责。陈朝以御史台、审刑院、刑部此三法司机关大体构建了一个完整而相互协调的监察、审判体系,司法机构的完善对于维护皇权的威严和地方社会的日常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相对于李朝简单而不系统的司法体系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三,陈朝地方职官体系的建设也更加完备,而且制定了程序化的官员迁转、考勤制度。陈朝初年陈太宗天应政年间“阅文武内外各官,十五年一阅定。十年加爵一级、十五年加职一等。某官缺员,则以正兼副,正副并缺,则以他官辖之,待考满,始授本职。”④这样形成了一个常态化的官员升迁制度,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李、陈朝的官制随着其国家政权的稳定化与完备化,等级化和序列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李、陈朝的官制以职官系统和爵位系统为两大主流,以阶品、功臣号、勳官等系统为辅助,文官与武官的职能、升迁途径逐渐分流,官制设置的合理化程度较前代有较大的提高,越来越具有中华官制的色彩。但至陈朝中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儒家文化阶层队伍的壮大,陈朝的统治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皇族垄断了高层政权,并占有大量的田庄和奴婢,削弱了中央的财政和军事力量,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被压制的儒家文化阶层改变现有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占城屡次入侵、国家危机的背景下,外戚胡季犛篡权,代陈自立。
1400年,胡季犛建国号大虞,是为胡朝。胡季犛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旨在强化中央集权体制,以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重用儒家文化阶层,对国家军事、赋税、教育、刑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胡氏的改革触动了陈朝贵族的根本利益,国内形势并不稳定,其篡位又引起了中国明朝的干涉,并以恢复陈朝的名义兴兵讨伐,得到不少陈朝旧臣的响应,胡朝政权很快土崩瓦解,至1407年,明军俘获胡季犛,占领安南,其地置为明朝郡县,胡朝灭亡。明朝在安南设置交趾布政使司,强力推行明代的官僚体制,对陈朝残存的贵族体制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可以说,15世纪初期的胡季犛改革标志着经过李、陈三百余年长期发展儒家官僚阶层的强势崛起,拉开了儒家士大夫阶层以全面中华化来改造越南社会体制的序幕,而随后明代二十余年的郡县统治则对李、陈朝遗留的政治体制荡涤一空,对越南此后政治体制的历史走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15世纪中后期后黎朝官制的全面中华化
15世纪初期明代对安南郡县统治的汉化政策过于激进,统治手段失宜,引起了安南本土民众的激烈反抗,后清化人黎利起兵抗明,至1427年光复故国,建立后黎朝(公元1428年~1788年)。后黎朝建立初期在政治制度上部分恢复了陈朝旧制,可以视为对明朝郡县统治所带来剧烈民族心理伤害的一种反动,但旧的社会体制已经被现实的变革彻底地粉碎,儒家官僚阶层的强势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美国学者惠特莫尔(John K.Whitmore)进一步阐述了由于后黎朝统治阶层、治国思想之不同前朝,由此带来了政治体制中国化的巨大变化:“1430年的大越国首都升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1至14世纪统治大越国的李、陈朝旧贵族,在之前60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占城的入侵、胡季犛的改革、明朝的征服以及黎利领导的抗明军事斗争中被彻底摧毁,在意识形态领域佛教势力也随之黯然失色。黎朝的新贵族从清化的山区而来,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与升龙地区的李、陈朝贵族没有政治上的关系,加之他们自身缺乏治理国家的文化素质,从而予给文化素质较高、深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的儒士阶层政治改革的施展空间,进而开启了一个政治制度积极中国化的新时代。”⑤
黎圣宗于洪德二年(公元1471年)参照中国明代官制确立的“洪德官制”成为了其后几个世纪统治者效法的样板,它的主观目的在于实现统治阶层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权力中央集权化的逐步加深。关于黎圣宗的“洪德官制”之基本架构,史载:“以太师、太尉、太傅、太保、少师、少尉、少傅、少保为大臣重职,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部,六部之外又有六科,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尚宝为六寺。又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五府军都督府。金吾、锦衣谓之二卫;中前左右后谓之效力四卫;前后左右卫谓之神武四卫;羽林、宣忠、天威、水军、神策、应天谓之殿前六卫。在外各镇亦置府、卫、都司,江海各处亦置巡检江官,诸承司、府、县、州外任各衙门,莫不各置官以治之焉。”⑥
洪德官制的从中央六部、六科、六寺、十三道监察御史、五军都督府、锦衣卫到地方承宣布政使司设置的基本框架和官职名称都与明代官制有高度的契合。其后后黎朝对中国的各种典章制度模仿有加,“及其黎氏诸王自奉天朝正朔,本国遞年差使臣往来,常有文学之人则往习学艺,编买经传诸书,并抄取礼仪官制内外文武等职,与其刑律制度,将回本国,一一倣行。”⑦达到了越南历史10世纪以来自主王朝政治制度中华化的高峰,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制、施行对地方有效管理的官僚制度,相对于同时期越南周边存在的占城、柬埔寨等松散政治体制的封建王国,在动员整合国内经济、军事力量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随后的三个世纪中逐步南进吞并了占城,并占领了柬埔寨红河三角洲地带的大片领土,奠定了现代越南的政治版图。 小结
越南自10世纪从中国的地方政权脱离而独立建国,国家政治制度建设至15世纪逐渐成熟定型。其官制由最初丁、前黎朝简单的、攀附化的华夏官制,经过李、陈、胡朝进一步学习华夏官制和不断的本土化调整,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与儒家官僚势力的逐步抬头,最终至后黎朝实现对华夏官制的全面模仿,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发展历程。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模式对越南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越南对中国政治模式的借鉴程度是与越南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应的,越南早期王朝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政治体制上对中华体制做出了选择性的吸纳,本土色彩还比较浓厚,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文化水平的进步,中华化的趋势愈来愈强烈,深刻地影响了越南历史的发展进程。
(作者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Tran Quoc Vuong, "Traditions,Acculturation,Renovation:The Evolutional Pattern of Vietnamese Culture", in Southeast Asia in the 9th to 14th Century, ed.David G.Marr and A.C.Milner,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 1986, p.273.
②③[越南]潘辉注撰:《历朝宪章类志·官职志》,(西贡)保荣出版社(Nhà in Bào Vinh),1957年影印版,第10页,第14页。
④⑥[越南]吴士连等撰:《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陈荆和编校,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昭和59年,第333页,第687~688页。
⑤John K.Whitmore,Paperwork:The Rise of the New Literati and Ministerial Power and the Effort toward Legibility in Dai Viet, in Southeast Asia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The China Factor,ed.Geoff Wade and Sun Laiche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07~108.
⑦(明)严从简著:《殊域周咨录》,余思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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