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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三天假期,笔者把自己关在图书馆里读香港大学朱耀光(Yiu Kong Chu)的著作《三合会的生意》(The Triads as Business),感触颇深。正如牛津大学研究西西里黑手党的权威迭戈·甘贝塔(Diego Gambetta)在为本书所作的序言中所说:“关于黑社会领域研究的著作一直比较匮乏,尤其是对“三合会”的研究佳作更是十分罕见,在朱耀光之前的一部研究“三合会”的著作要上溯到四十年前摩根(W,P,Morgan)的《香港三合会》(Triad Societies inHong Kong),由此可见本书的研究意义”。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也发现,该书不但详细介绍了香港“三合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研究黑社会问题的全新路径。
首先,黑社会研究需要深度分析而不是白描式的案件呈现或传统犯罪学研究的三段论
其实,研究香港黑社会或者大陆黑社会问题的书籍并不鲜见,尤其是中国大陆学者可说十分高产。就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研究大陆黑社会问题的书籍种类繁多,涉及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多个领域,只是这些书籍很少能得到国外学者的认可。究其原因,当然有语言和学术规则方面的差异,但是主要还是我们的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创新性。我们的著作总是千篇一律的“现象、原因、对策”三个方面。现象分析每本书都写得大同小异,泛泛而谈,缺乏深度,而且互相抄袭,从笔者找到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在大陆活动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来看,几乎每本黑社会问题研究的书籍在涉及这一问题时都提到“截止90年代末,活跃在广东和福建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达四十多个……”,但是到底是哪四十个黑社会组织?他们分布在广东、福建的哪些地区?他们在大陆主要从事哪些犯罪活动?都没有提及。关键在于这段话在很多书籍中出现,必然是有一个出处的,但是没有一位作者做过引注,标明出处,恐怕都是互相抄来抄去罢了。笔者对“四十几个”这个数据本身也有疑问,因为目前在港澳台地区比较活跃的黑社会总数加起来也达不到四十个。以香港为例,在1912年到1939年之间,整个香港黑社会主要由八个“三合会”组织控制,在1974年之后,香港黑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四个较大“三合会”集团,即潮州(Chiu Chow)、14K、和胜和(Wo)、联记(Luen)等。这四大集团下面又包括了许多小的“三合会”组织,其中比较活跃的只有十五个左右,其他小的“三合会”组织多半只是在有限的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本没有脱离所在区域向大陆转移与扩散的实力。因此,我们对四十几个活跃在大陆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这个数据就要提出质疑。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如果计算所有在大陆活动的涉港澳团伙的话也许可以达到四十多个,但是这其中是不是所有的团伙都是港澳台黑社会组织?或者其中是否有黑社会组织成员个人的行为(并不代表组织),这些问题都需要再作进一步研究。由于这个数据本身没有出处,所以进一步的分析就会比较困难。
关于原因的分析,所有的中文出版物都会提到社会原因、心理原因、法律原因等,一些较早的书籍(80年代初)还会提到阶级性等问题,其实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原因不对,而是这些原因的分析都缺乏深度。在所有的犯罪问题中,哪个不涉及社会原因、心理原因、法律原因呢?但是能够突出黑社会犯罪特性的原因分析或者说针对黑社会犯罪特性的分析太少了。泛泛而谈等于没谈,因此,这种原因分析缺乏实际意义。
对策研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每本书涉及到的点都差不多,缺乏针对性和新意。笔者以为,这大概是外国学者认为中国在黑社会犯罪研究领域处于空白状态的主要原因。
其次,关于实证研究在黑社会研究中的运用
中国大陆学术界长期以来偏重于推论式的研究,在分析问题时多用演绎思维,因此,我们的文章常见的格式是“某某理论认为……、某某学者认为……、我认为……”。个别专家的“我认为”或者还有几分令人信服的余地,一个尚未入学术之门的普通研究生也妄谈“我认为”就有点可笑了,这个世界怎么会关注“你认为”呢?你又凭什么“认为”呢?这种空谈式的研究已经使我国的学术研究陷入了困境,靠理论推理论,脱离实际问题很难真正有所创新。
实证研究在我国一直以来比较匮乏,近些年来,随着一些学者的不断尝试和努力,实证研究方法也开始逐步流行。但是,目前,我国学术领域内的实证研究还很不成熟,部分学者迷信于数理统计和大样本,其实这样的实证研究缺陷并不少。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统计学,搜集大样本,进行统计学上的研究固然是实证研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这并不是实证研究的全部。实证研究方法只是一种工具,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但是现在部分学者为了实证而凑数据,这样做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其次,统计学和大样本的研究也只是实证研究方法中的一个类型,在某些领域,这些方法比较适用,如白建军教授对刑法条文分析,对刑事案例的分析等等,在经济法、民商法领域这种研究方法也比较适用。但是在某些领域,比如说黑社会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方法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黑社会本来就不具备大样本,搜集数据就更不容易,难道就因为这样我们的实证研究就不用继续做下去了吗?当然不是!小样本的研究,如果抽样方法好,同样具有典型性,同时我们可以采取访谈、实地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我们在研究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必须要思路开阔,关键问题不在于我们是不是有大样本、是不是有数理统计,而是我们是否掌握了实证研究的精髓。实证研究的实质在于重视“我发现”多于“我认为”。客观的东西是不会撒谎的,用客观事实去印证主观理论,在客观现象中发现主观的理论。在学术研究中不但要重视演绎的思维方式,更要重视归纳的思维方式,这才是实证研究方法所提倡的。当然,实证研究需要有科学作为支撑,特别是统计学方面的基础知识是必须要掌握的。在这方面,本书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开篇之首,作者就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一香港“三合会”并不是单纯的犯罪组织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即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的组织)而是一个提供“保护”的组织(即“三合会”是以出卖“保护”这种特殊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组织),在后文的具体论述中,作者围绕自己的假设搜集了多方面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报纸、杂志和官方报告),详细介绍了香港“三合会”在合法市场、非法市场以及国际市场上的活动,并以此来证明香港“三合会”组织实质上是一种提供“保护”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同时,书中不但有来自各方面的数据,作者还对反黑部门的警务人员、黑社会犯罪的受害者、社工、老师和记者等进行了访谈,通过这些第一手资料对香港“三合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探讨。当然,如同作者自己指出的那样,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三合会”组织成员和购买“三合会”组织保护的人的了解,没有对这些人进行访谈和调查。但是,我想这不是作者个人的努力可以解决的,而是所有黑社会研究当中面临的问题,因为黑社会组织的秘密性使外人难以进行接触,而且一旦接触过密,有可能产生伦理上的问题甚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第三。黑社会组织的定性问题
传统主流观点一直把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类传统犯罪集团,近年来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关注黑社会组织的逐利性特征,把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进行研究,认为这类组织最大的特征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本书作者却通过分析香港“三合会”起源及其在合法、非法和国际市场上的活动证明香港“三合会”组织实际上主要是提供私力“保护”服务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其获利的主要途径是利用组织上的优势(可以迅速集结大量的人员以及暴力上的优势)形成~种权威,利用这种权威为需要私力保护的个体提供保护,获取经济利益。极端的暴力手段通常只有在数个黑社会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树立权威时才会出现。而且保护对象经营时间越长,黑社会组织越倾向于提供“真正”的保护,相反如果保护对象只是短期存在的(如室外电影拍摄)黑社会组织则更愿意通过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对香港三合会性质的研究,本书还澄清了长期以来外界对于“三合会”的误解。一直以来,外界都认为“三合会”组织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黑社会集团,像意大利黑手党一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如同金字塔的结构一般,在组织的最顶层是一个龙头老大,然后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层。作者却认为,包括意大利黑手党在内,黑社会组织的内部根本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自1974年以来,“三合会”只是一个松散的“卡特尔”,是由许许多多小的“三合会”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遵循共同的历史传统、有相同的入会仪式、帮规、标志等等,虽然他们有一个统一的委员会(commission)在维持秩序,调解矛盾,但是这些“三合会”组织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并没有隶属和制约的关系。香港“三合会”与海外的华人黑帮组织之间也没有实质的隶属关系,虽然学界把海外的华人黑社会也统称为“三合会”。以纽约“福清帮”为例,
“福清帮”主要是由大陆到美国的福建籍移民组成,以街头暴力起步,并且通过大陆与美国之间的人口贩卖获得暴利,不断发展壮大。“福清帮”实际与香港“三合会”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外界一直认为香港是整个华人黑社会的中心,这大概是由于香港黑帮电影的巨大影响。
最后。关于黑社会与秘密社会、有组织犯罪集团等相关概念的区分
从词义的角度理解,“黑社会”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黑”就是指非法和犯罪,
“社会”体现的是一种功能属性,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社会”代表的功能属性说明黑社会组织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社会所应有的一般功能如交流、整合、导向、继承与发展等等。如果再加上“组织”,体现的就是一种群体属性,它与个体相区别。主要是个体按照一定的方式,为实现某个目标而组成的一种群体,其中有领导者或领导集团,体现了一种共同体的利益。综上,黑社会组织就是专门从事非法地下活动,具有交流、整合、导向、继承与发展等社会性功能,有领导者或领导集团,追求共同非法利益的犯罪群体。
黑社会组织与秘密社会的区别主要在于非法性之差别。当然这并不是指二者一个具有非法性另一个不具有非法性,而是在于二者非法性不同。黑社会组织的非法性在于其手段行为,不论是传统的敲诈勒索、绑架杀人还是新型的洗钱犯罪、金融诈骗,其实都是犯罪行为,因此我们说黑社会组织具有非法性。但是秘密社会的非法性主要在于国家的统治者给其贴上了非法的“标签”。通过研究中国秘密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秘密社会的形成出于两种原因,第一是社会底层群众的互助,或者不同族群之间的纠纷协调;第二是为了某些政治目的,‘比如天地会的“反清复明”。秘密社会在成立之初并不为统治者所重视,但是后来由于其实力日益壮大,并且对统治阶级的统治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这类组织才被迫转向地下成为“秘密”社会。我们并不是说这些秘密社会就不会从事犯罪活动,但很显然,从事犯罪活动和获取经济利益并不是其最初、最主要的目的。
《中国亚文化与犯罪》(Chinese Subculture and Criminality)一书中描述的秘密社会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过程,也可以为秘密社会和黑社会组织之间的区分提供例证。作者写道:一开始,“三合会”亚文化强调爱国主义和权利意识,后来对“三合会”组织的忠诚取代了爱国主义和权利意识,兄弟义气成为核心价值。当组织的明显的自助功能变得不再重要,爱国主义的理由被犯罪活动所取代,秘密社会就变成了犯罪团伙。
根据本书的观点,黑社会组织与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有区别的。区分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取利益的手段在于提供非法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是作者书中提到的“企业”(entrepreneurs),如毒品运输集团、贩卖人口集团、诈骗集团、伪钞集团都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但是黑社会组织并不是“企业”,而是“保护者”(protectors)。黑社会组织获利的主要手段是提供私力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市场上的经营者,例如街头的流动摊贩、小巴经营者或者娱乐场所等等。这一类合法经营者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借助公力救济往往比较低效,因此他们有对私力保护的“需求”,在合法经营过程中“购买”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排斥同行竞争者,获得更大的垄断利益。另一类对象是非法市场上的经营者,如街头毒贩、非法彩票投注站、非法卖淫者等等,这类主体从事的活动是非法的,但是他们的“生意”有很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向黑社会组织“购买”保护是他们唯一的选择。黑社会组织就是这种“私力保护”的提供者。以往我们总是想当然的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所有犯罪的操控者,传统型的犯罪如博彩业、卖淫业等等一直是受到黑社会组织的操控,但是实际上,本书作者用翔实的数据和资料表明黑社会组织并不是这些非法产业的操控者,而是这些非法产业的经营者向黑社会组织购买了“保护”。如非法赌场的“打手”、“守32”和“巡逻人员”往往是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这是非法赌场的经营者向黑社会组织购买的“保护”,这些经营者通过向黑社会组织付费,可以利用黑社会组织强大的“暴力后盾”和在该地区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产业不受侵害,并且在与别人发生纠纷时黑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中间人出面进行调解。同样在国际市场上,大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背后的组织者也未必是黑社会组织,如跨国贩卖人口等犯罪,这类犯罪所需要的大量的资金以及与“产品”输出地和“产品”输入地之间的密切关系。而黑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暴力”后盾和“品牌”权威,而且这种权威也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地域。因此,这些大型跨国犯罪背后其实并不是黑社会组织。在本书中作者引用欧洲近年来对贩卖人口犯罪的官方报告,指出近年来向欧洲贩卖大陆人口的犯罪组织主要是来自大陆的人口贩卖集团,主要由两个方向,一条是由浙江(尤其是温州)到意大利,一条是由福建(福州)到英国。而由大陆向美国贩卖人口的路线也主要是由大陆的贩卖人口集团控制,台湾黑社会组织只是在人口运输过程中有所参与。
综上,黑社会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黑社会组织是“保护者”,其获利的主要途径在于提供私力保护,因此黑社会组织更加注重自己品牌的维护,例如“Triad”、“Sicilian mafia”等等,这些品牌的背后代表的是用暴力维护的权威,黑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权威为合法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提供“保护”,获取经济利益,而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企业”,它们是非法产品的提供者,通过提供非法产品获取经济利益。
首先,黑社会研究需要深度分析而不是白描式的案件呈现或传统犯罪学研究的三段论
其实,研究香港黑社会或者大陆黑社会问题的书籍并不鲜见,尤其是中国大陆学者可说十分高产。就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研究大陆黑社会问题的书籍种类繁多,涉及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多个领域,只是这些书籍很少能得到国外学者的认可。究其原因,当然有语言和学术规则方面的差异,但是主要还是我们的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创新性。我们的著作总是千篇一律的“现象、原因、对策”三个方面。现象分析每本书都写得大同小异,泛泛而谈,缺乏深度,而且互相抄袭,从笔者找到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在大陆活动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来看,几乎每本黑社会问题研究的书籍在涉及这一问题时都提到“截止90年代末,活跃在广东和福建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达四十多个……”,但是到底是哪四十个黑社会组织?他们分布在广东、福建的哪些地区?他们在大陆主要从事哪些犯罪活动?都没有提及。关键在于这段话在很多书籍中出现,必然是有一个出处的,但是没有一位作者做过引注,标明出处,恐怕都是互相抄来抄去罢了。笔者对“四十几个”这个数据本身也有疑问,因为目前在港澳台地区比较活跃的黑社会总数加起来也达不到四十个。以香港为例,在1912年到1939年之间,整个香港黑社会主要由八个“三合会”组织控制,在1974年之后,香港黑社会组织可以划分为四个较大“三合会”集团,即潮州(Chiu Chow)、14K、和胜和(Wo)、联记(Luen)等。这四大集团下面又包括了许多小的“三合会”组织,其中比较活跃的只有十五个左右,其他小的“三合会”组织多半只是在有限的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本没有脱离所在区域向大陆转移与扩散的实力。因此,我们对四十几个活跃在大陆的港澳台黑社会组织这个数据就要提出质疑。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如果计算所有在大陆活动的涉港澳团伙的话也许可以达到四十多个,但是这其中是不是所有的团伙都是港澳台黑社会组织?或者其中是否有黑社会组织成员个人的行为(并不代表组织),这些问题都需要再作进一步研究。由于这个数据本身没有出处,所以进一步的分析就会比较困难。
关于原因的分析,所有的中文出版物都会提到社会原因、心理原因、法律原因等,一些较早的书籍(80年代初)还会提到阶级性等问题,其实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原因不对,而是这些原因的分析都缺乏深度。在所有的犯罪问题中,哪个不涉及社会原因、心理原因、法律原因呢?但是能够突出黑社会犯罪特性的原因分析或者说针对黑社会犯罪特性的分析太少了。泛泛而谈等于没谈,因此,这种原因分析缺乏实际意义。
对策研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每本书涉及到的点都差不多,缺乏针对性和新意。笔者以为,这大概是外国学者认为中国在黑社会犯罪研究领域处于空白状态的主要原因。
其次,关于实证研究在黑社会研究中的运用
中国大陆学术界长期以来偏重于推论式的研究,在分析问题时多用演绎思维,因此,我们的文章常见的格式是“某某理论认为……、某某学者认为……、我认为……”。个别专家的“我认为”或者还有几分令人信服的余地,一个尚未入学术之门的普通研究生也妄谈“我认为”就有点可笑了,这个世界怎么会关注“你认为”呢?你又凭什么“认为”呢?这种空谈式的研究已经使我国的学术研究陷入了困境,靠理论推理论,脱离实际问题很难真正有所创新。
实证研究在我国一直以来比较匮乏,近些年来,随着一些学者的不断尝试和努力,实证研究方法也开始逐步流行。但是,目前,我国学术领域内的实证研究还很不成熟,部分学者迷信于数理统计和大样本,其实这样的实证研究缺陷并不少。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统计学,搜集大样本,进行统计学上的研究固然是实证研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这并不是实证研究的全部。实证研究方法只是一种工具,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但是现在部分学者为了实证而凑数据,这样做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其次,统计学和大样本的研究也只是实证研究方法中的一个类型,在某些领域,这些方法比较适用,如白建军教授对刑法条文分析,对刑事案例的分析等等,在经济法、民商法领域这种研究方法也比较适用。但是在某些领域,比如说黑社会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方法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黑社会本来就不具备大样本,搜集数据就更不容易,难道就因为这样我们的实证研究就不用继续做下去了吗?当然不是!小样本的研究,如果抽样方法好,同样具有典型性,同时我们可以采取访谈、实地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我们在研究中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必须要思路开阔,关键问题不在于我们是不是有大样本、是不是有数理统计,而是我们是否掌握了实证研究的精髓。实证研究的实质在于重视“我发现”多于“我认为”。客观的东西是不会撒谎的,用客观事实去印证主观理论,在客观现象中发现主观的理论。在学术研究中不但要重视演绎的思维方式,更要重视归纳的思维方式,这才是实证研究方法所提倡的。当然,实证研究需要有科学作为支撑,特别是统计学方面的基础知识是必须要掌握的。在这方面,本书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开篇之首,作者就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一香港“三合会”并不是单纯的犯罪组织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即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的组织)而是一个提供“保护”的组织(即“三合会”是以出卖“保护”这种特殊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组织),在后文的具体论述中,作者围绕自己的假设搜集了多方面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报纸、杂志和官方报告),详细介绍了香港“三合会”在合法市场、非法市场以及国际市场上的活动,并以此来证明香港“三合会”组织实质上是一种提供“保护”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同时,书中不但有来自各方面的数据,作者还对反黑部门的警务人员、黑社会犯罪的受害者、社工、老师和记者等进行了访谈,通过这些第一手资料对香港“三合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探讨。当然,如同作者自己指出的那样,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三合会”组织成员和购买“三合会”组织保护的人的了解,没有对这些人进行访谈和调查。但是,我想这不是作者个人的努力可以解决的,而是所有黑社会研究当中面临的问题,因为黑社会组织的秘密性使外人难以进行接触,而且一旦接触过密,有可能产生伦理上的问题甚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第三。黑社会组织的定性问题
传统主流观点一直把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类传统犯罪集团,近年来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关注黑社会组织的逐利性特征,把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进行研究,认为这类组织最大的特征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本书作者却通过分析香港“三合会”起源及其在合法、非法和国际市场上的活动证明香港“三合会”组织实际上主要是提供私力“保护”服务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其获利的主要途径是利用组织上的优势(可以迅速集结大量的人员以及暴力上的优势)形成~种权威,利用这种权威为需要私力保护的个体提供保护,获取经济利益。极端的暴力手段通常只有在数个黑社会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树立权威时才会出现。而且保护对象经营时间越长,黑社会组织越倾向于提供“真正”的保护,相反如果保护对象只是短期存在的(如室外电影拍摄)黑社会组织则更愿意通过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对香港三合会性质的研究,本书还澄清了长期以来外界对于“三合会”的误解。一直以来,外界都认为“三合会”组织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黑社会集团,像意大利黑手党一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如同金字塔的结构一般,在组织的最顶层是一个龙头老大,然后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层。作者却认为,包括意大利黑手党在内,黑社会组织的内部根本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自1974年以来,“三合会”只是一个松散的“卡特尔”,是由许许多多小的“三合会”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遵循共同的历史传统、有相同的入会仪式、帮规、标志等等,虽然他们有一个统一的委员会(commission)在维持秩序,调解矛盾,但是这些“三合会”组织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并没有隶属和制约的关系。香港“三合会”与海外的华人黑帮组织之间也没有实质的隶属关系,虽然学界把海外的华人黑社会也统称为“三合会”。以纽约“福清帮”为例,
“福清帮”主要是由大陆到美国的福建籍移民组成,以街头暴力起步,并且通过大陆与美国之间的人口贩卖获得暴利,不断发展壮大。“福清帮”实际与香港“三合会”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外界一直认为香港是整个华人黑社会的中心,这大概是由于香港黑帮电影的巨大影响。
最后。关于黑社会与秘密社会、有组织犯罪集团等相关概念的区分
从词义的角度理解,“黑社会”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黑”就是指非法和犯罪,
“社会”体现的是一种功能属性,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社会”代表的功能属性说明黑社会组织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社会所应有的一般功能如交流、整合、导向、继承与发展等等。如果再加上“组织”,体现的就是一种群体属性,它与个体相区别。主要是个体按照一定的方式,为实现某个目标而组成的一种群体,其中有领导者或领导集团,体现了一种共同体的利益。综上,黑社会组织就是专门从事非法地下活动,具有交流、整合、导向、继承与发展等社会性功能,有领导者或领导集团,追求共同非法利益的犯罪群体。
黑社会组织与秘密社会的区别主要在于非法性之差别。当然这并不是指二者一个具有非法性另一个不具有非法性,而是在于二者非法性不同。黑社会组织的非法性在于其手段行为,不论是传统的敲诈勒索、绑架杀人还是新型的洗钱犯罪、金融诈骗,其实都是犯罪行为,因此我们说黑社会组织具有非法性。但是秘密社会的非法性主要在于国家的统治者给其贴上了非法的“标签”。通过研究中国秘密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秘密社会的形成出于两种原因,第一是社会底层群众的互助,或者不同族群之间的纠纷协调;第二是为了某些政治目的,‘比如天地会的“反清复明”。秘密社会在成立之初并不为统治者所重视,但是后来由于其实力日益壮大,并且对统治阶级的统治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这类组织才被迫转向地下成为“秘密”社会。我们并不是说这些秘密社会就不会从事犯罪活动,但很显然,从事犯罪活动和获取经济利益并不是其最初、最主要的目的。
《中国亚文化与犯罪》(Chinese Subculture and Criminality)一书中描述的秘密社会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过程,也可以为秘密社会和黑社会组织之间的区分提供例证。作者写道:一开始,“三合会”亚文化强调爱国主义和权利意识,后来对“三合会”组织的忠诚取代了爱国主义和权利意识,兄弟义气成为核心价值。当组织的明显的自助功能变得不再重要,爱国主义的理由被犯罪活动所取代,秘密社会就变成了犯罪团伙。
根据本书的观点,黑社会组织与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有区别的。区分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取利益的手段在于提供非法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是作者书中提到的“企业”(entrepreneurs),如毒品运输集团、贩卖人口集团、诈骗集团、伪钞集团都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但是黑社会组织并不是“企业”,而是“保护者”(protectors)。黑社会组织获利的主要手段是提供私力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市场上的经营者,例如街头的流动摊贩、小巴经营者或者娱乐场所等等。这一类合法经营者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借助公力救济往往比较低效,因此他们有对私力保护的“需求”,在合法经营过程中“购买”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排斥同行竞争者,获得更大的垄断利益。另一类对象是非法市场上的经营者,如街头毒贩、非法彩票投注站、非法卖淫者等等,这类主体从事的活动是非法的,但是他们的“生意”有很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向黑社会组织“购买”保护是他们唯一的选择。黑社会组织就是这种“私力保护”的提供者。以往我们总是想当然的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所有犯罪的操控者,传统型的犯罪如博彩业、卖淫业等等一直是受到黑社会组织的操控,但是实际上,本书作者用翔实的数据和资料表明黑社会组织并不是这些非法产业的操控者,而是这些非法产业的经营者向黑社会组织购买了“保护”。如非法赌场的“打手”、“守32”和“巡逻人员”往往是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这是非法赌场的经营者向黑社会组织购买的“保护”,这些经营者通过向黑社会组织付费,可以利用黑社会组织强大的“暴力后盾”和在该地区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产业不受侵害,并且在与别人发生纠纷时黑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中间人出面进行调解。同样在国际市场上,大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背后的组织者也未必是黑社会组织,如跨国贩卖人口等犯罪,这类犯罪所需要的大量的资金以及与“产品”输出地和“产品”输入地之间的密切关系。而黑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暴力”后盾和“品牌”权威,而且这种权威也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地域。因此,这些大型跨国犯罪背后其实并不是黑社会组织。在本书中作者引用欧洲近年来对贩卖人口犯罪的官方报告,指出近年来向欧洲贩卖大陆人口的犯罪组织主要是来自大陆的人口贩卖集团,主要由两个方向,一条是由浙江(尤其是温州)到意大利,一条是由福建(福州)到英国。而由大陆向美国贩卖人口的路线也主要是由大陆的贩卖人口集团控制,台湾黑社会组织只是在人口运输过程中有所参与。
综上,黑社会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黑社会组织是“保护者”,其获利的主要途径在于提供私力保护,因此黑社会组织更加注重自己品牌的维护,例如“Triad”、“Sicilian mafia”等等,这些品牌的背后代表的是用暴力维护的权威,黑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权威为合法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提供“保护”,获取经济利益,而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企业”,它们是非法产品的提供者,通过提供非法产品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