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检察职能 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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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伟大战略部署,稳定是和谐的前提,矛盾纠纷时稳定的不利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依法办案,控制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在执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调处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推行阳光检务,全面提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检察职能;社会矛盾
  
  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伟大战略部署,稳定是和谐的前提,矛盾纠纷时稳定的不利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随着社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因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任务。
  (一)从源头上依法办案,控制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
  执法办案是履行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为此,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执法办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不断强化严打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一些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等“民转刑”的案件,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培育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基本素质,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努力实现从源头控制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的特点,它不可能依靠那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就能全面解决矛盾。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真正为群众提供一个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一要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对上访的群众查证确实有道理的,我们要坚决恢复公正,对一些有急动情绪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让他们感到有“说理”的地方,对有困难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检察机关真正做到遇有任何矛盾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上访、申诉和其他的后遗症,实现检察环节零激化。二要做好稳控工作。在日常的信访接待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上访的人对按法律规定程序已经处理或者是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有缠访甚至闹访的现象。对这类人员,检察机关明确态度,阐明立场,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彻底的从心理上打消其通过胡搅蛮缠达到目的的企图。同时,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由事后调处向源头预防、由因时治标向着力治本的转变。要大力实施“源头预防工程”, 切实把涉检信访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
  (二)在执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调处和消除各种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的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宽严相济强调严的多,适用寬的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并不明显,还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理形式来消除对抗,达到最大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增加和谐因素的目的。
  如皋检察院以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办案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该院率先建立“检调对接玉山工作室”,对因邻里、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社会危害性不大、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结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特点、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综合评判,能不批捕的不批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准确掌握依法办事与执行刑事政策之间的统一关系。依法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在实体上,严格工作标准,统一执法尺子,确保“检调对接”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公平公正。在程序上,制度“检调对接”工作办理流程,严密案件受理、分流和办理各环节工作程序,确保不扯皮、不拖拉、无死角,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快捷的“检调对接”绿色通道中获得优质的服务。同时推出“情感式”和解、“一站式”服务,将调解场所延伸至乡间农屋,工厂车间,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亲和力和人文关怀。“玉山工作室”运行一年来,共调解各类案件100余件,通过回访考察和社区调查后,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推行阳光检务,全面提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整体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公正公平廉洁文明的执法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阳光检务”,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全员提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水平。
  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直接窗口,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公民等控告、举报或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并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实行内部制约。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把执法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加强释案说理,心里疏导,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理性反映和依法解决,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民事行政申诉方面的案件类型多,涉及面广量大,要求改变长期以来各种片面关注法律效果、偏重“抗诉成功率”的执法理念,将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纳入“检调对接”范围,通过多渠道促和解、解纷争,达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同时加强息诉服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化解矛盾不留后患。
  反贪、渎检部门:
  反贪、渎检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重心就是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对职务犯罪本身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对由于案件查办工作而可能引发的新矛盾的预防。要重视对群众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之间的矛盾的处理和重视群众与相关机关部门之间冲突的化解。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注重维护好相关党政机关的威信。
  侦监部门:
  侦监部门较少直接面对矛盾,但是其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职能履行的好坏,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矛盾化解工作的效果。坚决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明确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切实把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中,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公诉部门: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业务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股重要力量。推行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将轻缓的刑事政策融入轻微刑事犯罪办案活动中,但必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片面追求和解率,通过因案制宜、和平理性执法、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帮教化解矛盾,化矛盾促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通过法制宣传化解矛盾,从根源上唤起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矛盾的良性机制。
  “检调对接”工作是全社会“大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化解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使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之,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做实事,求实效,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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