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职罪侵犯的法益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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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法学界,“法益”更多地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由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强大引力,军事法学学者认为,军职罪的本质是军事社会关系侵害说,而根据我国刑法新理论,笔者认为,军职罪侵犯的实质是法益即对国家军事利益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
  【关键词】 军职罪;法益
  一、法益的概念
  “法益”并不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所固有的一个概念,如同中国近现代法上的众多法律专业名词——公法、私法、法人等——一样,也是一个舶来品。它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概念。有学者经过考证指出,“法益”概念最先由毕恩堡姆提出,后来得到了宾丁、李斯特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关于法益,源于利益。利益,“一般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需要,是由社会客观条件决定的,并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是,法益并不等于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可以上升为法益,只有那些经过法律上的利益选择、上升为国家意志、需要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法益。简言之,所谓法益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刑法上的法益
  应当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益”更多地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法学家更多地将它广泛地运用于刑法理论,甚至有学者认为法益概念的提出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刑法所保护的或者说值得用刑罚的手段来加以保护的与人的社会性存在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生活利益。从受侵犯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侵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条和第13条中所列举的具体权利和利益明确说了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亦即刑法实体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三、军职罪侵犯的法益
  近年来,在中国刑法学界,出现了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研究大陆法系法益侵害说并将其成功地应用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他们大胆地剖析、批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刑法传统理论的强大惯性,在军职罪领域,更多地军内外刑法学者依然沿袭传统,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为基础进行的,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①。比如,他们认为,我国军事刑法(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是“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据此,军职罪的实质是对军事社会关系的侵犯。而在笔者看来,军职罪的犯罪本质是对国家的军事利益即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原因在于,军事社会关系的概念含涉的内容过于宽泛,它既包括军事权利关系,也包括军事义务关系,其所指向过于模糊,给人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而用法益来概括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本质,则很容易说清楚个罪究竟反对什么、保护什么,给国民以合理的可预期的期待可能性,更有利于军职罪预防机能和保护机能的发挥。推而广之,我国刑法分则没有一个章节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相反明文将权利、秩序、利益等作为具体法益来加以保护。
  如同法学上众多概念的定义一样,关于国家军事利益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将其中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了简单分类,大致划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国家军事利益是指“一切与国防、军队和战争有关的国家利益的综合。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国家利益的关键和核心。”狭义说认为,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③笔者赞同广义说。在笔者看来,所谓国家军事利益,首先是国家利益,其次才是军事利益,亦即国家利益的外延大于军事利益的外延。与此相适应,我们可以将国家军事利益具体划分为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
  (一)国防利益
  所谓“国防利益”,顾名思义就是国家防务的利益,具体是指国家为增强国防物质基础的建设,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外来的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武装部队的声誉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在法律上,国防利益表现为国防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防活动实施者的权力和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物质基础、国防自身安全、国防科研成果、军事斗争、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生产、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内稳定的重要利益,危害国防利益,不仅会危害国家安全、国防现代化建设,而且还可能危害国内的稳定。
  (二)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军队在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秘密、军事管理秩序和军队声誉等方面的利益”。④军事利益在国家整个利益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危害军队的利益,就是破坏我军的军威、军事机密、武器装备、军事供给、军事管理秩序等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任何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行为,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和军队利益。就军职犯罪而言,任何军职人员违反职责,违抗命令、泄露军事机密、玩忽职守,都会危害军事利益。
  国家军事利益集中体现在军队的职能活动之中。全体军职人员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才会使军队职能得到实现,才能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综之,我们说军职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军事利益,也就是说,军职罪的实质是对国家在战争行动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现实侵害或威胁,使之不能达到符合国家进行各种武装斗争事项之需要的良好状态。
  注 释:
  ①郝东升.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4(5).
  ②钱寿根.军事法理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
  ③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20.
  ④钱寿根.军事刑法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137.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钱寿根.军事法理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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