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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1-000-01
摘 要 通过问卷调查对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无偿服务为主、指导项目相对广泛、指导时间段多集中在傍晚/晚上或下午、指导场所以学校/单位为主,但指导率相对偏低。结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时间段、不同健身指导场所进行不以获取报酬的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然而健身指导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江西省 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服务职能
一、前言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指出“要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倡导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这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空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自1993年我国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以来,各级指导员数量已经达到140多万,江西省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也已超过3.5万人,但有研究显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虽然数量增多,但实际履职情况不甚乐观,部分社会体育指导员很少或从不进行体育健身指导。本研究以江西省为例,对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职能情况进行探讨分析。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
选取江西省南昌市、萍乡市、九江市、吉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共160名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男67人,平均年龄40.60±11.59(21岁~68岁);女79人,平均年龄40.77±11.99(21岁~73岁)。其中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9人,占6.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60人,占41.1%;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0人,占34.2%,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7人,占18.5%。
(二)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采用“面对面”发放和回收形式,共发放问卷160份,回收153份,回收率95.6%;其中有效问卷146份,有效率91.2%。
(三)数理统计
数据采用频数或百分比表示,数据统计采用SPSS16.0及excel2007统计。
三、结果与分析
(一)指导项目情况
在调查的指导项目中包括大球类、健身操类、小球类、太极类、舞类及健身气功类等,调查结果显示,指导项目大球类及健身操类项目均占26.7%,小球类占26%,其次是太极类,占19.2%,健身气功类占17%。提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指导过程中,指导项目相对广泛,能够满足不同喜好的群众健身选择自己擅长或爱好的项目进行锻炼,有利于更多民众参与。
(二)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周实际参与健身的频次从高到低分别为,每周小于2次,占调查人数的55.5%,超过被调查人数的1/2;其次是每周指导3~5次,占26.7%;每周指导群众锻炼超过6次的占17.8%。与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98%的指导率还有一定差距。调查显示,46.6%的被调查者指导锻炼的时间段不确定占,其次是傍晚或晚上,约占25.3%,排在第三位的是下午,占16.4%,在早上或上午指导锻炼的仅占8.2%、3.4%。这可能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有关,虽然我国自1993年就建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但就其制度方面依然无岗位设置,属于全面健身志愿服務性质,而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的人员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报酬才能维持生活,因此只能利用晚上或其他闲暇时间进行锻炼指导。
调查结果还表明,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的主要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或单位,占被调查人数的40.4%,其次选择不确定指导场所的占29.5%,选择在体育健身活动站点指导的占15.1%,在公园进行指导的占13.7%,在小区指导的仅占1.4%。对于健身指导场所的选择,可能与健身场地的大小、器材设备满足健身需求的程度、指导员的闲暇时间有关。本研究结果提示,学校、单位健身场地条件相对较好,一方面能够满足不同健身者对场地器材的需求;另一方面指导员在自己学校或单位能更好的安排自己的闲暇时间进行健身指导;另外,本次调查对象部分来自于高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教学本身就属于体育锻炼指导,因此可能产生本次调查结果具有局限性。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本研究结果显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有偿服务的人数仅占11.6%,完全无偿服务的占42.5%,无偿为主的占27.4%,偶尔有偿占18.5%。基本符合《管理办法》要求,表明,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热心服务大众,对于全民健身在江西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四、结论
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数不以获取报酬为主,体现了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的公益性性质;指导员指导项目广泛,有利于更多民众参加健身;但是指导率相对偏低,指导的时间段集中于傍晚或晚上,指导场所多集中于学校、单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指导的健身人群范围。
参考文献:
[1] 肖文忠.全省3577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动全民健身[DB/OL].http://www.jxsport.gov.cn/system/2015/10/30/010387760.shtml.
[2] 戴俭慧,虞重干.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29(6):17-20.
[3] 李相如,展更豪,林浩等.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调查与研究[J].体育科学.2002.22(4):27-30.
[4]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16号令)[Z].国家体育总局.2011.11.9.
摘 要 通过问卷调查对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无偿服务为主、指导项目相对广泛、指导时间段多集中在傍晚/晚上或下午、指导场所以学校/单位为主,但指导率相对偏低。结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时间段、不同健身指导场所进行不以获取报酬的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然而健身指导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江西省 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服务职能
一、前言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指出“要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倡导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这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空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自1993年我国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以来,各级指导员数量已经达到140多万,江西省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也已超过3.5万人,但有研究显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虽然数量增多,但实际履职情况不甚乐观,部分社会体育指导员很少或从不进行体育健身指导。本研究以江西省为例,对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职能情况进行探讨分析。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
选取江西省南昌市、萍乡市、九江市、吉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共160名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男67人,平均年龄40.60±11.59(21岁~68岁);女79人,平均年龄40.77±11.99(21岁~73岁)。其中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9人,占6.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60人,占41.1%;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0人,占34.2%,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7人,占18.5%。
(二)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采用“面对面”发放和回收形式,共发放问卷160份,回收153份,回收率95.6%;其中有效问卷146份,有效率91.2%。
(三)数理统计
数据采用频数或百分比表示,数据统计采用SPSS16.0及excel2007统计。
三、结果与分析
(一)指导项目情况
在调查的指导项目中包括大球类、健身操类、小球类、太极类、舞类及健身气功类等,调查结果显示,指导项目大球类及健身操类项目均占26.7%,小球类占26%,其次是太极类,占19.2%,健身气功类占17%。提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指导过程中,指导项目相对广泛,能够满足不同喜好的群众健身选择自己擅长或爱好的项目进行锻炼,有利于更多民众参与。
(二)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周实际参与健身的频次从高到低分别为,每周小于2次,占调查人数的55.5%,超过被调查人数的1/2;其次是每周指导3~5次,占26.7%;每周指导群众锻炼超过6次的占17.8%。与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98%的指导率还有一定差距。调查显示,46.6%的被调查者指导锻炼的时间段不确定占,其次是傍晚或晚上,约占25.3%,排在第三位的是下午,占16.4%,在早上或上午指导锻炼的仅占8.2%、3.4%。这可能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有关,虽然我国自1993年就建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但就其制度方面依然无岗位设置,属于全面健身志愿服務性质,而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的人员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报酬才能维持生活,因此只能利用晚上或其他闲暇时间进行锻炼指导。
调查结果还表明,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的主要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或单位,占被调查人数的40.4%,其次选择不确定指导场所的占29.5%,选择在体育健身活动站点指导的占15.1%,在公园进行指导的占13.7%,在小区指导的仅占1.4%。对于健身指导场所的选择,可能与健身场地的大小、器材设备满足健身需求的程度、指导员的闲暇时间有关。本研究结果提示,学校、单位健身场地条件相对较好,一方面能够满足不同健身者对场地器材的需求;另一方面指导员在自己学校或单位能更好的安排自己的闲暇时间进行健身指导;另外,本次调查对象部分来自于高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教学本身就属于体育锻炼指导,因此可能产生本次调查结果具有局限性。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本研究结果显示,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有偿服务的人数仅占11.6%,完全无偿服务的占42.5%,无偿为主的占27.4%,偶尔有偿占18.5%。基本符合《管理办法》要求,表明,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热心服务大众,对于全民健身在江西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四、结论
江西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数不以获取报酬为主,体现了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服务的公益性性质;指导员指导项目广泛,有利于更多民众参加健身;但是指导率相对偏低,指导的时间段集中于傍晚或晚上,指导场所多集中于学校、单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指导的健身人群范围。
参考文献:
[1] 肖文忠.全省3577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动全民健身[DB/OL].http://www.jxsport.gov.cn/system/2015/10/30/010387760.shtml.
[2] 戴俭慧,虞重干.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29(6):17-20.
[3] 李相如,展更豪,林浩等.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调查与研究[J].体育科学.2002.22(4):27-30.
[4]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16号令)[Z].国家体育总局.2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