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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中重要的种类,直接涉及到公民个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人权,与人权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司法权如果设置合理且正当行使,就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如果设置不合理或不能得到正确行使,却会严重侵害人权。文章从司法权与人权关系着手,分析在新刑诉法视野下司法监督与人权保障问题。
[关键词]司法权;人权;保障
一、司法权与人权的关系
司法权可分为狭义的司法权和广义的司法权。狭义的司法权是相对于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指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权,而不包括公诉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也不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等司法活动中的相关权力;广义的司法权则是就国家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所行使的公权力而言,既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批捕权、诉讼监督权等具体的权能。在我国,由于并未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均是广义上的司法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在我国,人权的外延主要来源于宪法规定,包括有生存权、发展权、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来看,则具体表现为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从本质上看,司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而人权则是个体公民的私权。根据现代国家概念,国家的公权力是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绝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而授予组织管理者维护秩序的权力。公权是私权让渡出来的权利,公权的设置和行使是为了绝大多数个体的私权能够得到保障和行使。
二、刑事诉讼立法对人权保障的现状及趋势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中,基本沿袭了苏联模式的立法模式,其最大特点就是重视实体的公正,而轻视程序上的公正。在刑事法律的立法及修改过程中,也均是首先完善刑法,而后才考虑推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
(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人权保护理念的培养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取得了长期高速的发展,从着重解决温饱问题发展到生活小康水平,从对物质文明的追求也开始转向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对公平正义的注重也在逐步培养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这种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人权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这就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当中把人权观念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推进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适度强化惩罚犯罪手段的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的一条主线。①
三、司法权监督制约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一)对司法权设置的平衡制约可以为人权保障让渡空间
所谓司法权的平衡,是指司法权的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司法权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相互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司法权的平衡分为外部的平衡和内部的平衡,外部平衡是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实现权力分立制衡,达到均衡状态,内部平衡是指司法权的内部权力要素之间互相监督、制约,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司法权内部各方的平衡主要发生在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配置和互动上,也存在于司法权与具有司法权性质的权力(如侦查权)以及与司法权有关的其他权力(如律师辩护权、司法鉴定权)的博弈上。
(二)对司法权运行中的监督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
司法权的设置合理只是人权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保障环节在于司法权运行中得到有效监督,防止滥用。对司法权取得和对于司法权运行结果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权的外部系统进行;司法权运行过程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权的内部系统进行。②只有监督好司法权的依法运行,才能切实保障刑事司法中人权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均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人权保障也不能够一蹴而就,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整体状况,包括社会观念、司法队伍、技术设备、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都应当作为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参考。
四、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把它作为刑事诉讼法总的工作和基本的任务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下来。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行动中的宪法”之称,2004 年修正宪法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在我国法律中,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法律上的首开先河,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所以刑事诉讼法已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③
2.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那么保障人权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使命。④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证据制度的修改是一大亮点,其中又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最为突出,这对于以口供为中心的传统讯问模式是一个全新的限制,也是切实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另外,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些详细的防范规则和具体惩治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 3.大幅度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
(1)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强化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新法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修改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但也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最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保障人权显得尤为重要。
(2)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拓展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指定辩护是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提供的辩护,适用于“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其适用范围的大小,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国人权保障水平。此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増加了两项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强化辩护律师的权利,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首先,放宽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扩大辩护律师阅卷范围。再次,赋予辩护人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的权利。最后,强化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关于强制措施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审批程序,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首先,细化逮捕条件,限制逮捕的适用范围。其次,完善逮捕审批程序,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提供保障。再次,新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防止不必要的继续关押和超期羁押。
2.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执行地点、监视方法等内容,规范监视居住的适用。
关于强制措施除上述修改外,对于羁押措施还新增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改进了拘留或逮捕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对于拘传措施,新增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增设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时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人权。
(6)完善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就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法律监督的控告申诉权。
(二)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司法权监督制约的要求
1.落实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法律制度:(1)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权、控告权,确保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复。(2)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帮助权、调查权,督促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只能在看见但是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视。(3)监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合适。(4)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提出排除证据申请的阶段,申请主题,审查主题,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等。
2.遵守法律程序,克服执法中的主观任性。长期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严重的主观任意性,重实体,轻程序,随心所欲,感情用事,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这是极端有害的。只有严格执法的法律程序,才能保护执法的合法性,做到依法办事。正当的、公开的、民主的、严明的法律程序是防止滥用司法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基本保证,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3.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人权保障的司法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要增强依法监督和指导的意识,推动司法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此,必须确保监督和指导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监督和指导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细化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和规范,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督和指导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新跨越,蒋庆红,法制在线。
②楼缙东,论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法制与社会》2009.7(中)。
③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新跨越,蒋庆红,法制在线。
④闵春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政法论坛》2012年01月。
[作者简介]黄海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关键词]司法权;人权;保障
一、司法权与人权的关系
司法权可分为狭义的司法权和广义的司法权。狭义的司法权是相对于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指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权,而不包括公诉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也不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等司法活动中的相关权力;广义的司法权则是就国家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所行使的公权力而言,既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批捕权、诉讼监督权等具体的权能。在我国,由于并未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均是广义上的司法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在我国,人权的外延主要来源于宪法规定,包括有生存权、发展权、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来看,则具体表现为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从本质上看,司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而人权则是个体公民的私权。根据现代国家概念,国家的公权力是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绝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而授予组织管理者维护秩序的权力。公权是私权让渡出来的权利,公权的设置和行使是为了绝大多数个体的私权能够得到保障和行使。
二、刑事诉讼立法对人权保障的现状及趋势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中,基本沿袭了苏联模式的立法模式,其最大特点就是重视实体的公正,而轻视程序上的公正。在刑事法律的立法及修改过程中,也均是首先完善刑法,而后才考虑推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
(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人权保护理念的培养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取得了长期高速的发展,从着重解决温饱问题发展到生活小康水平,从对物质文明的追求也开始转向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对公平正义的注重也在逐步培养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这种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人权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这就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当中把人权观念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推进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适度强化惩罚犯罪手段的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的一条主线。①
三、司法权监督制约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一)对司法权设置的平衡制约可以为人权保障让渡空间
所谓司法权的平衡,是指司法权的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司法权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相互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司法权的平衡分为外部的平衡和内部的平衡,外部平衡是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实现权力分立制衡,达到均衡状态,内部平衡是指司法权的内部权力要素之间互相监督、制约,实现权力的良性运行。司法权内部各方的平衡主要发生在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配置和互动上,也存在于司法权与具有司法权性质的权力(如侦查权)以及与司法权有关的其他权力(如律师辩护权、司法鉴定权)的博弈上。
(二)对司法权运行中的监督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
司法权的设置合理只是人权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保障环节在于司法权运行中得到有效监督,防止滥用。对司法权取得和对于司法权运行结果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权的外部系统进行;司法权运行过程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权的内部系统进行。②只有监督好司法权的依法运行,才能切实保障刑事司法中人权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均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人权保障也不能够一蹴而就,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整体状况,包括社会观念、司法队伍、技术设备、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都应当作为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参考。
四、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当中,把它作为刑事诉讼法总的工作和基本的任务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下来。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行动中的宪法”之称,2004 年修正宪法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在我国法律中,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法律上的首开先河,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所以刑事诉讼法已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③
2.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那么保障人权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使命。④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证据制度的修改是一大亮点,其中又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最为突出,这对于以口供为中心的传统讯问模式是一个全新的限制,也是切实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另外,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些详细的防范规则和具体惩治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 3.大幅度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
(1)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强化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新法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修改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但也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最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对保障人权显得尤为重要。
(2)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拓展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指定辩护是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提供的辩护,适用于“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其适用范围的大小,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国人权保障水平。此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増加了两项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强化辩护律师的权利,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首先,放宽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扩大辩护律师阅卷范围。再次,赋予辩护人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的权利。最后,强化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关于强制措施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审批程序,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首先,细化逮捕条件,限制逮捕的适用范围。其次,完善逮捕审批程序,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提供保障。再次,新增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防止不必要的继续关押和超期羁押。
2.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执行地点、监视方法等内容,规范监视居住的适用。
关于强制措施除上述修改外,对于羁押措施还新增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改进了拘留或逮捕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对于拘传措施,新增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增设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时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人权。
(6)完善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就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法律监督的控告申诉权。
(二)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司法权监督制约的要求
1.落实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法律制度:(1)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权、控告权,确保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复。(2)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帮助权、调查权,督促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只能在看见但是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视。(3)监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合适。(4)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提出排除证据申请的阶段,申请主题,审查主题,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等。
2.遵守法律程序,克服执法中的主观任性。长期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严重的主观任意性,重实体,轻程序,随心所欲,感情用事,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这是极端有害的。只有严格执法的法律程序,才能保护执法的合法性,做到依法办事。正当的、公开的、民主的、严明的法律程序是防止滥用司法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基本保证,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3.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人权保障的司法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要增强依法监督和指导的意识,推动司法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此,必须确保监督和指导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监督和指导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细化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和规范,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督和指导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新跨越,蒋庆红,法制在线。
②楼缙东,论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法制与社会》2009.7(中)。
③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新跨越,蒋庆红,法制在线。
④闵春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政法论坛》2012年01月。
[作者简介]黄海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