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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方式正随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转型。本文以辽宁省为例,简要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并从几个主要问题入手,给出一些浅显建议,以期对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农保
一、辽宁省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自2011年7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辽宁省共有三种不同的养老保险。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让公共资源可以更多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前构建完成了比较完善的覆盖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其缴费方式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市、县两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政府补贴。对于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即8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自2009年起,开始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基金,企业、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户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辽宁省自1986年起开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探索, 2012年7月起,新农保工作全面启动。新农保相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退役军人军龄按照1:1比例换算为投保年次。
二、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仍存在某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不同种类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尚未实现,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实施。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成为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同时也是决定新农保制度成败的关键。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起点偏低,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过低。根据相关调查研究辽宁省农民每年维持基本生活的花销为2600元左右,养老金远远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无形中增加了家庭养老负担,降低新农保参保吸引力。
(三)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不同县市经济差异大,家庭收入水平呈现不平衡状态,随着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口开始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或是流向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
(四)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缺失。城镇养老保险状况要远远优于新农保,尚存在包括缴费地点较少、缴费单一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还未完成的问题,而新农保问题更加突出,一些乡镇无力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多为临时聘用,业务不熟练,无法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五)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方面,尤其是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还有待改进。目前辽宁省改革试点的养老基金管理不仅仅是提高了管理层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国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运营的安全,但从根本上未能解决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从长期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进程仍需探索和前进。
三、对策与建议
本文对辽宁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显地分析,以期待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降低未来生活风险,为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拓宽思路。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政府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才能提高广大农民投保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辽宁省各地区发展的养老保险模式,在政策方面大力扶持,在资金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倾斜。
(二)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多元化投资,确保增值保值:我国现实要求养老金要不断开拓新的投资渠道,最终走上多元化投資道路。我们可以把养老金分为三部分,采取分散投资的手段,一部分作为贮备金,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主要任务是维持高流动性;另外一部分可以投资于国债、债券或者短期拆借,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增值;第三部分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进入资本市场,购买企业债券,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等。
(三)积极寻找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对接口径,实现两者顺利对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和统筹构成不同,需要找到合适的对接口径才可以实现两者对接。新农保的统筹由各级政府负责,其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贴55元,此后可以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发展再进行适度调整,与参保人缴费年限无关,而城镇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与其缴费年限密切相关,为此要实现对接,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缴费年限的对接。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辽宁省政府应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新农保基层服务建设,尽快明确各级经办管理平台及暂编人员和经费来源等问题。应加快脚步完成各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打造养老保险运行的信息高速路,便于及时掌握全局和工作调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快速高效的发展。
(五)提高缴费标准,适时调高基础养老金额,建立高覆盖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逐年上涨,但尚未实现全覆盖最终目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以新农保为例,其缴费档次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现在看来发展还是比较稳定的,为提高农民参保率和参保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保障老年生活,应该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金额,采取宣传和经济适度鼓励的政策,切实落实多缴多得、适度鼓励的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农民选择较高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结语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成果显著,但要彻底打破二元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十分艰辛,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辽宁省上下一心,强化政府主导地位,科学管理,加大财政投入,高度重视制度间的衔接转换,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褚福灵.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张世生.浅谈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China’s Foreign Trade,2002(2)
[3]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 人口研究.2012(1)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农保
一、辽宁省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自2011年7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辽宁省共有三种不同的养老保险。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让公共资源可以更多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前构建完成了比较完善的覆盖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其缴费方式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市、县两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政府补贴。对于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即8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自2009年起,开始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基金,企业、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户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辽宁省自1986年起开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探索, 2012年7月起,新农保工作全面启动。新农保相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退役军人军龄按照1:1比例换算为投保年次。
二、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仍存在某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不同种类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尚未实现,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实施。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成为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同时也是决定新农保制度成败的关键。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缴费起点偏低,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过低。根据相关调查研究辽宁省农民每年维持基本生活的花销为2600元左右,养老金远远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无形中增加了家庭养老负担,降低新农保参保吸引力。
(三)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不同县市经济差异大,家庭收入水平呈现不平衡状态,随着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口开始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或是流向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
(四)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缺失。城镇养老保险状况要远远优于新农保,尚存在包括缴费地点较少、缴费单一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还未完成的问题,而新农保问题更加突出,一些乡镇无力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多为临时聘用,业务不熟练,无法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五)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方面,尤其是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还有待改进。目前辽宁省改革试点的养老基金管理不仅仅是提高了管理层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国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运营的安全,但从根本上未能解决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从长期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进程仍需探索和前进。
三、对策与建议
本文对辽宁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显地分析,以期待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降低未来生活风险,为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拓宽思路。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政府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才能提高广大农民投保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辽宁省各地区发展的养老保险模式,在政策方面大力扶持,在资金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倾斜。
(二)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多元化投资,确保增值保值:我国现实要求养老金要不断开拓新的投资渠道,最终走上多元化投資道路。我们可以把养老金分为三部分,采取分散投资的手段,一部分作为贮备金,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主要任务是维持高流动性;另外一部分可以投资于国债、债券或者短期拆借,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增值;第三部分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进入资本市场,购买企业债券,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等。
(三)积极寻找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对接口径,实现两者顺利对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和统筹构成不同,需要找到合适的对接口径才可以实现两者对接。新农保的统筹由各级政府负责,其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贴55元,此后可以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发展再进行适度调整,与参保人缴费年限无关,而城镇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与其缴费年限密切相关,为此要实现对接,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缴费年限的对接。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辽宁省政府应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新农保基层服务建设,尽快明确各级经办管理平台及暂编人员和经费来源等问题。应加快脚步完成各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打造养老保险运行的信息高速路,便于及时掌握全局和工作调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快速高效的发展。
(五)提高缴费标准,适时调高基础养老金额,建立高覆盖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逐年上涨,但尚未实现全覆盖最终目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以新农保为例,其缴费档次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现在看来发展还是比较稳定的,为提高农民参保率和参保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保障老年生活,应该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金额,采取宣传和经济适度鼓励的政策,切实落实多缴多得、适度鼓励的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农民选择较高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结语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成果显著,但要彻底打破二元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十分艰辛,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辽宁省上下一心,强化政府主导地位,科学管理,加大财政投入,高度重视制度间的衔接转换,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褚福灵.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张世生.浅谈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China’s Foreign Trade,2002(2)
[3]穆怀中,闫琳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研究. 人口研究.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