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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难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借高利贷是他们不得已的选择,但高利率带来的高风险,让管理层如坐针毡,强有力的打压政策并未凑效,地下融资活动反而更活跃,笔者认为,对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
关键词 民间融资,制度保障
一、借助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同步成长的过程。中小企业在运行中需要融资,但大银行由于运营成本高和信息不对称,加之给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所以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那么中小企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就理所当然地由中小银行承担。中小银行由于规模小,通常与中小企业的需求和信息都比较对称,容易匹配起来共同成长。
我国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是不配套的,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始终面临资金掣肘的困境。政府管制下必然出现黑市,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屡试不爽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我国长期采取的金融抑制政策,导致了地下金融膨胀。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充沛的民间资金供给也成为地下金融发展的“催化剂”。尽管地下金融从来没有合法过,但其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无人可以否定的。可以说没有地下金融,就不会有今天如此繁荣的民营经济,不可能有行销全球的“中国制造”?
然而在我国的融资格局中,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来源中占有绝对比重,在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70%以上。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失衡,使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上扬,加上由于经济低迷,民间借贷违约率在上升,出于对坏账的担忧,放贷方又进一步提高了利率,于是民间高息揽资再次以高回报之利诱在各地此起彼伏,花样翻新的非法投融资事件迭显不断,素描出了一桩桩“以高息引诱不明真相者投资,终因集资方资金流断裂或卷款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警世场景,它引起的连锁效应,对区域金融和经济甚至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威胁
如何降低这种高利贷的风险?是不是让银监会将这些民间借贷一个个剿灭,让民间金融成为不毛之地就天下太平了呢?遗憾的是,过去十几年的“剿灭史”已经证明,不管官方如何严刑峻法,民间金融依然愈演愈烈,原因很简单,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现实,现实中,存在着现有的合法金融体系无法顾及的巨大真空。有真空就必然有人去填补,政府做不了或不去做,自然就会有民间的或者地下的力量去做。
对现代经济而言,高利贷本身并没有罪。若是在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環境中,利率是市场竞争形成的,是市场供求状况的真实反映,不管它有多高,都是合理的,按照这个价格买卖,资金就会得到最优配置,但目前的问题是,金融垄断和过度管制造成了民间借贷利率的畸高,由此而给经济运行造成了巨大负担和风险,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目前地下金融的客观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社会上至国务院,下至老百姓,都心知肚明,这表明监管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失效的。既如此,何不改弦易张,让地下金融合法化,让它们在阳光下活动呢?地下金融的客观存在,对经济生活确有积极的一面,金融当局不应长期采取鸵鸟政策。所以对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政府应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
二、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制度保障
1、存款保险制度
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所以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3、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4、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5、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6、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 民间融资,制度保障
一、借助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同步成长的过程。中小企业在运行中需要融资,但大银行由于运营成本高和信息不对称,加之给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所以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那么中小企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就理所当然地由中小银行承担。中小银行由于规模小,通常与中小企业的需求和信息都比较对称,容易匹配起来共同成长。
我国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是不配套的,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始终面临资金掣肘的困境。政府管制下必然出现黑市,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屡试不爽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我国长期采取的金融抑制政策,导致了地下金融膨胀。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充沛的民间资金供给也成为地下金融发展的“催化剂”。尽管地下金融从来没有合法过,但其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无人可以否定的。可以说没有地下金融,就不会有今天如此繁荣的民营经济,不可能有行销全球的“中国制造”?
然而在我国的融资格局中,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来源中占有绝对比重,在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70%以上。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资金供需失衡,使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上扬,加上由于经济低迷,民间借贷违约率在上升,出于对坏账的担忧,放贷方又进一步提高了利率,于是民间高息揽资再次以高回报之利诱在各地此起彼伏,花样翻新的非法投融资事件迭显不断,素描出了一桩桩“以高息引诱不明真相者投资,终因集资方资金流断裂或卷款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警世场景,它引起的连锁效应,对区域金融和经济甚至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威胁
如何降低这种高利贷的风险?是不是让银监会将这些民间借贷一个个剿灭,让民间金融成为不毛之地就天下太平了呢?遗憾的是,过去十几年的“剿灭史”已经证明,不管官方如何严刑峻法,民间金融依然愈演愈烈,原因很简单,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现实,现实中,存在着现有的合法金融体系无法顾及的巨大真空。有真空就必然有人去填补,政府做不了或不去做,自然就会有民间的或者地下的力量去做。
对现代经济而言,高利贷本身并没有罪。若是在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環境中,利率是市场竞争形成的,是市场供求状况的真实反映,不管它有多高,都是合理的,按照这个价格买卖,资金就会得到最优配置,但目前的问题是,金融垄断和过度管制造成了民间借贷利率的畸高,由此而给经济运行造成了巨大负担和风险,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目前地下金融的客观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社会上至国务院,下至老百姓,都心知肚明,这表明监管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失效的。既如此,何不改弦易张,让地下金融合法化,让它们在阳光下活动呢?地下金融的客观存在,对经济生活确有积极的一面,金融当局不应长期采取鸵鸟政策。所以对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政府应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
二、发展民间金融需要制度保障
1、存款保险制度
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所以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3、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4、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5、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6、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