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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社会上要求开征房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本文以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探讨为切入点,从宏观调控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及税收公平原则三方面论证了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税性。
关键词可税性 宏观调控 人权 税收公平
作者简介:胡佩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95-01
一、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之争论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所得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后各地房价依然走高,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展开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争论。各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否合理、房产税能否抑制高房价和炒房行为以及征税的标准等。本文将从房产税的基础性问题着手,探讨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合理性。
二、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之分析
(一)“可税性”概念的界定
可税性理论由张守文教授在《论税法的“可税性”》一文中首次提出。张教授认为:国家征税通常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认为征税是否合理,不应仅看经济上的承受力,还应看征税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税是否合法,不应仅看是否符合狭义的制定法,更应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张教授提出该理论后,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刘富君在其《论财产的可税性》一文中认为可税性具有综合性、动态性和规范性的特征,进而提出了检验可税性的六项标准:量能原则与受益原则、征税合法原则、契合税种功能标准、经济效应标准、征管成本标准、程序正义标准。李强则在《“可税性”理论浅探》一文中提出,在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可以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在他看来,可税性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可行性和合法性。在判断可税性的标准时,以三原则为指导:无收益,无税收;课征税源,不伤税本;公益豁免。
综合上述关于可税性概念的探讨,笔者认为张教授的观点有相当的合理性,所谓可税性是指在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从上文可税性的概念可知,可税性既包括了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又包含了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理论基础应当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同时寻找。
1.城镇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宏观调控理论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对税种、税率的控制以及税收减免措施来调节不同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改变收入分配的原有格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的运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目前,我国房产价格居高不下,已经背离了价值规律,政府有必要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投机炒房行为,引导多余资本退出房市,使房价向一个合理的范围回落。
2.城镇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法学基础
(1)人权保障理论。人权是基于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为人所享有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含自由权、社会权、平等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张。其中社会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采取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保障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中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可知,公民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的住房权。但目前房产的价格过高,许多公民已经买不起生存所必需的住房,其基本的住房权正受到严重侵害。据社会权理论,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干预房产市场,使房价回落到普通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保障公民的住房权。而对居民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不会影响被征税居民的住房权(因其已经享有一套免征房产税的住房),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使房价向一个合理的范围回落。
(2)税法学基础——税收公平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體现,指导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税负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据此原则政府在对不同主体所持有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时,理应有所区分。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5).
[2]刘富君.论财产的可税性.财税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李强.“可税性”理论浅探.http://www.cftl.cn/show.asp?c_id=21
关键词可税性 宏观调控 人权 税收公平
作者简介:胡佩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95-01
一、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之争论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所得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后各地房价依然走高,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展开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争论。各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否合理、房产税能否抑制高房价和炒房行为以及征税的标准等。本文将从房产税的基础性问题着手,探讨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合理性。
二、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之分析
(一)“可税性”概念的界定
可税性理论由张守文教授在《论税法的“可税性”》一文中首次提出。张教授认为:国家征税通常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认为征税是否合理,不应仅看经济上的承受力,还应看征税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税是否合法,不应仅看是否符合狭义的制定法,更应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张教授提出该理论后,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刘富君在其《论财产的可税性》一文中认为可税性具有综合性、动态性和规范性的特征,进而提出了检验可税性的六项标准:量能原则与受益原则、征税合法原则、契合税种功能标准、经济效应标准、征管成本标准、程序正义标准。李强则在《“可税性”理论浅探》一文中提出,在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可以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在他看来,可税性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可行性和合法性。在判断可税性的标准时,以三原则为指导:无收益,无税收;课征税源,不伤税本;公益豁免。
综合上述关于可税性概念的探讨,笔者认为张教授的观点有相当的合理性,所谓可税性是指在税收立法和税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从上文可税性的概念可知,可税性既包括了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又包含了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理论基础应当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同时寻找。
1.城镇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宏观调控理论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对税种、税率的控制以及税收减免措施来调节不同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改变收入分配的原有格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的运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目前,我国房产价格居高不下,已经背离了价值规律,政府有必要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投机炒房行为,引导多余资本退出房市,使房价向一个合理的范围回落。
2.城镇个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可税性”的法学基础
(1)人权保障理论。人权是基于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为人所享有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含自由权、社会权、平等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张。其中社会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采取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保障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中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可知,公民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的住房权。但目前房产的价格过高,许多公民已经买不起生存所必需的住房,其基本的住房权正受到严重侵害。据社会权理论,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干预房产市场,使房价回落到普通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保障公民的住房权。而对居民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不会影响被征税居民的住房权(因其已经享有一套免征房产税的住房),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使房价向一个合理的范围回落。
(2)税法学基础——税收公平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體现,指导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税负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据此原则政府在对不同主体所持有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时,理应有所区分。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5).
[2]刘富君.论财产的可税性.财税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李强.“可税性”理论浅探.http://www.cftl.cn/show.asp?c_i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