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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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1世纪以来,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公证行业的价值与功能已逐步从传统的形式主义、内容主义框架中跳出来,更看重于有效理解实体法,这一转变过程不仅是神学法学派向科学法学派的自然转变,更是人类社会民主法治的跨越与进步,是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本文将结合这一行业变化,针对公证制度探讨其法律价值,并就立法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价值;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90-01
  一、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一)维护信用、促进公正
  目前我国践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其本质是信用经济。合同是保证信用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作为市场交易的外在表现,合同的签订前提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现代社会中,两个无法局限于熟人社会的当事人建立信任机制并顺利履行合同,与公证制度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通过独立的机构、中立的程序,公证制度以其相对较高的权威与公正,弥补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确保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发展。(二)保障私权、减少纠纷
  在法学界,私权的有多种定义,其核心要求均为“自治”,即自己行为、自己负责。作为私权的灵魂,自治一直是强调公权力的人民的核心呼声。为了保证私人的自治,交易双方的约束便成为必要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想要达成私权的实质实现,就必须在交易过程中引入公权力,纠正私主体中可能存在的不平衡地位,如经济、社会等民事关系地位,从而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背景下,公证制度成为了最优选择。一方面。弱势方可通过法律咨询、实质审查等方式弥补信息不足、能力缺乏等短板,另一方面,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摆正于平等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内所涵盖的各项条款,从而大大减少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保障市民社会私权的实现。(三)固定证据、提供依据
  尽管公证制度有维护信用、促进公正、保障私权、减少纠纷等种种社会价值,但是,公证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履行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毁约、延期等个人行为。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做出违背合同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借助公证制度的力量,根据合同内容有效保障自己的权利。
  我国《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制度的三大效力,分别是: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效力。这三大效力即是合同守约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证可作为法院判决过程中的推定依据,在有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将大大减小。当合同中有公证债权文书时,若遇一方毁约,公证债权文书即可实行其直接执行权,更便于保障守约当事人的权利。
  二、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措施
  为了实现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社会必须通过设置具体的制度,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完善公证制度的立法流程,在法律层面为公证制度的实施提供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制度,从而构建具体化的制式流程。(一)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
  在其他国家,公证机构往往被认定为司法系统的国家机关。我国情况则较为复杂,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有三种形式,分别为行政体制、事业单位及合作制。国语复杂的公证机构性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文献《公证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公证机构定性,仅规定公证机构应依法设立、不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从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入手,将我国的公证机构归于事业单位,增强目前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明确其公益性质,降低公证机构对政府机关的依赖,从而赋予公证机构有力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确保其公信力。(二)完善法定公证的内容
  在公证制度中,法定公证是确保公证效力、完成公正义务的必要环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民商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不足一成。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保证法定公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一缺陷和漏洞将造成国家、社会、个人在物权流转、财产管理、公司决策等方面的损失,无法保障个人利益与经济稳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潜在风险,必须从法定公证的补充完善入手,明确规定民法典中与法定公证有关的事项,从而完全发挥公证制度的效力。三、结语
  尽管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步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然而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却非常快,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工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并于2005年8月正式颁布《公证法》,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式迈入正规,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建华.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205 204.
  [2]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3,0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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