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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山寨”商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正牌厂商的合法利益,而且目的明显在于误导消费者,以低廉的成本牟取暴利,更加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误导消费者选择“山寨”产品,而不是人们自主希望选择的品牌。长此以往,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厂商和消费者遭受损失。
例如,模仿全聚德的金泵德商标,用毛笔书法加以书写,一眼几乎看不出区别;可口可乐的丝带标志被盼盼食品集团完全照搬,竟然还鲜明的出现在广告中;361度服装在很多产品上打上四道杠的装饰,视觉效果极易与阿迪达斯混淆;长安铃木的雨燕车型与宝马“迷你”车型相似之处颇多;中华牌轿车与宝马5系神似,有的车主将中华车标换成宝马车标,竟可以掩人耳目,更有红星小贵族车型,和奔驰旗下的“smart”车型几乎完全一样……
“山寨”产品主要是指通过对于知名厂商、有一定吸引力的大品牌之商品,通过模仿、借鉴、拼接、细微改动等方法所设计并生产的,易与其所模仿的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产品。
有另外一种说法,“山寨”产品是处在市场培育期的发展中国家,由一些有智慧头脑型的民间人士,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的消费欲望,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的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性低价位”的品牌产品。
笔者认为,此观点从满足消费者虚荣心的角度出发,将“山寨”产品作为民族工业的未来的希望,是以广撒网的形式放任无规律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对于此观点笔者更是不敢苟同。无序的发展,近乎疯狂的模仿,完全不费吹灰之力便从他人的设计中获利,使得原设计人合法利益受损,正是法律所要禁止的;与此同时,长此以往发展下去,我国多年建立起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将荡然无存,恶意的模仿将导致市场停滞不前。
规制“山寨”产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抑制“山寨”产品对于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扰乱,每天由于山寨产品的模仿,给众多消费者造成错选,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显而易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遇到“游击公司”的山寨产品,经常会造成求偿无门,只好自认倒霉。长此以往,会造成社会及市场秩序的混乱,人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由于“山寨”产品大多质量低、成本低,给了厂商牟取暴利的机会,从而造成一部分人体内各国不正当手段经济地位迅速提高,拉大贫富差距,且造成一种不通过自身奋斗与努力便可飞黄腾达的现象,造成价值观的扭曲。同时对于购买者而言,满足了自己花低价买大牌的心理,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但也会是虚荣心不断膨胀,造成人生的隐患。
所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很大的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从经济意义方面来讲更是如此。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由此一来,外形美观并且实用性高的产品必会受到人们的欢迎,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用这些利润的再投入继续提高商品质量与外形再去造福人们,这样便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并且在场上之间外观的设计也是相互竞争的一部分,进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但“山寨”的出现打破了这个循环,使得别人引以为荣的作品变成自己谋取暴利的工具,这样便使得被“山寨”厂商无法从自己的外观设计中获得相应的合法利益,从而破坏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与“山寨”产品相对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把通过模仿进行的恶性竞争清楚出我们本来良好的市场环境,使经济发展回到正轨,厂商互相竞争、互相促进,使得我国整体经济更加蓬勃有力的发展,走向世界前列。
最重要的是从法律方面来出发,我国《专利法》已经对于外观设计方面记性了全面而严肃的规定,但新的问题总是在不断发生,“山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规避法律制裁,“山寨”产品的出现便是对法律界的一大挑战,能够通过法律顺利、妥善的解决“山寨”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便意味着我国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不断完善。同时每一次应对新的问题,都可以从侧面促进我国立法水平的发展,使法律更加严谨。将“山寨”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问题联系起来,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不断进步,并且正在逐步迈向更为先进的法律体系。
更重要的是,由此更能体现法律对于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使人们可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赋予法律以更大的能力保证人们生活的秩序。
在“山寨”愈演愈烈的今天,如何应对已经称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已经显而易见,长此以往,市场时序将荡然无存,当“山寨”与模仿成为一种潮流时,通过自身努力精心设计产品外观的人们便会无路可走,价值观将被扭曲,所以我们不可对这个问题“放任自流”。
但不可否认的是,完全将模仿一类的行为禁止,既不现实,亦无益于民族工业的发展,要知道,耐克公司的第一件产品便是对当时如日中天的爱世克斯跑鞋的模仿,在今天或许就要被称为“山寨”了。但在其后的发展中,耐克没有继续模仿,而是通过自己的奋斗闯出了一片天地。
若所有企业都如耐克一般,那么很多问题都将不是问题,但对于一些只模仿不发展的企业,出台相应的办法就变得尤为重要。
“山寨”商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正牌厂商的合法利益,而且目的明显在于误导消费者,以低廉的成本牟取暴利,更加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误导消费者选择“山寨”产品,而不是人们自主希望选择的品牌。长此以往,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厂商和消费者遭受损失。
例如,模仿全聚德的金泵德商标,用毛笔书法加以书写,一眼几乎看不出区别;可口可乐的丝带标志被盼盼食品集团完全照搬,竟然还鲜明的出现在广告中;361度服装在很多产品上打上四道杠的装饰,视觉效果极易与阿迪达斯混淆;长安铃木的雨燕车型与宝马“迷你”车型相似之处颇多;中华牌轿车与宝马5系神似,有的车主将中华车标换成宝马车标,竟可以掩人耳目,更有红星小贵族车型,和奔驰旗下的“smart”车型几乎完全一样……
“山寨”产品主要是指通过对于知名厂商、有一定吸引力的大品牌之商品,通过模仿、借鉴、拼接、细微改动等方法所设计并生产的,易与其所模仿的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产品。
有另外一种说法,“山寨”产品是处在市场培育期的发展中国家,由一些有智慧头脑型的民间人士,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的消费欲望,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的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性低价位”的品牌产品。
笔者认为,此观点从满足消费者虚荣心的角度出发,将“山寨”产品作为民族工业的未来的希望,是以广撒网的形式放任无规律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对于此观点笔者更是不敢苟同。无序的发展,近乎疯狂的模仿,完全不费吹灰之力便从他人的设计中获利,使得原设计人合法利益受损,正是法律所要禁止的;与此同时,长此以往发展下去,我国多年建立起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将荡然无存,恶意的模仿将导致市场停滞不前。
规制“山寨”产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抑制“山寨”产品对于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扰乱,每天由于山寨产品的模仿,给众多消费者造成错选,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显而易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遇到“游击公司”的山寨产品,经常会造成求偿无门,只好自认倒霉。长此以往,会造成社会及市场秩序的混乱,人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由于“山寨”产品大多质量低、成本低,给了厂商牟取暴利的机会,从而造成一部分人体内各国不正当手段经济地位迅速提高,拉大贫富差距,且造成一种不通过自身奋斗与努力便可飞黄腾达的现象,造成价值观的扭曲。同时对于购买者而言,满足了自己花低价买大牌的心理,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但也会是虚荣心不断膨胀,造成人生的隐患。
所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很大的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从经济意义方面来讲更是如此。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由此一来,外形美观并且实用性高的产品必会受到人们的欢迎,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用这些利润的再投入继续提高商品质量与外形再去造福人们,这样便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并且在场上之间外观的设计也是相互竞争的一部分,进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但“山寨”的出现打破了这个循环,使得别人引以为荣的作品变成自己谋取暴利的工具,这样便使得被“山寨”厂商无法从自己的外观设计中获得相应的合法利益,从而破坏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与“山寨”产品相对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把通过模仿进行的恶性竞争清楚出我们本来良好的市场环境,使经济发展回到正轨,厂商互相竞争、互相促进,使得我国整体经济更加蓬勃有力的发展,走向世界前列。
最重要的是从法律方面来出发,我国《专利法》已经对于外观设计方面记性了全面而严肃的规定,但新的问题总是在不断发生,“山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规避法律制裁,“山寨”产品的出现便是对法律界的一大挑战,能够通过法律顺利、妥善的解决“山寨”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便意味着我国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不断完善。同时每一次应对新的问题,都可以从侧面促进我国立法水平的发展,使法律更加严谨。将“山寨”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问题联系起来,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不断进步,并且正在逐步迈向更为先进的法律体系。
更重要的是,由此更能体现法律对于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使人们可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赋予法律以更大的能力保证人们生活的秩序。
在“山寨”愈演愈烈的今天,如何应对已经称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已经显而易见,长此以往,市场时序将荡然无存,当“山寨”与模仿成为一种潮流时,通过自身努力精心设计产品外观的人们便会无路可走,价值观将被扭曲,所以我们不可对这个问题“放任自流”。
但不可否认的是,完全将模仿一类的行为禁止,既不现实,亦无益于民族工业的发展,要知道,耐克公司的第一件产品便是对当时如日中天的爱世克斯跑鞋的模仿,在今天或许就要被称为“山寨”了。但在其后的发展中,耐克没有继续模仿,而是通过自己的奋斗闯出了一片天地。
若所有企业都如耐克一般,那么很多问题都将不是问题,但对于一些只模仿不发展的企业,出台相应的办法就变得尤为重要。